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仲裁院发布劳动争议仲裁经典案例
2012-12-27
(上接B01版)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是否合法
案例: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一开始,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与酒店约定,因自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
但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确有困难
可免“杀鸡取卵”
加班工资、工伤保险
争议占多
《解答》的其他条款:
企业确有困难
可免“杀鸡取卵”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还特别介绍了《解答》的第十三条。
这一条涉及的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他说,这主要是为企业“过冬”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避免一些正在渡难关的企业被“杀鸡取卵”。
数据:
加班工资、工伤保险
争议占多
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2003年至2007年)增长了97.1%,涉及劳动者753989人,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
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12年我省各级法院新收25512件,也冲到历史新高。
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是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但随着新类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比重中不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占比在近几年已从2008年以前的约占80%降至60%。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每天工作三个半小时 是否应享有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例:单某,今年7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一周六天。
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老板是可以被判刑的
案例:蔡某,是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至7月,他的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其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账,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502063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非但不履行,蔡某还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
之后,公司职工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均未履行。
2012年1月31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释: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省高院联合省劳动仲裁院发布劳动争议仲裁经典案例
2012-12-27
(上接B01版)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是否合法
案例: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一开始,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与酒店约定,因自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
但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确有困难
可免“杀鸡取卵”
加班工资、工伤保险
争议占多
《解答》的其他条款:
企业确有困难
可免“杀鸡取卵”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还特别介绍了《解答》的第十三条。
这一条涉及的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他说,这主要是为企业“过冬”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避免一些正在渡难关的企业被“杀鸡取卵”。
数据:
加班工资、工伤保险
争议占多
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2003年至2007年)增长了97.1%,涉及劳动者753989人,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
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12年我省各级法院新收25512件,也冲到历史新高。
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是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但随着新类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比重中不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占比在近几年已从2008年以前的约占80%降至60%。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每天工作三个半小时 是否应享有双休日加班工资
案例:单某,今年7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每天早上8点出车,11点30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一周六天。
8月,单某向学校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老板是可以被判刑的
案例:蔡某,是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1月至7月,他的公司拖欠了60余名职工工资。其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1年5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账,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502063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非但不履行,蔡某还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
之后,公司职工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均未履行。
2012年1月31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释: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