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一)文物、文物保护
1.文物
文物是指在我国境内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它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无论最初它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先进的还是落后的,乃至于它当时服务于革命的还是反革命的,都从不同侧面和领域揭示一定的历史现象,体现我国历代先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它的价值和作用是永恒的。人们可以对某一段历史作出不同的评价。但是,反映这段历史的文物的价值并不受人们对历史评价的影响,都是保护、研究和利用的对象。
2.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是指防止、限制和禁止对保护对象的威胁、干扰和破坏,保证保护对象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没有保护,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文物的生命尽可能无限延长,已达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利用文物进行研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物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千秋事业;是国家主权独立,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标志之一;是世代相传,不可中断的历史任务。
因此,文物保护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工作落到实处。
3.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保护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对日常的文物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全国文物工作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特别是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fl、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二)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布实施的,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进行审议修改。国家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第2号令发布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6号予以公布施行。《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进境出境、法律责任、附则共分8章80条。
本文转自:园林吧 http://www.yuanlin8.com/zonghe/text/2696.html
文物,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一)文物、文物保护
1.文物
文物是指在我国境内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它作为人类活动的实物遗存,无论最初它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先进的还是落后的,乃至于它当时服务于革命的还是反革命的,都从不同侧面和领域揭示一定的历史现象,体现我国历代先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它的价值和作用是永恒的。人们可以对某一段历史作出不同的评价。但是,反映这段历史的文物的价值并不受人们对历史评价的影响,都是保护、研究和利用的对象。
2.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是指防止、限制和禁止对保护对象的威胁、干扰和破坏,保证保护对象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没有保护,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文物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文物的生命尽可能无限延长,已达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利用文物进行研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文物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千秋事业;是国家主权独立,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标志之一;是世代相传,不可中断的历史任务。
因此,文物保护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工作落到实处。
3.文物保护的范围文物保护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对日常的文物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全国文物工作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特别是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fl、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二)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布实施的,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进行审议修改。国家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第2号令发布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6号予以公布施行。《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进境出境、法律责任、附则共分8章80条。
本文转自:园林吧 http://www.yuanlin8.com/zonghe/text/2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