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经营范围.......................................1 注册资本.......................................1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1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4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5 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5 规章制度.......................................5 其他事项.......................................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依兰县愚公乡所在地。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销各种板材、木制品、木炭等批发、零售。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姓名刘福清(身分证字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10万元,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100%)。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 1 -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年度及长期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公司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计划;
4、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与设置附属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8、由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贷款
9、任免总经理人选,决定其报酬事项;
- 2 -
10、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构与高层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立;
11、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报酬;
12、核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聘用;
13、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与出售;
14、各项基金的提取;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需要由董事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向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 -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基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提取各项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依照有关法规制定,提请由执行董事核决后发放。
- 4 -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事宜,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与有关规定办理,分别在公司内部章程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争执。
第十章 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章程规定或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不再经营的;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股东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并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清算。公司若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内部组织架构与管理规章,内容包含:
1、经营管理制度;
- 5 -
2、职工守则;
3、薪资制度;
4、财务制度;
5、其它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壹式参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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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经营范围.......................................1 注册资本.......................................1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1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4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5 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5 规章制度.......................................5 其他事项.......................................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依兰县愚公乡所在地。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销各种板材、木制品、木炭等批发、零售。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姓名刘福清(身分证字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10万元,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100%)。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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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年度及长期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公司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计划;
4、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与设置附属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8、由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贷款
9、任免总经理人选,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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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构与高层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立;
11、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报酬;
12、核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聘用;
13、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与出售;
14、各项基金的提取;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需要由董事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向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 -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基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提取各项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依照有关法规制定,提请由执行董事核决后发放。
- 4 -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事宜,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与有关规定办理,分别在公司内部章程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争执。
第十章 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章程规定或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不再经营的;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股东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并依照有关法律进行清算。公司若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内部组织架构与管理规章,内容包含:
1、经营管理制度;
- 5 -
2、职工守则;
3、薪资制度;
4、财务制度;
5、其它必要的制度;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壹式参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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