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人才引聘“绿色通道”,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相关行业的急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全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

(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三)教育教学需要的“双师型”人才。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五)煤化工、工程技术、钢铁、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六)拥有特殊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

(七)文化体育方面的专业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九条 引进程序:

(一)收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特别是市内高校、重点企业、各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目录。

(二)发布与对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发布引才目录或根据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与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根据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荐: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包

括: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四)审查、考察和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人才引进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定批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

(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 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六盘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四条 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市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

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人才活动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引进人才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充分听取引进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引进人才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各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引进人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完善引进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评选奖励机制,对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人才引聘“绿色通道”,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相关行业的急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 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全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是:

(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三)教育教学需要的“双师型”人才。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五)煤化工、工程技术、钢铁、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六)拥有特殊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

(七)文化体育方面的专业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九条 引进程序:

(一)收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特别是市内高校、重点企业、各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目录。

(二)发布与对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发布引才目录或根据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与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根据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荐: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包

括: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四)审查、考察和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人才引进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定批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

(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 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六盘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四条 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市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

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人才活动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加强引进人才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充分听取引进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引进人才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各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引进人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完善引进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导向、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评选奖励机制,对为六盘水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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