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资格预审

第三讲 招投标资格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集中招标采购程序提出了“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求。这里所说的“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后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药品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以低价中标,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都规定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能力、资信状况、业绩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投标人能够以良好的状态投标并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

资格审查一般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不要求进行资格后审,是因为通过资格预审在投标开始前剔除不适合于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人的投标人,可以减少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工作量,避免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如果进行资格后审,将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剔除出去,会大量增加投标人的无效劳动,也会给评标、定标带来困难。

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品种的类别和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等。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一是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获得参与投标竞争的资格;对不合格者予以剔除,经办机构不得对其发售招标文件。二是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分别进行审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为资格预审,对预审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不合格者予以剔除。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的审查既是资格预审,也是评审和比较。只有通过评审和比较筛选出来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在招标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和中标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中标人,必须将中标品种委托给通过了资格预审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情况(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

其他奖惩情况

3.1)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或者延后投标截止日;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也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不超过50万);

3)正确,截止之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出中标通知到签定合同,时间为30天。合同谈判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

二、申请书附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申请人自我评分表

3、投标人一般情况

4、投标申请人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5、投标申请人文明标化工地获奖情况

6.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已完工及在建主要工程一览表

6.2、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

7.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7.2、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表

8、投标申请人拟分包企业情况

9、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情况

10、投标项目经理一般情况

11、投标项目经理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12、投标项目经理文明标化工地获奖情况

13.1、拟组建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13.2、拟组建项目部主要施工设备配备情况

13.3、现场组织机构(现场组织框图、文字详述)

案例20 (P26)

[背景]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井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织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活动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改为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 (9)→ (8)→10)→(11)

第三讲 招投标资格审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

(三)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并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于处理决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资格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集中招标采购程序提出了“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求。这里所说的“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后可能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药品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为了防止不具备招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以低价中标,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都规定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经济、技术能力、资信状况、业绩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以保证投标人能够以良好的状态投标并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

资格审查一般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不要求进行资格后审,是因为通过资格预审在投标开始前剔除不适合于成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人的投标人,可以减少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工作量,避免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如果进行资格后审,将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剔除出去,会大量增加投标人的无效劳动,也会给评标、定标带来困难。

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在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前,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品种的类别和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等。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一是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获得参与投标竞争的资格;对不合格者予以剔除,经办机构不得对其发售招标文件。二是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分别进行审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为资格预审,对预审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不合格者予以剔除。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的审查既是资格预审,也是评审和比较。只有通过评审和比较筛选出来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在招标人单位开设结算帐户,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和中标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中标人,必须将中标品种委托给通过了资格预审的药品批发企业代理配送。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情况(财务、管理人员、劳动力、机械设备等);

其他奖惩情况

3.1)招标文件修改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或者延后投标截止日;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也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不超过50万);

3)正确,截止之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发出中标通知到签定合同,时间为30天。合同谈判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

二、申请书附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投标申请人自我评分表

3、投标人一般情况

4、投标申请人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5、投标申请人文明标化工地获奖情况

6.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已完工及在建主要工程一览表

6.2、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

7.1、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7.2、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表

8、投标申请人拟分包企业情况

9、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情况

10、投标项目经理一般情况

11、投标项目经理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12、投标项目经理文明标化工地获奖情况

13.1、拟组建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13.2、拟组建项目部主要施工设备配备情况

13.3、现场组织机构(现场组织框图、文字详述)

案例20 (P26)

[背景]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井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织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活动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活动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改为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 (9)→ (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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