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处、安监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处、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 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安全事故的分类。

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处件失灵毁 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

的单台机械设备 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第六条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监处。

(1)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2)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3)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安监处协同生产处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安监处,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监处处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2)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

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3)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4)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5)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安监处处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安监处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2)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安监处处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省、市、县安监局主管部门。

(3)安监处会同生产处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4)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5)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119报火警。

(6)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7)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8)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9)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监处处长签字。

第四章 责任纪律

第七条 接到应急通知后,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第八条 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第九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第十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第十一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所有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本制度由安监处负责解释。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处、安监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处、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 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安全事故的分类。

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处件失灵毁 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

的单台机械设备 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第六条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监处。

(1)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2)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3)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安监处协同生产处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安监处,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监处处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2)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

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3)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4)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5)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安监处处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安监处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2)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安监处处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省、市、县安监局主管部门。

(3)安监处会同生产处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4)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5)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119报火警。

(6)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7)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8)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9)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监处处长签字。

第四章 责任纪律

第七条 接到应急通知后,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第八条 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第九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第十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第十一条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所有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本制度由安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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