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伙食管理全文

XXX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部队。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

第四条 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五条 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

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

(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

(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

(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

(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

(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

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章 中队(连)伙食管理

第十一条 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

第十二条 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

(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

(二)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

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查盖章,于下月5日前张贴公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

(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臵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需售价的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

第十六条 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足连队调剂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 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 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每周轮换一次。

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目。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逐步实行供应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分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餐、文明就餐、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单位就餐实行分餐制。分餐一般采取配餐和自助餐形式。没有条件实行配餐和自动餐的应当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分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分餐管理荛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改善就餐条件,确保分餐工作落实;经常对官兵进行文明就餐教育,形成文明就餐风尚。

第二十五条 伙食单位应当根据军人膳食营养素供给量、食物定量、伙食费标准,按照便于分餐的原则,科学制订食谱,合理加工制作,确保饭菜种类、数量符合分餐需要。

第二十六条 实行配餐和自助餐的伙食单位,一般应当有保温分餐台、消毒柜、分餐具(分餐盘、碗、勺),有条件的还应当有保温分餐车、不锈钢操作台和洗碗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后勤机关军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伙食单位分餐管理的监督检查。支队(团)每半

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食堂的重要依据。

分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伙食质量与服务保障情况;

(三)分餐设备管理情况;

(四)饮食安全卫生情况。

第六章 伙食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各种伙食补助、客饭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性开支,无少交欠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

第三十条 中队(连)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经军需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按月核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欠或挪用伙食费。财务、军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供应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审查伙食灶别实力,加强对

干部和士官伙食灶别补差、各类伙食补助、夜餐、客饭等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采购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的开支,采取预借款的形式向财务部门预借,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预借款总数一般控制在所供伙食单位当月伙食费总额的80%左右。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管理费从服务收益中提留,提留额由单位后勤财务、军需部门在主副食品供应总额的2%内核定。服务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连队伙食,每半年返还连队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中队(连)食用的自产农副产品必须严格进行实物验收,按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农副业生产收益按规定的比例定期补入伙食费。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单位补助官兵伙食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在“代管经费—地方保障性经费—生活补助”科目下核算,不得变相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中队(连)应按照食物定量标准设臵科目,依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分类记账,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中队(连)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

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连)自主支配,主要用于调剂改善伙食费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严禁用伙食费弥补其它超支经费。

第三十六条 对伙食费使用管理情况,支队(团)一般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

第七章 炊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炊管人员包括中队(连)的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其他人员。炊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军政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熟练,善于当家理财。

第三十八条 加强炊管队伍建设。按编制岗位配齐炊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队(连)司务长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的调离、选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军需部门意见。离任时,应当接受军需、财务部门的经济审计。

选改炊事员士官,应严格执行编制,由军需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渠

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炊训练和岗位练兵。

充分发挥厨师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中队(连)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四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炊事员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初级士官原则上应当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中队士官应当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士官应当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严格个人卫生。炊管人员应当勤洗后、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操作时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得有妨害食品卫生的行为。

炊事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

第八章 炊事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相对统一,齐全配餐,合理布局。

中队(连)食堂应当有厨房、饭堂和主副食库等。厨房布局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的要求,有水磨石(贴面砖或不锈钢)锅台、厨具柜、工作台、不锈钢厨具、常用炊事机械、消毒和抽油烟设备以及排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不锈钢油、气两用灶。饭堂有制式餐桌、凳、碗橱(柜)、流水

洗手洗碗池、保温桶、降温或取暖设备以及防蝇、蚊、鼠等设施。主副食库有冷藏柜(冰箱)和盛放主副食品的柜、缸、架以及验收秤、食物留验盒等。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一般应有主副食供应、加工间、小菜腌制间、生猪屠宰间、食品卫生检验室和司务长之家等。设备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炊事机械设备建设标准配备,并不断完善,满足供应保障需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炊事机械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各种设备应当定位摆放,放臵有序,精心维护保养,用后清洗,保持整洁,尽量延长使用年限,并建立使用维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管理。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对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当建立账目,实行计价挂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持清洁卫生。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间、仓库必须通风、防潮、防尘,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二)食品机械、设备、工具及包装器具等用后必须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三)分餐设备使用后应当按照饮食卫生要求,及时清

洗消毒,达到干爽、无油腻、无污垢;消毒后存放在专用消毒(保洁)柜内,未经消毒的分餐设备不得使用。

(四)洗刷分餐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清洗池和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专用清洗剂不得与其他清洗剂混用。

(五)熟食、生食的用具、装具、包装必须分开,不得混用,使用前应当检查,使用后应当清洗、消毒。

第九章 主副食品采购

第四十六条 伙食单位实行双人采购(给养员与厨房值班员),驻地集中并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可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集中统一采购主副食品;驻地分散、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伙食单位应到支队(团)后勤部门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副食品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采购(批发)主副食品。

第四十七条 主副食品采购必须开具有效凭证,杜绝白条子、假发票。严格代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代用发票填制要注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位金额、购货地点等内容,并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签名和分管后勤的中队(连)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八条 采购的主副食品要及时入库,主副食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钥匙分别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掌管,厨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于每天晚饭后交接

班。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月终要认真盘点核对库存主副食品,计价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章 不同条件下的伙食管理

第五十条 驻高原、海岛、边防等特殊地区部队的伙食管理,军需部门要根据部队生活需要,制定保障计划,搞好物资筹措,组织好物资运送;伙食单位要经常保持足够的主、副食品和燃料储备以便应急需要;建立给养物资储存库,加强管理,防止储存物资的损耗、霉烂、变质。

积极调剂改善伙食,保障官兵吃上新鲜蔬菜和豆制品等,满足营养需求。

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制度,堵塞漏洞。 第五十一条 施工部队要有一个适应施工特点的食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军需部门要协助施工部队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通畅的供应渠道,确保给养物资的供给。

伙食调剂要根据劳动强度合理安排,科学配餐。使用好施工生活补助经费,不准挪用或挤占,不准以实物或其他形式发给个人。

军需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指导和帮助施工部队解决伙

食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伙食保障水平。

第五十二条 小、远、散执勤点,距离中队(连)较远的,中队(连)要及时、足额拨付伙食费,由执勤点自行组织伙食;距离中队(连)较近的执勤点,主、副食品供应由中队(连)统一采购,按人员和食物定量标准分发到执勤点。

各执勤点要建立伙食费开支日记账,购买的主、副食品验收后,票据应由执勤点负责人审查签字,定期到中队(连)核销,按月公布账目。

第五十三条 随用后单位就餐的基层部队,要按规定的伙食费标准,与用兵单位共同制定食谱,科学安排官兵的饮食,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

实行到用兵单位购买饭票(卡)就餐的部队人员,应由司务长统一购买饭票(卡),每周或每月分发一次。为确保就餐者吃够标准,要定期对饭票(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节余,伙食费不得退发给个人,由中队(连)统一收回并合理安排,用于伙食补助。

第五十四条 执行“处突”任务的中队(连),应立足自我保障,按供应标准就地筹措主副食品,适时制作饭菜,科学调剂伙食,确保部队吃饱、吃好、吃得营养。

要针对执行任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饮食加工、食物采购和就餐地点,注意饮用水的取用,确保不在受污染地区加工饮食和就餐,不饮用不洁水源。

战备给养物资储备和粮秣的携行(运行)量,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备工作规定》执行。

妥善保管各种物资,严格落实伙食管理制度,做到平战一致、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开展先进食堂和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活动。先进食堂评比一般以支队(团)为单位组织,纳入“争创先进中队(连)、争当优秀士兵”活动之中,结合年度总结进行,比例控制在35%以内。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一般以师为单位组织,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武警总部每五年对先进食堂标兵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标兵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在部队伙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

(二)卫生制度不落实,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影响饮食安全卫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库存物资管理混乱,造成物资流失、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伙食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单位的伙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总队(师)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备案。

第六十条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2、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3、伙食费、军粮决算表

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炊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服务态度热情;军事、政治、炊事技术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经常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二、伙食调剂好。烹调技术精通,加工制作合理;膳食结构科学,饭菜品种多样;讲究营养口味,吃到规定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就餐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制度落实好。五项制度落实严格,经济民主组织健全,各项活动开展经常;伙食费开支合理,账目手续齐全,表册登记规范,经费管理严格;历年累计节余伙食费不超过一个月。

四、勤俭节约好。坚持计划开支、精打细算、计口下粮,做到无外流、无丢失、无霉烂变质、无浪费。采用先进灶型,节约成效明显。

五、设备管理好。设施设备齐全配套、放臵有序,能够坚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饮食卫生好。食物采购、存施、制作和炊事员个人符合卫生要求;生熟刀板分开使用,厨(餐)具定期消毒;落实分餐制,杜绝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

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服务方向端正。按编制配备人员,组织机构健全;各类人员熟悉业务技能;无使用家属(临时)工现象;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宗旨,方便连队,服务基层。官兵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服务项目齐全、设施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满足需要,一般配有轧面机、拌粉机、和面机、电饼档、电炸锅、电烤箱、豆腐机、铰肉机、刹馅机、冷藏柜、食品卫生检验设施和生活保障用车;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符合卫生要求。

三、规章制度落实、服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落实严格,工作秩序保持良好;夫挤占挪用伙食费,无物资外流、贪污盗窃、丢失浪费和供应变质食品。

四、账目手续严格、供应价格合理。财经纪律执行严格,账目设臵合理,收支有据,记载规范;严格成本核算,合理定价;按规定提留管理费,定期返还服务净收益。

五、计划安排周密、满足官兵需求。采购、加工、供应及经费收支等各项工作安排合理,组织严密;积极调剂连队余缺,满足连队饮食需求,无硬性摊派。

六、实行经济民主、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定期征求意见和召开经济民主会;实行离任审计,自觉接受监督。

XXX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部队。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

第四条 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五条 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

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

(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

(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

(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

(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

(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

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章 中队(连)伙食管理

第十一条 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

第十二条 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

(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

(二)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

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查盖章,于下月5日前张贴公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

(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臵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需售价的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

第十六条 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足连队调剂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 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 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每周轮换一次。

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目。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逐步实行供应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分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餐、文明就餐、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单位就餐实行分餐制。分餐一般采取配餐和自助餐形式。没有条件实行配餐和自动餐的应当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分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分餐管理荛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改善就餐条件,确保分餐工作落实;经常对官兵进行文明就餐教育,形成文明就餐风尚。

第二十五条 伙食单位应当根据军人膳食营养素供给量、食物定量、伙食费标准,按照便于分餐的原则,科学制订食谱,合理加工制作,确保饭菜种类、数量符合分餐需要。

第二十六条 实行配餐和自助餐的伙食单位,一般应当有保温分餐台、消毒柜、分餐具(分餐盘、碗、勺),有条件的还应当有保温分餐车、不锈钢操作台和洗碗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后勤机关军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伙食单位分餐管理的监督检查。支队(团)每半

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食堂的重要依据。

分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伙食质量与服务保障情况;

(三)分餐设备管理情况;

(四)饮食安全卫生情况。

第六章 伙食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各种伙食补助、客饭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性开支,无少交欠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

第三十条 中队(连)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经军需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按月核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欠或挪用伙食费。财务、军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供应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审查伙食灶别实力,加强对

干部和士官伙食灶别补差、各类伙食补助、夜餐、客饭等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采购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的开支,采取预借款的形式向财务部门预借,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预借款总数一般控制在所供伙食单位当月伙食费总额的80%左右。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管理费从服务收益中提留,提留额由单位后勤财务、军需部门在主副食品供应总额的2%内核定。服务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连队伙食,每半年返还连队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中队(连)食用的自产农副产品必须严格进行实物验收,按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农副业生产收益按规定的比例定期补入伙食费。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单位补助官兵伙食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在“代管经费—地方保障性经费—生活补助”科目下核算,不得变相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中队(连)应按照食物定量标准设臵科目,依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分类记账,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中队(连)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

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连)自主支配,主要用于调剂改善伙食费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严禁用伙食费弥补其它超支经费。

第三十六条 对伙食费使用管理情况,支队(团)一般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

第七章 炊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炊管人员包括中队(连)的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其他人员。炊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军政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熟练,善于当家理财。

第三十八条 加强炊管队伍建设。按编制岗位配齐炊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队(连)司务长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的调离、选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军需部门意见。离任时,应当接受军需、财务部门的经济审计。

选改炊事员士官,应严格执行编制,由军需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渠

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炊训练和岗位练兵。

充分发挥厨师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中队(连)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四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炊事员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初级士官原则上应当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中队士官应当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士官应当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严格个人卫生。炊管人员应当勤洗后、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操作时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得有妨害食品卫生的行为。

炊事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

第八章 炊事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相对统一,齐全配餐,合理布局。

中队(连)食堂应当有厨房、饭堂和主副食库等。厨房布局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的要求,有水磨石(贴面砖或不锈钢)锅台、厨具柜、工作台、不锈钢厨具、常用炊事机械、消毒和抽油烟设备以及排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不锈钢油、气两用灶。饭堂有制式餐桌、凳、碗橱(柜)、流水

洗手洗碗池、保温桶、降温或取暖设备以及防蝇、蚊、鼠等设施。主副食库有冷藏柜(冰箱)和盛放主副食品的柜、缸、架以及验收秤、食物留验盒等。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一般应有主副食供应、加工间、小菜腌制间、生猪屠宰间、食品卫生检验室和司务长之家等。设备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炊事机械设备建设标准配备,并不断完善,满足供应保障需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炊事机械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各种设备应当定位摆放,放臵有序,精心维护保养,用后清洗,保持整洁,尽量延长使用年限,并建立使用维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管理。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对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当建立账目,实行计价挂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持清洁卫生。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间、仓库必须通风、防潮、防尘,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二)食品机械、设备、工具及包装器具等用后必须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三)分餐设备使用后应当按照饮食卫生要求,及时清

洗消毒,达到干爽、无油腻、无污垢;消毒后存放在专用消毒(保洁)柜内,未经消毒的分餐设备不得使用。

(四)洗刷分餐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清洗池和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专用清洗剂不得与其他清洗剂混用。

(五)熟食、生食的用具、装具、包装必须分开,不得混用,使用前应当检查,使用后应当清洗、消毒。

第九章 主副食品采购

第四十六条 伙食单位实行双人采购(给养员与厨房值班员),驻地集中并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可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集中统一采购主副食品;驻地分散、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伙食单位应到支队(团)后勤部门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副食品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采购(批发)主副食品。

第四十七条 主副食品采购必须开具有效凭证,杜绝白条子、假发票。严格代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代用发票填制要注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位金额、购货地点等内容,并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签名和分管后勤的中队(连)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八条 采购的主副食品要及时入库,主副食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钥匙分别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掌管,厨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于每天晚饭后交接

班。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月终要认真盘点核对库存主副食品,计价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章 不同条件下的伙食管理

第五十条 驻高原、海岛、边防等特殊地区部队的伙食管理,军需部门要根据部队生活需要,制定保障计划,搞好物资筹措,组织好物资运送;伙食单位要经常保持足够的主、副食品和燃料储备以便应急需要;建立给养物资储存库,加强管理,防止储存物资的损耗、霉烂、变质。

积极调剂改善伙食,保障官兵吃上新鲜蔬菜和豆制品等,满足营养需求。

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制度,堵塞漏洞。 第五十一条 施工部队要有一个适应施工特点的食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军需部门要协助施工部队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通畅的供应渠道,确保给养物资的供给。

伙食调剂要根据劳动强度合理安排,科学配餐。使用好施工生活补助经费,不准挪用或挤占,不准以实物或其他形式发给个人。

军需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指导和帮助施工部队解决伙

食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伙食保障水平。

第五十二条 小、远、散执勤点,距离中队(连)较远的,中队(连)要及时、足额拨付伙食费,由执勤点自行组织伙食;距离中队(连)较近的执勤点,主、副食品供应由中队(连)统一采购,按人员和食物定量标准分发到执勤点。

各执勤点要建立伙食费开支日记账,购买的主、副食品验收后,票据应由执勤点负责人审查签字,定期到中队(连)核销,按月公布账目。

第五十三条 随用后单位就餐的基层部队,要按规定的伙食费标准,与用兵单位共同制定食谱,科学安排官兵的饮食,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

实行到用兵单位购买饭票(卡)就餐的部队人员,应由司务长统一购买饭票(卡),每周或每月分发一次。为确保就餐者吃够标准,要定期对饭票(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节余,伙食费不得退发给个人,由中队(连)统一收回并合理安排,用于伙食补助。

第五十四条 执行“处突”任务的中队(连),应立足自我保障,按供应标准就地筹措主副食品,适时制作饭菜,科学调剂伙食,确保部队吃饱、吃好、吃得营养。

要针对执行任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饮食加工、食物采购和就餐地点,注意饮用水的取用,确保不在受污染地区加工饮食和就餐,不饮用不洁水源。

战备给养物资储备和粮秣的携行(运行)量,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备工作规定》执行。

妥善保管各种物资,严格落实伙食管理制度,做到平战一致、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开展先进食堂和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活动。先进食堂评比一般以支队(团)为单位组织,纳入“争创先进中队(连)、争当优秀士兵”活动之中,结合年度总结进行,比例控制在35%以内。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一般以师为单位组织,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武警总部每五年对先进食堂标兵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标兵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在部队伙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

(二)卫生制度不落实,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影响饮食安全卫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库存物资管理混乱,造成物资流失、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伙食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单位的伙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总队(师)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备案。

第六十条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2、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3、伙食费、军粮决算表

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炊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服务态度热情;军事、政治、炊事技术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经常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二、伙食调剂好。烹调技术精通,加工制作合理;膳食结构科学,饭菜品种多样;讲究营养口味,吃到规定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就餐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制度落实好。五项制度落实严格,经济民主组织健全,各项活动开展经常;伙食费开支合理,账目手续齐全,表册登记规范,经费管理严格;历年累计节余伙食费不超过一个月。

四、勤俭节约好。坚持计划开支、精打细算、计口下粮,做到无外流、无丢失、无霉烂变质、无浪费。采用先进灶型,节约成效明显。

五、设备管理好。设施设备齐全配套、放臵有序,能够坚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饮食卫生好。食物采购、存施、制作和炊事员个人符合卫生要求;生熟刀板分开使用,厨(餐)具定期消毒;落实分餐制,杜绝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

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服务方向端正。按编制配备人员,组织机构健全;各类人员熟悉业务技能;无使用家属(临时)工现象;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宗旨,方便连队,服务基层。官兵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服务项目齐全、设施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满足需要,一般配有轧面机、拌粉机、和面机、电饼档、电炸锅、电烤箱、豆腐机、铰肉机、刹馅机、冷藏柜、食品卫生检验设施和生活保障用车;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符合卫生要求。

三、规章制度落实、服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落实严格,工作秩序保持良好;夫挤占挪用伙食费,无物资外流、贪污盗窃、丢失浪费和供应变质食品。

四、账目手续严格、供应价格合理。财经纪律执行严格,账目设臵合理,收支有据,记载规范;严格成本核算,合理定价;按规定提留管理费,定期返还服务净收益。

五、计划安排周密、满足官兵需求。采购、加工、供应及经费收支等各项工作安排合理,组织严密;积极调剂连队余缺,满足连队饮食需求,无硬性摊派。

六、实行经济民主、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定期征求意见和召开经济民主会;实行离任审计,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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