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我国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摘 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现状进行阐述,并分

析比较国外先进立法例,建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下,增加管理层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承担独立责

任的规定,以更好保障地债权人权利。

【关键词】对外担保;债权人;管理层;独立责任

1.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现状

公司对外担保情形下,受到权益威胁和侵害的主体往往是担保债

权相对人、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前两者,在我国现

有的公司法体系制度下,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所牵涉的另一主体—

公司债权人,其利益往往最易受到公司在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承

担违规对外担保责任的侵害,尤其是无担保债权人。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信息不对称,对于公司

经营、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不知情状态使大

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不知情,更勿论公司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操纵下的秘密违规对外担保。

其次,依据“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有

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实际上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在股东出资

额以外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债权人,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情

况下。

由此可见,公司债权人在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了解较少的情况

下,承担较大的风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这方面,

我国立法一直采取法人承担完全责任态度,体现了我国目前现有的

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障的欠缺,需要我们深层探讨。

2.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具体制度构建

2.1理论依据

依据张民安先生的“公司企业主义理论”[1],董事或者高层管理

人员在日常的经营行为中,找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除非不能由自己的行为所左右,否则应该为债权人保留足够的财

产。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即是公司董事行为平衡点发生错位的表现

之一。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如果在经营状况较差或者即使良好但

担保数额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很可能陷入破

产状态,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因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管理

层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担任了侵犯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角色。

因此,从《公司法》立法宗旨出发,结合上述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

立法实践,今后在修订《公司法》时可以通过树立管理层责任理念,

要求管理层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给公司债权人带来较大风险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行为,一般均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决

议机关、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然而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不需要也不可能追究真正的幕后受益者。

首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的最直接操控者,在其明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况下,即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操控,仍存在自主选择空间。因

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实属应当。其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公司

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其内部利益关系复杂,公司债权人

为解除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寻求证据找出真正的

操控人。

2.2结合我国现状选择适用

上述国家虽然都提出董事等高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

不同国家做法还是略有不同。英国等大多数国家主张董事等管理层

人员应当同公司法人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国则适用管

理层的个人独立法律责任。两者不同在于,前者要求公司管理层与

公司法人一同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利益平衡点更

加偏向公司债权人,而后者要求管理层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则更加

注重维护公司法人的整体利益。

依据我国实践,在适度开放经营者的外部责任的前提下,采用要

求公司管理层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更为妥当:

首先,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能够保证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严

谨性。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内部机构,其所为均代表着公司,两者

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其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

承担,而不应由管理层人员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管理

层在任职中应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

维护了其他股东、职工的利益,也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可以避免过分加重管理层负担,

防止债权人滥诉。管理层的独立责任作为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例

外,适用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公司管理层

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背其义务时,才能成立,因此有利于管理

层减轻任职压力,减少债权人滥诉而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的问

题。

因而,引入管理层的独立责任作为对严格的法人承担完全责任的

补充,可能更加适宜我国的具体情况,既完善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

护,又避免了与传统理论和现有制度的冲突。

2.3具体适用

在判定管理层责任方面,应符合以下三方面要件:

2.3.1损害

公司违规进行对外担保,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或者即将造成

直接的个人损害。如果违规对外担保额并未对公司资产造成实际的

损害而影响到债权人期待债权的实现,公司债权人无权提出要求公

司管理层承担赔偿责任。

2.3.2过错

主观要件方面应要求管理层具有重大过错。在判定方面,可以借

用《法国商法典》的做法,运用可分过错原则来区分[2]。通过区

分管理层的公司职务过错和个人来认定是否追求公司管理层的个

人责任。只有对那些为了个人目的明显不属于公司职务经常执行的

过错,才能追究公司管理层的个人责任。

2.3.3因果联系

判定公司管理层的独立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证明公司债权人的

损害与公司管理层的过错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公司陷入破产

或者即将陷入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与公司管理层违规

对外担保的行为无因果关系,那么公司债权人就不能依据公司管理

层的违规对外担保行为认定公司管理层应当承担独立责任。

2.4其他方面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设立一个完备的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设计

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在提起追求责任主体方面,可以实行由债权人

提请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和债权人提起以公司管理层为被告的诉

讼双轨并行制。在责任性质方面,可以以民事责任为常态,刑事责

任为非常态。在债权人可以提出救济的时间来看,可以确定为在损

害已经发生或者可以预见即将发生时。

具体的实务操作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

3.结论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其由于自身发展需要,进行对

外担保。但由于股东和实际操纵人或者公司本身运营不当的问题,

在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问题频发,这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

大的威胁,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会使公司有关利益的牵涉人受到

重大损失。

而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立法保护的欠缺,其

利益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承担相应责任时无法受到较强的保护。对

比国外英美式的管理层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和法国式的管理层独立

赔偿责任制度,借鉴法国的管理层独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保护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适用中,要求债权人受到了实际损

害,依据可分过错原则分析表明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

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方可适用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

虽然在提起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性质、救济时间方面,管理层独立

责任制度设计还有待依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和实务操作进一步探

索,但在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

债权人权益承担相关责任制度的构建已势在必行。 [科]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商事法论

集,2000,(5):232.

[2]郑佳宁.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j].比较法研

究,2010,(6):55.

我国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摘 要】本文通过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现状进行阐述,并分

析比较国外先进立法例,建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下,增加管理层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承担独立责

任的规定,以更好保障地债权人权利。

【关键词】对外担保;债权人;管理层;独立责任

1.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现状

公司对外担保情形下,受到权益威胁和侵害的主体往往是担保债

权相对人、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前两者,在我国现

有的公司法体系制度下,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所牵涉的另一主体—

公司债权人,其利益往往最易受到公司在经营状况较差的情况下承

担违规对外担保责任的侵害,尤其是无担保债权人。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债权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信息不对称,对于公司

经营、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不知情状态使大

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不知情,更勿论公司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操纵下的秘密违规对外担保。

其次,依据“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有

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实际上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在股东出资

额以外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债权人,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情

况下。

由此可见,公司债权人在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了解较少的情况

下,承担较大的风险,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这方面,

我国立法一直采取法人承担完全责任态度,体现了我国目前现有的

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障的欠缺,需要我们深层探讨。

2.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具体制度构建

2.1理论依据

依据张民安先生的“公司企业主义理论”[1],董事或者高层管理

人员在日常的经营行为中,找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除非不能由自己的行为所左右,否则应该为债权人保留足够的财

产。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即是公司董事行为平衡点发生错位的表现

之一。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如果在经营状况较差或者即使良好但

担保数额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很可能陷入破

产状态,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因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管理

层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担任了侵犯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角色。

因此,从《公司法》立法宗旨出发,结合上述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

立法实践,今后在修订《公司法》时可以通过树立管理层责任理念,

要求管理层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给公司债权人带来较大风险的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行为,一般均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操纵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决

议机关、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然而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不需要也不可能追究真正的幕后受益者。

首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的最直接操控者,在其明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的情况下,即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操控,仍存在自主选择空间。因

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实属应当。其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公司

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其内部利益关系复杂,公司债权人

为解除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寻求证据找出真正的

操控人。

2.2结合我国现状选择适用

上述国家虽然都提出董事等高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

不同国家做法还是略有不同。英国等大多数国家主张董事等管理层

人员应当同公司法人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国则适用管

理层的个人独立法律责任。两者不同在于,前者要求公司管理层与

公司法人一同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利益平衡点更

加偏向公司债权人,而后者要求管理层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则更加

注重维护公司法人的整体利益。

依据我国实践,在适度开放经营者的外部责任的前提下,采用要

求公司管理层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更为妥当:

首先,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能够保证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严

谨性。公司管理层作为公司内部机构,其所为均代表着公司,两者

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其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

承担,而不应由管理层人员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管理

层在任职中应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

维护了其他股东、职工的利益,也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适用管理层的独立责任,可以避免过分加重管理层负担,

防止债权人滥诉。管理层的独立责任作为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例

外,适用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公司管理层

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背其义务时,才能成立,因此有利于管理

层减轻任职压力,减少债权人滥诉而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的问

题。

因而,引入管理层的独立责任作为对严格的法人承担完全责任的

补充,可能更加适宜我国的具体情况,既完善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

护,又避免了与传统理论和现有制度的冲突。

2.3具体适用

在判定管理层责任方面,应符合以下三方面要件:

2.3.1损害

公司违规进行对外担保,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或者即将造成

直接的个人损害。如果违规对外担保额并未对公司资产造成实际的

损害而影响到债权人期待债权的实现,公司债权人无权提出要求公

司管理层承担赔偿责任。

2.3.2过错

主观要件方面应要求管理层具有重大过错。在判定方面,可以借

用《法国商法典》的做法,运用可分过错原则来区分[2]。通过区

分管理层的公司职务过错和个人来认定是否追求公司管理层的个

人责任。只有对那些为了个人目的明显不属于公司职务经常执行的

过错,才能追究公司管理层的个人责任。

2.3.3因果联系

判定公司管理层的独立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证明公司债权人的

损害与公司管理层的过错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公司陷入破产

或者即将陷入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与公司管理层违规

对外担保的行为无因果关系,那么公司债权人就不能依据公司管理

层的违规对外担保行为认定公司管理层应当承担独立责任。

2.4其他方面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设立一个完备的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设计

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在提起追求责任主体方面,可以实行由债权人

提请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和债权人提起以公司管理层为被告的诉

讼双轨并行制。在责任性质方面,可以以民事责任为常态,刑事责

任为非常态。在债权人可以提出救济的时间来看,可以确定为在损

害已经发生或者可以预见即将发生时。

具体的实务操作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

3.结论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其由于自身发展需要,进行对

外担保。但由于股东和实际操纵人或者公司本身运营不当的问题,

在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问题频发,这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

大的威胁,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会使公司有关利益的牵涉人受到

重大损失。

而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立法保护的欠缺,其

利益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承担相应责任时无法受到较强的保护。对

比国外英美式的管理层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和法国式的管理层独立

赔偿责任制度,借鉴法国的管理层独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保护

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适用中,要求债权人受到了实际损

害,依据可分过错原则分析表明管理层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

债权人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方可适用管理层独立责任制度。

虽然在提起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性质、救济时间方面,管理层独立

责任制度设计还有待依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和实务操作进一步探

索,但在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加强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

债权人权益承担相关责任制度的构建已势在必行。 [科]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商事法论

集,2000,(5):232.

[2]郑佳宁.法国公司法中管理层对第三人的责任[j].比较法研

究,20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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