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淋设置工程示例

1、某商业并联店,三层,总面积5000㎡,如在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其构造要求符合“省商规”及“建规”的规定时,该楼是否可视为二栋商业建筑(每栋2500㎡)而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此商业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两栋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若不是两栋建筑,此商业并联店应设自喷系统。

2、某公寓:地上8层,地下一层,高度31米,建筑面积8500平米。公共部位按照公共建筑采用自喷系统,公寓套内按照住宅不设置自喷系统是否可以?

答:公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根据省消防局2010.5.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文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某多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局部楼层或部位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是否可只在该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局部设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此多层办公楼设集中空调系统的部位,应设自喷系统。

4、多个高层或多层住宅楼的地下室自行车库与大面积地下汽车库相连,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作为汽车库疏散出口,当该自行车库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面积小于500 m2时,自行车库内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

答: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自行车库内可不设自喷系统

5、普通边墙型喷头能否用于机械停车库的下层?

答:可以,但一个普通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只有3.6 m,因此一个车位应设两个喷头。

6、一至三层小型商业用房有内楼梯上下连通,一层总面积小于1500 m2,三层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小于3000 m2,但是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按“建规”5.1.7条(强条)执行,需设自动喷水系统;按“省商规”第9.4.1条5执行,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如何掌握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的差异? 答:首先根据“省商规” 7.4.1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商业建筑超过两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其次“建规” 5.1.7条是说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要求,可以通过增设自喷系统的方法,增加防火分区面积,与“商规” 9.4.1条第5款并不矛盾。

7、根据“喷规”附录A,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中危险II级设计,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严重危险I级设计,那么物品高度如果确定,审图时如何把握?比如超市层高5.4m,最大梁高0.85m,物品高度有没有什么计算公式?或者统一扣除多少高度算物品高度?还是从最低点风管下多少算物品高度?上述建筑的物品最大高度按经验应该在3.0m-4.0m之间,设计时按中危险II级还是按严重危险I级?

答:超市的属性应是由设计人员确定,并提供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根据图纸内容进行验证。 8、1类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两项国标和省标规范都没有明确解释。其他省市有设计的,也有不设计的,本地如何执行?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制冷机房是否属于没有可燃物的场所,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自喷系统。

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其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高层建筑制冷机房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制冷机房可不设自喷系统。

9、如图所示的18层住宅,其中一个单元骑在3层沿街商业建筑上(东侧单元住宅实际为15+1层),3层商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层的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此建筑住宅部分是按二类普通住宅设计还是按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住宅的公共走道、电梯前室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此建筑组团定性为商住楼,且应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及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

10、“省水规”8.1.1条中:设于高层建筑中,有集中空调且面积大于3000 m2的餐饮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1)多层建筑中如果无集中空调,是否不论面积多少都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对外营业的酒店、饭店和学校、单位的食堂如何执行?

答:1)多层建筑中餐饮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设有集中空调的,应设自喷系统。

2)对外经营的餐饮建筑应参照“省商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即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应设自喷系统。

3)学校、单位的食堂设有集中空调时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应设自喷系统。

11、设有集中空调的学校教学楼,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 m2,但每栋之间以联廊相连接,所有的面积远远大于3000 m2,请问是否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封闭连廊?敞开连廊?

答:若每栋之间以敞开联廊相连接,可不设自喷系统;

若每栋之间以封闭联廊相连接,有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应设自喷系统。

12、“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请问:“可设”述语怎么定义?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怎么设计?可否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答:在“省水规”规范用词说明中对“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但要不要设自喷系统应由“省水规”8.1.1条确定。

符合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当单元式住宅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自喷系统的水源可以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13、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计喷淋时,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有时仅1~2只喷头)?是否每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答: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喷淋时,设计参数按“喷规” 5.0.2条执行,即“仅在走到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省水规”C.0.8条规定,满足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和末端试水装置,但应设自动启动消防泵和报警的设施。

14、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仍属于地下车库,应按“汽车库规范”的要求设置自喷系统。

15、五层综合楼,每层建筑面积1490㎡,一、二层商店,三~五层办公,无中央空调。此类建筑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答:该建筑可以不设自喷系统。

16、“商规” 6.1.4条注2:当商业建筑形态修正系数K2采用0.40(0.60)时应按仓库危险等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表中K2=0.4(0.6)的场所有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此条规定水专业是否执行?

答:此类商场应根据所经营的物品,按仓库的类别设置自喷系统。大件家具、建材市场应设自喷系统;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可不设自喷系统。

17、电子厂房在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8米,小于12米,此时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5.0.1A条设计?若按第5.0.1A条设计,应采用哪一种适应场所?

答:1)电子厂房根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8.5.3条的规定,自喷系统喷水强度为8L/minm2 ,作用面积不小于160 m2 。2)净空高度大于8 m小于12 m的厂房,可参照“喷规”5.0.1A进行设计,但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18、若中庭高度大于12米时,是否要设雨淋系统?

答:中庭高度大于12米、且满足“喷规” 4.2.5条中的条件时,可采用雨淋系统。但中庭可燃物不多,初期火灾蔓延速度慢,其消防系统可以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装置。

19、有的钢结构厂房其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12米,此时是否可以按保护钢屋架来设计?

答:保护屋顶钢结构采用自喷系统时,可以不受12 m的限制。但厂房本身要设自喷系统时,普通喷头不适用于净高大于12米的厂房。

20、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喷水时间表格及文字说明均未明确,按第5.0.11条规定,是否应该是1小时?

答:按“喷规” 5.0.11条执行,火灾延续时间是1小时。

21、按规范不需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应业主要求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是否可以按业主要求来做?

答:可以参照相应标准或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

22、当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m2时,若卫生间分成三格(洗脸盆浴盆区,大便器区,淋浴区),用玻璃隔断从吊顶下隔断,问是否每个单独隔间内均需设喷头?还是只有大于5m2的隔间才要做自

喷?

答:卫生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房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计算。卫生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小于5 m2,可不设喷头。

23、“喷规”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规范5.0.1条规定值的1.3倍确定,那么在具体实施时是否消防水池的体积和消防泵的流量均要增大为1.3倍?

答:消防水池的容积和消防泵的流量按干式系统计算的实际流量确定,干式系统的流量应保证系统的作用面积为“喷规” 5.0.1条规定值的1.3倍。

1、某商业并联店,三层,总面积5000㎡,如在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其构造要求符合“省商规”及“建规”的规定时,该楼是否可视为二栋商业建筑(每栋2500㎡)而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此商业并联店中间加设一道防火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两栋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若不是两栋建筑,此商业并联店应设自喷系统。

2、某公寓:地上8层,地下一层,高度31米,建筑面积8500平米。公共部位按照公共建筑采用自喷系统,公寓套内按照住宅不设置自喷系统是否可以?

答:公寓应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根据省消防局2010.5.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文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60 m的公寓、宿舍所有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某多层办公楼,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局部楼层或部位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是否可只在该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局部设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此多层办公楼设集中空调系统的部位,应设自喷系统。

4、多个高层或多层住宅楼的地下室自行车库与大面积地下汽车库相连,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作为汽车库疏散出口,当该自行车库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面积小于500 m2时,自行车库内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

答: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自行车库内可不设自喷系统

5、普通边墙型喷头能否用于机械停车库的下层?

答:可以,但一个普通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只有3.6 m,因此一个车位应设两个喷头。

6、一至三层小型商业用房有内楼梯上下连通,一层总面积小于1500 m2,三层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小于3000 m2,但是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按“建规”5.1.7条(强条)执行,需设自动喷水系统;按“省商规”第9.4.1条5执行,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系统;如何掌握国家规范与地方规范之间的差异? 答:首先根据“省商规” 7.4.1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商业建筑超过两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其次“建规” 5.1.7条是说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要求,可以通过增设自喷系统的方法,增加防火分区面积,与“商规” 9.4.1条第5款并不矛盾。

7、根据“喷规”附录A,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中危险II级设计,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按严重危险I级设计,那么物品高度如果确定,审图时如何把握?比如超市层高5.4m,最大梁高0.85m,物品高度有没有什么计算公式?或者统一扣除多少高度算物品高度?还是从最低点风管下多少算物品高度?上述建筑的物品最大高度按经验应该在3.0m-4.0m之间,设计时按中危险II级还是按严重危险I级?

答:超市的属性应是由设计人员确定,并提供给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应根据图纸内容进行验证。 8、1类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单元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是否设计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两项国标和省标规范都没有明确解释。其他省市有设计的,也有不设计的,本地如何执行?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制冷机房是否属于没有可燃物的场所,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电梯前室,公共走道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自动扶梯底部可不设自喷系统。

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其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高层建筑制冷机房应设自喷系统,多层建筑制冷机房可不设自喷系统。

9、如图所示的18层住宅,其中一个单元骑在3层沿街商业建筑上(东侧单元住宅实际为15+1层),3层商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8层的住宅为二类高层住宅,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此建筑住宅部分是按二类普通住宅设计还是按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住宅的公共走道、电梯前室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答:此建筑组团定性为商住楼,且应按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及消防前室应设自喷系统。

10、“省水规”8.1.1条中:设于高层建筑中,有集中空调且面积大于3000 m2的餐饮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问:1)多层建筑中如果无集中空调,是否不论面积多少都可以不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对外营业的酒店、饭店和学校、单位的食堂如何执行?

答:1)多层建筑中餐饮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设有集中空调的,应设自喷系统。

2)对外经营的餐饮建筑应参照“省商规”的有关条款执行,即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应设自喷系统。

3)学校、单位的食堂设有集中空调时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应设自喷系统。

11、设有集中空调的学校教学楼,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 m2,但每栋之间以联廊相连接,所有的面积远远大于3000 m2,请问是否要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封闭连廊?敞开连廊?

答:若每栋之间以敞开联廊相连接,可不设自喷系统;

若每栋之间以封闭联廊相连接,有集中空调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 应设自喷系统。

12、“省水规”8.2.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中住宅的公共部分可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请问:“可设”述语怎么定义?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怎么设计?可否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答:在“省水规”规范用词说明中对“可”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但要不要设自喷系统应由“省水规”8.1.1条确定。

符合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当单元式住宅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自喷系统的水源可以就近从消火栓给水管网上接出。

13、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计喷淋时,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有时仅1~2只喷头)?是否每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答:商住楼内住宅公共部位设喷淋时,设计参数按“喷规” 5.0.2条执行,即“仅在走到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省水规”C.0.8条规定,满足每个单元每层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和末端试水装置,但应设自动启动消防泵和报警的设施。

14、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半开敞的地下汽车库仍属于地下车库,应按“汽车库规范”的要求设置自喷系统。

15、五层综合楼,每层建筑面积1490㎡,一、二层商店,三~五层办公,无中央空调。此类建筑是否可以不设自动喷淋系统?

答:该建筑可以不设自喷系统。

16、“商规” 6.1.4条注2:当商业建筑形态修正系数K2采用0.40(0.60)时应按仓库危险等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表中K2=0.4(0.6)的场所有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此条规定水专业是否执行?

答:此类商场应根据所经营的物品,按仓库的类别设置自喷系统。大件家具、建材市场应设自喷系统;陶瓷市场、非机动车卖场可不设自喷系统。

17、电子厂房在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8米,小于12米,此时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5.0.1A条设计?若按第5.0.1A条设计,应采用哪一种适应场所?

答:1)电子厂房根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8.5.3条的规定,自喷系统喷水强度为8L/minm2 ,作用面积不小于160 m2 。2)净空高度大于8 m小于12 m的厂房,可参照“喷规”5.0.1A进行设计,但应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18、若中庭高度大于12米时,是否要设雨淋系统?

答:中庭高度大于12米、且满足“喷规” 4.2.5条中的条件时,可采用雨淋系统。但中庭可燃物不多,初期火灾蔓延速度慢,其消防系统可以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装置。

19、有的钢结构厂房其屋顶最高处净高大于12米,此时是否可以按保护钢屋架来设计?

答:保护屋顶钢结构采用自喷系统时,可以不受12 m的限制。但厂房本身要设自喷系统时,普通喷头不适用于净高大于12米的厂房。

20、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其喷水时间表格及文字说明均未明确,按第5.0.11条规定,是否应该是1小时?

答:按“喷规” 5.0.11条执行,火灾延续时间是1小时。

21、按规范不需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厂房,应业主要求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是否可以按业主要求来做?

答:可以参照相应标准或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

22、当卫生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m2时,若卫生间分成三格(洗脸盆浴盆区,大便器区,淋浴区),用玻璃隔断从吊顶下隔断,问是否每个单独隔间内均需设喷头?还是只有大于5m2的隔间才要做自

喷?

答:卫生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房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计算。卫生间面积或卫生功能隔断面积小于5 m2,可不设喷头。

23、“喷规”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规范5.0.1条规定值的1.3倍确定,那么在具体实施时是否消防水池的体积和消防泵的流量均要增大为1.3倍?

答:消防水池的容积和消防泵的流量按干式系统计算的实际流量确定,干式系统的流量应保证系统的作用面积为“喷规” 5.0.1条规定值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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