工业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了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在使用中的可靠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2.1以水为介质的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2.2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0.1MW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2.3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电加热的有机载体炉其电器加热部分外。

2.4汽水两用炉。

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2.5本规范所指的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6本规范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3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部。我单位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

3.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以下简称《水规》)

3.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有机规》)

3.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3.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

3.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

3.8《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T1576-2008

3.9《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

3.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2010

3.11《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

3.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版

3.1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

3.14《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2010

3.15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4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

4.1独立承担锅炉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2检验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4.3检验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4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5工业锅炉定期检验内容、程序、项目及方法

5.1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程序图

5.2锅炉内部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2.1检验前的准备

5.2.1.1检验人员的准备

a)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

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b)认真查阅锅炉有关技术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c)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情况;

d)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必要时,还应按《检验方案制定及审批程序》制订检验方案。

e)准备好现场检验记录及检验用设备、仪器、工量具,并进行调试确认其有效性,准备好安全防护用品。

f)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并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

5.2.1.2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

a)资料准备:包括锅炉和分汽缸总图、本体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书、锅炉工操作证、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能效技术档案。

b)锅炉应提前停炉,停炉时间应保证检验人员进入锅炉内部检验炉内温度应冷却至35℃以下。

c)打开锅炉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炉门、烟道门等各种门孔。

d)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的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e)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f)拆除防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准备好检验用安全电源,一般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g)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2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h)停止锅炉房内影响锅炉检验的工作,受检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向检验员详细介绍锅炉的运行、保养情况,并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5.2.2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2.2.1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a)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重点审查《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领用及有效情况;

b)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锅炉出厂随机文件、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与修理改造有关的方案、图纸、计算书、质量证明、监检证明等。

c)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等锅炉房其它记录,审查是否有异常情况记载;

d)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防范措施;

e)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2.2.2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喉管、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气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

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5.2.2.3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5.2.2.4内部检验重点:

5.2.2.4.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重检复测。

5.2.2.4.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a)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他探伤方法。

b)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采用表面探伤。

c)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漕、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d)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e)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f)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5.2.2.4.3管子

a)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b)是否有严重的变形(包括胀粗),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定。

c)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5.2.2.4.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2.2.4.5承重部件检查: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腐蚀等现象,检查油漆是否完好。

5.2.2.4.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燃烧机喷嘴是否积炭,是否有局部堵塞或磨损;炉排是否有卡死,密封块是否烧损;

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5.2.2.4.7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法兰、弯头、炉门、煤闸板、螺栓和螺母等)是否有失灵、烧损、变形等缺陷或阀体(如:安全阀、排污阀、主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5.2.2.4.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a)安全阀选型、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安全阀上的装置和安全阀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阀是否校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有明显缺陷。

b)压力表选用、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压力表的装设、校验、

维护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压力表是否存在《蒸规》第153条所列情况之一。c)水位表选型、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水位表的结构、装置和标志是否符合《蒸规》要求;

d)测温仪表选型、数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测温仪表的校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4.9有无鼓包、凹陷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道等。

5.2.2.4.10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

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高温区焊(胀)接管端、焊缝及附近管板;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

5.2.2.4.11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处、人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锅壳与砖衬接触部位;钢管省烟器内外表面;高温过热器内表面。对不便接近检查的部位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5.2.2.4.12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

5.2.2.4.13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

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对不便接近检查的部位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5.2.2.4.14检查必要的保护装置及附属设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有效,保养是否完好。

5.2.2.4.15检查水处理设备外观质量及交换剂的外观质量。

5.2.2.4.16检查炉拱、炉墙是否松动、脱落;是否产生位移;密封是否良好。

5.2.2.4.17检查锅炉保温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开裂等现象。

5.2.2.4.18检查分汽(水)缸保温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开裂等现象,检查分汽(水)缸内、外部是否有腐蚀,必要时,拆除部份保温检查并进行

超声波测厚。

5.2.2.4.19检查主蒸汽(或出水)管道、导汽管、给水(或水)管道、副汽管道及旁路管等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5.2.2.4.20检查燃油锅炉燃油管路:

a)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重油供回油管路保温是否完好;

b)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是否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台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是否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是否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设止回阀;

c)在室内油管的未端,燃烧头油泵之前是否设置油过滤器;

d)日用油箱设置在锅炉房内时,油箱上是否有阻火器和防雨设施。室内日用油箱是否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室内油箱是否装设溢油管,并接至排油存放设施中。

5.2.2.4.21检查燃气锅炉燃气管路。

a)供气管路和管路上安装的附件连接要严密可靠,能承受最高使用压力;b)配管系统使用的阀门是否选用明杆阀或带有刻度的阀门;

c)在通往每台锅炉的支管上,是否装有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流量调节阀和压力表。在支管至燃烧器前的配管上是否装关闭阀,阀后串联2只电磁阀;燃气管道上是否设置放散管、取样囗、吹扫囗,其位置能否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5.2.2.4.22检查锅内装置(特别是进水分配管、汽水分离器、表面排污装置等)是否结垢、松动、脱落。

5.2.2.4.23检查外置式分离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外置式分离器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5.2.2.4.24对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查防爆门是否完好

5.2.2.4.25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除污器是否定期清理,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膨胀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2.2.4.26有机热载体炉的内部检验附加要求:

a)检查其安全附件和仪表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必要的保护装置及附属设

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有效,保养是否完好。

b)有机热载体炉采用的法兰、垫片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辅助装置和阀门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是否完好、齐全;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是否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时,是否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c)液相炉的循环系统是否安装有两台电动循环泵,在循环泵的入口处是否安装过滤器,过滤器是否定期清理。

d)锅炉房是否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5.3锅炉外部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3.1检验人员的准备:

5.3.1.1检验员根据人员分工提前与被检锅炉使用单位联系有关检验事宜。

5.3.1.2检验员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5.3.1.3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

5.3.2使用单位的准备: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4)检验时,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5.3.3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验、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5.3.4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在岗水处理人员是否持证操作,人员数量和持证人数是否满足锅炉运行要求;

(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5)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6)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5.3.5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5.3.6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

5.3.6.1安全阀检查:

a)检查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排汽能力及是否在校验期内;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b)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c)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d)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5.3.6.2水(液)位表检查:

a)检查水(液)位表数量、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b)检查水(液)位表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液)位和和正常水(液)位的明显标志,指示是否清晰,玻璃管水位表(有机热载体炉不能采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是否完好;

c)两水(液)位表指示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液)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液)位是否一致;

d)观察司炉工冲洗水(液)位表情况,检查汽、水(液)连管是否畅通;检查汽

水(液)考克处有无渗漏现象。

5.3.6.3压力表检查:

a)检查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b)检查压力表是否在有效校验期内,有无铅封;

c)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d)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5.3.6.4测温仪表检查:a)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有关规范和锅炉设计要求;

b)温度仪表是否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指示是否正确。

5.3.6.5检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3.6.6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及联锁保护装置动力是否灵敏、可靠。

5.3.6.7检查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8检查检漏、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9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

5.3.6.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检查极低液位停炉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11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检查压差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7辅机和附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5.3.7.1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5.3.7.2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的向锅炉供水;

5.3.7.3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有机热载体炉循环泵入口是否装有过滤器;

5.3.7.4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行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3.7.5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3.7.6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除污器是否定期清理,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膨胀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3.7.7有机热载体炉的附加检验:

a)检查面式冷凝器及其连接管路是否符合《有机规》要求;

b)检查膨胀器容积、安装位置及安全附件配置、膨胀管及溢流管规格安装否符合《有机规》要求;

c)检查储存罐的容积、结构(含各种管座的配置)是否符合《有机规》要求;d)检查膨胀器液位自动补给是否灵敏可靠。

5.3.7.8燃油、燃气锅炉附加检验项目:

a)燃料储存罐、日用储罐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有阻火呼吸阀并接到室外;b)锅炉房内气体燃料供应管路上是否装有检漏阀组,检漏阀组是否灵敏可靠;c)锅炉房内是否有有效的消防设施;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装有适量的泄漏报警联锁保护装置。

5.3.8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检查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5.3.9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汽水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化验试剂、化验器皿是否符合要求;

(3)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树脂情况(高度、质量)是否正常;

5.3.10采集炉水、软水水样进行化验。

5.4水(液)压试验(有机热载体炉宜采用锅炉原使用介质进行压力试验)

5.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锅炉,需要进行水(液)压试验:

(1)水(液)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工业锅炉;

(3)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工业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

(4)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二年进行一次。

(5)移装投运前。

5.4.2水(液)压试验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4.3水(液)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5.4.3.1水(液)压试验在停炉内部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液)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5.4.3.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隔热层或其它附件,以利检查。

5.4.3.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5.4.3.4水(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4.3.5水(液)压试验用水(液)的水(液)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5.4.3.6水(液)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液),不得残留空气。

5.4.3.7水(液)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不得用电动离心泵升压。水(液)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5.4.3.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5.4.3.9水(液)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5现场检验记录:

5.5.1检验人员在锅炉检验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及其附录《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说明》(附后),及时如实填写现场记录,如果对检验数具、结果有怀疑应认真

分析并及时进行复核(查)。

5.5.2当检验发现锅炉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经相关责任人员审核,并由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

5.6检验报告的出具:

5.6.1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或录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验记录及其报告填写说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市内五区检验报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四县检验报告报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锅炉如需进行酸洗,或涉及本体的修理、改造及其它重大修理、改造,检验人员还应填写锅炉除垢通知书或检验案例报告。

5.6.2检验报告由持相应检验资格证人员负责复核并提交审核。

5.6.3授权审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或提交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报告审核合格后,审核人员在现场检验记录上签字并将现场检验记录及相关记录交监督部与检验报告一并归档。

5.6.4技术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或提交监督部。

5.6.5监督部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检”字标记发放给用户,并将检验报告及现场检验记录及相关记录、报告归档。

5.7检验结论和检验中存在问题的处理与复查规定

5.7.1检验结论为检验报告中最重要的部份,为体现检验报告的公正、科学、权威性,有必要对检验结论做必要规范。

5.7.2内检报告结论:

5.7.2.1满足下列条件可做允许运行结论:锅炉本体(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无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在1mm以下(带

过热器的锅炉水垢在0.5mm以下),炉排、拱墙、保温、钢架基本完好,安全附件正常且经过校验,水处理设备能正常工作,管道、阀门无泄漏或轻微泄漏。

5.7.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下整改后运行结论:

a)锅炉受压元件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需进行维修的。

b)锅炉内水垢超过1mm(带过热器的锅炉水垢超过0.5mm),需进行化学清洗的(并应填写锅炉除垢通知书和进行复查)。c)锅炉拱墙、保温破损严重,需重新筑炉或修补的(对拱墙有坍塌危险,会引起安全事故的应进行复查)。

d)无水处理设备或水处理设备水质无法达到GB/T1576-2008标准要求的(应进行复查)。

e)管道阀门泄漏严重,影响锅炉正常使用。

e)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其中一项无法使用的。

f)有机热载体炉有机载体出囗、热水锅炉热水出囗、过热蒸汽出囗的测温仪表失灵;

g)检验员认为必须进行更换、维修,否则锅炉无法正常使用的。

5.7.2.3下列情况之一应下限制条件运行结论:

5.7.2.3.1锅炉受压元件因用户原因或用热设备限制或经强度校核后需降压使用的锅炉。

5.7.2.3.2锅炉受压元件出现变形、腐蚀、起槽、磨损等,暂时不需修理,但可能继续发展,需缩短检验周期的锅炉。

5.7.2.3.3其它原因检验员认为有必要降压使用或缩短检验周期的锅炉。

5.7.2.4下列情况之一应做停止使用结论并应进行复查:

5.7.2.4.1锅炉本体严重损坏,已无修理价值。

5.7.2.4.2锅筒、管板、封头等主要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按《规程》不能采取挖补、元件更换等方法进行修理。

5.7.3外检报告结论

5.7.3.1满足下列条件可做允许运行结论: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记录基本健全,锅炉房安全通道,防火、雷、风、雨、冻等设施完善,司炉人员按规定配齐,受压元件无渗漏及明显腐蚀,炉墙保温等基本完好,安全附件经过校验且能正常工作,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安装且能正常工作,炉排燃烧机,鼓、引风机,上煤、出渣机等辅机能正常使用,水处理设备完好,给水基本合格,各种阀门基本无泄漏。

5.7.3.2下列情况之一应做监督运行结论

5.7.3.2.1锅炉房无各项制度及记录或严重不齐。

5.7.3.2.2司炉工及水处理工无证或人员不足。

5.7.3.2.3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超校验期,但尚能正常使用。

5.7.3.2.4自动控制系统失灵。

5.7.3.2.5各种阀门、考克、法兰明显泄漏,但未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5.7.3.2.6无水处理设备或水质严重不合格。

5.7.3.2.7炉墙、保温、密封块等出现明显开裂,但未出现大面积脱落、烧穿。

5.7.3.2.8应使用除氧设备但未使用的锅炉。

5.7.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做停止运行结论并应进行复查:

5.7.3.3.1锅炉受压元件出现渗漏、变形。

5.7.3.3.2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热水锅炉或有机载热体液相炉无此项)、温度表(热水锅炉或有机载热体锅炉)等其中一项全部失灵。

5.7.3.3.3拱墙垮塌,密封块大量烧穿,承重部部件严重变形。

5.7.3.3.4给水系统、排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5.7.3.3.5阀门、法兰、拷克等严重泄漏,引起水位波动。

5.7.3.3.6检验人员认为继续运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其他问题。

5.7.4在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结论,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一式三份,经锅炉检验师或相关责任人员审核,使用单位签收,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业务监督部或送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留单位存档。

5.7.5对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根据检验结论,注明使用单位须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解决期限。

5.7.6需进行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的,参照相关安装监督检验规范进行;需对锅炉化学清洗进行验收的,按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范进行;其余问题可采用现场复查或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确认。

6报告及记录

6.1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报告;

6.2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记录;

6.3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6.4工业锅炉内部检验记录;

6.5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6.6工业锅炉外部检验记录;

6.7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6.8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6.9锅炉除垢通知书;

6.1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6.11检验案例

修订:谈春华

审定:傅劲清

2011-11-28

附录(规范性附录)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一、内部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内部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使用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

1.2水压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3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介)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确定对历次检验有缺陷部位的复检复测;

1.4能效档案: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安装、改造、维修能效评价或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燃料分析报告等;

1.5排烟温度:查阅使用单位日常运行记录中排烟温度以及设计文件排烟温度数据;

1.6本年度定期检验状况: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要求,在相应栏目内记录;

1.7主要受压部件检查应在现场查阅图纸,弄清锅炉结构的基础上,确定受检的元部件(划掉无关元部件);

1.8其它检验项目中钢架主要指散装锅炉;成型件主要指阀体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不含其功能和密封件);管道阀门指锅炉房内管道及连接阀门(如主蒸汽阀、给水截止阀、分气缸上阀门等);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冷凝水回用装置,蓄能器,排污水换热扩容器(≥10t/h),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

辅机变频调速装置,炉拱及配风装置是否满足《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

1.9整改后运行至少有一项为“X”或三项(含三项)为“O”;

1.10凡有“X”或“O”处,须注明缺陷位置及程度(必要时附图)和处理意见;

1.11限制条件运行中的降压使用应附强度校核报告;因水压试验压力下调的应在结论说明栏中注明升压时应重新试压;

1.12停止运行须说明原因,有修复价值的在结论说明栏中注明整改期限;

1.13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的,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主要受压元部件检查缺陷“一般问题”和“严重问题”的判别:

2.1.1裂纹的判别:

2.1.1.1经打磨能够消除的表面裂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9条2款所列裂纹除外),打磨壁厚减薄量小于或等于厚度负偏差、或者经强度校核剩余壁厚满足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要求,属“一般问题”;

2.1.1.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9条2款所列裂纹、其它穿透性裂纹、打磨后需进行堆焊的裂纹、需进行受压元件挖补或更换处理的裂纹,属“严重问题”。

2.1.2起槽的判别:

2.1.2.1经打磨能够消除的起槽,打磨壁厚减薄量小于或等于厚度负偏差、或者经强度校核剩余壁厚满足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要求,属“一般问题”;

2.1.2.2打磨后需进行堆焊、需进行受压元件挖补或更换处理的起槽,属“严重问题”。

2.1.3过热的判别:

2.1.3.1轻微过热(如:炭钢钢管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管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水管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2%或管子直径,烟管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1.3.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属“一般问题”;严重过热(变形或胀粗超过上述值,以及已产生破裂等须挖补更换的过热现象)属“严重问题”。

2.1.4变形的判别:

2.1.4.1变形量达到下列程度属“严重问题”:筒体:变形高度超过原直径的1.5%,且大于20mm管板:变形高度超过原直径的1.5%,且大于25mm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原直径的3.5%,且局部鼓包高度大于3mm合金管:胀粗量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大于3mm水管:直段弯曲变形量超过其长度2%或管子直径烟管:直段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

2.1.4.2变形量未达到上述程度属“一般问题”。

2.1.5泄漏的判别:受压元件泄漏属“严重问题”。

2.1.6腐蚀的判别:

2.1.6.1轻微腐蚀如:表面的轻微均匀氧化、表面的轻微点蚀、受压元件剩余壁

厚经强度校核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等的腐蚀属“一般问题”;

2.1.6.2严重腐蚀如:大量的馈疡腐蚀、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不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的腐蚀属“严重问题”。

2.1.7磨损的判别:

2.1.7.1轻微磨损:因磨损减薄但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等的磨损属“一般问题”;

2.1.7.2严重磨损:因磨损减薄但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不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的磨损属“严重问题”。

2.1.8水垢的判别:

2.1.8.1对无过热器的锅炉或热水锅炉受压元件水垢小于1mm、带过热器的锅炉水垢小于0.5mm属“一般问题”;

2.1.8.2超过上述范围属“严重问题”。

3.其他检验项目

3.1炉排炉排片个别脱落以及其它不影响炉排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一般问题”;炉排大量脱落、严重跑偏和起拱等影响炉排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2燃烧器喷嘴有少量积碳等不影响燃烧器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一般问题”;喷嘴有大量积碳、喷嘴孔明显变大等等影响燃烧器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3拱墙拱墙局部松动或脱落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不造成烟气短路、轻微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一般问题”;拱墙垮塌、局部松动或脱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造成烟气短路、严重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严重问题”。

3.4保温保温局部损坏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属“一般问题”;保温严重损坏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属“严重问题”。

3.5钢架钢架轻微变形或表面轻微腐蚀属“一般问题”;钢架严重变形、表面严重腐蚀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6分汽(水)缸资料不齐、内外表面轻微腐蚀、保温轻微破损等属“一般问题”;无铭牌、允许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内外表面严重腐蚀剩余壁厚强度校核不能满足锅炉允许工作压力要求等影响其安全运行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6管道阀门阀门轻微泄漏、管道轻微腐蚀或磨损、管道材质不明以及错边咬边超标但检查未发现新生缺陷等问题属“一般问题”;阀门严重泄漏、管道严重腐蚀或磨损、管道材质不符要求、管道材质不明以及错边咬边超标但检查发现裂纹等新生缺陷、管道泄漏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7成型件: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阀体)的外部轻微腐蚀、表面裂纹经修磨消除后不影响其强度等缺陷属“一般问题”;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阀体)的外部严重腐蚀、泄漏、表面裂纹经修磨消除后影响其强度等缺陷属“严重问题”。

3.8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系统泄漏、阀门不灵、树脂偏少或轻度污染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水处理设备轻微腐蚀等问题属“一般问题”;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设施不能工作属“严重问题”。

3.9排污系统排污阀轻微泄漏、排污泄放管表面腐蚀或因无固定措施排污时振动等问

题属“一般问题”;排污阀严重泄漏、卡死、排污泄放管严重腐蚀或未接至安全

地点、排污系统的设置不符合《蒸规》第162条要求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10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未失灵,但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其中一项个别失灵为“一般问题”;压力表、测温仪表规格量程不符合要求属“一般问题”;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其中一项全部失灵的,有机热载体炉有机载体出囗、热水锅炉热水出囗、过热蒸汽出囗的测温仪表全部失灵为“严重问题”。

3.11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冷凝水回用装置,蓄能器,排污水换热扩容器(≥10t/h),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辅机变频调速装置,炉拱及配风装置,应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二、外部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外部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用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

1.2水压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3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1.4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必填项,如为首次检验,应在相应栏中注明首次检验;

1.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主要指散装锅炉;

1.6安全阀的起跳和回座压力如条件具备,应在现场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如在校验有效期内,可只作≥75%工作压力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其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对于控制式安全阀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是否完好、可靠;

1.7水位表中的一、二次仪表指示通常是指本体上的水位计与控制台(柜)上的水位显示装置,两种显示水位是否一致;

1.8在工作锅炉范围内,温度计对于有机热载体炉、热水锅炉、贯流式锅炉为必检项;

1.9自动保护装置的检验中,≥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6t/h的锅炉,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热水锅炉和贯流式锅炉,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油(气)锅炉及煤粉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试验为必检项;

1.10给水系统、阀门检验中,包括自动给水调节器(≥4t/h)和省煤器(如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装设位置);

1.11燃烧器、燃料供应系统的检验中,应包括油温(燃油锅炉)、油(气)压表,且在燃油(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还应具有自动切断燃油(气)供应的作用;

1.12鼓、引风机的检验中,对于燃油(气)锅炉和煤粉炉,不论吨位大小,均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

1.13辅机和附件检验中的9、10、11、12对于热水锅炉及其热水系统为必检项;

1.14取样点及取样装置的检验,对于≥1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且其

位置应具有代表性;

1.15除氧器检验指≥10t/h的锅炉应配备。

1.16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外,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锅炉管理

2.1.1上次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一般问题未整改“O”,严重问题未整改“X”

2.1.2锅炉房各种制度建立情况制度不齐全“O”,没有制度“X”

2.1.3司炉、水处理人员持证情况水处理人员无证“O”,司炉无证、证件过期、证件级别与所操作锅炉级别不一致“X”司炉工在岗人数偏少“O”,严重不足“X”

2.1.4锅炉房各种记录记录不全“O”,没有“X”

2.1.5锅炉房制度执行情况未完全执行“O”,未执行“X”

2.1.6锅炉房安全通道杂物堆积影响通行“O”,影响司炉工操作“X”

2.1.7锅炉房照明设施照明不足“O”,没有“X”

2.1.8防火雷雨风冻腐等设施燃油、燃气及煤粉炉防火设施配置不全“O”,无防火设施“X”;与易燃易爆物品接近,有安全隐患“X”;锅炉的防雨、防冻、防腐蚀设施轻微损坏“O”,无相应设施或严重损坏“X”。

2.1.9锅炉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及各种记录、能效状况评价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锅炉及其系统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统计资料,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

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2.2锅炉本体

2.2.1本体可见受压元件变形、渗漏轻微变形“O”;泄漏及严重变形影响锅炉安全运行“X”;

2.2.2本体可见受压元件结焦、积灰少量结焦、积灰“O”,严重结焦、积灰“X”

2.2.3管道、阀门、法兰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或阀门、法兰轻微渗漏“O”,严重腐蚀、阀门严重泄漏或管道渗漏“X”

2.2.4人孔、手孔、头孔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渗漏“O”,严重腐蚀渗漏“X”,

2.2.5膨胀指示器轻微变形“O”,严重损坏“X”,

2.2.6炉顶、炉墙保温密封砌筑状况及外表面温度一般破损或轻微漏烟漏灰及外表面温度偏高“O”,严重破损或严重漏烟漏灰及外表面温度严重偏高“X”

2.2.7承重结构和支、吊架轻微变形“O”,严重变形“X”

2.3安全附件

2.3.1安全阀

2.3.1.1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型号规格符合原安全技术规范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O”,数量不够、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X”;

2.3.1.2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2.3.1.3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3.1.475%工作压力手动泄放手动排汽后不回座“O”,手动不排汽“X”

2.3.1.5自动排汽小于整定压力时排汽“O”,达到或超过整定压力时不排汽、排汽后压力继续上升且超过整定压力的1.1倍“X”

2.3.1.6泄放管泄放管未固定或未接至安全地点、排汽不畅“O”,未装泄放管、流通截面积不够或泄放管上装阀门“X”

2.3.1.7起跳压力整定压力设置与锅炉工作压力之间关系小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至使安全阀经常起跳“O”,整定压力设置与锅炉工作压力之间关系大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X”

2.3.1.8回座压力压力降到回座压力不回座“O”,回座压差大于10%“X”

2.3.1.9疏水管疏水管未接到安全地点、疏水不畅“O”,未装疏水管或疏水管上接阀门“X”

2.3.1.10消音装置

2.3.2压力表

2.3.2.1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规格(包括量程、表盘直径、精度)不合“O”,压力表指针不回零“X”

2.3.2.2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2.3.2.3存水弯管泄漏或轻微阻塞“O”,未装存水弯管或严重阻塞“X”

2.3.2.4三通阀门位置不当或不灵活“O”,未装三通阀门、锈死或阻塞不通“X”

2.3.2.5同部位两只压力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一只不指示“X”

2.3.2.6泄漏、表盘模糊等问题表盘不清“O”,泄漏、表盘损坏或看不清读数“X”

2.3.2.7指示红线红线未划在表盘内或未在工作压力位置上“O”,没有指示红线或红线划在超过额定压力“X”

2.3.3水位表

2.3.3.1安装、数量

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玻璃管水位表无防护罩“O”,未装水位表“X”

2.3.3.2最高、最低、正常水位标志标志位置不当或未划标志“O”

2.3.3.3两只水位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一只不指示“X”

2.3.3.4一、二次仪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6m未装二次仪表“X”

2.3.3.5水位表冲洗不能正常冲洗“O”,不能冲洗“X”

2.3.3.6汽水连管及旋塞汽水连管及旋塞轻微阻塞或泄漏“O”,汽水连管及旋塞堵死或未装直通阀“X”

2.3.3.7放水管排水不畅或未接至安全地点“O”,未装放水管“X”

2.3.3.8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影响正常水位指示“X”

2.3.4温度表

2.3.4.1安装位置不当“O”,未装温度表“X”

2.3.4.2校验超过校验期“O”,未校验“X”

2.3.4.3指示不回零“O”,无指示“X”

2.3.4.4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3.5自动保护

2.3.5.1水位示控联锁装置及试验高、低水位不报警“O”,未装示控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2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超温不报警“O”,未装报警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3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超压不报警“O”,未装报警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4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试验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失灵“O”,未装“X”

2.3.6辅机和附机

2.3.6.1分汽(水)缸资料不齐“O”,无铭牌、额定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或泄漏“X”

2.3.6.2压力管道、阀门轻微泄漏腐蚀磨损或材质不明“O”,严重泄漏腐蚀磨损或材质不符要求“X”

2.3.6.3排污系统及排污水换热扩容器轻微泄漏或未接至安全地点“O”,严重泄漏、卡死或未接“X”

2.3.6.4给水系统及冷凝水回收装置轻微泄漏或阀门位置不当“O”,严重泄漏、阀门卡死或无法进水“X”

2.3.6.5燃烧器、燃料供应系统燃料供应系统不规范或供油不畅“O”,燃烧器损坏或供油系统不供油“X”

2.3.6.6鼓、引风机配风装置及炉拱鼓、引风机配风装置不匹配、漏风或无防护设施,炉拱局部松动或脱落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不造成烟气短路、轻微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一般问题”;鼓、引风机无法工作及炉拱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垮塌、

局部松动或脱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造成烟气短路、严重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严重问题”。

2.3.6.7上煤、出渣机、炉排出渣机刮板或炉排片个别脱落“O”,上煤机、炉排不能工作“X”

2.3.6.8吹灰器管路泄漏“O”,吹灰器不能工作“X”

2.3.6.9循环泵选择及系统补水量循环泵系统泄漏或无备用循环泵、系统补水量偏少“O”,循环泵损坏无法工作系统补水量严重不足“X”

2.3.6.10集、排气装置泄漏或位置不当“O”,未装集、排气装置或损坏“X”

2.3.6.11除污器轻微阻塞或泄漏“O”,严重阻塞或未装除污器“X”

2.3.6.12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系统泄漏“O”,未装“X”

2.3.6.13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及其系统能效计量监测装置、风机水泵能效等级及变频调速装置,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2.3.7水处理

2.3.7.1取样点及取样装置取样位置不正确或装置不能正常取样“O”,没有取样点或未装取样装置“X”

2.3.7.2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及完好状况系统泄漏、阀门不灵、树脂偏少、失效达不到水处理要求“O”,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设施不能工作“X”

2.3.7.3汽水品质及化验记录、项目、数据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稍有偏差或不实“O”,无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X”

2.3.7.4化验记录及项目记录不全或不规范“O”,无化验记录“X”

2.3.7.5除氧器设备达不到要求“O”,没有除氧器“X”

2.3.7.6防垢阻垢装置及药剂、水质检验周期与检验报告不能满足TSGG5001-2010、TSGG5002-2010、GB/T1576-2008要求,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与检验报告稍有偏差“O”,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与检验报告严重偏差“X”

三、有机热载体炉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有机热载体炉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水压或气密性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2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1.3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必填项;

1.4安全阀、爆破片对于气相炉为必检项,液相炉可不装;

1.5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设压力表(含存液弯管及针形阀);

1.6液面计对于气相炉为必检项,液相炉的膨胀器和储存罐上均应安装一只且均应采用板式液面计(含放液管和放液旋塞);

1.7温度表为必检项,且≥2.8MW时,还应有温度记录仪表(装置);

1.8自动保护装置的检验中1、2、3、5为必检项,其中超温超压包含自动停炉保护装置,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4为必检项;

1.9面式冷凝器指气相炉,及背压≤0.03MPa;

1.10膨胀器及膨胀管指液相炉,检验要求包括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和温度、安装位置及其膨胀管与溢流管尺寸,且不得保温;如其膨胀器为封闭式,应装设压力表和泄放装置;

1.11储存罐检验要求包括安装位置、隔离措施、容积大小,且应装设一只液面计;排气管及排气阀的检验包括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并接至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大一档次;锅炉及管网最高处应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及其安装要求(开关位置、排气管与固定容器的连接);

1.12循环泵指液相炉应有备用及其流量和扬程应保证受热面有机热载体的流速,且在入口处装有过滤器并定期清理;燃烧泵(供给泵)指气相炉,单机运行一般应有备用(冷凝液可自动回流的可不装);

1.13有机热载体应每年做一次化学分析,当有两项指标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10%时应更换或再生处理。

1.14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外,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有机炉管理

2.1.1有机炉房各种制度建立情况制度不齐全“O”,没有制度“X”

2.1.2司炉人员持证情况司炉证过期,证件级别与所操作锅炉级别不一致“o”,司炉无证“X”

2.1.3司炉工在岗人数偏少“O”,严重不足“X”

2.1.4有机炉房各种记录记录不全或没有“O”

2.1.5有机炉房各种制度执行情况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O”

2.1.6有机炉房安全通道杂物堆积影响通行“O”,影响司炉工操作“X”

2.1.7有机炉房消防设施没有消防设施“O”

2.1.8有机炉房照明设施情况照明不足或没有“X”

2.1.9有机炉房防雷、雨、腐等设施露天“O”,与易燃易爆物品接近,有安全隐患“X”

2.2有机炉本体

2.2.1本体可见受压元件变形、渗漏

轻微泄漏“O”;变形及严重渗漏至影响人身安全“X”,要求停炉检查

2.2.2本体可见受压元件结焦、积灰少量结焦、积灰“O”,严重结焦、积灰,影响烟气流通“X”

2.2.3管道、阀门、法兰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或阀门、法兰轻微渗漏“O”,严重腐蚀或管道渗漏“X”

2.2.4人孔、手孔、头孔腐蚀、渗漏

轻微腐蚀渗漏“O”,严重腐蚀渗漏影响人身安全或一般修磨后不能密封“X”,

2.3安全附件

2.3.1安全阀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型号规格不合或气相炉安全阀带手柄“O”,数量不够“X”

)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排放管排放管未固定或未接至安全地点、流通截面积不够、排汽不畅“O”,未装排放管或泄放管上装阀门“X”

2.3.2爆破片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规格不合“O”,数量不够“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完好情况

2.3.3压力表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规格不合“O”,压力表指针不回零“X”)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存液弯管泄漏或轻微阻塞“O”,未装存液弯管或严重阻塞“X”

)截止阀或针形阀没有或安装位置不当“O”

)泄漏、表盘模糊等问题表盘不清“O”,泄漏、表盘损坏或看不清读数“X”

)指示红线红线未划在表盘内或未在工作压力位置上“O”,没有指示红线或红线划在超过额定压力“X”

2.3.4液面计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或数量不够“O”,未装液面计“X”

)最高、最低、正常液面标志标志位置不当或未划标志“O”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影响正常水位指示“X”两只水位表指示

)放液管排液不畅、未接至安全地点或未装放液管“O”

)放液旋塞未装放液旋塞或阻塞、泄漏“O”

2.3.5温度表

)安装位置不当“O”,未装温度表“X”

)校验超过校验期“O”,未校验“X”

)指示不回零“O”,无指示“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4自动保护

2.4.1超低液位停炉保护装置及试验超低液位不停炉“X”

2.4.2超温报警和压差报警装置及试验超温或压差不报警“X”

2.4.3超压报警装置及试验超压不报警“X”

2.4.4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及试验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失灵“X”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与试验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失灵“X”

2.5辅助装置

2.5.1面式冷凝器背压(≤0.03Mpa)指示不正常“O”,失效“X”

2.5.2膨胀器及膨胀管膨胀器安装位置不当、调节容积不够;膨胀器上未装溢流管、封闭式膨胀器上未装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溢流管和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管未接到储存罐、溢流管和膨胀管的规格不一致、溢流管上安装阀门、膨胀管弯曲角度小于120°、膨胀管上有阀门或缩颈、膨胀管规格不合、膨胀器和膨胀管保温处理、膨胀器内介质超过70°“O”

2.5.3储存罐位置不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无隔墙、容积不够、储存罐上无液面计或排气管“O”

2.5.4排气阀及排气管排气管未接至安全地点、规格不合要求、排气阀数量不够或位置不当、排气阀的开关位置不便于操作、排气管未与固定容器相连、固定容器或排气管口与明火距离不够“O”

2.5.5循环泵数量不够、扬程和流量不够“O”

2.5.6过滤器:轻微阻塞或泄漏“O”,未装或严重阻塞“X”

2.6化验分析对如下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按TSGG5002要求,填写“在用有机热载体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基本合格“O”,不合格“X”

检验项目:外观(分层、沉淀、乳化)、残炭(质量分数)、酸值(以KOH计)、运动粘度(40℃)、闪点(闭口)、水分、5%低沸物的馏出温度、

2.7其他未加说明的检验项目,参照工业锅炉内、外部检验要求进行。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了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在使用中的可靠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2.1以水为介质的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2.2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0.1MW和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2.3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电加热的有机载体炉其电器加热部分外。

2.4汽水两用炉。

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2.5本规范所指的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6本规范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3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部。我单位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

3.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以下简称《水规》)

3.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有机规》)

3.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3.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

3.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

3.8《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T1576-2008

3.9《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

3.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2010

3.11《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

3.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版

3.1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

3.14《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G0003-2010

3.15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及相关标准。

4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

4.1独立承担锅炉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2检验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4.3检验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4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5工业锅炉定期检验内容、程序、项目及方法

5.1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程序图

5.2锅炉内部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2.1检验前的准备

5.2.1.1检验人员的准备

a)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

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b)认真查阅锅炉有关技术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c)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情况;

d)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必要时,还应按《检验方案制定及审批程序》制订检验方案。

e)准备好现场检验记录及检验用设备、仪器、工量具,并进行调试确认其有效性,准备好安全防护用品。

f)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并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

5.2.1.2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

a)资料准备:包括锅炉和分汽缸总图、本体图、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书、锅炉工操作证、水处理人员操作证、能效技术档案。

b)锅炉应提前停炉,停炉时间应保证检验人员进入锅炉内部检验炉内温度应冷却至35℃以下。

c)打开锅炉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炉门、烟道门等各种门孔。

d)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的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e)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f)拆除防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准备好检验用安全电源,一般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g)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2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h)停止锅炉房内影响锅炉检验的工作,受检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向检验员详细介绍锅炉的运行、保养情况,并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5.2.2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2.2.1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a)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重点审查《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领用及有效情况;

b)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锅炉出厂随机文件、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与修理改造有关的方案、图纸、计算书、质量证明、监检证明等。

c)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等锅炉房其它记录,审查是否有异常情况记载;

d)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防范措施;

e)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2.2.2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喉管、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气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

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5.2.2.3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5.2.2.4内部检验重点:

5.2.2.4.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重检复测。

5.2.2.4.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a)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他探伤方法。

b)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采用表面探伤。

c)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漕、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d)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e)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f)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5.2.2.4.3管子

a)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b)是否有严重的变形(包括胀粗),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定。

c)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5.2.2.4.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2.2.4.5承重部件检查: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腐蚀等现象,检查油漆是否完好。

5.2.2.4.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燃烧机喷嘴是否积炭,是否有局部堵塞或磨损;炉排是否有卡死,密封块是否烧损;

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5.2.2.4.7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法兰、弯头、炉门、煤闸板、螺栓和螺母等)是否有失灵、烧损、变形等缺陷或阀体(如:安全阀、排污阀、主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5.2.2.4.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a)安全阀选型、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安全阀上的装置和安全阀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安全阀是否校验、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有明显缺陷。

b)压力表选用、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压力表的装设、校验、

维护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压力表是否存在《蒸规》第153条所列情况之一。c)水位表选型、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水位表的结构、装置和标志是否符合《蒸规》要求;

d)测温仪表选型、数量、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测温仪表的校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4.9有无鼓包、凹陷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道等。

5.2.2.4.10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

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高温区焊(胀)接管端、焊缝及附近管板;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

5.2.2.4.11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处、人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锅壳与砖衬接触部位;钢管省烟器内外表面;高温过热器内表面。对不便接近检查的部位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5.2.2.4.12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

5.2.2.4.13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

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对不便接近检查的部位应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5.2.2.4.14检查必要的保护装置及附属设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有效,保养是否完好。

5.2.2.4.15检查水处理设备外观质量及交换剂的外观质量。

5.2.2.4.16检查炉拱、炉墙是否松动、脱落;是否产生位移;密封是否良好。

5.2.2.4.17检查锅炉保温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开裂等现象。

5.2.2.4.18检查分汽(水)缸保温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开裂等现象,检查分汽(水)缸内、外部是否有腐蚀,必要时,拆除部份保温检查并进行

超声波测厚。

5.2.2.4.19检查主蒸汽(或出水)管道、导汽管、给水(或水)管道、副汽管道及旁路管等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5.2.2.4.20检查燃油锅炉燃油管路:

a)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重油供回油管路保温是否完好;

b)每台锅炉的供油干管上,是否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台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是否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是否在每台锅炉的回油干管上设止回阀;

c)在室内油管的未端,燃烧头油泵之前是否设置油过滤器;

d)日用油箱设置在锅炉房内时,油箱上是否有阻火器和防雨设施。室内日用油箱是否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的油位表。室内油箱是否装设溢油管,并接至排油存放设施中。

5.2.2.4.21检查燃气锅炉燃气管路。

a)供气管路和管路上安装的附件连接要严密可靠,能承受最高使用压力;b)配管系统使用的阀门是否选用明杆阀或带有刻度的阀门;

c)在通往每台锅炉的支管上,是否装有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流量调节阀和压力表。在支管至燃烧器前的配管上是否装关闭阀,阀后串联2只电磁阀;燃气管道上是否设置放散管、取样囗、吹扫囗,其位置能否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5.2.2.4.22检查锅内装置(特别是进水分配管、汽水分离器、表面排污装置等)是否结垢、松动、脱落。

5.2.2.4.23检查外置式分离器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外置式分离器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5.2.2.4.24对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查防爆门是否完好

5.2.2.4.25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除污器是否定期清理,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膨胀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2.2.4.26有机热载体炉的内部检验附加要求:

a)检查其安全附件和仪表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必要的保护装置及附属设

备是否齐全、安装是否准确,计量是否有效,保养是否完好。

b)有机热载体炉采用的法兰、垫片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辅助装置和阀门是否符合《有机规》的要求,是否完好、齐全;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是否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时,是否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c)液相炉的循环系统是否安装有两台电动循环泵,在循环泵的入口处是否安装过滤器,过滤器是否定期清理。

d)锅炉房是否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5.3锅炉外部检验内容、项目和方法

5.3.1检验人员的准备:

5.3.1.1检验员根据人员分工提前与被检锅炉使用单位联系有关检验事宜。

5.3.1.2检验员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5.3.1.3做好检验前安全检查及记录,确认检验现场准备工作符合检验要求。

5.3.2使用单位的准备: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4)检验时,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5.3.3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验、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5.3.4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在岗水处理人员是否持证操作,人员数量和持证人数是否满足锅炉运行要求;

(3)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5)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6)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5.3.5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4)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5.3.6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

5.3.6.1安全阀检查:

a)检查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排汽能力及是否在校验期内;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b)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c)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d)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5.3.6.2水(液)位表检查:

a)检查水(液)位表数量、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b)检查水(液)位表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液)位和和正常水(液)位的明显标志,指示是否清晰,玻璃管水位表(有机热载体炉不能采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是否完好;

c)两水(液)位表指示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液)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液)位是否一致;

d)观察司炉工冲洗水(液)位表情况,检查汽、水(液)连管是否畅通;检查汽

水(液)考克处有无渗漏现象。

5.3.6.3压力表检查:

a)检查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b)检查压力表是否在有效校验期内,有无铅封;

c)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d)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5.3.6.4测温仪表检查:a)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有关规范和锅炉设计要求;

b)温度仪表是否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指示是否正确。

5.3.6.5检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3.6.6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及联锁保护装置动力是否灵敏、可靠。

5.3.6.7检查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8检查检漏、点火程序控制、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9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

5.3.6.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检查极低液位停炉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6.11有机热载体液相炉检查压差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5.3.7辅机和附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5.3.7.1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5.3.7.2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的向锅炉供水;

5.3.7.3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有机热载体炉循环泵入口是否装有过滤器;

5.3.7.4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行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3.7.5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3.7.6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除污器是否定期清理,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膨胀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3.7.7有机热载体炉的附加检验:

a)检查面式冷凝器及其连接管路是否符合《有机规》要求;

b)检查膨胀器容积、安装位置及安全附件配置、膨胀管及溢流管规格安装否符合《有机规》要求;

c)检查储存罐的容积、结构(含各种管座的配置)是否符合《有机规》要求;d)检查膨胀器液位自动补给是否灵敏可靠。

5.3.7.8燃油、燃气锅炉附加检验项目:

a)燃料储存罐、日用储罐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有阻火呼吸阀并接到室外;b)锅炉房内气体燃料供应管路上是否装有检漏阀组,检漏阀组是否灵敏可靠;c)锅炉房内是否有有效的消防设施;燃气锅炉房内是否装有适量的泄漏报警联锁保护装置。

5.3.8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检查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5.3.9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汽水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化验试剂、化验器皿是否符合要求;

(3)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树脂情况(高度、质量)是否正常;

5.3.10采集炉水、软水水样进行化验。

5.4水(液)压试验(有机热载体炉宜采用锅炉原使用介质进行压力试验)

5.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锅炉,需要进行水(液)压试验:

(1)水(液)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工业锅炉;

(3)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工业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

(4)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二年进行一次。

(5)移装投运前。

5.4.2水(液)压试验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5.4.3水(液)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5.4.3.1水(液)压试验在停炉内部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液)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5.4.3.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隔热层或其它附件,以利检查。

5.4.3.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5.4.3.4水(液)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4.3.5水(液)压试验用水(液)的水(液)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5.4.3.6水(液)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液),不得残留空气。

5.4.3.7水(液)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不得用电动离心泵升压。水(液)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

5.4.3.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5.4.3.9水(液)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5现场检验记录:

5.5.1检验人员在锅炉检验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及其附录《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说明》(附后),及时如实填写现场记录,如果对检验数具、结果有怀疑应认真

分析并及时进行复核(查)。

5.5.2当检验发现锅炉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缺陷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经相关责任人员审核,并由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

5.6检验报告的出具:

5.6.1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或录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验记录及其报告填写说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市内五区检验报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四县检验报告报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锅炉如需进行酸洗,或涉及本体的修理、改造及其它重大修理、改造,检验人员还应填写锅炉除垢通知书或检验案例报告。

5.6.2检验报告由持相应检验资格证人员负责复核并提交审核。

5.6.3授权审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或提交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报告审核合格后,审核人员在现场检验记录上签字并将现场检验记录及相关记录交监督部与检验报告一并归档。

5.6.4技术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或提交监督部。

5.6.5监督部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检”字标记发放给用户,并将检验报告及现场检验记录及相关记录、报告归档。

5.7检验结论和检验中存在问题的处理与复查规定

5.7.1检验结论为检验报告中最重要的部份,为体现检验报告的公正、科学、权威性,有必要对检验结论做必要规范。

5.7.2内检报告结论:

5.7.2.1满足下列条件可做允许运行结论:锅炉本体(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无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在1mm以下(带

过热器的锅炉水垢在0.5mm以下),炉排、拱墙、保温、钢架基本完好,安全附件正常且经过校验,水处理设备能正常工作,管道、阀门无泄漏或轻微泄漏。

5.7.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下整改后运行结论:

a)锅炉受压元件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需进行维修的。

b)锅炉内水垢超过1mm(带过热器的锅炉水垢超过0.5mm),需进行化学清洗的(并应填写锅炉除垢通知书和进行复查)。c)锅炉拱墙、保温破损严重,需重新筑炉或修补的(对拱墙有坍塌危险,会引起安全事故的应进行复查)。

d)无水处理设备或水处理设备水质无法达到GB/T1576-2008标准要求的(应进行复查)。

e)管道阀门泄漏严重,影响锅炉正常使用。

e)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其中一项无法使用的。

f)有机热载体炉有机载体出囗、热水锅炉热水出囗、过热蒸汽出囗的测温仪表失灵;

g)检验员认为必须进行更换、维修,否则锅炉无法正常使用的。

5.7.2.3下列情况之一应下限制条件运行结论:

5.7.2.3.1锅炉受压元件因用户原因或用热设备限制或经强度校核后需降压使用的锅炉。

5.7.2.3.2锅炉受压元件出现变形、腐蚀、起槽、磨损等,暂时不需修理,但可能继续发展,需缩短检验周期的锅炉。

5.7.2.3.3其它原因检验员认为有必要降压使用或缩短检验周期的锅炉。

5.7.2.4下列情况之一应做停止使用结论并应进行复查:

5.7.2.4.1锅炉本体严重损坏,已无修理价值。

5.7.2.4.2锅筒、管板、封头等主要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按《规程》不能采取挖补、元件更换等方法进行修理。

5.7.3外检报告结论

5.7.3.1满足下列条件可做允许运行结论: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记录基本健全,锅炉房安全通道,防火、雷、风、雨、冻等设施完善,司炉人员按规定配齐,受压元件无渗漏及明显腐蚀,炉墙保温等基本完好,安全附件经过校验且能正常工作,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安装且能正常工作,炉排燃烧机,鼓、引风机,上煤、出渣机等辅机能正常使用,水处理设备完好,给水基本合格,各种阀门基本无泄漏。

5.7.3.2下列情况之一应做监督运行结论

5.7.3.2.1锅炉房无各项制度及记录或严重不齐。

5.7.3.2.2司炉工及水处理工无证或人员不足。

5.7.3.2.3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超校验期,但尚能正常使用。

5.7.3.2.4自动控制系统失灵。

5.7.3.2.5各种阀门、考克、法兰明显泄漏,但未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5.7.3.2.6无水处理设备或水质严重不合格。

5.7.3.2.7炉墙、保温、密封块等出现明显开裂,但未出现大面积脱落、烧穿。

5.7.3.2.8应使用除氧设备但未使用的锅炉。

5.7.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做停止运行结论并应进行复查:

5.7.3.3.1锅炉受压元件出现渗漏、变形。

5.7.3.3.2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热水锅炉或有机载热体液相炉无此项)、温度表(热水锅炉或有机载热体锅炉)等其中一项全部失灵。

5.7.3.3.3拱墙垮塌,密封块大量烧穿,承重部部件严重变形。

5.7.3.3.4给水系统、排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5.7.3.3.5阀门、法兰、拷克等严重泄漏,引起水位波动。

5.7.3.3.6检验人员认为继续运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其他问题。

5.7.4在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结论,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一式三份,经锅炉检验师或相关责任人员审核,使用单位签收,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业务监督部或送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留单位存档。

5.7.5对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根据检验结论,注明使用单位须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解决期限。

5.7.6需进行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的,参照相关安装监督检验规范进行;需对锅炉化学清洗进行验收的,按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范进行;其余问题可采用现场复查或书面回复的方式予以确认。

6报告及记录

6.1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报告;

6.2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记录;

6.3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6.4工业锅炉内部检验记录;

6.5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6.6工业锅炉外部检验记录;

6.7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6.8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6.9锅炉除垢通知书;

6.1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6.11检验案例

修订:谈春华

审定:傅劲清

2011-11-28

附录(规范性附录)

工业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一、内部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内部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使用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

1.2水压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3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介)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确定对历次检验有缺陷部位的复检复测;

1.4能效档案: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安装、改造、维修能效评价或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燃料分析报告等;

1.5排烟温度:查阅使用单位日常运行记录中排烟温度以及设计文件排烟温度数据;

1.6本年度定期检验状况: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要求,在相应栏目内记录;

1.7主要受压部件检查应在现场查阅图纸,弄清锅炉结构的基础上,确定受检的元部件(划掉无关元部件);

1.8其它检验项目中钢架主要指散装锅炉;成型件主要指阀体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不含其功能和密封件);管道阀门指锅炉房内管道及连接阀门(如主蒸汽阀、给水截止阀、分气缸上阀门等);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冷凝水回用装置,蓄能器,排污水换热扩容器(≥10t/h),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

辅机变频调速装置,炉拱及配风装置是否满足《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

1.9整改后运行至少有一项为“X”或三项(含三项)为“O”;

1.10凡有“X”或“O”处,须注明缺陷位置及程度(必要时附图)和处理意见;

1.11限制条件运行中的降压使用应附强度校核报告;因水压试验压力下调的应在结论说明栏中注明升压时应重新试压;

1.12停止运行须说明原因,有修复价值的在结论说明栏中注明整改期限;

1.13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的,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主要受压元部件检查缺陷“一般问题”和“严重问题”的判别:

2.1.1裂纹的判别:

2.1.1.1经打磨能够消除的表面裂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9条2款所列裂纹除外),打磨壁厚减薄量小于或等于厚度负偏差、或者经强度校核剩余壁厚满足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要求,属“一般问题”;

2.1.1.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9条2款所列裂纹、其它穿透性裂纹、打磨后需进行堆焊的裂纹、需进行受压元件挖补或更换处理的裂纹,属“严重问题”。

2.1.2起槽的判别:

2.1.2.1经打磨能够消除的起槽,打磨壁厚减薄量小于或等于厚度负偏差、或者经强度校核剩余壁厚满足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要求,属“一般问题”;

2.1.2.2打磨后需进行堆焊、需进行受压元件挖补或更换处理的起槽,属“严重问题”。

2.1.3过热的判别:

2.1.3.1轻微过热(如:炭钢钢管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管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水管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2%或管子直径,烟管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1.3.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属“一般问题”;严重过热(变形或胀粗超过上述值,以及已产生破裂等须挖补更换的过热现象)属“严重问题”。

2.1.4变形的判别:

2.1.4.1变形量达到下列程度属“严重问题”:筒体:变形高度超过原直径的1.5%,且大于20mm管板:变形高度超过原直径的1.5%,且大于25mm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原直径的3.5%,且局部鼓包高度大于3mm合金管:胀粗量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大于3mm水管:直段弯曲变形量超过其长度2%或管子直径烟管:直段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

2.1.4.2变形量未达到上述程度属“一般问题”。

2.1.5泄漏的判别:受压元件泄漏属“严重问题”。

2.1.6腐蚀的判别:

2.1.6.1轻微腐蚀如:表面的轻微均匀氧化、表面的轻微点蚀、受压元件剩余壁

厚经强度校核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等的腐蚀属“一般问题”;

2.1.6.2严重腐蚀如:大量的馈疡腐蚀、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不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的腐蚀属“严重问题”。

2.1.7磨损的判别:

2.1.7.1轻微磨损:因磨损减薄但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等的磨损属“一般问题”;

2.1.7.2严重磨损:因磨损减薄但受压元件剩余壁厚经强度校核不能满足原额定工作压力要求的磨损属“严重问题”。

2.1.8水垢的判别:

2.1.8.1对无过热器的锅炉或热水锅炉受压元件水垢小于1mm、带过热器的锅炉水垢小于0.5mm属“一般问题”;

2.1.8.2超过上述范围属“严重问题”。

3.其他检验项目

3.1炉排炉排片个别脱落以及其它不影响炉排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一般问题”;炉排大量脱落、严重跑偏和起拱等影响炉排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2燃烧器喷嘴有少量积碳等不影响燃烧器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一般问题”;喷嘴有大量积碳、喷嘴孔明显变大等等影响燃烧器正常工作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3拱墙拱墙局部松动或脱落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不造成烟气短路、轻微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一般问题”;拱墙垮塌、局部松动或脱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造成烟气短路、严重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严重问题”。

3.4保温保温局部损坏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属“一般问题”;保温严重损坏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属“严重问题”。

3.5钢架钢架轻微变形或表面轻微腐蚀属“一般问题”;钢架严重变形、表面严重腐蚀威胁锅炉安全运行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6分汽(水)缸资料不齐、内外表面轻微腐蚀、保温轻微破损等属“一般问题”;无铭牌、允许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内外表面严重腐蚀剩余壁厚强度校核不能满足锅炉允许工作压力要求等影响其安全运行的问题属“严重问题”。

3.6管道阀门阀门轻微泄漏、管道轻微腐蚀或磨损、管道材质不明以及错边咬边超标但检查未发现新生缺陷等问题属“一般问题”;阀门严重泄漏、管道严重腐蚀或磨损、管道材质不符要求、管道材质不明以及错边咬边超标但检查发现裂纹等新生缺陷、管道泄漏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7成型件: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阀体)的外部轻微腐蚀、表面裂纹经修磨消除后不影响其强度等缺陷属“一般问题”;成型件(如水位示控装置、阀体)的外部严重腐蚀、泄漏、表面裂纹经修磨消除后影响其强度等缺陷属“严重问题”。

3.8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系统泄漏、阀门不灵、树脂偏少或轻度污染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水处理设备轻微腐蚀等问题属“一般问题”;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设施不能工作属“严重问题”。

3.9排污系统排污阀轻微泄漏、排污泄放管表面腐蚀或因无固定措施排污时振动等问

题属“一般问题”;排污阀严重泄漏、卡死、排污泄放管严重腐蚀或未接至安全

地点、排污系统的设置不符合《蒸规》第162条要求等问题属“严重问题”。

3.10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未失灵,但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其中一项个别失灵为“一般问题”;压力表、测温仪表规格量程不符合要求属“一般问题”;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其中一项全部失灵的,有机热载体炉有机载体出囗、热水锅炉热水出囗、过热蒸汽出囗的测温仪表全部失灵为“严重问题”。

3.11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冷凝水回用装置,蓄能器,排污水换热扩容器(≥10t/h),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辅机变频调速装置,炉拱及配风装置,应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二、外部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外部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用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

1.2水压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3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1.4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必填项,如为首次检验,应在相应栏中注明首次检验;

1.5承重结构和支吊架主要指散装锅炉;

1.6安全阀的起跳和回座压力如条件具备,应在现场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如在校验有效期内,可只作≥75%工作压力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其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对于控制式安全阀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是否完好、可靠;

1.7水位表中的一、二次仪表指示通常是指本体上的水位计与控制台(柜)上的水位显示装置,两种显示水位是否一致;

1.8在工作锅炉范围内,温度计对于有机热载体炉、热水锅炉、贯流式锅炉为必检项;

1.9自动保护装置的检验中,≥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6t/h的锅炉,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热水锅炉和贯流式锅炉,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为必检项;油(气)锅炉及煤粉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试验为必检项;

1.10给水系统、阀门检验中,包括自动给水调节器(≥4t/h)和省煤器(如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装设位置);

1.11燃烧器、燃料供应系统的检验中,应包括油温(燃油锅炉)、油(气)压表,且在燃油(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还应具有自动切断燃油(气)供应的作用;

1.12鼓、引风机的检验中,对于燃油(气)锅炉和煤粉炉,不论吨位大小,均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

1.13辅机和附件检验中的9、10、11、12对于热水锅炉及其热水系统为必检项;

1.14取样点及取样装置的检验,对于≥1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且其

位置应具有代表性;

1.15除氧器检验指≥10t/h的锅炉应配备。

1.16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外,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锅炉管理

2.1.1上次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一般问题未整改“O”,严重问题未整改“X”

2.1.2锅炉房各种制度建立情况制度不齐全“O”,没有制度“X”

2.1.3司炉、水处理人员持证情况水处理人员无证“O”,司炉无证、证件过期、证件级别与所操作锅炉级别不一致“X”司炉工在岗人数偏少“O”,严重不足“X”

2.1.4锅炉房各种记录记录不全“O”,没有“X”

2.1.5锅炉房制度执行情况未完全执行“O”,未执行“X”

2.1.6锅炉房安全通道杂物堆积影响通行“O”,影响司炉工操作“X”

2.1.7锅炉房照明设施照明不足“O”,没有“X”

2.1.8防火雷雨风冻腐等设施燃油、燃气及煤粉炉防火设施配置不全“O”,无防火设施“X”;与易燃易爆物品接近,有安全隐患“X”;锅炉的防雨、防冻、防腐蚀设施轻微损坏“O”,无相应设施或严重损坏“X”。

2.1.9锅炉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及各种记录、能效状况评价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锅炉及其系统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统计资料,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

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2.2锅炉本体

2.2.1本体可见受压元件变形、渗漏轻微变形“O”;泄漏及严重变形影响锅炉安全运行“X”;

2.2.2本体可见受压元件结焦、积灰少量结焦、积灰“O”,严重结焦、积灰“X”

2.2.3管道、阀门、法兰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或阀门、法兰轻微渗漏“O”,严重腐蚀、阀门严重泄漏或管道渗漏“X”

2.2.4人孔、手孔、头孔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渗漏“O”,严重腐蚀渗漏“X”,

2.2.5膨胀指示器轻微变形“O”,严重损坏“X”,

2.2.6炉顶、炉墙保温密封砌筑状况及外表面温度一般破损或轻微漏烟漏灰及外表面温度偏高“O”,严重破损或严重漏烟漏灰及外表面温度严重偏高“X”

2.2.7承重结构和支、吊架轻微变形“O”,严重变形“X”

2.3安全附件

2.3.1安全阀

2.3.1.1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型号规格符合原安全技术规范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O”,数量不够、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X”;

2.3.1.2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2.3.1.3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3.1.475%工作压力手动泄放手动排汽后不回座“O”,手动不排汽“X”

2.3.1.5自动排汽小于整定压力时排汽“O”,达到或超过整定压力时不排汽、排汽后压力继续上升且超过整定压力的1.1倍“X”

2.3.1.6泄放管泄放管未固定或未接至安全地点、排汽不畅“O”,未装泄放管、流通截面积不够或泄放管上装阀门“X”

2.3.1.7起跳压力整定压力设置与锅炉工作压力之间关系小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至使安全阀经常起跳“O”,整定压力设置与锅炉工作压力之间关系大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X”

2.3.1.8回座压力压力降到回座压力不回座“O”,回座压差大于10%“X”

2.3.1.9疏水管疏水管未接到安全地点、疏水不畅“O”,未装疏水管或疏水管上接阀门“X”

2.3.1.10消音装置

2.3.2压力表

2.3.2.1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规格(包括量程、表盘直径、精度)不合“O”,压力表指针不回零“X”

2.3.2.2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2.3.2.3存水弯管泄漏或轻微阻塞“O”,未装存水弯管或严重阻塞“X”

2.3.2.4三通阀门位置不当或不灵活“O”,未装三通阀门、锈死或阻塞不通“X”

2.3.2.5同部位两只压力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一只不指示“X”

2.3.2.6泄漏、表盘模糊等问题表盘不清“O”,泄漏、表盘损坏或看不清读数“X”

2.3.2.7指示红线红线未划在表盘内或未在工作压力位置上“O”,没有指示红线或红线划在超过额定压力“X”

2.3.3水位表

2.3.3.1安装、数量

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玻璃管水位表无防护罩“O”,未装水位表“X”

2.3.3.2最高、最低、正常水位标志标志位置不当或未划标志“O”

2.3.3.3两只水位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一只不指示“X”

2.3.3.4一、二次仪表指示指示不一致“O”,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6m未装二次仪表“X”

2.3.3.5水位表冲洗不能正常冲洗“O”,不能冲洗“X”

2.3.3.6汽水连管及旋塞汽水连管及旋塞轻微阻塞或泄漏“O”,汽水连管及旋塞堵死或未装直通阀“X”

2.3.3.7放水管排水不畅或未接至安全地点“O”,未装放水管“X”

2.3.3.8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影响正常水位指示“X”

2.3.4温度表

2.3.4.1安装位置不当“O”,未装温度表“X”

2.3.4.2校验超过校验期“O”,未校验“X”

2.3.4.3指示不回零“O”,无指示“X”

2.3.4.4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3.5自动保护

2.3.5.1水位示控联锁装置及试验高、低水位不报警“O”,未装示控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2超温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超温不报警“O”,未装报警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3超压报警联锁装置及试验超压不报警“O”,未装报警联锁装置或失灵“X”

2.3.5.4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试验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失灵“O”,未装“X”

2.3.6辅机和附机

2.3.6.1分汽(水)缸资料不齐“O”,无铭牌、额定压力低于锅炉工作压力或泄漏“X”

2.3.6.2压力管道、阀门轻微泄漏腐蚀磨损或材质不明“O”,严重泄漏腐蚀磨损或材质不符要求“X”

2.3.6.3排污系统及排污水换热扩容器轻微泄漏或未接至安全地点“O”,严重泄漏、卡死或未接“X”

2.3.6.4给水系统及冷凝水回收装置轻微泄漏或阀门位置不当“O”,严重泄漏、阀门卡死或无法进水“X”

2.3.6.5燃烧器、燃料供应系统燃料供应系统不规范或供油不畅“O”,燃烧器损坏或供油系统不供油“X”

2.3.6.6鼓、引风机配风装置及炉拱鼓、引风机配风装置不匹配、漏风或无防护设施,炉拱局部松动或脱落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不造成烟气短路、轻微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一般问题”;鼓、引风机无法工作及炉拱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垮塌、

局部松动或脱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造成烟气短路、严重漏烟漏灰等情况属“严重问题”。

2.3.6.7上煤、出渣机、炉排出渣机刮板或炉排片个别脱落“O”,上煤机、炉排不能工作“X”

2.3.6.8吹灰器管路泄漏“O”,吹灰器不能工作“X”

2.3.6.9循环泵选择及系统补水量循环泵系统泄漏或无备用循环泵、系统补水量偏少“O”,循环泵损坏无法工作系统补水量严重不足“X”

2.3.6.10集、排气装置泄漏或位置不当“O”,未装集、排气装置或损坏“X”

2.3.6.11除污器轻微阻塞或泄漏“O”,严重阻塞或未装除污器“X”

2.3.6.12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系统泄漏“O”,未装“X”

2.3.6.13尾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及其系统能效计量监测装置、风机水泵能效等级及变频调速装置,根据《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和锅炉燃烧方式、额定出力、运行实际情况等,不能满足要求且造成大量能源浪费的属“严重问题”;虽不能满足要求但能源浪费不大的属“一般问题”。

2.3.7水处理

2.3.7.1取样点及取样装置取样位置不正确或装置不能正常取样“O”,没有取样点或未装取样装置“X”

2.3.7.2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及完好状况系统泄漏、阀门不灵、树脂偏少、失效达不到水处理要求“O”,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设施不能工作“X”

2.3.7.3汽水品质及化验记录、项目、数据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稍有偏差或不实“O”,无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X”

2.3.7.4化验记录及项目记录不全或不规范“O”,无化验记录“X”

2.3.7.5除氧器设备达不到要求“O”,没有除氧器“X”

2.3.7.6防垢阻垢装置及药剂、水质检验周期与检验报告不能满足TSGG5001-2010、TSGG5002-2010、GB/T1576-2008要求,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与检验报告稍有偏差“O”,汽水品质及化验数据与检验报告严重偏差“X”

三、有机热载体炉检验报告填写说明

1.有机热载体炉检验报告填写的一般原则:

1.1单位、单位地址栏须填写现使用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应含所在区(县)名称;水压或气密性试验须写明最近一次试压时间和压力;

1.2资料审查为必检项,包括出厂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及上次年度检验报告。重点是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1.3上次检验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必填项;

1.4安全阀、爆破片对于气相炉为必检项,液相炉可不装;

1.5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设压力表(含存液弯管及针形阀);

1.6液面计对于气相炉为必检项,液相炉的膨胀器和储存罐上均应安装一只且均应采用板式液面计(含放液管和放液旋塞);

1.7温度表为必检项,且≥2.8MW时,还应有温度记录仪表(装置);

1.8自动保护装置的检验中1、2、3、5为必检项,其中超温超压包含自动停炉保护装置,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4为必检项;

1.9面式冷凝器指气相炉,及背压≤0.03MPa;

1.10膨胀器及膨胀管指液相炉,检验要求包括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和温度、安装位置及其膨胀管与溢流管尺寸,且不得保温;如其膨胀器为封闭式,应装设压力表和泄放装置;

1.11储存罐检验要求包括安装位置、隔离措施、容积大小,且应装设一只液面计;排气管及排气阀的检验包括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并接至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大一档次;锅炉及管网最高处应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及其安装要求(开关位置、排气管与固定容器的连接);

1.12循环泵指液相炉应有备用及其流量和扬程应保证受热面有机热载体的流速,且在入口处装有过滤器并定期清理;燃烧泵(供给泵)指气相炉,单机运行一般应有备用(冷凝液可自动回流的可不装);

1.13有机热载体应每年做一次化学分析,当有两项指标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10%时应更换或再生处理。

1.14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外,均应在检验结论说明栏中加以说明。

2.检验项目中,无问题的打“√”,无此项目的打“-”,一般问题打“O”,严重问题打“X”的判定原则

2.1有机炉管理

2.1.1有机炉房各种制度建立情况制度不齐全“O”,没有制度“X”

2.1.2司炉人员持证情况司炉证过期,证件级别与所操作锅炉级别不一致“o”,司炉无证“X”

2.1.3司炉工在岗人数偏少“O”,严重不足“X”

2.1.4有机炉房各种记录记录不全或没有“O”

2.1.5有机炉房各种制度执行情况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O”

2.1.6有机炉房安全通道杂物堆积影响通行“O”,影响司炉工操作“X”

2.1.7有机炉房消防设施没有消防设施“O”

2.1.8有机炉房照明设施情况照明不足或没有“X”

2.1.9有机炉房防雷、雨、腐等设施露天“O”,与易燃易爆物品接近,有安全隐患“X”

2.2有机炉本体

2.2.1本体可见受压元件变形、渗漏

轻微泄漏“O”;变形及严重渗漏至影响人身安全“X”,要求停炉检查

2.2.2本体可见受压元件结焦、积灰少量结焦、积灰“O”,严重结焦、积灰,影响烟气流通“X”

2.2.3管道、阀门、法兰腐蚀、渗漏轻微腐蚀或阀门、法兰轻微渗漏“O”,严重腐蚀或管道渗漏“X”

2.2.4人孔、手孔、头孔腐蚀、渗漏

轻微腐蚀渗漏“O”,严重腐蚀渗漏影响人身安全或一般修磨后不能密封“X”,

2.3安全附件

2.3.1安全阀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型号规格不合或气相炉安全阀带手柄“O”,数量不够“X”

)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排放管排放管未固定或未接至安全地点、流通截面积不够、排汽不畅“O”,未装排放管或泄放管上装阀门“X”

2.3.2爆破片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规格不合“O”,数量不够“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完好情况

2.3.3压力表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数量不够或规格不合“O”,压力表指针不回零“X”)校验超过校验期“O”,两年以上未校“X”

)存液弯管泄漏或轻微阻塞“O”,未装存液弯管或严重阻塞“X”

)截止阀或针形阀没有或安装位置不当“O”

)泄漏、表盘模糊等问题表盘不清“O”,泄漏、表盘损坏或看不清读数“X”

)指示红线红线未划在表盘内或未在工作压力位置上“O”,没有指示红线或红线划在超过额定压力“X”

2.3.4液面计

)安装、数量、规格位置不当或数量不够“O”,未装液面计“X”

)最高、最低、正常液面标志标志位置不当或未划标志“O”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影响正常水位指示“X”两只水位表指示

)放液管排液不畅、未接至安全地点或未装放液管“O”

)放液旋塞未装放液旋塞或阻塞、泄漏“O”

2.3.5温度表

)安装位置不当“O”,未装温度表“X”

)校验超过校验期“O”,未校验“X”

)指示不回零“O”,无指示“X”

)泄漏轻微泄漏“O”,严重泄漏“X“

2.4自动保护

2.4.1超低液位停炉保护装置及试验超低液位不停炉“X”

2.4.2超温报警和压差报警装置及试验超温或压差不报警“X”

2.4.3超压报警装置及试验超压不报警“X”

2.4.4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及试验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失灵“X”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与试验循环泵停止运转停炉保护装置失灵“X”

2.5辅助装置

2.5.1面式冷凝器背压(≤0.03Mpa)指示不正常“O”,失效“X”

2.5.2膨胀器及膨胀管膨胀器安装位置不当、调节容积不够;膨胀器上未装溢流管、封闭式膨胀器上未装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溢流管和安全泄放装置的泄放管未接到储存罐、溢流管和膨胀管的规格不一致、溢流管上安装阀门、膨胀管弯曲角度小于120°、膨胀管上有阀门或缩颈、膨胀管规格不合、膨胀器和膨胀管保温处理、膨胀器内介质超过70°“O”

2.5.3储存罐位置不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无隔墙、容积不够、储存罐上无液面计或排气管“O”

2.5.4排气阀及排气管排气管未接至安全地点、规格不合要求、排气阀数量不够或位置不当、排气阀的开关位置不便于操作、排气管未与固定容器相连、固定容器或排气管口与明火距离不够“O”

2.5.5循环泵数量不够、扬程和流量不够“O”

2.5.6过滤器:轻微阻塞或泄漏“O”,未装或严重阻塞“X”

2.6化验分析对如下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按TSGG5002要求,填写“在用有机热载体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基本合格“O”,不合格“X”

检验项目:外观(分层、沉淀、乳化)、残炭(质量分数)、酸值(以KOH计)、运动粘度(40℃)、闪点(闭口)、水分、5%低沸物的馏出温度、

2.7其他未加说明的检验项目,参照工业锅炉内、外部检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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