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推 进 依 法 诚 信 纳税 的思 考 黄 劲松 ( 湘潭大 学法学院 摘 要 : 中 对 怎 样 推 进 依 法诚 信 纳 税 谈 了 自己 的 见 解 。 文 关键词 : 信 诚 依法纳税 思 考 方 法 律 地 位 不平 等 的 局 面 。 目前 , 税 人 对 财 政 支 出 的决 策权 和 监 纳 督 权 ,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要 由 自己 选 出 的代 表 机 关 来 实 施 。 但 是 , 在 由 自 19 9 2年 起 至 今 ,税 收 宣 传 月 活 动 已连 续 开 展 2 O个 年 头 。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监 督 制 度 还 不 完 善 , 督 手 段 不 得 力 , 关 监 督 监 有 全 国税 收宣 传 月作 为税 收 宣传 固 定 形 式 , 为越 来 越 多 的人 们 所 熟 的 法 律 规 定 因缺 乏程 序 性 规定 而 使 原 则 规 定 不 能 落 到 实 处 ,监 督 也悉 , 法诚 信 纳 税 的观 念 正 逐 步 深 入 人 心 。但 也 应 该 看 到 , 实 现 依 基 本 上 是 流 于 形 式 , 未 达 到 实质 性 监 督 的 程 度 。 也 因 此 , 多 纳 依 要 远 许 法 诚信 纳 税 仅 靠税 务 机 关 以及 每 年一 次 的 税 收宣 传 月 活 动 是 不够 的 , 税 人 没 有 纳 税 “ 豪感 ” 反 而 感 觉 纳 税 “ 亏 ” 。 自 , 吃 了 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1 历 史 文 化 冲 击 . 3 从历史文化 的角度看 , 国历代王 朝在 制定法律 日 都较少考 我 寸, 虑 人 民 的 权 利 。 中国 几 千 年 的历 史 中 , 少 次 农 民 起 义 都 是 为 了反 多 从 经 济 上 看 , 国 的 财 富 集 中 在 少 数 富 人 手 里 , 多数 普 通 老 对统 治 者 的 苛 捐 杂 税 。 这 种 传 统 文 化背 景 下 , 人 往 往 把 税 收与 暴 中 大 使 百 姓 收 入 不 高 , 至 有 的连 基 本 的 温 饱 问 题 都 没 有 解 决 , 加 上 中 政联 系起 来 。老 百 姓 “ 生 ” 税 收就 有 一 种 逆 反 心理 。 放 前 , 甚 再 天 对 解 为推 国社 保 体 系 不 健 全 , 盖 面 不 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旦 涉 及 税 收 事 翻 旧 社 会 , 舆 论 宣 传 中 也往 往 把 税 收 解 释 为 剥 削 阶 级 对 劳 动 人 民 覆 一 在 宜 , 百 姓 首 先 考 虑 的 是 自 己 最 基 本 利 益 , 虑 的 是 如 何 尽 可 能 地 进 行 阶 级 压 迫 的 工 具 ,使 人 们 通 过 切 身 利 害 关 系 激 发 对 抗 情 绪 , 老 考 抗 积 累 财 富来 育 儿 防 老 , 不 是 主 动 纳 税 。 而 捐 抗 税 。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 , 当长 时 期 内 , 论 上 对 税 收 本质 和 性 质 相 理 12 纳 税 人 权 利 保 障 不够 . 的认 识 ,都 限于 是 国 家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的形 式 ; 是 从 政 治 上 看 , 期 以来 , 们 国 家 比 较 忽 视 对 纳 税 人 权 利 的 保 强 加 于 经 济 过 程 的 外 在 因 素 。 因而 , 公 民 的纳 税 意 识 中 , 直 把 税 长 我 在 一 护 , 多 强调 的 是 纳 税 人 的 义 务 , 有 树 立 和 宣 传 “ 家 要 给 纳 税 收 理 解 为 一 种 额 外 的 负 担 。 更 没 国 人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公 共 产 品 的 资 金 来 源 是 纳 税 人 ” 观 念 。 国 家 而 的 14 税 收 法 制 不健 全 . 给 人 的感 觉 是抽 象 的 、 洞 的 。《 法 》 也 只 规 定 了公 民 有 依 法 纳 空 宪 中 目前 , 们 国 家 尚 未 建 立 起 完 整 的税 收 法 制 , 收 立 法 比 较 落 我 税 11 缺 乏 牢 固 的 经 济 基 础 .与 是 税 的 义务 , 没 有 明确 纳 税 后 的 公 民将 享 有 怎 样 的杈 益 。 同 时 , 并 纳 后 ,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还 有 差 距 , 依 法诚 信 纳 税 存 在 问题 的 一 个 税 人 对 税 收 的 使 用 监 督 杈 难 以 实 现 。一 方面 , 国家 没 有 建 立 保 障纳 重 要 原 因。我 国 目前 共 有 2 0多 个 税 种 , 由国 家 立 法机 关制 定 的 税 但1 影 响 公 民依 法诚 信 纳税 的 因素 分 析 税 人 参 与 监 督 管 理 公 共 资 金 支 配 使 用 的 健 全 制 度 ; 一 方 面 , 税 种法只 有两个 , 个人所得税法》 《 另 纳 即《 和 企业所 得税法》 。在 程序法方 人 缺 乏参 与 对 公 共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意 识 , 这 样 政 府 便 成 了 单 面只有《 收征 管法》 税 。在整 个税法体 系中, 行政法规 占主导 , 如流转 纯 的税 收 征 收 和 支 配 使 用 权 力 的 拥 有 者 ,纳 税 人 便 成 为 单 纯 的 必 税 、 值 税 、 费 税 、 业 税 、 税 等 都 是 条例 , 至 没 有 一 部 统 率 各 增 消 营 关 甚 须 缴 纳 税 收 的 义 务 人 ,在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中也 就 自然 形 成 了征 纳 双 层 次 和 各 门 类 法律 法 规 的 税 收 基 本 法 ( 法 通 则 ) 在 老 百 姓 看 来 , 税 。 ( 接 第 2 3页 ) 上 0 规 定 , 要税 务 机 关预 先 判 断 其 是 否 已受 行 政 处 罚 。 需 22 2 明 确 纳 税 人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的 , 视 为 “ __ 不 不 23 完 善 涉嫌 偷 ( ) 案 件 的移 送 程 序 . 逃 税23 1 移 送 时 间 ..对 于 检 查 现 场 发 现 案情 重 大 , 能 需 要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 , 立 即 可 应 是 对 税 务 机 关 送 达偷 税 的 处 罚决 定 书后 ,纳 税 人 依 法 因偷 税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时 税 务 机 关 暂 停 有 关 工作 程 序 , 制作 处理 处罚 决 此 不 申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诉 讼 的 ,在 最 终 判定 其 是 否构 成 偷 税 的结 定 书 等 终 结 性 文 书 ,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终局 结论 后 , 务机 关依 据 该 结 等 税 果 出来 之 前 , 此 类案 件 应 暂 不 移 送 。 对 二是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不 以 论 对 案 件 定 性 , 缴 税 款 、 征 滞 纳 金 , 要 处罚 的 , 予 相 应 处罚 。 追 加 需 给 接 受处 罚 ” “ 受 处 罚 ” 或 未 一缴 纳 罚 款 为 前 提 ,即 使 纳 税 人 在 行政 复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没 有 缴 纳 对 于 没 有 需要 立 即移 送 情 形 的 偷 ( ) 案 件 , 务机 关 应 当按 照 正 逃 税 税 罚 款 , 不 得视 为 “ 接 受 处 罚 ” “ 处罚 ” 也 不 或 未 。 常 的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办理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行 完毕 后 , 移 送 司法 机 待 再223 明确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处 于 执 行 期 的 案件 暂 不移 送 _. 程 中的 案件 , 者 认 为暂 不 用 移 送 , 要 包 括 . 笔 主 纳 税 人 的 偷 税 行 为 已被确 认 , 处 在 规 定 的 执 行 期 的 。 但 纳税人 无力一次性缴纳罚款 , 务机 关根据《 政处罚 法》 税 行 第 五 十二 条 之 规 定 , 意其 分期 缴 纳 罚 款 的 , 同 在规 定 的缓 缴 期 限 内。 关。 按 照 “ 罚款 抵 罚 金 ” 的原 则 , 会 出 现 “ 事 二 罚 ” 不 一 的情 况 , 不会 增 行 政 处罚 , 不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3 2 司 法 机 关 转 交 逃 税 案件 ._纳 税 人 受处 罚 有 过 程 , 必然 要 有 合 理 的执 行 期 , 对于 处于 执 行 过 加 当事 人 的负 担 。 也 只 有 税 务机 关 先行 处罚 了 , 能 判断 是 否 “ 才 已受 对 于 司 法 机 关 未 立 案就 转 交税 务 部 门查 处 的案 件 ,即使 该 案 件 达 到 应 立 即移 送 司 法 机 关程 度 的案 件 ,也 应 做 出处 理 处 罚决 定 后 再 对 即使 不 是 因为 税 收 方 面原 因 因不 可 抗 力 , 或被 司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 取 限制 人 身 自 移 送 给 司 法 机 关 。 于 司 法 机 关 已立 案 , 采 由、 结资金、 封、 冻 查 扣押 财 产 等 保 全 或 强 制 措 施 的 , 而无 法缴 纳 罚 款 立 案 的 , 可只 根 据 需 要 向司 法 机 关 报 告 处理 处罚 情 况 , 也 不再 移 送 案 的。 件 , 少 双 方 的工 作 量 。 减 24 加 强 涉嫌 偷 ( ) 案 件 移 送 的 配 合 和监 督 . 逃 税224 明确 逃 税 额 比例 的 计 算 方 式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偷 税 抗 税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建 立 税 务 、 安 、 察 、 院 协 作 机 制 , 各 自职 发 挥 能作 用 的基 公 检 法 在要 搭 处理 互 动 的信 息 平 台 , 问题 的解 释 》 规 定 了偷 的计 算 方 式 ,但 一 方面 该 解 释 有 效 性 难 以确 础 上 , 充 分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建操 作 简 便 、 逃 税 定 , 一 方 面 , 计 算 方 式 也 不 十 分合 理 。 照 该 解 释 的 规定 , 税 的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 明 确 税 务机 关 与 公安 机 关 在 依 法 处理 涉嫌 偷 ( ) 另 该 按 偷 税 是 税 额 要 包 括 国 、 税 的各 税 种 , 部 分补 缴 的 税 款 要进 成 本 , 最 终 案 件 中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务 机 关 对 是 否 涉 嫌逃 税犯 罪 、 否应 该 移 送 地 而 其 司 法 机 关 把 握 不准 的 , 以 向公 安 机 关 、 察 机 关 咨询 。 于 重 大 、 可 检 对 复 偷税额又要重新计算 , 比较 复 杂 。 逃 税 可 沟 协调 解 决 疑 难 同 时 , 、 税 之 间信 息 交 换 尚 未完 全 畅 通 , 以掌 握 其 税 款 总 杂 的 偷 ( ) 案 件 线 索 ,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情 况 , 国 地 难 逃 税 逃 税 税 额 和 偷 税 总 额 。 考 虑 到 刑 法新 2 1条 对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有 比 例 的 问题 。建 立偷 ( ) 案 件 备 案 制 度 。对查 处 的偷 ( ) 案 件 , 务 机 0 既 限制 , 有 数 额 的 限 制 , 有 不 予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特 别 规 定 , 以只 关 应 定 期 向公 安 、检 察 机 关进 行 通 报 ,公 安 、检 察 机 关应 及 时 将 偷 又 且 可 ( ) 案 件 的 审查 处理 结 果 反 馈 税 务 机 关 。 逃 税 按单个税种计 算逃税税额和逃税 比例。 2 4 0 要 引 行 政 法 规就 是 政 策 , 策 就 意 味着 刚 性 差 , 易 变 。 这让 他 们 很 难 提 价 。 同 时 , 加 快 建 立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管理 制 度 , 入考 核 机 制 , 政 容 量 化评定标准 , 合考察 纳税人 的直接纳税信 用、 接纳税信 用、 综 间 高 对 税 法 的信 任 度 和遵 从度 。 15 失信 惩 罚 不 力 . 其 他 社 会诚 信 , 置 不 同 类 别 的 纳 税 信 用 等级 , 将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设 并 当 前 , 国纳 税 人 纳 税 意 识 不 强 , 利 益 驱 动 , 的 纳 税 人 总 千 评 定 、 是 否 依 法 纳 税 等 情 况 向社 会 公 告 ,使 偷 骗 税 者 失 去社 会信 我 受 有 方百计 打 税 收 的 主 意 。 由于 我 国正 处 在经 济 体 制 转 轨过 程 中 , 场 经 用 , 诚 信 纳 税 人 得 到社 会 的 广 泛 信 任 和 尊 重 , 市 让 为建 设 诚 信 纳 税 体 济 健康 发展 所 需 的 内 在 约 束机 制 不健 全 ,规 范 税 收秩 序 的约 束 机 制 系 , 造 公 开 、 平 的纳 税 环 境 创 建 新 机 制 。 营 公 和 监 督 机 制 也 不 健 全 , 收执 法 不 严 、 法 不 公 的 现 象还 存 在 , 致 税 执 导 24 尊 重 纳 税主 体 , 法 维 护纳 税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依 失 信 者 有机 可乘 。 如 果对 这 些 不 诚信 纳税 的纳 税人 没有 一 种 惩 罚 或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 是 纳 税 人 应 尽 的义 务 , 是 纳 税 人 享 有 国 家 既 也 制 约 的 机制 , 会助 长 失 信成 风。 就 提 供 各 项 保 障和 服 务 权 利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 纳 税 人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16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 基 石 。 税务 机 关 应 把 涉 税 事 宜 当作 征 、 双 方共 同 的 事 业来 对待 , 纳 当前社 会 道 德 观 念 有待 加 强 , 会 经 济秩 序 比较 混 乱 , 社 各种 唯 利 以真诚 的态度 , 过硬 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 从情感上、 心理 是 图 的坑 蒙拐 骗屡 禁 不止 。 实生 活 中缺 少信 用 , 乏诚 信 现 象 较 多 , 上 用 平 等 的心 态 服 务 纳 税 人 , 重纳 税 人 , 得 纳 税 人 的 理 解 和 信 现 缺 尊 赢 从 假 酒 、 烟 、 药到 假 学 历 、 发 票 、 帐 、 钞 票 : 金 融 诈 骗 、 假 假 假 假 假 从 逃 赖 。 要 提 高 税务 人 员素 质 , 高诚 信 服 务质 量 , 强税 收法 律 、 规 提 加 法 避 银 行 债 务 到偷 税 骗 税 等 等 失 信 、 法 、 规 现 象 , 仅 扰 乱 市 场 经 宣 传 , 足 用 好 税 收 政 策 , 大 限 度 减 少 纳 税 人 因过 错 而 受 到 “ 违 违 不 用 最 惩 济 秩 序 , 坏 商 品流 通 秩 序 , 坏 金 融 制度 , 破 破 同样 也 破 坏 了税 收制 度 , 罚 ” 。要 通 过 改 进 和 优 化 服 务 程 序 , 立 健 全 纳 税服 务 体 系 , 到 阳 建 做 给 诚信 纳 税 抹 了一层 阴影 。 想 在 社 会充 斥 着 企业 欠债 不 还 、 冒 伪 光 执 法 , 助 纳 税 人 掌 握 税 法 知 识 、 悉 办 税 流 程 , 极 营 造 良好 试 假 帮 熟 积 劣 商 品肆 虐 等 诚 信缺 失 问题 的环 境 下 ,纳 税 人 的诚 信 意 识 怎 么 可 能 的 税 收 环 境 。 要 为纳 税 人 提 供 低 成 本 、 高效 率 的上 诉 渠道 。可 设 立 风 景独 好 ? 专 门的 税 务 法 院 、税 务 审 判 厅 来 处理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纠 2 推进 依 法 诚 信 纳税 的建 议 纷 , 务 案 件 最 终 应 由法 院来 判 决 , 院 判 决 处 罚 多 少 就 是 多 少 , 税 法 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系统工程 ,应把依法波信纳税放到整 以保证纳税人的诉讼权。为此 , 应对《 行政许可法》 《 、 行政复议法》 、 个社 会 的诚 信 建设 中进 行 , 且 依 靠 全社 会 共 同 努 力完 成 。 并 《政 诉 讼 法 》 进行 修 改 。 行 等 21 完 善税 收 法 制 建设 , . 为诚 信 纳 税 提供 坚 实 的法 制 保 障 25 加 大 税务 稽 查 力度 , 失 信 者 付 出高 昂代 价 . 让 个完 备的税收法律体 系以及 由此建立的公平、 科学 、 法制化、 偷 税 者 作 为 经 济 人 ,其 产 生偷 税动 机 时是 会 考 虑 偷 税成 本 的 , 税 负合 理 的 税 收体 系 , 利 于 增 强 公 民对 税 收 的社 会认 同感 , 强公 会掂 量 外 界 约 束 力 的 强 弱 变 化 , 偷 税 所 得 与 被 查 处后 的受 罚 力度 有 增 在 民对 税 法 的 遵从 度 。 提 高 税 法 的规 格 和档 次 , 现在 的行 政 条例 及 之 间权 衡 利 弊 得 失 , 出偷 税 与 否 的行 为 选 择 。 当偷 税 行 为 获 利极 要 把 作 时上 升 为 法 律 , 强税 收 法 律 的 权威 性 、 增 稳定 性 。 快 制定 颁 布 《 收 大 , 处 罚 风 险极 小 时 , 税人 便 会 铤 而 走 险 , 弃诚 信 纳 税 ; 反 , 尽 税 而 纳 放 相 使偷 税 成 本 大 于 诚 信 纳 税成 本 时 , 纳 则 基本法》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税制要素 . , 对各级政府 、 各级税务机 关的 当 纳税 人 失 信 而 受 到 惩 罚 , 税 收 管理 职 能要 明 确 加 以 法定 , 除纳 税 人 钻 “ 情 ”税 法 漏 洞 的心 税 人 不 敢 也 不愿 意 选 择 税 收 失信 行 为。目前 我 国一 些 行业 还 存在 较 消 人 、 多偷 逃 骗 税 行 为 , 税人 的偷 税 成 本还 很 低 。因此 , 务机 关 要 进一 纳 税 理, 为纳 税 人诚 信纳 税 创 造 公 平 的社 会 环 境 。 一22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建设 , 养 公 民诚 信 纳 税 意 识 . 培 步 加 大稽 查 力度 , 过 严 厉 打 击 偷逃 骗 税 等 涉 税 违 法行 为 , 成 对 通 形 诚 信 是 一 种 自律 和 他 律 的 辩 证 统 一 , 使 在 高 度 法 制 化 、 范 偷 逃 骗 税 活 动 的 强 大 威慑 ,提 高税 收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违 约成 本 , 即 规 让 化 的 现 代 社 会 , 果 人 们 的 道 德 水 平 不 高 , 律 再 多 再 严 , 起 不 纳 税 人 自觉依 法 诚 信 纳 税 。 如 法 也 到 威 慑 作 用 而 形 同虚 设 。自律 是 道 德 心 的 驱 动 。法 律 的 实 施 离 不开 26 建 立健 全 纳 税 人 参 与 监 督 财 政 支 出机 制 , 高公 民纳 税 自 . 提 公 民 由道 德 的 自律 而 产 生 的 自觉 ,税 收 能 否 得 以 实 现 税 法 的 保证 豪 感 税收凝 结着共和 国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血汗, 政府决策者必须慎 绝不可少 , 但是道德的理性在税收行为 的实现过程 中更显重要。法 重 地 安 排 使 用 好 每 一 分钱 ,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的 透 明度 , 接 受 纳 提 并 律的强 制作 用与道德 的规范 作用正是诚 信纳税他律 与 自律的统 一 体。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 , 强对社会 主义的道德建 设 , 加 对 税人的监督 。当前 , 在增强人民代表 大会 的财政预算决策权和对财 于公 民诚信纳 税意识 的培养 , 营造一 种氛 围 , 陶一种 思想 , 应 熏 塑 政 支 出预 算 执 行 的监 督 职 能 的 同 时 , 充分 体 现 人 民 民 主监 督 的功 要 种道 义形 象 , 对社会 起到一种 感召作 用 , 从而使 纳税人 将 国家、 能 作 用 , 重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的监 督 权 , 上 到 下都 要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尊 从 集 体 、 身 的 利 益 相 统 一 , 心 底 里 认 同 纳 税 , 才是 我 们 追 求 诚 财 政 民主 监 督 机 制 , 自 从 这 使纳 税 人 不仅 真 正 拥 有 对 各 级 人 大财 政 预 算 决 信 纳 税 的 终 极 目标 。 策 的监 督 权 , 且 真 正拥 有对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执行 财政 支 出 预 算 而 23 建立信用制度 , . 完善诚信纳税约束机制 的监 督 杈 。 纳 税 人 对 财 政 支 出 的监 督 , 要 是通 过批 评 、 主 建议 、 举 检 当前 ,应 加 快 建 立 个 人 信 用 制度 。 要 借鉴 国 外 的 有 益经 验 , 揭 发 、 告 等 形 式进 行 的 。 为此 , 开辟 多种 监 督 途 径 , 用 多 种 监 为 控 要 利 每 位 公 民建 立 信 用 记 录 资 料 库 ,如 果 在 经 济 活 动 尤 其 是 诚 信 纳 税 督形式 , 制定相 应的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则 , 以保 障纳税 人的民主监 方 面 有 不 良 的记 录 , 人 在 经 济 上 、 誉 上 就 要 付 出 得 不 偿 失 的 代 督权 利 能 够 落 到 实 处。 个 声 一来稿 需 知 : 1 来 稿 确 保 不 一稿 多 投 、 涉 及 保密 、 名 无 争 议 。请 作 者 自留底 稿 , 不退 稿 。 、 不 署 恕 2 编 辑 部 对来 稿 有 删 修 权 , 同 意删 修 的 稿件 请 在 来 稿 中声 明 。稿 件 刊 登 后 , 当期 杂 志一 册 , 、 不 赠 以供 用途 。 3 本 刊 常 年征 稿 , 、 所有 文稿 均 在 一周 左 右 时 间做 出处理 。欢 迎 广 大经 济 界 、 管理 界 、 科技 界 、 论 界工 作 者推 荐 、 理 自荐 。 4 论 文下 方要 注 明 作 者 的 详 细通 讯 地 址 [ : ×省 X X市 ( 、 ) 、 例 X 区 县 X X路 X X号 X X学校 X X收 ]联 系 电话 ( 、 固定 电 话、 移动 电话 )邮 编 、 、 邮箱 及 QQ, 以便 我 们 能够 及 时 快 捷地 与 您 取得 联 系。 投 稿 方 式 : 、 稿 专 用 邮箱 : — J 6 . OM 1投 GL K @1 3C 投 稿 地 址 : 家庄 槐 安 西 路 8 石 8号卓 达 玫 瑰 园物 业 楼 A 0 室 51 2 本 刊 网站 投稿 : 、 WWW . L K . G — JCOM 电话 : 3 — 3 9 9 9 0 1 89 34 12 05
关 于 推 进 依 法 诚 信 纳税 的思 考 黄 劲松 ( 湘潭大 学法学院 摘 要 : 中 对 怎 样 推 进 依 法诚 信 纳 税 谈 了 自己 的 见 解 。 文 关键词 : 信 诚 依法纳税 思 考 方 法 律 地 位 不平 等 的 局 面 。 目前 , 税 人 对 财 政 支 出 的决 策权 和 监 纳 督 权 ,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要 由 自己 选 出 的代 表 机 关 来 实 施 。 但 是 , 在 由 自 19 9 2年 起 至 今 ,税 收 宣 传 月 活 动 已连 续 开 展 2 O个 年 头 。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监 督 制 度 还 不 完 善 , 督 手 段 不 得 力 , 关 监 督 监 有 全 国税 收宣 传 月作 为税 收 宣传 固 定 形 式 , 为越 来 越 多 的人 们 所 熟 的 法 律 规 定 因缺 乏程 序 性 规定 而 使 原 则 规 定 不 能 落 到 实 处 ,监 督 也悉 , 法诚 信 纳 税 的观 念 正 逐 步 深 入 人 心 。但 也 应 该 看 到 , 实 现 依 基 本 上 是 流 于 形 式 , 未 达 到 实质 性 监 督 的 程 度 。 也 因 此 , 多 纳 依 要 远 许 法 诚信 纳 税 仅 靠税 务 机 关 以及 每 年一 次 的 税 收宣 传 月 活 动 是 不够 的 , 税 人 没 有 纳 税 “ 豪感 ” 反 而 感 觉 纳 税 “ 亏 ” 。 自 , 吃 了 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1 历 史 文 化 冲 击 . 3 从历史文化 的角度看 , 国历代王 朝在 制定法律 日 都较少考 我 寸, 虑 人 民 的 权 利 。 中国 几 千 年 的历 史 中 , 少 次 农 民 起 义 都 是 为 了反 多 从 经 济 上 看 , 国 的 财 富 集 中 在 少 数 富 人 手 里 , 多数 普 通 老 对统 治 者 的 苛 捐 杂 税 。 这 种 传 统 文 化背 景 下 , 人 往 往 把 税 收与 暴 中 大 使 百 姓 收 入 不 高 , 至 有 的连 基 本 的 温 饱 问 题 都 没 有 解 决 , 加 上 中 政联 系起 来 。老 百 姓 “ 生 ” 税 收就 有 一 种 逆 反 心理 。 放 前 , 甚 再 天 对 解 为推 国社 保 体 系 不 健 全 , 盖 面 不 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旦 涉 及 税 收 事 翻 旧 社 会 , 舆 论 宣 传 中 也往 往 把 税 收 解 释 为 剥 削 阶 级 对 劳 动 人 民 覆 一 在 宜 , 百 姓 首 先 考 虑 的 是 自 己 最 基 本 利 益 , 虑 的 是 如 何 尽 可 能 地 进 行 阶 级 压 迫 的 工 具 ,使 人 们 通 过 切 身 利 害 关 系 激 发 对 抗 情 绪 , 老 考 抗 积 累 财 富来 育 儿 防 老 , 不 是 主 动 纳 税 。 而 捐 抗 税 。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 , 当长 时 期 内 , 论 上 对 税 收 本质 和 性 质 相 理 12 纳 税 人 权 利 保 障 不够 . 的认 识 ,都 限于 是 国 家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的形 式 ; 是 从 政 治 上 看 , 期 以来 , 们 国 家 比 较 忽 视 对 纳 税 人 权 利 的 保 强 加 于 经 济 过 程 的 外 在 因 素 。 因而 , 公 民 的纳 税 意 识 中 , 直 把 税 长 我 在 一 护 , 多 强调 的 是 纳 税 人 的 义 务 , 有 树 立 和 宣 传 “ 家 要 给 纳 税 收 理 解 为 一 种 额 外 的 负 担 。 更 没 国 人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 公 共 产 品 的 资 金 来 源 是 纳 税 人 ” 观 念 。 国 家 而 的 14 税 收 法 制 不健 全 . 给 人 的感 觉 是抽 象 的 、 洞 的 。《 法 》 也 只 规 定 了公 民 有 依 法 纳 空 宪 中 目前 , 们 国 家 尚 未 建 立 起 完 整 的税 收 法 制 , 收 立 法 比 较 落 我 税 11 缺 乏 牢 固 的 经 济 基 础 .与 是 税 的 义务 , 没 有 明确 纳 税 后 的 公 民将 享 有 怎 样 的杈 益 。 同 时 , 并 纳 后 ,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还 有 差 距 , 依 法诚 信 纳 税 存 在 问题 的 一 个 税 人 对 税 收 的 使 用 监 督 杈 难 以 实 现 。一 方面 , 国家 没 有 建 立 保 障纳 重 要 原 因。我 国 目前 共 有 2 0多 个 税 种 , 由国 家 立 法机 关制 定 的 税 但1 影 响 公 民依 法诚 信 纳税 的 因素 分 析 税 人 参 与 监 督 管 理 公 共 资 金 支 配 使 用 的 健 全 制 度 ; 一 方 面 , 税 种法只 有两个 , 个人所得税法》 《 另 纳 即《 和 企业所 得税法》 。在 程序法方 人 缺 乏参 与 对 公 共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意 识 , 这 样 政 府 便 成 了 单 面只有《 收征 管法》 税 。在整 个税法体 系中, 行政法规 占主导 , 如流转 纯 的税 收 征 收 和 支 配 使 用 权 力 的 拥 有 者 ,纳 税 人 便 成 为 单 纯 的 必 税 、 值 税 、 费 税 、 业 税 、 税 等 都 是 条例 , 至 没 有 一 部 统 率 各 增 消 营 关 甚 须 缴 纳 税 收 的 义 务 人 ,在 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中也 就 自然 形 成 了征 纳 双 层 次 和 各 门 类 法律 法 规 的 税 收 基 本 法 ( 法 通 则 ) 在 老 百 姓 看 来 , 税 。 ( 接 第 2 3页 ) 上 0 规 定 , 要税 务 机 关预 先 判 断 其 是 否 已受 行 政 处 罚 。 需 22 2 明 确 纳 税 人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的 , 视 为 “ __ 不 不 23 完 善 涉嫌 偷 ( ) 案 件 的移 送 程 序 . 逃 税23 1 移 送 时 间 ..对 于 检 查 现 场 发 现 案情 重 大 , 能 需 要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 , 立 即 可 应 是 对 税 务 机 关 送 达偷 税 的 处 罚决 定 书后 ,纳 税 人 依 法 因偷 税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时 税 务 机 关 暂 停 有 关 工作 程 序 , 制作 处理 处罚 决 此 不 申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诉 讼 的 ,在 最 终 判定 其 是 否构 成 偷 税 的结 定 书 等 终 结 性 文 书 , 司 法 机 关 做 出 终局 结论 后 , 务机 关依 据 该 结 等 税 果 出来 之 前 , 此 类案 件 应 暂 不 移 送 。 对 二是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不 以 论 对 案 件 定 性 , 缴 税 款 、 征 滞 纳 金 , 要 处罚 的 , 予 相 应 处罚 。 追 加 需 给 接 受处 罚 ” “ 受 处 罚 ” 或 未 一缴 纳 罚 款 为 前 提 ,即 使 纳 税 人 在 行政 复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没 有 缴 纳 对 于 没 有 需要 立 即移 送 情 形 的 偷 ( ) 案 件 , 务机 关 应 当按 照 正 逃 税 税 罚 款 , 不 得视 为 “ 接 受 处 罚 ” “ 处罚 ” 也 不 或 未 。 常 的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办理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行 完毕 后 , 移 送 司法 机 待 再223 明确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处 于 执 行 期 的 案件 暂 不移 送 _. 程 中的 案件 , 者 认 为暂 不 用 移 送 , 要 包 括 . 笔 主 纳 税 人 的 偷 税 行 为 已被确 认 , 处 在 规 定 的 执 行 期 的 。 但 纳税人 无力一次性缴纳罚款 , 务机 关根据《 政处罚 法》 税 行 第 五 十二 条 之 规 定 , 意其 分期 缴 纳 罚 款 的 , 同 在规 定 的缓 缴 期 限 内。 关。 按 照 “ 罚款 抵 罚 金 ” 的原 则 , 会 出 现 “ 事 二 罚 ” 不 一 的情 况 , 不会 增 行 政 处罚 , 不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3 2 司 法 机 关 转 交 逃 税 案件 ._纳 税 人 受处 罚 有 过 程 , 必然 要 有 合 理 的执 行 期 , 对于 处于 执 行 过 加 当事 人 的负 担 。 也 只 有 税 务机 关 先行 处罚 了 , 能 判断 是 否 “ 才 已受 对 于 司 法 机 关 未 立 案就 转 交税 务 部 门查 处 的案 件 ,即使 该 案 件 达 到 应 立 即移 送 司 法 机 关程 度 的案 件 ,也 应 做 出处 理 处 罚决 定 后 再 对 即使 不 是 因为 税 收 方 面原 因 因不 可 抗 力 , 或被 司法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 取 限制 人 身 自 移 送 给 司 法 机 关 。 于 司 法 机 关 已立 案 , 采 由、 结资金、 封、 冻 查 扣押 财 产 等 保 全 或 强 制 措 施 的 , 而无 法缴 纳 罚 款 立 案 的 , 可只 根 据 需 要 向司 法 机 关 报 告 处理 处罚 情 况 , 也 不再 移 送 案 的。 件 , 少 双 方 的工 作 量 。 减 24 加 强 涉嫌 偷 ( ) 案 件 移 送 的 配 合 和监 督 . 逃 税224 明确 逃 税 额 比例 的 计 算 方 式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 偷 税 抗 税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建 立 税 务 、 安 、 察 、 院 协 作 机 制 , 各 自职 发 挥 能作 用 的基 公 检 法 在要 搭 处理 互 动 的信 息 平 台 , 问题 的解 释 》 规 定 了偷 的计 算 方 式 ,但 一 方面 该 解 释 有 效 性 难 以确 础 上 , 充 分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建操 作 简 便 、 逃 税 定 , 一 方 面 , 计 算 方 式 也 不 十 分合 理 。 照 该 解 释 的 规定 , 税 的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 明 确 税 务机 关 与 公安 机 关 在 依 法 处理 涉嫌 偷 ( ) 另 该 按 偷 税 是 税 额 要 包 括 国 、 税 的各 税 种 , 部 分补 缴 的 税 款 要进 成 本 , 最 终 案 件 中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务 机 关 对 是 否 涉 嫌逃 税犯 罪 、 否应 该 移 送 地 而 其 司 法 机 关 把 握 不准 的 , 以 向公 安 机 关 、 察 机 关 咨询 。 于 重 大 、 可 检 对 复 偷税额又要重新计算 , 比较 复 杂 。 逃 税 可 沟 协调 解 决 疑 难 同 时 , 、 税 之 间信 息 交 换 尚 未完 全 畅 通 , 以掌 握 其 税 款 总 杂 的 偷 ( ) 案 件 线 索 ,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情 况 , 国 地 难 逃 税 逃 税 税 额 和 偷 税 总 额 。 考 虑 到 刑 法新 2 1条 对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有 比 例 的 问题 。建 立偷 ( ) 案 件 备 案 制 度 。对查 处 的偷 ( ) 案 件 , 务 机 0 既 限制 , 有 数 额 的 限 制 , 有 不 予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的特 别 规 定 , 以只 关 应 定 期 向公 安 、检 察 机 关进 行 通 报 ,公 安 、检 察 机 关应 及 时 将 偷 又 且 可 ( ) 案 件 的 审查 处理 结 果 反 馈 税 务 机 关 。 逃 税 按单个税种计 算逃税税额和逃税 比例。 2 4 0 要 引 行 政 法 规就 是 政 策 , 策 就 意 味着 刚 性 差 , 易 变 。 这让 他 们 很 难 提 价 。 同 时 , 加 快 建 立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管理 制 度 , 入考 核 机 制 , 政 容 量 化评定标准 , 合考察 纳税人 的直接纳税信 用、 接纳税信 用、 综 间 高 对 税 法 的信 任 度 和遵 从度 。 15 失信 惩 罚 不 力 . 其 他 社 会诚 信 , 置 不 同 类 别 的 纳 税 信 用 等级 , 将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设 并 当 前 , 国纳 税 人 纳 税 意 识 不 强 , 利 益 驱 动 , 的 纳 税 人 总 千 评 定 、 是 否 依 法 纳 税 等 情 况 向社 会 公 告 ,使 偷 骗 税 者 失 去社 会信 我 受 有 方百计 打 税 收 的 主 意 。 由于 我 国正 处 在经 济 体 制 转 轨过 程 中 , 场 经 用 , 诚 信 纳 税 人 得 到社 会 的 广 泛 信 任 和 尊 重 , 市 让 为建 设 诚 信 纳 税 体 济 健康 发展 所 需 的 内 在 约 束机 制 不健 全 ,规 范 税 收秩 序 的约 束 机 制 系 , 造 公 开 、 平 的纳 税 环 境 创 建 新 机 制 。 营 公 和 监 督 机 制 也 不 健 全 , 收执 法 不 严 、 法 不 公 的 现 象还 存 在 , 致 税 执 导 24 尊 重 纳 税主 体 , 法 维 护纳 税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依 失 信 者 有机 可乘 。 如 果对 这 些 不 诚信 纳税 的纳 税人 没有 一 种 惩 罚 或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 是 纳 税 人 应 尽 的义 务 , 是 纳 税 人 享 有 国 家 既 也 制 约 的 机制 , 会助 长 失 信成 风。 就 提 供 各 项 保 障和 服 务 权 利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是 纳 税 人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16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 基 石 。 税务 机 关 应 把 涉 税 事 宜 当作 征 、 双 方共 同 的 事 业来 对待 , 纳 当前社 会 道 德 观 念 有待 加 强 , 会 经 济秩 序 比较 混 乱 , 社 各种 唯 利 以真诚 的态度 , 过硬 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 从情感上、 心理 是 图 的坑 蒙拐 骗屡 禁 不止 。 实生 活 中缺 少信 用 , 乏诚 信 现 象 较 多 , 上 用 平 等 的心 态 服 务 纳 税 人 , 重纳 税 人 , 得 纳 税 人 的 理 解 和 信 现 缺 尊 赢 从 假 酒 、 烟 、 药到 假 学 历 、 发 票 、 帐 、 钞 票 : 金 融 诈 骗 、 假 假 假 假 假 从 逃 赖 。 要 提 高 税务 人 员素 质 , 高诚 信 服 务质 量 , 强税 收法 律 、 规 提 加 法 避 银 行 债 务 到偷 税 骗 税 等 等 失 信 、 法 、 规 现 象 , 仅 扰 乱 市 场 经 宣 传 , 足 用 好 税 收 政 策 , 大 限 度 减 少 纳 税 人 因过 错 而 受 到 “ 违 违 不 用 最 惩 济 秩 序 , 坏 商 品流 通 秩 序 , 坏 金 融 制度 , 破 破 同样 也 破 坏 了税 收制 度 , 罚 ” 。要 通 过 改 进 和 优 化 服 务 程 序 , 立 健 全 纳 税服 务 体 系 , 到 阳 建 做 给 诚信 纳 税 抹 了一层 阴影 。 想 在 社 会充 斥 着 企业 欠债 不 还 、 冒 伪 光 执 法 , 助 纳 税 人 掌 握 税 法 知 识 、 悉 办 税 流 程 , 极 营 造 良好 试 假 帮 熟 积 劣 商 品肆 虐 等 诚 信缺 失 问题 的环 境 下 ,纳 税 人 的诚 信 意 识 怎 么 可 能 的 税 收 环 境 。 要 为纳 税 人 提 供 低 成 本 、 高效 率 的上 诉 渠道 。可 设 立 风 景独 好 ? 专 门的 税 务 法 院 、税 务 审 判 厅 来 处理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纠 2 推进 依 法 诚 信 纳税 的建 议 纷 , 务 案 件 最 终 应 由法 院来 判 决 , 院 判 决 处 罚 多 少 就 是 多 少 , 税 法 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是一个系统工程 ,应把依法波信纳税放到整 以保证纳税人的诉讼权。为此 , 应对《 行政许可法》 《 、 行政复议法》 、 个社 会 的诚 信 建设 中进 行 , 且 依 靠 全社 会 共 同 努 力完 成 。 并 《政 诉 讼 法 》 进行 修 改 。 行 等 21 完 善税 收 法 制 建设 , . 为诚 信 纳 税 提供 坚 实 的法 制 保 障 25 加 大 税务 稽 查 力度 , 失 信 者 付 出高 昂代 价 . 让 个完 备的税收法律体 系以及 由此建立的公平、 科学 、 法制化、 偷 税 者 作 为 经 济 人 ,其 产 生偷 税动 机 时是 会 考 虑 偷 税成 本 的 , 税 负合 理 的 税 收体 系 , 利 于 增 强 公 民对 税 收 的社 会认 同感 , 强公 会掂 量 外 界 约 束 力 的 强 弱 变 化 , 偷 税 所 得 与 被 查 处后 的受 罚 力度 有 增 在 民对 税 法 的 遵从 度 。 提 高 税 法 的规 格 和档 次 , 现在 的行 政 条例 及 之 间权 衡 利 弊 得 失 , 出偷 税 与 否 的行 为 选 择 。 当偷 税 行 为 获 利极 要 把 作 时上 升 为 法 律 , 强税 收 法 律 的 权威 性 、 增 稳定 性 。 快 制定 颁 布 《 收 大 , 处 罚 风 险极 小 时 , 税人 便 会 铤 而 走 险 , 弃诚 信 纳 税 ; 反 , 尽 税 而 纳 放 相 使偷 税 成 本 大 于 诚 信 纳 税成 本 时 , 纳 则 基本法》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税制要素 . , 对各级政府 、 各级税务机 关的 当 纳税 人 失 信 而 受 到 惩 罚 , 税 收 管理 职 能要 明 确 加 以 法定 , 除纳 税 人 钻 “ 情 ”税 法 漏 洞 的心 税 人 不 敢 也 不愿 意 选 择 税 收 失信 行 为。目前 我 国一 些 行业 还 存在 较 消 人 、 多偷 逃 骗 税 行 为 , 税人 的偷 税 成 本还 很 低 。因此 , 务机 关 要 进一 纳 税 理, 为纳 税 人诚 信纳 税 创 造 公 平 的社 会 环 境 。 一22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建设 , 养 公 民诚 信 纳 税 意 识 . 培 步 加 大稽 查 力度 , 过 严 厉 打 击 偷逃 骗 税 等 涉 税 违 法行 为 , 成 对 通 形 诚 信 是 一 种 自律 和 他 律 的 辩 证 统 一 , 使 在 高 度 法 制 化 、 范 偷 逃 骗 税 活 动 的 强 大 威慑 ,提 高税 收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违 约成 本 , 即 规 让 化 的 现 代 社 会 , 果 人 们 的 道 德 水 平 不 高 , 律 再 多 再 严 , 起 不 纳 税 人 自觉依 法 诚 信 纳 税 。 如 法 也 到 威 慑 作 用 而 形 同虚 设 。自律 是 道 德 心 的 驱 动 。法 律 的 实 施 离 不开 26 建 立健 全 纳 税 人 参 与 监 督 财 政 支 出机 制 , 高公 民纳 税 自 . 提 公 民 由道 德 的 自律 而 产 生 的 自觉 ,税 收 能 否 得 以 实 现 税 法 的 保证 豪 感 税收凝 结着共和 国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血汗, 政府决策者必须慎 绝不可少 , 但是道德的理性在税收行为 的实现过程 中更显重要。法 重 地 安 排 使 用 好 每 一 分钱 ,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的 透 明度 , 接 受 纳 提 并 律的强 制作 用与道德 的规范 作用正是诚 信纳税他律 与 自律的统 一 体。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 , 强对社会 主义的道德建 设 , 加 对 税人的监督 。当前 , 在增强人民代表 大会 的财政预算决策权和对财 于公 民诚信纳 税意识 的培养 , 营造一 种氛 围 , 陶一种 思想 , 应 熏 塑 政 支 出预 算 执 行 的监 督 职 能 的 同 时 , 充分 体 现 人 民 民 主监 督 的功 要 种道 义形 象 , 对社会 起到一种 感召作 用 , 从而使 纳税人 将 国家、 能 作 用 , 重 和 保 障 纳 税 人 的监 督 权 , 上 到 下都 要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尊 从 集 体 、 身 的 利 益 相 统 一 , 心 底 里 认 同 纳 税 , 才是 我 们 追 求 诚 财 政 民主 监 督 机 制 , 自 从 这 使纳 税 人 不仅 真 正 拥 有 对 各 级 人 大财 政 预 算 决 信 纳 税 的 终 极 目标 。 策 的监 督 权 , 且 真 正拥 有对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执行 财政 支 出 预 算 而 23 建立信用制度 , . 完善诚信纳税约束机制 的监 督 杈 。 纳 税 人 对 财 政 支 出 的监 督 , 要 是通 过批 评 、 主 建议 、 举 检 当前 ,应 加 快 建 立 个 人 信 用 制度 。 要 借鉴 国 外 的 有 益经 验 , 揭 发 、 告 等 形 式进 行 的 。 为此 , 开辟 多种 监 督 途 径 , 用 多 种 监 为 控 要 利 每 位 公 民建 立 信 用 记 录 资 料 库 ,如 果 在 经 济 活 动 尤 其 是 诚 信 纳 税 督形式 , 制定相 应的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则 , 以保 障纳税 人的民主监 方 面 有 不 良 的记 录 , 人 在 经 济 上 、 誉 上 就 要 付 出 得 不 偿 失 的 代 督权 利 能 够 落 到 实 处。 个 声 一来稿 需 知 : 1 来 稿 确 保 不 一稿 多 投 、 涉 及 保密 、 名 无 争 议 。请 作 者 自留底 稿 , 不退 稿 。 、 不 署 恕 2 编 辑 部 对来 稿 有 删 修 权 , 同 意删 修 的 稿件 请 在 来 稿 中声 明 。稿 件 刊 登 后 , 当期 杂 志一 册 , 、 不 赠 以供 用途 。 3 本 刊 常 年征 稿 , 、 所有 文稿 均 在 一周 左 右 时 间做 出处理 。欢 迎 广 大经 济 界 、 管理 界 、 科技 界 、 论 界工 作 者推 荐 、 理 自荐 。 4 论 文下 方要 注 明 作 者 的 详 细通 讯 地 址 [ : ×省 X X市 ( 、 ) 、 例 X 区 县 X X路 X X号 X X学校 X X收 ]联 系 电话 ( 、 固定 电 话、 移动 电话 )邮 编 、 、 邮箱 及 QQ, 以便 我 们 能够 及 时 快 捷地 与 您 取得 联 系。 投 稿 方 式 : 、 稿 专 用 邮箱 : — J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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