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配偶对担保之债是否承担责任—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合同纠纷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合同纠纷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
2014年3月11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不足,与于先生口头协议,向于先生借款43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刘先生向于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雷女士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先生没能如期归还借款。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雷女士及雷女士的丈夫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雷女士的配偶肖某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专业律师评析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雷女士的配偶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肖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雷女士的担保是为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于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肖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雷女士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雷女士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妻子的信用,也就认可了丈夫的信用 更不可以说丈夫和妻子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中雷女士的配偶肖某不应对卜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的配偶对担保之债是否承担责任—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合同纠纷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合同纠纷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
2014年3月11日,刘先生因资金周转不足,与于先生口头协议,向于先生借款43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刘先生向于先生出具了借条一份,雷女士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先生没能如期归还借款。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雷女士及雷女士的丈夫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雷女士的配偶肖某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责任。
专业律师评析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雷女士的配偶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肖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雷女士的担保是为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于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肖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雷女士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雷女士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妻子的信用,也就认可了丈夫的信用 更不可以说丈夫和妻子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中雷女士的配偶肖某不应对卜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