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与税务检查中,可能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情形。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要明确对象、正确使用的文书、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查封扣押期限、走完相应程序解除查封扣押。

一、明确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场所、设施、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单位价值小的财物不在查封、扣押的之列。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使用查封、扣押的文书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需要下达决定书,并交付清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

此外,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时,还得开付收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依法需扣押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三、保管好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保管人包括税务机关、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四、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明确:“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等。《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4月第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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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与税务检查中,可能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情形。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要明确对象、正确使用的文书、查封扣押物的保管、查封扣押期限、走完相应程序解除查封扣押。

一、明确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场所、设施、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单位价值小的财物不在查封、扣押的之列。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使用查封、扣押的文书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需要下达决定书,并交付清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时,应当粘贴统一的封志,注明公历年、月、日,加盖公章。”

此外,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时,还得开付收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依法需扣押时,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三、保管好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保管人包括税务机关、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四、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明确:“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等。《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4月第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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