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周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花都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一系列工作。本文拟从花都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程序 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0-02
一、花都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该院201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0件/25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41件/211人。2012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6件/290人,起诉203件/271人。2013年第一季度,该院已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44件/57人。从近几年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
1.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2年与2011年相比,受理案件数、受理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7.1%和37.4%,起诉案件数、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4%和28.4%。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已达44件/57人,可以预见本年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仍会较多。
2.涉案罪名较广泛。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罪名18个。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罪名达21个。
3.主要罪名集中在侵财型、暴力型罪名。“两抢一盗”案件占2011年受理数的62.4%,占2012年受理数的66.7%。故意伤害案件占2011年受理数的11.8%,占2012年受理数的8.8%。可见,侵财型、暴力型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4.在校学生犯罪占一定比例。2011年以来,本院共办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30件41人,其中在校中学生犯罪案件17件23人,分别占在校生犯罪案件的56.6%和56%。
二、贯彻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工作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就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该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一系列工作。
(一)建立专门办案人员办理机制
新刑诉法规定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针对该院的实际情况,目前设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由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的办案人员组成,指定专人来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通知辩护,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将义务机关扩大到公检法机关。该院根据刑诉法规定在收案后三日内对未成年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目前实行的“一案三卡”制度中,在办案告知卡内明确告知了未成年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过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办案告知卡的反馈和对嫌疑人的讯问及时了解到未成年人有无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三)实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该院在办理案件中,通过向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所在村、居委会、工厂等单位、部门的人员了解情况、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深入走访,了解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等情况,同时参考“关工委”、“羊城法律之友”等社工、法律组织的意见对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有针对性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认罪悔改。并且将社会调查情况作为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同时在进行社会调查时注重因人因案而异,避免导致案件的拖延。
(四)建立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
目前,该院采取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将到场、未到场的情况记录在案。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部分无法通知,部分被通知人员未到场,主要原因是有的路途遥远,不便到场;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到场等等。在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同时,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及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讯问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械具并且在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
(五)组织骨干力量调研,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机制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特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该院组织调研力量,结合本院现有工作机制中已有的诉前考察机制、帮教机制、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制定相关文件、制度。
(六)注重未成年人身份保密和犯罪记录封存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不公开、不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并严格保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和档案资料,不予公开。在进行信息、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保密。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提起公诉的比例还比较高
从前文的办案数据来看,2011年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案件受理数的82.9%,2012年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案件受理数的94%。对于所受理的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提起了公诉。
(二)未明确界定通知法定代理人的方式、次数及后果
新刑诉法未明确规定通知的方式、次数,从严谨性和规范性来看,办案机关通知法定代理人应该发书面通知。基于字面理解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同一个未成年人需要多次讯问的,应当每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从实践中看并不现实。另外新刑诉法也未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法律后果。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诉讼意思可能相互冲突。
(三)未明确开展社会调查的条件、社会调查的范围不明确、举证质证不规范
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何种案件、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查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社会调查也可能会导致案件拖延,对于本来就能够从快从轻办理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似乎不利。从调查内容来看,一些调查内容过于简单,证明力薄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调查时,往往获取个人意见建议的情况,内容过于简短,取证明显偏向未成年人,并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的特点。
(四)由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人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一规定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必然带来繁重的工作量。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难以落实帮教;占未成年人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关,通常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
外,又有违公平原则。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在当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办案力量及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四、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必须着眼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思想的转变,坚持“教主刑辅”原则,树立非监禁、行刑社会化为主导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好慎捕、慎诉的要求。
(二)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灵活贯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建议采用口头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路途遥远没有办法在办案期间内送达书面通知的可以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再进行书面备案。第一次进行书面通知后,其余讯问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并记录在案。
建议在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诉讼意思冲突情况下还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只要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利就应当启动相关的诉讼行为。
(三)明确社会调查适用的条件、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
可以对于进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法定刑较重等案件规定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并明确相应的社会调查内容,必要时可以提高委托专业人员、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社会调查报告随案移送后,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允许公诉方和辩护方对该证据的形成、内容发表意见,展开辩论后再予以采信。
(四)建立联合监督帮教网络,强化监督帮教效果
检察机关在监督考察、跟踪帮教过程中,对于在校学生,可联合监护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可联合社区、村组帮教;对有职业的,可联合其单位帮教。在帮教过程中,应争取国家公权力的支持,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同时重视其他社团的作用,有些帮教措施可交由社会团体实施。在广州,比如“羊城法庭之友”等社会团体在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花都区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周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花都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一系列工作。本文拟从花都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程序 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0-02
一、花都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该院201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0件/25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41件/211人。2012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6件/290人,起诉203件/271人。2013年第一季度,该院已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44件/57人。从近几年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
1.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2年与2011年相比,受理案件数、受理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7.1%和37.4%,起诉案件数、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4%和28.4%。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已达44件/57人,可以预见本年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仍会较多。
2.涉案罪名较广泛。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罪名18个。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罪名达21个。
3.主要罪名集中在侵财型、暴力型罪名。“两抢一盗”案件占2011年受理数的62.4%,占2012年受理数的66.7%。故意伤害案件占2011年受理数的11.8%,占2012年受理数的8.8%。可见,侵财型、暴力型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4.在校学生犯罪占一定比例。2011年以来,本院共办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30件41人,其中在校中学生犯罪案件17件23人,分别占在校生犯罪案件的56.6%和56%。
二、贯彻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工作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就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该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开展一系列工作。
(一)建立专门办案人员办理机制
新刑诉法规定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针对该院的实际情况,目前设立了专门的办案小组,由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的办案人员组成,指定专人来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通知辩护,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将义务机关扩大到公检法机关。该院根据刑诉法规定在收案后三日内对未成年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且在目前实行的“一案三卡”制度中,在办案告知卡内明确告知了未成年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过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办案告知卡的反馈和对嫌疑人的讯问及时了解到未成年人有无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三)实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该院在办理案件中,通过向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所在村、居委会、工厂等单位、部门的人员了解情况、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或者深入走访,了解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等情况,同时参考“关工委”、“羊城法律之友”等社工、法律组织的意见对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有针对性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认罪悔改。并且将社会调查情况作为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同时在进行社会调查时注重因人因案而异,避免导致案件的拖延。
(四)建立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
目前,该院采取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将到场、未到场的情况记录在案。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部分无法通知,部分被通知人员未到场,主要原因是有的路途遥远,不便到场;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到场等等。在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同时,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及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讯问中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械具并且在讯问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安排女工作人员在场。
(五)组织骨干力量调研,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机制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特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该院组织调研力量,结合本院现有工作机制中已有的诉前考察机制、帮教机制、企业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制定相关文件、制度。
(六)注重未成年人身份保密和犯罪记录封存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不公开、不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并严格保管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和档案资料,不予公开。在进行信息、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保密。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提起公诉的比例还比较高
从前文的办案数据来看,2011年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案件受理数的82.9%,2012年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案件受理数的94%。对于所受理的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提起了公诉。
(二)未明确界定通知法定代理人的方式、次数及后果
新刑诉法未明确规定通知的方式、次数,从严谨性和规范性来看,办案机关通知法定代理人应该发书面通知。基于字面理解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同一个未成年人需要多次讯问的,应当每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从实践中看并不现实。另外新刑诉法也未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法律后果。新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诉讼意思可能相互冲突。
(三)未明确开展社会调查的条件、社会调查的范围不明确、举证质证不规范
新刑诉法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何种案件、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查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社会调查也可能会导致案件拖延,对于本来就能够从快从轻办理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似乎不利。从调查内容来看,一些调查内容过于简单,证明力薄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调查时,往往获取个人意见建议的情况,内容过于简短,取证明显偏向未成年人,并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的特点。
(四)由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人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一规定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必然带来繁重的工作量。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机关,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难以落实帮教;占未成年人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关,通常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
外,又有违公平原则。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在当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办案力量及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四、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必须着眼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思想的转变,坚持“教主刑辅”原则,树立非监禁、行刑社会化为主导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好慎捕、慎诉的要求。
(二)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灵活贯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
建议采用口头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路途遥远没有办法在办案期间内送达书面通知的可以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再进行书面备案。第一次进行书面通知后,其余讯问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并记录在案。
建议在法定代理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诉讼意思冲突情况下还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只要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利就应当启动相关的诉讼行为。
(三)明确社会调查适用的条件、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
可以对于进行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法定刑较重等案件规定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并明确相应的社会调查内容,必要时可以提高委托专业人员、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社会调查报告随案移送后,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允许公诉方和辩护方对该证据的形成、内容发表意见,展开辩论后再予以采信。
(四)建立联合监督帮教网络,强化监督帮教效果
检察机关在监督考察、跟踪帮教过程中,对于在校学生,可联合监护人、学校帮教;对无业人员,可联合社区、村组帮教;对有职业的,可联合其单位帮教。在帮教过程中,应争取国家公权力的支持,联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同时重视其他社团的作用,有些帮教措施可交由社会团体实施。在广州,比如“羊城法庭之友”等社会团体在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