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指导手册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

目 录

1、 总则„„„„„„„„„„„„„„„„„„„„„„„„1

2、 安全管理„„„„„„„„„„„„„„„„„„„„„„1

3、 文明施工„„„„„„„„„„„„„„„„„„„„„„3

4、 脚手架工程„„„„„„„„„„„„„„„„„„„„„8

5、 模板(含支撑体系、下同)工程„„„„„„„„„„„„9

6、 施工用电„„„„„„„„„„„„„„„„„„„„„„10

7、 高处作业„„„„„„„„„„„„„„„„„„„„„„13

8、 道路工程„„„„„„„„„„„„„„„„„„„„„„15

9、 管道工程„„„„„„„„„„„„„„„„„„„„„„15

10、桥梁工程„„„„„„„„„„„„„„„„„„„„„„16

11、隧道工程„„„„„„„„„„„„„„„„„„„„„„21

1.总则

1.1 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1.0.3之规定,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编写《浙江省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供全省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用。

1.2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手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带身份识别标识标志,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文字和影像资料,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市政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5000-100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置应考虑施工专业的合理性。

施工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工种、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齐全、有效;主要工种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

项目施工安全、文明、环保等措施费用应建立专项财务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涉及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应在现场管理岗位上墙张挂。

2.3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其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做到切实可行和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经审批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实施中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存在的安全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确认;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制度,落实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4 安全检查

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企业领导应实行安全检查带班制度,每工地每月不少于1次;项目部领导带班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巡查,发现危险隐患及时通知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限时整改,情况危急时应予以停工检查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后方能复工。

2.5 安全教育

企业应对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企业对新进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工程施工项目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和日常考核工作,讲评和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操作工作业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同时做好交底记录。

2.6 特种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在作业时,如发现作业环境或设备机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

2.7 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施工人员、车辆通道口应悬挂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和救生路线标志,并事先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救生安全教育。

2.8 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点实行视频监控、增加检查频率和严格管理措施。

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的三不“纪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9 应急预案

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危险源辨识、联络方式、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施救措施等。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救援器材,落实责任人员,适时组织演练。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

3.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做到节能、减排、环保、低碳、除污、降噪、卫生、整洁、有序;做到不扰民、不擅自阻断交通,保护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和地下文物安全。

3.2 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区与生活区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禁在施工作业范围内设置生活区。办公与生活区应设置围墙与外界隔离,围墙高度市区一般不低于

2.5m,其他地方不低于1.8m,围墙应修筑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防倾倒。

3.3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严禁采用国家法定明令禁用的工艺和产品。

3.4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管理。

3.4.1 施工现场应用围挡与外界隔离。围挡可采用砌体、彩钢板或定型合格钢质栏栅。围挡高度一般为2.1m,最低不小于1.8m;在交通流量密集地段,可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在整个施工期间应保持围挡的牢固、整洁、美观。围挡上

方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晚间红色警示灯光。

3.4.2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保安措施,制订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佩带人员识别卡。进入地下工作井及隧道、通道、管道内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3.4.3 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通道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通道和逃生路线。

(2)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泥浆、污水、废水外溢措施。

(4)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5)施工现场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运送,严禁凌空抛洒。土石方、渣土外运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封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6)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7)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应按道路或独立管道、隧道工程每300米设置一处,桥梁工程每200米设置一处,深基坑、工作井等处视情况确定。

(8)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休息、喝水、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9)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确保环境卫生和文明整洁。

(10)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

3.5.1 施工用材料、构件、物料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3.5.2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专用灭火器材,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3.5.4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3.6 临时建筑

3.6.1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挡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临时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楼梯应稳固、可靠、方便。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5.5m,跨度不宜大于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3.5m,总高度不宜大于6.5m,跨度不宜大于9.1m。

3.6.10 拆除临时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计量器具室、医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30㎡。会议室宜设置在活动房底层,大门应朝人群疏散方向开启。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分布,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严禁以焚烧和使用煤气、大功率电气取暖器方式取暖。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2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做宿舍。

3.7.3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3.7.4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和脸盆架。设置床铺应统一,室内应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材料和工具。

3.7.5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器具。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3.7.6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7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置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8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食品、烹调用品应离地隔板存放。大米和蔬菜应离地20cm搁置存放。应加强炊事刀具管理。

3.7.9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0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1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治蚊蝇孳生措施。

3.7.12 厕所应采用自动水冲式环保自净式装置。

3.7.13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采用自来水或其它达标水源供水。

3.7.14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

3.7.15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采取硬化和防滑措施。

3.7.16办公、生活区应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图二牌”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组织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施工时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小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枪、水带和软管。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在防火重点位置设置相应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

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建立职工活动室,室内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棋类等文体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11.3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企业应加强对住宿人员的管理,非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11.4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5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脚手架工程

4.1 脚手架

4.1.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和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作为房屋建筑外脚手架使用。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霾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应量化,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1.9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

手架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后的修正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须提交本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4.10人行栈道宜附外脚手架搭设。高度在6m以下的可采取用一字形钭道;6m以上的应采用之字形钭道。人行钭道宽度不应小于1m,坡度为1:3;运料钭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为1:6。钭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为1.2m,挡脚板高度为0.18m,在0.6m处设置中间横向栏杆。栈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300mm设置一根20×40的防滑木条。

5 模板(含支撑体系,下同)工程

5.1 基本要求

5.1.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及有关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5.1.2模板工程的搭设与拆除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上岗证。经医生检查确认不适宜高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鞋作业。

5.1.3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负载堆压验收,验收合格经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2 模板搭设

5.2.1模板搭设应按由下而上程序进行。搭设模板使用的承重物件、连接件应符合安全和规范要求,对材料的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复核。

5.2.2安装临空高度超过2m以上模板时,应搭设支架和作业平台,并在临空处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支撑架搭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4m,高宽比不宜大于3,否则应经计算设置缆风绳或连墙(柱)件等临时防倾覆装置。

5.2.3模板搭设支架应按规定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和剪刀撑、连墙(柱)件。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木底座,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

5.2.4高空作业尽可能搭设操作支架及平台,人员上下使用专用梯子,不许站立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钢管、构件、模板上作业或行走。在没有安全隔离措施下,严禁上下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在地面相应区域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牌。

5.2.5遇六级以上大风及雨雪、雷击和高温、雾霾天气时,应停止模板搭设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不宜在夜间及照明不符合安全条件下进行。

5.3 模板拆除

5.3.1模板拆除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组织实施。应对作业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

5.3.2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规定值时,不得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拆除应按照从上而下、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再拆承重模板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5.3.3模板拆除作业还应设置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实行专人安全保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域。

5.3.4模板及支撑物件拆卸时应随拆随运,严禁从高处抛掷下落。拆模中途停止

时,应将已拆除的模板、钢架、扣件、管材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坠落。不得留下无支撑模板。

5.3.5在组合钢模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照明器材应采取36V安全电压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拆除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5.3.6大模板吊装前,应对起重设备及附属用品进行安全检查,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在吊运过程中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撞其他物件。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起吊中的模板上。

5.3.7大模板存放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靠墙堆放。钢模板临时堆放距离临边口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用车辆搬运时,模板间应设置上下对齐的垫木,并且绑扎牢固。场外运输时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

6 施工用电 6.1 基本规定

6.1.1 配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TN-S制)。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逐步淘汰单根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方式。

6.1.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由取得“3C”认证证书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产品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4)的相关规定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

6.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安全负责人审核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2)修改原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的变更资料;

(3)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设施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测试、检验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6.1.5 临时用电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保护接地电阻值和线路绝缘电阻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复查验收和记录。

6.2 变配电装置

6.2.1 配电室内配电屏的正面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操作通道不小于1m,配电室顶棚的高度离地不小于3m且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配电室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大门必须朝外开启。室内配置消防砂箱和专用灭火器。配电室内严禁安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6.2.2 配电柜应装设计量电度表和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量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配电柜应编号,面板上应标有电气图。

6.2.3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4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 配电线路

6.3.1 三相五线制配电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及保护地线的芯线。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需要接地保护的单线线路应采用三芯安全电缆。

6.3.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3.3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6.3.4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3.5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6.3.6 洞内临时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悬挂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6.4配电箱、开关箱

6.4.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各级配电箱中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4.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均应分别设置。

6.4.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4.4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4.5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

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6.4.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的下底面,出线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6.4.7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6.4.8 配电箱、开关箱应编号,表明其名称、用途、维修电工姓名,箱内应有配电系统图和安全巡查记录。系统图应标明电器元件参数及分路名称,巡查记录应表明巡查时间、内容、意见和巡查人姓名。

6.4.9 配电箱、开关箱应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有证电工,持证上岗。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4.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6.5电器装置

6.5.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6.5.2 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总隔离开关-总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分路隔离开关。

2、总隔离开关-总断路器(总熔断器)-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6.5.3 开关箱必须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断路器或熔断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6.5.4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5.5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分配电箱的参数,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5.6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6.6现场照明

6.6.1 照明配电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熔断电流不得大于15A。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6.6.2 施工现场照明器具金属外壳需要保护接零必须使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双芯对绞花线、护套线和单根绝缘铜芯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缠绑在

脚手架等设施构架上。

6.6.3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PE线)。

6.6.4 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做保护接零,不得采用双芯对绞花线。

6.6.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具: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室内线路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易燃环境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7接地与接零(接地与防雷)保护系统

6.7.1 在施工现场采用专用变压器的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PE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N线)、配电室(总配电柜)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6.7.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6.7.3 TN-S配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柜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S配电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接地电阻达不到10Ω时,应增加设接地装置,确保保护零线的接电电阻值小于10Ω。

6.7.4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

6.7.5 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7.6 保护零线(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7.6规定,其颜色为绿/黄双色线。

7.1基本要求

7.1.1落差大于2m以上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7.1.2高处作业安全组织措施必须列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方案未经批准,措施未经落实,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7.1.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贫血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和情绪不稳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7.1.4雨雪、雷击、狂风、浓雾、高温、雾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高空作业。天气转好后,应对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及人员上下通道、站立地点进行逐一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清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1.5禁止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站立或行走于悬空的桥拱、钢架、管道、墩柱梁及未固定的构件上作业。

7.1.6禁止在高空向下抛、掷、洒物料及工具;禁止人员随同吊篮、吊装物上下工作场所;禁止攀登。

7.2起重吊装

7.2.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对于环境因素复杂,风险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物件吊装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安全要求,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2.2起重机械驾驶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起重机械性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3起重吊装区域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和相应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起重吊装作业的全过程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控。

7.2.4起重吊装作业实行“八不准吊”制度:设备及附件未经合格检验不准吊;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不准吊;吊装物下有人不准吊;吊装物绑扎不牢固不准吊;吊勾吊具不正确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恶劣气候情况下不准吊;吊物超载或倾斜不准吊。

7.2.5悬空吊装梁架等首件预制物件时,必须搭设临时供固定物件就位作业人员所需要的操作平台,严禁悬空作业。

7.3临边作业

7.3.1基坑、结构平台、操作平台、桥梁板、管道检查井等高度(深度)超过2m的临边(沿口)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

7.3.2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底部扫地杆和防护栏版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1.2m,下杆离地0.6m,扫地杆离地不大于0.2m,并用硬质材料进行横向全程封闭。横杆长度超过2m时,应在每延伸2m处设立栏杆柱,基坑周边防护栏杆应离基坑沿口距离不应小于0.5m,栏杆柱打入地下不小于0.5m。

7.3.3当临边的侧面为道路、住宅区或其他建筑物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作全封闭防护。

7.3.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处,平台口还应设置进出安全门或可锁定的活动防护栏杆。

7.3.5地面通道上部和气割、电焊作业处下部都应装设安全防护棚。架桥机等高处作业机械的人员通道两侧边(或临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7.3.6临边作业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牌(灯)。

7.4洞口作业

7.4.1施工现场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具有危险性场合,除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牌外,在夜间应有明显的灯光(红色)警示。

7.4.2洞口上部遮盖物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周边维护,设置盖板,张挂安全网等防护措施。采用盖板防护时,盖板四周应搁置平稳,防止偷盗、移位。盖板应牢固。

7.4.3对浅埋暗挖的地下通道、顶管管道、盾构隧道等地下工程洞口、施工用工作井井口,除按相关要求做好临边防护外,还应加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在其上部搭设安全棚。

7.4.4洞口周边的作业机械、运输车辆停靠或行驶时应与洞口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倾覆及物件跌落洞内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7.4.5洞口周边1m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7.4.6对进入洞内的作业人员必须实行进出实名制登记和清点。人员上下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专用扶梯或栈道。

8道路工程

8.1基本要求

8.1.1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1.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有效的警示灯。

8.1.3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夏天施工严禁赤膊、穿短裤、着凉鞋作业。特殊岗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8.1.4石板、道砖、侧平石应整齐堆放,严禁过高和失稳堆放,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1.5m。

8.1.5施工人员使用锹、镐、榔头等具有伤害危险工具作业时,前后左右应与相邻人员保持1m以上安全距离。

8.1.6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止施工。

8.1.7在无法采取全封闭道路施工情况下应尽量采取局部隔离措施,设置专人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注意来往人员、车辆及近侧环境情况,避免道路施工造成伤害。

8.1.8使用电动工具应检查工具的完好性、性能的安全性,不能随意拆装和改变用途。

8.2基础施工

8.2.1施工前应熟悉地下管线和文物情况,严禁超挖损害地下管线和文物。

8.2.2各类道路基础施工工程机械应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安全措施落实,操作人员应持相应机种的操作资格证。

8.2.3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注意行进路线,周边人员和作业面情况;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

8.2.4各类管线沟槽、井洞施工时,应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深坑支护、临边围护和洞口覆盖工作。

8.3路面工程

8.3.1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使用移动式震动台、棒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不准赤膊、穿背心、穿短裤、着凉鞋作业。

8.3.2施工时所需的行人跳板其宽度不小于0.6m,并设置平稳、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8.3.3使用内燃打夯机时,作业人员不得将头和胸部伸在打夯机上方,以免击伤。不得在斜坡、硬地、软硬不均、高低不均的地方打夯。

8.3.4沥青路面摊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劳动保护要求,配置相应劳保用品,不准穿背心、短裤、凉鞋作业。

8.3.5沥青类材料现场卸料时,必须确认卸料处无人员及其他物品。

8.3.6摊铺机作业人员不能擅自离岗,无关人员不得逗留在摊铺机上。驾驶者、摊铺工作辅助人员必须瞻前顾后,注意周围环境,防止铁锹等工具伤害他人。

8.3.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线路及灯具应符合安全用电相关规定。

9 管道工程

9.1基本要求

9.1.1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工地环境状况,尤其是地下管线存在情况,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1.2当沟槽(或工作井类基坑,下同)开挖深度超过5m时,应按“超一定规模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并将方案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9.1.3施工现场应进行隔离护围,必要时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施工,设置相关交通安全警示牌,夜间及迷雾天气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9.1.4施工现场应考虑排水措施,严密关注水情,严防沟槽进水造成坍塌事故发生。

9.1.5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抢险紧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9.2沟槽开挖

9.2.1沟槽开挖前必须探明地下管线等设施分布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迁移或临时保护。

9.2.2挖掘机工作时臂杆回旋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或站立,在有地下设施存在地段挖掘时,应有专人指挥和监护,严防发生危害地下管线事故。挖掘发现不明物体或文物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搬动、敲击、拆除、挖掘和哄抢。

9.2.3沟槽或基坑周边堆土应确保安全距离,堆土距沟边不小于1.0m,高度不大于1.5m。堆土不得掩埋原有各类设施。

9.2.4挖土时必须从上而下分层开挖,禁止采用挖洞式的操作方式,沟槽内防水排水措施应合理有效。

9.2.5槽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上帽带;严穿拖鞋或赤膊、赤脚作业;上下沟槽必须设置立梯或搭设栈道,严禁攀爬沟槽支撑体;多人在沟槽内挖土时相互间应保持3m以上安全距离。跨越沟槽应设脚踏跳板,其宽度在0.6m以上,并绑扎牢固,设有防滑木条。

9.2.6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2m,机械挖土超过2m时应对沟槽实施防塌支撑,防止土体坍塌,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9.2.7沟槽开挖中,不得将任何物件向槽内抛落,应进行人工传递或绳索吊卸。物件向槽内传递时应防止对槽内支撑件碰撞。作业人员在槽内操作及走动时应避免碰撞支撑件。

9.3 管道安装

9.3.1管道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

9.3.2管材堆放场所应保证土体有足够的承载力,并且平整干燥。管材堆放高度大于0.5m时,落地管材两侧应设垫木防止管材滚动。大型管材吊装堆放时应有专人指挥及监护,严防伤害人员及其他物件。

9.3.3采用滚动布管时,应对滚道和缆绳、垫木(板)进行安全确认,要有专人指挥,放绳要缓慢,正面不得有人站立阻挡。

9.3.4采用起重设备吊装管材时必须确保吊装设备安全可靠。吊装时应有专人指挥,吊臂下严禁站立人员,吊装绳索扣件必须牢固,使用正确。吊装绳索与管材间应垫塞软物,并对管口作防撞保护,吊点应确保重物平衡,必要时应进行试吊。在管材离地0.5m以下时,方可由作业人员扶管就位。在管材吊装中严禁钭吊、钭拉和着地拖拉作业。

9.3.5在沟槽内进行人工排管及高程校正时,作业人员不可站立在管口一侧,不可将手安放在管口上。管口对接时严禁将手伸入管内作业。

9.4土体回填

9.4.1采用机械进行沟槽土体回填时应确保沟槽内不得有人作业。机械推土回填作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分层进行。作业机械定位点应平整稳固,严防机械发生倾覆。

9.4.2电动打夯机在分层夯实作业时应确保用电安全、运转正常,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9.4.3沟槽土体回填时,应按施工方案规定依次拆除支撑件,由深到浅分层进行。用人字把杆或专用拔桩架起拔支撑柱(桩)时,应对起吊机具及其附件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采用钢板桩支撑时,一次不能同时起拔二块。

10 桥梁工程

10.1基本要求

10.1.1桥梁工程涉及基坑开挖、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构件吊装等一些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因此,施工单位一定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安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10.1.2桥梁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严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按现行规定进行专家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提出的具体安全措施和要求。

10.1.3各类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专职安全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督管理,确保各工序安全生产,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0.1.4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现场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进入深基坑洞及水上、高空场所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名清点和下班离岗时人员确认。

10.1.5应根据工程施工工艺及环境,排查出重大安全危险源,并在现场挂牌公示,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交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1.6现场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安全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中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提高作业人员的应变能力及预案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0.2桩基施工

10.2.1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地质工况,选择合理的施工机具,机具必须安全可靠,性能完好;机械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机具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

10.2.2桩基施工前应事先清理完作业范围内地下各类管线、文物及其他障碍物;对影响作业的高空线路及树木应予以迁移或清除。作业场所周围应采取封闭隔离或警戒,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0.2.3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按规定停止作业,必要时对施工机具采取安全保全,切断电源、放倒吊臂、防止雷击,增设防机具倾覆装置。

10.2.4现场应设立专用危险品存放库,各品种油类、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应按规定规范入库、专人管理、监督使用。严禁危险物品随意存放和使用。

10.2.5水上作业时,施工平台搭设或专业施工船舶停泊必须安全、牢固、平稳、可靠;作业及抛锚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必要时进行语音广播;按规定需办理水上作业行政许可的,应向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10.2.6水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穿上救生衣等安全用品。作业平台及船舶上安放救生圈及救生缆绳,必要时应配备救生艇。严禁作业人员在水中脚手桩顶面上行走。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10.2.7水上作业平台、船舶、栈桥与陆地间的通道应按规定搭设,确保牢固、平稳、畅通,应设置防滑、抗倾覆措施。作业平台及安全通道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及通道面必须平坦、无孔洞及障碍物。

10.2.8基坑开挖及支护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基坑开挖时应对周边环境及地面进行专项监测,出现预警时应立即停工,实施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及工程安全。

10.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及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10.3围堰施工

10.3.1应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地质、水文工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围堰施工专项方案,选择合理的围堰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参与专项方案编制。

10.3.2围堰施工所需的打桩机具、排水设备、作业船舶、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作业及司驾、潜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配置人员、溺水救生措施。

10.3.3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施工,并设专人值班防台防汛、防暴雨、防管涌缺口。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围堰加固、抢救物资。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10.3.4围堰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和采取环境隔离措施。围堰两端及安全作业区域外侧应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必要时设专人进行水上交通管理,避免船只对围堰撞击。

10.3.5当围堰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围堰、保护桩拆除,清除施工中的沉积物,恢复河道原状。

10.4套箱施工

10.4.1应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地质、水文工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套箱施工安全专项方案,选择合理的套箱施工工艺及技术和安全措施,经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参与专项方案编制。

10.4.2套箱制作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及相应施工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焊接、吊装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4.3套箱在水中下沉时,必须与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获得许可,指派专人进行水上交通指挥。在套箱下沉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防止船只防撞措施。

10.4.4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套箱及辅助脚手架上应配备救生圈、救生

缆绳;支架上必须搭设牢固、平稳、可靠、通畅的作业通道,并设置临边防护措施。潜水员应持合格的专业上岗证上岗,并熟悉现场水下情况,采取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用电作业时应符合现行《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4.5套箱下沉后其支撑构造的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确保套箱落点稳固、安全;严防套箱偏移、失稳、倾覆。

10.4.6潜水员水下作业时,潜水监控员与地面潜水指挥员应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监控系统,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及时了解潜水员作业情况,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帮助潜水员浮出水面,确保人身安全。

10.4.7潜水员水下焊接或切割作业前,应首先清除作业面安全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同时,避免用电电缆与周边导电物体相接触,用电电缆完好性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0.4.8套箱下沉固定施工期间,应设专人负责对套箱的稳定、平衡下沉和水文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当发现环境异常、作业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0.5墩、台施工

10.5.1桥梁墩、台构筑物施工前应按设计及现场地质工况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施工安全措施,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方案的编制。

10.5.2墩、台基坑开挖及支护与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工况,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5.3按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及上下、水平通道应符合脚手架搭设的相关规定。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4大型模板吊运安装时,应设溜绳,保持模板平稳移动,严禁作业人员在吊臂下直接推扶模板。模板未安全可靠定位时,起重机吊钩不得松钩。

10.5.5钢筋焊接或切割时,禁止借用钢筋等金属构件作为电焊回路。在潮湿环境下,禁止电焊作业。

10.6立柱施工

10.6.1立柱施工属高空作业,施工前应编制安全、可靠、可行的安全专项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10.6.2立柱钢筋制作必须在立柱外围的脚手架操作平台上作业,不得在钢筋构造上攀爬操作。

10.6.3立柱外围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做到安全、稳固、可靠。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施工。

10.6.4脚手架施工面外侧及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夜间作业应有安全可靠的照明设施;搭设时由下而上;拆除时由上而下。严禁在作业时向下抛掷物品、工具。

10.6.5脚手架作业施工通道和作业面应用竹木脚手板满堂铺设,并采取固定绑扎和防止翘头、滑行。

10.6.6立柱高度小于2m时,外登高梯可采用Φ48*3.5mm钢管垂直搭设,梯长为30cm;高度超过2m时,应按规定搭设外登高架,架子成之字形,坡度为3:1,同时须做好登高安全措施。

10.6.7脚手架高度低于6m时,可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超过6m时,应采用之

字形斜道;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钢制梯笼作上下通道。

10.6.8作业人员上下通行斜道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为1:3;运料斜道宽度不小于

1.5m,坡度为1:6,斜道拐角处应放置平台,平台及斜道外围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安全网全封闭;当立柱高度超过18m时,其外脚手架应采用钢质定制梯笼。钢质脚手架应设有防雷防大风装置。

10.6.9钢筋焊接、切割前,应办妥动火审批手续。作业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材和防止由焊渣坠落伤人、引燃措施。在无防护设施的特殊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拴好保险装置,必要时设专人监护。用电设备、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0.6.10立柱模板吊装和拆除的施工机具,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机械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吊装和长距离带载移动。

10.6.11立柱钢模拆除,应首先确认钢模与立柱结构已无刚性联结,不得使用起重机械硬拉硬拖强行拖拉。拆下钢模应按规定安全堆放,防止产生倾斜倒塌。

10.7盖梁施工

10.7.1盖梁施工时,需占用的地基基础处理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承重支架搭设。

10.7.2支架及作业平台搭设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牢固;在脚手架通道或平台外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栓好保险装置。严禁在吊运盖梁模板及定型钢筋等作业时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10.7.3起重设备吊装作业时,指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专职起重指挥,确定安全警戒范围,作业区设专人监护。

10.7.4钢筋预应力张拉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预应力张拉时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预防钢筋伤人防护措施。

10.7.5孔道灌浆时,掌握喷嘴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封堵灌浆孔时防止砂浆喷出伤人。

10.8箱梁施工

10.8.1箱梁施工前必须根据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作业。

10.8.2承重支架地基抗载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进行专业验收,符合要求后方能搭设承重支架。

10.8.3支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支架搭设和拆除应严格按规定顺序进行;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上安全带,戴上安全帽,穿着软底鞋,设立警戒区,悬挂警示牌,派专人监护。严禁酒后上岗和身体不适人员上岗。

10.8.4箱梁支架应在合适位置设置上下作业斜道,斜道上每隔30cm安装防滑条;斜道两侧应设防护护栏和扶手;严禁作业人员直接攀登支架上下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具包,禁止在高空抛丢物品和工具。

10.8.5材料上下运输必须使用起重专用设备吊运。材料成捆吊运应采用双点捆绑吊运,禁止单点吊运;吊臂下禁止人员站立;吊运物品严禁碰撞支架。

10.8.6高空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焊渣直接下落到易燃物品及人员车辆上,应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10.8.7电力电缆敷设应按规定采取绝缘悬挂,严禁将电线直接捆绑在钢管支架

上。

10.8.8钢管支架均应多点可靠接地,接地点一般为每30m一处;接地导线禁止采用铝导线及单股铜质线;接地体严禁采用螺纹钢。

10.8.9桥面临边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对留洞口应采取覆盖或围栏安全防护措施。

10.8.10对于跨越道路的箱梁支架应在交通通道车流方向路口处及前方50m处设立限高、限速标志;夜间设有灯光照明及警示灯光,必要时应派专人进行集团管理。在支架的车流侧应设防撞装置及警示牌。

10.9板梁施工

10.9.1板梁架设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其内容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其危险性超一定规模时,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相应责任人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

10.9.2施工所使用的起重设备,事先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采用多台起重设备进行同一板梁吊装时,起重设备的性能应基本一致。

10.9.3起重吊装的司机、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作业;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严禁穿着硬底鞋从事架梁作业。

10.9.4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区的地基基础必须压实整平,必要时铺设路基板,严防起重设备作业时失稳倾覆。每班次作业必须对梁板构件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正常作业。

10.9.5施工人员上下作业必须行走专用梯道,禁止从钢索、钢管、吊钩等设施上爬越、攀登、移动。

10.9.6对已架设好的桥面段,其临边侧须架设临时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必要时,应增设密目网进行安全封闭,防止人员、物品坠落造成伤害。其空洞、缝隙应设防护盖板。

10.9.7板梁为钢结构时,应严格安全用电措施,防止电力线路及用电设备漏电,施工期内做好钢梁的可靠接地。

10.10架桥机架梁施工

10.10.1采用架桥机架梁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10.10.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作业;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心理正常;严禁酒后及情绪不稳人员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劳动保护。

10.10.3架桥机拼装拆除工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实施。架桥机安装完毕,应经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运行机械工况及安全性能检测,出具书面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架桥机上不得留存非固定物,严防物品坠落。

10.10.4架桥机在特殊环境下施工,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例航道、铁路、电力、公用事业管道、景区景点、文保点等)办理好相关手续,实行安全监护。 10.10.5架桥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钢轨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五级风及以上风力状态和雾霾严重、能见度低下和雨雪天气时,严禁作业。夜间架梁施工时必须配置足够照明亮度,工作用电应采用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

10.10.6施工作业期间除作业人员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外,在不安全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救生用品、安全告示警示标志。

10.11挂篮法施工

10.11.1桥梁建设采用挂篮法工艺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0.11.2挂篮制作、拼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专业机构人员进行性能及安全专项逐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11.3承重支架的搭设应在确保安全的工况下进行。其基础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安全情况下,方可进行搭设施工。支架搭设材料及构件,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10.11.4挂篮行走和提升必须确保通畅、安全,锚固有效、安全。当机械设备和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由专业人员检查维修,将故障隐患全部排出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10.11.5挂篮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现行规定,挂篮等金属体应进行接地保护、防雷保护。所有露天作业的电动设备设施应设防雨棚。在梁体内进行作业,应采用安全电压照明。

10.11.6挂篮作业人员须身体健康、心理正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个人做好劳动保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严禁工人酒后作业。 10.11.7挂篮施工箱梁合拢段时,必须及时做好桥面临空的安全防护,严禁人员跳跃跨越临空部位,严防人员和构件高空坠落,必要时应采取临时水面禁航措施,确保施工和航道船只安全。

11隧道工程

11.1基本要求

11.1.1隧道工程施工常规采用浅埋暗挖、顶管、盾构机挖掘等施工工艺。施工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并对施工沿线的地质状况、环境条件、地上建筑物、地下障碍物进行实地踏勘。对施工期内气象条件、环保要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11.1.2按照施工图、国家技术法规、地方行政规定和工程实际工况认真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及有关分部分项施工专项方案,其内容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11.1.3各类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各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管理。

11.1.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井(坑)及隧道(坑洞)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实名登记,出井(洞)时予以确定。

11.1.5隧道施工必须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在施工现场应配置相应的救援物资和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现场应设避难场所。

11.1.6现场应设置排污处理设施,严禁将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直排城市排水管道和邻近河道。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11.1.7爆破作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报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应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管、

使用,记录备案。

11.2沉井法施工

11.2.1沉井施工应编写施工专项方案,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在沉井下沉全过程中,由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监控。

11.2.2当基坑开挖其深度规模超过规定时(一般为5.0m),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及相关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11.2.3施工中人员上下必须设有专用梯道,梯道两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作业工具及材料上下传递必须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上下抛掷。

11.2.4沉井内大型设备工作位置必须安全可靠,防止下沉、倾覆。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2.5沉井下沉、土方开挖时应严密关注邻近道路、河道、管线、建筑物、其它设施的安全稳定,一旦发生变异超越警戒状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害。

11.2.6水中工作井内有潜水员作业时,严禁采用吊机抓头等机械装置进行井内挖土作业。潜水员作业必须采取严密安保措施,实施安全监护。

11.3浅埋暗挖法施工

11.3.1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列出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工序作业前应由现场安全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专项交底,并作出书面记录。

11.3.2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在固定出入口、洞口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实施安保管理。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及设施、设备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警戒围栏或安全引导语等安全警示标志;进行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时,应布置明显的标识,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11.3.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作业劳动保护,应穿戴具有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安全帽。身体不健康及心理素质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11.3.4施工现场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采取除尘降噪等环境保护措施。对在防火区域从事危险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及急救知识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安全紧急预案演练。

11.3.5工作井(坑)开挖、支护及土方挖掘运输和井点排水等作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井口临边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人员上下井应设置专用梯道栈桥,人员上下井应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并有详细人员出入井口记录。 11.3.6初期支护应选择合理的施工工法。管棚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方案。锁脚锚杆埋设后应进行抗拔试验,作出记录,确保使用安全。针对管棚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涌水、涌泥事故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

11.3.7在软弱围岩、富水地层、浅埋或超浅埋等恶劣环境条件中施工时,应根据实际工况及工程技术要求编制预加固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合格后组织实施。 11.3.8隧道开挖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超前开挖和未支护开挖。超前小导管注浆和开挖面深孔注浆及作业面安全监挖预报应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旁站跟踪管理。

11.3.9二次衬砌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作业台车应作专业设计,经安全论证,审

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10各类进洞车辆司驾人员必须持证操作,车辆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在隧道内行驶应有专人指挥,并作相应记录;隧道内应有足够照明亮度,确保人员、车辆安全作业。

11.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供水、通风、消防、除尘、有害气体检测应有专项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专职人员监管,定期检查、维护、并作出相应记录。 11.3.12在隧道内进行动火施工应办理相关安监手续,设有消防安全措施。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专人管理和防火措施。

11.3.13隧道内内作业应做到工完料清,确保安全救灾通道畅通;注重环境卫生,隧道长度每超过200米应设一处临时厕所;禁止洞内随地大小便及点火吸烟。

11.4顶管机法施工

11.4.1地下工程采用顶管机法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及现场环境实际状况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对顶井线路中障碍物应事先作出妥善处理。

11.4.2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规定统一着装和做好个人作业劳动保护。人员上下井及洞内作业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11.4.3工作井接收井周边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防护栏杆宜用Φ48×3.5㎜钢管,立杆入地深于0.5m,离地高度1.2m,扫地杆离地0.2m,顶部横杆离地

1.2m,中间横杆离地0.6m,杆间距离为2m,防护栏杆离井口距离不小于0.5m;防护栏杆应自上而下采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扫地杆下设密封挡脚板。

11.4.4人员上下井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钢制梯或栈道,井深大于6m时必须设置登高转角平台。作业井顶部应有防雨措施和井底排水设施。

11.4.5顶管机和起重设备及其附属机具设施性能必须良好,符合安全可靠要求,严禁拆除安全装置。正式开机作业前,应对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4.6严禁设备超负荷及其它违章操作。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起重臂及吊物下有人员作业或停留及通行。现场施工用电应符合现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1.4.7顶管机装配、拆卸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车,确保各系统工作正常。在试车及顶进作业时,应对顶管机、液压泵、承压壁、设备基础、滑行道轨、接口顶铁等设施和装置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检查原因,确认故障排除,安全可靠后方能继续作业。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1.4.8管内运输车辆及拖拉牵引装置应性能良好;泥浆输送管路通畅,接口密封良好;压力水管严禁泄露,如有局部积水,及时排除,以防土体软化。

11.4.9采用手掘式挖土顶管时,严禁挖土人员走出工具管前面进行作业。因故暂停顶进施工时间较长时,为防止开挖面土体松动、坍塌,应及时采取正面支撑加固或全断面封闭安全措施。

11.4.10顶管顶进长度超过100m时,必须设置通风设备,通过强排风措施。确保管道内空气含氧量达到规定指标。在顶管施工全过程中应强化管道内有害气体的监测,一旦出现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关闭设备,撤离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11.4.11顶管施工期间,应按规定对地面及地面设施的稳定性及变异进行监控,发现地表下沉,地面开裂,建筑物倾斜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

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11.4.12顶管施工应保护环境。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排河道或地下排水管。作业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及焚烧废弃物。

11.5盾构机法施工

11.5.1采用盾构机进行隧道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对安全施工评价应包括盾构机造型及配置,盾构机工作竖井,盾构机始发与到达,盾构机掘进和联络通道施工等方面内容。

11.5.2下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上岗证作业。下井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做好个人劳动保护。人员必须统一着装,进出竖井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11.5.3施工现场应根据岗位特点和环境要求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牌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隧道内人员出入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上下井应设置专用钢梯或梯笼。竖井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维护装置和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11.5.4行车安装、盾构机吊装、盾构机进出洞口、盾构机穿越城市主干道、重要建筑物、河道坝闸及旁通道开挖施工均需编制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证体系资料。

11.5.5井下隧道严禁人员吸烟;动火必须办理手续。各类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起重设备作业时,其吊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作业和通行。

11.5.6盾构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并在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

11.5.7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报特种设备行政管理部门,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挂牌运行。起重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对大型物件吊装应实施试吊工序,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运转。

11.5.8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索具等装置性能必须安全可靠。通讯联络设备良好,确保正确传递指挥信息。在吊装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管。行车就位拼装时底部必须有可靠支撑,行车整体结构安装完成后,必须保持整体的稳固性。行车轨道必须设置限位和安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整机设备应采取防止发生倾覆措施。整机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验收后方可使用。

11.5.9盾构机进出洞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方可实施。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听从统一指挥。

11.5.10专职安全员应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现场安全设施、通讯联络设施、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

11.5.11拔除超长钢板桩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疏散周围危险区域内的施工人员。门洞凿除应尽量缩短作业时间,减少正面土体流失带来不安全因素。开凿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员旁站监管。

11.5.12捆绑吊装大型物件时,应对吊点布置、吊耳制作、钢丝绳防损进行检查。严禁将物件采取拖拉吊装作业。

11.5.13盾构机出洞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体大面积流失造成相近建筑物、管线发生危害。

11.5.14采用冰冻法出洞时,应确保蒸汽发生器性能良好,液氮储备正常,能正常可靠使用。盾构机与刀盘相关联机构宜事先解除,一旦穿过冰冻区后应立即恢

复联锁出洞,防止土体流失造成不良后果。

11.5.15隧道内使用的电机车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电机车运行轨道铺设应平整、牢固、符合要求。电机车上搭载物件应绑扎牢固、放置平稳。电机车上严禁违章搭载人员。车上司机严禁将手脚和头伸出车外。严禁电机车超速运行。

11.5.16应采取措施确保隧道内空气质量和作业照明亮度要求。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通讯联络工作良好。

11.5.17管片拼装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拼装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指挥人员指令操作,严禁擅自转动拼装机,以免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11.5.18拼装机举重臂旋转时,必须鸣号警示,严禁施工人员进入举重臂活动半径内,拼装工在管片全部定位,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在施工人员未全部撤离拼装区域时,严禁拼装机启动运行。

11.5.19管片拼装使用的紧固件必须质量可靠。拼装管片必须使用专用的拼装销子,拼装销应有限位。拼装上部管片时,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和管片伤人。

11.5.20管片管节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管片堆放地应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横向应大于90㎝,纵向应大于100㎝。管片堆放高度超三层时,层间垫木必须结实可靠,底部二侧应有三角形木契填塞,防止管片滑移。堆场四周应有围栏和警示、禁令标识。严禁在井口临边侧堆放管片。

11.5.21拌浆间搭设必须符合工作和环保要求,应设置抑制粉尘装置。拌浆区域应设置水喷淋装置。拌浆间应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畅。

11.5.22拌浆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应带好防尘口罩,严禁赤膊、穿背心短裤、穿拖鞋上岗作业。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用电器具必须符合防尘要求。 11.5.23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冻结站房区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及排气、防毒装置和工具。站内各类管道及压力容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色标识别其介质情况。 11.5.24旁通道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进行。 11.5.25水平钻孔钻架安装、拆除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高空作业时,必须兼顾上下左右作业人员的安全,禁止上下人员在同一垂直面作业。

11.5.26在土体开挖过程中,严禁有超挖、欠挖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冻土帷幕表面温度有异常升高或土体变形严重时,必须立即采取土体加固措施,进行钢管支撑或强化冻结加固。

11.5.27隧道施工时应强化内部空气质量检测。洞内应采用机械通风,满足施工作业人员环境要求。现场应配置空气指标检测仪,对隧道内有毒有害气体、空气含氧量、粉尘、噪音状态进行检测,每日不少于2次,并在现场告示。当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经采取有效措施达标后,方可继续作业。

11.5.28隧道内施工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氧气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小于20%;一氧化碳浓度含量不应大于30㎎/m³;噪音不应大于90分贝。

11.5.29隧道内施工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和焚烧废弃物。隧道内施工禁止吸烟。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

目 录

1、 总则„„„„„„„„„„„„„„„„„„„„„„„„1

2、 安全管理„„„„„„„„„„„„„„„„„„„„„„1

3、 文明施工„„„„„„„„„„„„„„„„„„„„„„3

4、 脚手架工程„„„„„„„„„„„„„„„„„„„„„8

5、 模板(含支撑体系、下同)工程„„„„„„„„„„„„9

6、 施工用电„„„„„„„„„„„„„„„„„„„„„„10

7、 高处作业„„„„„„„„„„„„„„„„„„„„„„13

8、 道路工程„„„„„„„„„„„„„„„„„„„„„„15

9、 管道工程„„„„„„„„„„„„„„„„„„„„„„15

10、桥梁工程„„„„„„„„„„„„„„„„„„„„„„16

11、隧道工程„„„„„„„„„„„„„„„„„„„„„„21

1.总则

1.1 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1.0.3之规定,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编写《浙江省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供全省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用。

1.2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4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手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行政部门的规定。

2.安全管理

2.1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带身份识别标识标志,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文字和影像资料,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市政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5000-100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置应考虑施工专业的合理性。

施工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工种、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齐全、有效;主要工种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内容。

项目施工安全、文明、环保等措施费用应建立专项财务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涉及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应在现场管理岗位上墙张挂。

2.3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其内容应结合工程实际,做到切实可行和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经审批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实施中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存在的安全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确认;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制度,落实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2.4 安全检查

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企业领导应实行安全检查带班制度,每工地每月不少于1次;项目部领导带班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巡查,发现危险隐患及时通知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限时整改,情况危急时应予以停工检查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后方能复工。

2.5 安全教育

企业应对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企业对新进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包括转岗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工程施工项目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和日常考核工作,讲评和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操作工作业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同时做好交底记录。

2.6 特种作业管理

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在作业时,如发现作业环境或设备机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

2.7 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施工人员、车辆通道口应悬挂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和救生路线标志,并事先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救生安全教育。

2.8 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点实行视频监控、增加检查频率和严格管理措施。

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的三不“纪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9 应急预案

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危险源辨识、联络方式、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施救措施等。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救援器材,落实责任人员,适时组织演练。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

3.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做到节能、减排、环保、低碳、除污、降噪、卫生、整洁、有序;做到不扰民、不擅自阻断交通,保护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和地下文物安全。

3.2 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区与生活区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禁在施工作业范围内设置生活区。办公与生活区应设置围墙与外界隔离,围墙高度市区一般不低于

2.5m,其他地方不低于1.8m,围墙应修筑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防倾倒。

3.3 施工中应采取防治大气、水土、光源、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严禁采用国家法定明令禁用的工艺和产品。

3.4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管理。

3.4.1 施工现场应用围挡与外界隔离。围挡可采用砌体、彩钢板或定型合格钢质栏栅。围挡高度一般为2.1m,最低不小于1.8m;在交通流量密集地段,可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在整个施工期间应保持围挡的牢固、整洁、美观。围挡上

方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晚间红色警示灯光。

3.4.2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保安措施,制订门卫制度,严格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佩带人员识别卡。进入地下工作井及隧道、通道、管道内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3.4.3 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加工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主通道宽度应在3.5m以上,次要通道视情况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施工现场应明确安全通道和逃生路线。

(2)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泥浆、污水、废水外溢措施。

(4)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

(5)施工现场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运送,严禁凌空抛洒。土石方、渣土外运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封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6)施工现场应制订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材料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7)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应按道路或独立管道、隧道工程每300米设置一处,桥梁工程每200米设置一处,深基坑、工作井等处视情况确定。

(8)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休息、喝水、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9)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适当绿化,确保环境卫生和文明整洁。

(10)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5 材料堆放

3.5.1 施工用材料、构件、物料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3.5.2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应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配置专用灭火器材,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3.5.3 施工现场应建立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3.5.4 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扬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3.6 临时建筑

3.6.1临时建筑的选址应科学合理,不应布置在滑坡、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其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6.2 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3.6.3 临时建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4 砌体建筑物和砌体围挡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资质,活动房装拆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提供活动房出厂合格证。

3.6.5 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临时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3.6.6 餐厅、资料室、会议室、民工学校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3.6.7 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3.6.8 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5m。楼梯和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楼梯应稳固、可靠、方便。

3.6.9 单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5.5m,跨度不宜大于9.1m。二层活动房层高不宜大于3.5m,总高度不宜大于6.5m,跨度不宜大于9.1m。

3.6.10 拆除临时建筑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噪、清除废弃物等措施。拆除后,场地应及时清理干净。

3.6.11 临时建筑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活动房再次周转使用时,搭设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负责施工,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3.7.1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计量器具室、医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30㎡。会议室宜设置在活动房底层,大门应朝人群疏散方向开启。

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盥洗室、浴室、活动室等。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分布,并宜设置室外活动区。

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宿舍内夏季应有消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应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严禁以焚烧和使用煤气、大功率电气取暖器方式取暖。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

3.7.2 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集中统一布置,保证安全、环境卫生。严禁采用钢管、毛竹、彩条布及脚手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做宿舍。

3.7.3 施工现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3.7.4 宿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宿舍内应配置生活用品专柜和脸盆架。设置床铺应统一,室内应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整齐堆放,禁止摆放作业材料和工具。

3.7.5 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大功率器具。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3.7.6 食堂必须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定期参加体检。

3.7.7 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置吊顶。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3.7.8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食品、烹调用品应离地隔板存放。大米和蔬菜应离地20cm搁置存放。应加强炊事刀具管理。

3.7.9 食堂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设置密闭式泔水桶。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

3.7.10 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应安装油烟净化器。

3.7.11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浴室和厕所,并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防风雨。淋浴室和厕所的天棚、墙面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应有灭蚊蝇和防治蚊蝇孳生措施。

3.7.12 厕所应采用自动水冲式环保自净式装置。

3.7.13 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采用自来水或其它达标水源供水。

3.7.14 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照明灯具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

3.7.15 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采取硬化和防滑措施。

3.7.16办公、生活区应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有盖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图二牌”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组织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施工时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小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枪、水带和软管。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在防火重点位置设置相应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医疗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

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建立职工活动室,室内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棋类等文体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11.3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企业应加强对住宿人员的管理,非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11.4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5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脚手架工程

4.1 脚手架

4.1.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和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作为房屋建筑外脚手架使用。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霾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应量化,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1.9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

手架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后的修正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须提交本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4.10人行栈道宜附外脚手架搭设。高度在6m以下的可采取用一字形钭道;6m以上的应采用之字形钭道。人行钭道宽度不应小于1m,坡度为1:3;运料钭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为1:6。钭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为1.2m,挡脚板高度为0.18m,在0.6m处设置中间横向栏杆。栈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300mm设置一根20×40的防滑木条。

5 模板(含支撑体系,下同)工程

5.1 基本要求

5.1.1模板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及有关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5.1.2模板工程的搭设与拆除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上岗证。经医生检查确认不适宜高空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鞋作业。

5.1.3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负载堆压验收,验收合格经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2 模板搭设

5.2.1模板搭设应按由下而上程序进行。搭设模板使用的承重物件、连接件应符合安全和规范要求,对材料的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复核。

5.2.2安装临空高度超过2m以上模板时,应搭设支架和作业平台,并在临空处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支撑架搭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4m,高宽比不宜大于3,否则应经计算设置缆风绳或连墙(柱)件等临时防倾覆装置。

5.2.3模板搭设支架应按规定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和剪刀撑、连墙(柱)件。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垫木底座,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模板支撑架不得与脚手架、操作架等混搭。

5.2.4高空作业尽可能搭设操作支架及平台,人员上下使用专用梯子,不许站立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钢管、构件、模板上作业或行走。在没有安全隔离措施下,严禁上下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在地面相应区域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牌。

5.2.5遇六级以上大风及雨雪、雷击和高温、雾霾天气时,应停止模板搭设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不宜在夜间及照明不符合安全条件下进行。

5.3 模板拆除

5.3.1模板拆除应制定安全专项方案,经相关人员批准后组织实施。应对作业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

5.3.2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规定值时,不得拆除模板支架。模板拆除应按照从上而下、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再拆承重模板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5.3.3模板拆除作业还应设置安全围栏及警示标志,实行专人安全保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域。

5.3.4模板及支撑物件拆卸时应随拆随运,严禁从高处抛掷下落。拆模中途停止

时,应将已拆除的模板、钢架、扣件、管材及时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坠落。不得留下无支撑模板。

5.3.5在组合钢模上架设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照明器材应采取36V安全电压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拆除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5.3.6大模板吊装前,应对起重设备及附属用品进行安全检查,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在吊运过程中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撞其他物件。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起吊中的模板上。

5.3.7大模板存放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得靠墙堆放。钢模板临时堆放距离临边口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用车辆搬运时,模板间应设置上下对齐的垫木,并且绑扎牢固。场外运输时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

6 施工用电 6.1 基本规定

6.1.1 配电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TN-S制)。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逐步淘汰单根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方式。

6.1.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由取得“3C”认证证书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产品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4)的相关规定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证书。

6.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安全负责人审核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2)修改原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的变更资料;

(3)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设施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测试、检验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6.1.5 临时用电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保护接地电阻值和线路绝缘电阻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复查验收和记录。

6.2 变配电装置

6.2.1 配电室内配电屏的正面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操作通道不小于1m,配电室顶棚的高度离地不小于3m且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配电室房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大门必须朝外开启。室内配置消防砂箱和专用灭火器。配电室内严禁安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6.2.2 配电柜应装设计量电度表和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量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配电柜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分断点。配电柜应编号,面板上应标有电气图。

6.2.3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4 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 配电线路

6.3.1 三相五线制配电电缆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及保护地线的芯线。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需要接地保护的单线线路应采用三芯安全电缆。

6.3.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3.3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6.3.4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6.3.5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

6.3.6 洞内临时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悬挂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6.4配电箱、开关箱

6.4.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各级配电箱中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6.4.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均应分别设置。

6.4.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6.4.4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6.4.5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

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6.4.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的下底面,出线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6.4.7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6.4.8 配电箱、开关箱应编号,表明其名称、用途、维修电工姓名,箱内应有配电系统图和安全巡查记录。系统图应标明电器元件参数及分路名称,巡查记录应表明巡查时间、内容、意见和巡查人姓名。

6.4.9 配电箱、开关箱应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有证电工,持证上岗。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4.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6.5电器装置

6.5.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6.5.2 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内电器元件设置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总隔离开关-总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分路隔离开关。

2、总隔离开关-总断路器(总熔断器)-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器(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6.5.3 开关箱必须设置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断路器或熔断器。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6.5.4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5.5 分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分配电箱的参数,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6.5.6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6.6现场照明

6.6.1 照明配电箱内应设置隔离开关、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熔断器的熔断电流不得大于15A。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

6.6.2 施工现场照明器具金属外壳需要保护接零必须使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双芯对绞花线、护套线和单根绝缘铜芯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缠绑在

脚手架等设施构架上。

6.6.3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必须作保护接零(PE线)。

6.6.4 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做保护接零,不得采用双芯对绞花线。

6.6.5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具: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室内线路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易燃环境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7接地与接零(接地与防雷)保护系统

6.7.1 在施工现场采用专用变压器的供电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PE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N线)、配电室(总配电柜)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6.7.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6.7.3 TN-S配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柜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S配电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在接地电阻达不到10Ω时,应增加设接地装置,确保保护零线的接电电阻值小于10Ω。

6.7.4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

6.7.5 保护零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7.6 保护零线(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7.6规定,其颜色为绿/黄双色线。

7.1基本要求

7.1.1落差大于2m以上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7.1.2高处作业安全组织措施必须列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方案未经批准,措施未经落实,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7.1.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贫血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和情绪不稳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7.1.4雨雪、雷击、狂风、浓雾、高温、雾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高空作业。天气转好后,应对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及人员上下通道、站立地点进行逐一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清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1.5禁止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站立或行走于悬空的桥拱、钢架、管道、墩柱梁及未固定的构件上作业。

7.1.6禁止在高空向下抛、掷、洒物料及工具;禁止人员随同吊篮、吊装物上下工作场所;禁止攀登。

7.2起重吊装

7.2.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对于环境因素复杂,风险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物件吊装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确认符合安全要求,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7.2.2起重机械驾驶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起重机械性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3起重吊装区域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和相应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起重吊装作业的全过程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控。

7.2.4起重吊装作业实行“八不准吊”制度:设备及附件未经合格检验不准吊;作业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不准吊;吊装物下有人不准吊;吊装物绑扎不牢固不准吊;吊勾吊具不正确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恶劣气候情况下不准吊;吊物超载或倾斜不准吊。

7.2.5悬空吊装梁架等首件预制物件时,必须搭设临时供固定物件就位作业人员所需要的操作平台,严禁悬空作业。

7.3临边作业

7.3.1基坑、结构平台、操作平台、桥梁板、管道检查井等高度(深度)超过2m的临边(沿口)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

7.3.2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底部扫地杆和防护栏版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1.2m,下杆离地0.6m,扫地杆离地不大于0.2m,并用硬质材料进行横向全程封闭。横杆长度超过2m时,应在每延伸2m处设立栏杆柱,基坑周边防护栏杆应离基坑沿口距离不应小于0.5m,栏杆柱打入地下不小于0.5m。

7.3.3当临边的侧面为道路、住宅区或其他建筑物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安全措施作全封闭防护。

7.3.4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处,平台口还应设置进出安全门或可锁定的活动防护栏杆。

7.3.5地面通道上部和气割、电焊作业处下部都应装设安全防护棚。架桥机等高处作业机械的人员通道两侧边(或临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7.3.6临边作业处应设置安全警示牌(灯)。

7.4洞口作业

7.4.1施工现场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具有危险性场合,除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牌外,在夜间应有明显的灯光(红色)警示。

7.4.2洞口上部遮盖物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周边维护,设置盖板,张挂安全网等防护措施。采用盖板防护时,盖板四周应搁置平稳,防止偷盗、移位。盖板应牢固。

7.4.3对浅埋暗挖的地下通道、顶管管道、盾构隧道等地下工程洞口、施工用工作井井口,除按相关要求做好临边防护外,还应加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在其上部搭设安全棚。

7.4.4洞口周边的作业机械、运输车辆停靠或行驶时应与洞口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倾覆及物件跌落洞内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7.4.5洞口周边1m范围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7.4.6对进入洞内的作业人员必须实行进出实名制登记和清点。人员上下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专用扶梯或栈道。

8道路工程

8.1基本要求

8.1.1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1.2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有效的警示灯。

8.1.3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夏天施工严禁赤膊、穿短裤、着凉鞋作业。特殊岗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

8.1.4石板、道砖、侧平石应整齐堆放,严禁过高和失稳堆放,一般堆放高度不超过1.5m。

8.1.5施工人员使用锹、镐、榔头等具有伤害危险工具作业时,前后左右应与相邻人员保持1m以上安全距离。

8.1.6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应停止施工。

8.1.7在无法采取全封闭道路施工情况下应尽量采取局部隔离措施,设置专人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注意来往人员、车辆及近侧环境情况,避免道路施工造成伤害。

8.1.8使用电动工具应检查工具的完好性、性能的安全性,不能随意拆装和改变用途。

8.2基础施工

8.2.1施工前应熟悉地下管线和文物情况,严禁超挖损害地下管线和文物。

8.2.2各类道路基础施工工程机械应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安全措施落实,操作人员应持相应机种的操作资格证。

8.2.3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注意行进路线,周边人员和作业面情况;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

8.2.4各类管线沟槽、井洞施工时,应做好相应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深坑支护、临边围护和洞口覆盖工作。

8.3路面工程

8.3.1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使用移动式震动台、棒人员应戴绝缘手套,不准赤膊、穿背心、穿短裤、着凉鞋作业。

8.3.2施工时所需的行人跳板其宽度不小于0.6m,并设置平稳、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8.3.3使用内燃打夯机时,作业人员不得将头和胸部伸在打夯机上方,以免击伤。不得在斜坡、硬地、软硬不均、高低不均的地方打夯。

8.3.4沥青路面摊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劳动保护要求,配置相应劳保用品,不准穿背心、短裤、凉鞋作业。

8.3.5沥青类材料现场卸料时,必须确认卸料处无人员及其他物品。

8.3.6摊铺机作业人员不能擅自离岗,无关人员不得逗留在摊铺机上。驾驶者、摊铺工作辅助人员必须瞻前顾后,注意周围环境,防止铁锹等工具伤害他人。

8.3.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线路及灯具应符合安全用电相关规定。

9 管道工程

9.1基本要求

9.1.1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工地环境状况,尤其是地下管线存在情况,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1.2当沟槽(或工作井类基坑,下同)开挖深度超过5m时,应按“超一定规模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并将方案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9.1.3施工现场应进行隔离护围,必要时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施工,设置相关交通安全警示牌,夜间及迷雾天气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9.1.4施工现场应考虑排水措施,严密关注水情,严防沟槽进水造成坍塌事故发生。

9.1.5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抢险紧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9.2沟槽开挖

9.2.1沟槽开挖前必须探明地下管线等设施分布情况,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迁移或临时保护。

9.2.2挖掘机工作时臂杆回旋半径范围内不得有人作业或站立,在有地下设施存在地段挖掘时,应有专人指挥和监护,严防发生危害地下管线事故。挖掘发现不明物体或文物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搬动、敲击、拆除、挖掘和哄抢。

9.2.3沟槽或基坑周边堆土应确保安全距离,堆土距沟边不小于1.0m,高度不大于1.5m。堆土不得掩埋原有各类设施。

9.2.4挖土时必须从上而下分层开挖,禁止采用挖洞式的操作方式,沟槽内防水排水措施应合理有效。

9.2.5槽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上帽带;严穿拖鞋或赤膊、赤脚作业;上下沟槽必须设置立梯或搭设栈道,严禁攀爬沟槽支撑体;多人在沟槽内挖土时相互间应保持3m以上安全距离。跨越沟槽应设脚踏跳板,其宽度在0.6m以上,并绑扎牢固,设有防滑木条。

9.2.6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2m,机械挖土超过2m时应对沟槽实施防塌支撑,防止土体坍塌,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9.2.7沟槽开挖中,不得将任何物件向槽内抛落,应进行人工传递或绳索吊卸。物件向槽内传递时应防止对槽内支撑件碰撞。作业人员在槽内操作及走动时应避免碰撞支撑件。

9.3 管道安装

9.3.1管道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

9.3.2管材堆放场所应保证土体有足够的承载力,并且平整干燥。管材堆放高度大于0.5m时,落地管材两侧应设垫木防止管材滚动。大型管材吊装堆放时应有专人指挥及监护,严防伤害人员及其他物件。

9.3.3采用滚动布管时,应对滚道和缆绳、垫木(板)进行安全确认,要有专人指挥,放绳要缓慢,正面不得有人站立阻挡。

9.3.4采用起重设备吊装管材时必须确保吊装设备安全可靠。吊装时应有专人指挥,吊臂下严禁站立人员,吊装绳索扣件必须牢固,使用正确。吊装绳索与管材间应垫塞软物,并对管口作防撞保护,吊点应确保重物平衡,必要时应进行试吊。在管材离地0.5m以下时,方可由作业人员扶管就位。在管材吊装中严禁钭吊、钭拉和着地拖拉作业。

9.3.5在沟槽内进行人工排管及高程校正时,作业人员不可站立在管口一侧,不可将手安放在管口上。管口对接时严禁将手伸入管内作业。

9.4土体回填

9.4.1采用机械进行沟槽土体回填时应确保沟槽内不得有人作业。机械推土回填作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分层进行。作业机械定位点应平整稳固,严防机械发生倾覆。

9.4.2电动打夯机在分层夯实作业时应确保用电安全、运转正常,操作人员应带绝缘手套。

9.4.3沟槽土体回填时,应按施工方案规定依次拆除支撑件,由深到浅分层进行。用人字把杆或专用拔桩架起拔支撑柱(桩)时,应对起吊机具及其附件进行安全可靠性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采用钢板桩支撑时,一次不能同时起拔二块。

10 桥梁工程

10.1基本要求

10.1.1桥梁工程涉及基坑开挖、水上作业、高空作业、构件吊装等一些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因此,施工单位一定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建设、安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

10.1.2桥梁工程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严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按现行规定进行专家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提出的具体安全措施和要求。

10.1.3各类上岗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专职安全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督管理,确保各工序安全生产,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0.1.4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现场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进入深基坑洞及水上、高空场所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实名清点和下班离岗时人员确认。

10.1.5应根据工程施工工艺及环境,排查出重大安全危险源,并在现场挂牌公示,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交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1.6现场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安全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中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提高作业人员的应变能力及预案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10.2桩基施工

10.2.1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地质工况,选择合理的施工机具,机具必须安全可靠,性能完好;机械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机具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

10.2.2桩基施工前应事先清理完作业范围内地下各类管线、文物及其他障碍物;对影响作业的高空线路及树木应予以迁移或清除。作业场所周围应采取封闭隔离或警戒,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0.2.3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按规定停止作业,必要时对施工机具采取安全保全,切断电源、放倒吊臂、防止雷击,增设防机具倾覆装置。

10.2.4现场应设立专用危险品存放库,各品种油类、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应按规定规范入库、专人管理、监督使用。严禁危险物品随意存放和使用。

10.2.5水上作业时,施工平台搭设或专业施工船舶停泊必须安全、牢固、平稳、可靠;作业及抛锚区域必须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必要时进行语音广播;按规定需办理水上作业行政许可的,应向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10.2.6水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穿上救生衣等安全用品。作业平台及船舶上安放救生圈及救生缆绳,必要时应配备救生艇。严禁作业人员在水中脚手桩顶面上行走。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10.2.7水上作业平台、船舶、栈桥与陆地间的通道应按规定搭设,确保牢固、平稳、畅通,应设置防滑、抗倾覆措施。作业平台及安全通道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及通道面必须平坦、无孔洞及障碍物。

10.2.8基坑开挖及支护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基坑开挖时应对周边环境及地面进行专项监测,出现预警时应立即停工,实施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及工程安全。

10.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及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应符合现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10.3围堰施工

10.3.1应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地质、水文工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围堰施工专项方案,选择合理的围堰技术方案,经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参与专项方案编制。

10.3.2围堰施工所需的打桩机具、排水设备、作业船舶、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作业及司驾、潜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配置人员、溺水救生措施。

10.3.3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施工,并设专人值班防台防汛、防暴雨、防管涌缺口。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围堰加固、抢救物资。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10.3.4围堰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和采取环境隔离措施。围堰两端及安全作业区域外侧应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必要时设专人进行水上交通管理,避免船只对围堰撞击。

10.3.5当围堰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围堰、保护桩拆除,清除施工中的沉积物,恢复河道原状。

10.4套箱施工

10.4.1应根据设计要求及现场地质、水文工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套箱施工安全专项方案,选择合理的套箱施工工艺及技术和安全措施,经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参与专项方案编制。

10.4.2套箱制作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及相应施工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焊接、吊装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4.3套箱在水中下沉时,必须与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获得许可,指派专人进行水上交通指挥。在套箱下沉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防止船只防撞措施。

10.4.4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套箱及辅助脚手架上应配备救生圈、救生

缆绳;支架上必须搭设牢固、平稳、可靠、通畅的作业通道,并设置临边防护措施。潜水员应持合格的专业上岗证上岗,并熟悉现场水下情况,采取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用电作业时应符合现行《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4.5套箱下沉后其支撑构造的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确保套箱落点稳固、安全;严防套箱偏移、失稳、倾覆。

10.4.6潜水员水下作业时,潜水监控员与地面潜水指挥员应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监控系统,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及时了解潜水员作业情况,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帮助潜水员浮出水面,确保人身安全。

10.4.7潜水员水下焊接或切割作业前,应首先清除作业面安全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同时,避免用电电缆与周边导电物体相接触,用电电缆完好性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0.4.8套箱下沉固定施工期间,应设专人负责对套箱的稳定、平衡下沉和水文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当发现环境异常、作业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0.5墩、台施工

10.5.1桥梁墩、台构筑物施工前应按设计及现场地质工况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施工安全措施,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方案的编制。

10.5.2墩、台基坑开挖及支护与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工况,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5.3按施工方案要求搭设的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及上下、水平通道应符合脚手架搭设的相关规定。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4大型模板吊运安装时,应设溜绳,保持模板平稳移动,严禁作业人员在吊臂下直接推扶模板。模板未安全可靠定位时,起重机吊钩不得松钩。

10.5.5钢筋焊接或切割时,禁止借用钢筋等金属构件作为电焊回路。在潮湿环境下,禁止电焊作业。

10.6立柱施工

10.6.1立柱施工属高空作业,施工前应编制安全、可靠、可行的安全专项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10.6.2立柱钢筋制作必须在立柱外围的脚手架操作平台上作业,不得在钢筋构造上攀爬操作。

10.6.3立柱外围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做到安全、稳固、可靠。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施工。

10.6.4脚手架施工面外侧及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夜间作业应有安全可靠的照明设施;搭设时由下而上;拆除时由上而下。严禁在作业时向下抛掷物品、工具。

10.6.5脚手架作业施工通道和作业面应用竹木脚手板满堂铺设,并采取固定绑扎和防止翘头、滑行。

10.6.6立柱高度小于2m时,外登高梯可采用Φ48*3.5mm钢管垂直搭设,梯长为30cm;高度超过2m时,应按规定搭设外登高架,架子成之字形,坡度为3:1,同时须做好登高安全措施。

10.6.7脚手架高度低于6m时,可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超过6m时,应采用之

字形斜道;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钢制梯笼作上下通道。

10.6.8作业人员上下通行斜道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为1:3;运料斜道宽度不小于

1.5m,坡度为1:6,斜道拐角处应放置平台,平台及斜道外围应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安全网全封闭;当立柱高度超过18m时,其外脚手架应采用钢质定制梯笼。钢质脚手架应设有防雷防大风装置。

10.6.9钢筋焊接、切割前,应办妥动火审批手续。作业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材和防止由焊渣坠落伤人、引燃措施。在无防护设施的特殊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拴好保险装置,必要时设专人监护。用电设备、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0.6.10立柱模板吊装和拆除的施工机具,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机械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载吊装和长距离带载移动。

10.6.11立柱钢模拆除,应首先确认钢模与立柱结构已无刚性联结,不得使用起重机械硬拉硬拖强行拖拉。拆下钢模应按规定安全堆放,防止产生倾斜倒塌。

10.7盖梁施工

10.7.1盖梁施工时,需占用的地基基础处理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承重支架搭设。

10.7.2支架及作业平台搭设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牢固;在脚手架通道或平台外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栓好保险装置。严禁在吊运盖梁模板及定型钢筋等作业时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10.7.3起重设备吊装作业时,指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专职起重指挥,确定安全警戒范围,作业区设专人监护。

10.7.4钢筋预应力张拉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前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预应力张拉时必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预防钢筋伤人防护措施。

10.7.5孔道灌浆时,掌握喷嘴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封堵灌浆孔时防止砂浆喷出伤人。

10.8箱梁施工

10.8.1箱梁施工前必须根据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能作业。

10.8.2承重支架地基抗载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进行专业验收,符合要求后方能搭设承重支架。

10.8.3支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支架搭设和拆除应严格按规定顺序进行;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上安全带,戴上安全帽,穿着软底鞋,设立警戒区,悬挂警示牌,派专人监护。严禁酒后上岗和身体不适人员上岗。

10.8.4箱梁支架应在合适位置设置上下作业斜道,斜道上每隔30cm安装防滑条;斜道两侧应设防护护栏和扶手;严禁作业人员直接攀登支架上下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工具包,禁止在高空抛丢物品和工具。

10.8.5材料上下运输必须使用起重专用设备吊运。材料成捆吊运应采用双点捆绑吊运,禁止单点吊运;吊臂下禁止人员站立;吊运物品严禁碰撞支架。

10.8.6高空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做好防焊渣直接下落到易燃物品及人员车辆上,应做好防火隔离措施。

10.8.7电力电缆敷设应按规定采取绝缘悬挂,严禁将电线直接捆绑在钢管支架

上。

10.8.8钢管支架均应多点可靠接地,接地点一般为每30m一处;接地导线禁止采用铝导线及单股铜质线;接地体严禁采用螺纹钢。

10.8.9桥面临边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对留洞口应采取覆盖或围栏安全防护措施。

10.8.10对于跨越道路的箱梁支架应在交通通道车流方向路口处及前方50m处设立限高、限速标志;夜间设有灯光照明及警示灯光,必要时应派专人进行集团管理。在支架的车流侧应设防撞装置及警示牌。

10.9板梁施工

10.9.1板梁架设施工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其内容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其危险性超一定规模时,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合格,相应责任人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

10.9.2施工所使用的起重设备,事先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采用多台起重设备进行同一板梁吊装时,起重设备的性能应基本一致。

10.9.3起重吊装的司机、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作业;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严禁穿着硬底鞋从事架梁作业。

10.9.4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区的地基基础必须压实整平,必要时铺设路基板,严防起重设备作业时失稳倾覆。每班次作业必须对梁板构件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展正常作业。

10.9.5施工人员上下作业必须行走专用梯道,禁止从钢索、钢管、吊钩等设施上爬越、攀登、移动。

10.9.6对已架设好的桥面段,其临边侧须架设临时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必要时,应增设密目网进行安全封闭,防止人员、物品坠落造成伤害。其空洞、缝隙应设防护盖板。

10.9.7板梁为钢结构时,应严格安全用电措施,防止电力线路及用电设备漏电,施工期内做好钢梁的可靠接地。

10.10架桥机架梁施工

10.10.1采用架桥机架梁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10.10.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作业;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心理正常;严禁酒后及情绪不稳人员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劳动保护。

10.10.3架桥机拼装拆除工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实施。架桥机安装完毕,应经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运行机械工况及安全性能检测,出具书面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架桥机上不得留存非固定物,严防物品坠落。

10.10.4架桥机在特殊环境下施工,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例航道、铁路、电力、公用事业管道、景区景点、文保点等)办理好相关手续,实行安全监护。 10.10.5架桥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钢轨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五级风及以上风力状态和雾霾严重、能见度低下和雨雪天气时,严禁作业。夜间架梁施工时必须配置足够照明亮度,工作用电应采用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

10.10.6施工作业期间除作业人员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外,在不安全区域应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救生用品、安全告示警示标志。

10.11挂篮法施工

10.11.1桥梁建设采用挂篮法工艺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0.11.2挂篮制作、拼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专业机构人员进行性能及安全专项逐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11.3承重支架的搭设应在确保安全的工况下进行。其基础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安全情况下,方可进行搭设施工。支架搭设材料及构件,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10.11.4挂篮行走和提升必须确保通畅、安全,锚固有效、安全。当机械设备和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由专业人员检查维修,将故障隐患全部排出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10.11.5挂篮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现行规定,挂篮等金属体应进行接地保护、防雷保护。所有露天作业的电动设备设施应设防雨棚。在梁体内进行作业,应采用安全电压照明。

10.11.6挂篮作业人员须身体健康、心理正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个人做好劳动保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严禁工人酒后作业。 10.11.7挂篮施工箱梁合拢段时,必须及时做好桥面临空的安全防护,严禁人员跳跃跨越临空部位,严防人员和构件高空坠落,必要时应采取临时水面禁航措施,确保施工和航道船只安全。

11隧道工程

11.1基本要求

11.1.1隧道工程施工常规采用浅埋暗挖、顶管、盾构机挖掘等施工工艺。施工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并对施工沿线的地质状况、环境条件、地上建筑物、地下障碍物进行实地踏勘。对施工期内气象条件、环保要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11.1.2按照施工图、国家技术法规、地方行政规定和工程实际工况认真编制完整的施工方案及有关分部分项施工专项方案,其内容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11.1.3各类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各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管理。

11.1.4作业人员进入工作井(坑)及隧道(坑洞)内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实名登记,出井(洞)时予以确定。

11.1.5隧道施工必须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在施工现场应配置相应的救援物资和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现场应设避难场所。

11.1.6现场应设置排污处理设施,严禁将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直排城市排水管道和邻近河道。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11.1.7爆破作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专项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报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应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管、

使用,记录备案。

11.2沉井法施工

11.2.1沉井施工应编写施工专项方案,包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在沉井下沉全过程中,由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监控。

11.2.2当基坑开挖其深度规模超过规定时(一般为5.0m),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及相关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11.2.3施工中人员上下必须设有专用梯道,梯道两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作业工具及材料上下传递必须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上下抛掷。

11.2.4沉井内大型设备工作位置必须安全可靠,防止下沉、倾覆。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2.5沉井下沉、土方开挖时应严密关注邻近道路、河道、管线、建筑物、其它设施的安全稳定,一旦发生变异超越警戒状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害。

11.2.6水中工作井内有潜水员作业时,严禁采用吊机抓头等机械装置进行井内挖土作业。潜水员作业必须采取严密安保措施,实施安全监护。

11.3浅埋暗挖法施工

11.3.1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列出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工序作业前应由现场安全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专项交底,并作出书面记录。

11.3.2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在固定出入口、洞口设置专职安保人员实施安保管理。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及设施、设备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警戒围栏或安全引导语等安全警示标志;进行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作业时,应布置明显的标识,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11.3.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作业劳动保护,应穿戴具有统一标识的工作服、安全帽。身体不健康及心理素质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11.3.4施工现场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采取除尘降噪等环境保护措施。对在防火区域从事危险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及急救知识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安全紧急预案演练。

11.3.5工作井(坑)开挖、支护及土方挖掘运输和井点排水等作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井口临边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人员上下井应设置专用梯道栈桥,人员上下井应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并有详细人员出入井口记录。 11.3.6初期支护应选择合理的施工工法。管棚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方案。锁脚锚杆埋设后应进行抗拔试验,作出记录,确保使用安全。针对管棚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涌水、涌泥事故应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

11.3.7在软弱围岩、富水地层、浅埋或超浅埋等恶劣环境条件中施工时,应根据实际工况及工程技术要求编制预加固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合格后组织实施。 11.3.8隧道开挖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超前开挖和未支护开挖。超前小导管注浆和开挖面深孔注浆及作业面安全监挖预报应有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旁站跟踪管理。

11.3.9二次衬砌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作业台车应作专业设计,经安全论证,审

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10各类进洞车辆司驾人员必须持证操作,车辆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在隧道内行驶应有专人指挥,并作相应记录;隧道内应有足够照明亮度,确保人员、车辆安全作业。

11.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供水、通风、消防、除尘、有害气体检测应有专项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专职人员监管,定期检查、维护、并作出相应记录。 11.3.12在隧道内进行动火施工应办理相关安监手续,设有消防安全措施。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专人管理和防火措施。

11.3.13隧道内内作业应做到工完料清,确保安全救灾通道畅通;注重环境卫生,隧道长度每超过200米应设一处临时厕所;禁止洞内随地大小便及点火吸烟。

11.4顶管机法施工

11.4.1地下工程采用顶管机法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及现场环境实际状况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对顶井线路中障碍物应事先作出妥善处理。

11.4.2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规定统一着装和做好个人作业劳动保护。人员上下井及洞内作业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11.4.3工作井接收井周边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防护栏杆宜用Φ48×3.5㎜钢管,立杆入地深于0.5m,离地高度1.2m,扫地杆离地0.2m,顶部横杆离地

1.2m,中间横杆离地0.6m,杆间距离为2m,防护栏杆离井口距离不小于0.5m;防护栏杆应自上而下采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扫地杆下设密封挡脚板。

11.4.4人员上下井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钢制梯或栈道,井深大于6m时必须设置登高转角平台。作业井顶部应有防雨措施和井底排水设施。

11.4.5顶管机和起重设备及其附属机具设施性能必须良好,符合安全可靠要求,严禁拆除安全装置。正式开机作业前,应对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4.6严禁设备超负荷及其它违章操作。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起重臂及吊物下有人员作业或停留及通行。现场施工用电应符合现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1.4.7顶管机装配、拆卸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车,确保各系统工作正常。在试车及顶进作业时,应对顶管机、液压泵、承压壁、设备基础、滑行道轨、接口顶铁等设施和装置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检查原因,确认故障排除,安全可靠后方能继续作业。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1.4.8管内运输车辆及拖拉牵引装置应性能良好;泥浆输送管路通畅,接口密封良好;压力水管严禁泄露,如有局部积水,及时排除,以防土体软化。

11.4.9采用手掘式挖土顶管时,严禁挖土人员走出工具管前面进行作业。因故暂停顶进施工时间较长时,为防止开挖面土体松动、坍塌,应及时采取正面支撑加固或全断面封闭安全措施。

11.4.10顶管顶进长度超过100m时,必须设置通风设备,通过强排风措施。确保管道内空气含氧量达到规定指标。在顶管施工全过程中应强化管道内有害气体的监测,一旦出现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关闭设备,撤离人员,确保人身安全。

11.4.11顶管施工期间,应按规定对地面及地面设施的稳定性及变异进行监控,发现地表下沉,地面开裂,建筑物倾斜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找出原

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11.4.12顶管施工应保护环境。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排河道或地下排水管。作业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及焚烧废弃物。

11.5盾构机法施工

11.5.1采用盾构机进行隧道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对安全施工评价应包括盾构机造型及配置,盾构机工作竖井,盾构机始发与到达,盾构机掘进和联络通道施工等方面内容。

11.5.2下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上岗证作业。下井人员必须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做好个人劳动保护。人员必须统一着装,进出竖井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11.5.3施工现场应根据岗位特点和环境要求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牌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隧道内人员出入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上下井应设置专用钢梯或梯笼。竖井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维护装置和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11.5.4行车安装、盾构机吊装、盾构机进出洞口、盾构机穿越城市主干道、重要建筑物、河道坝闸及旁通道开挖施工均需编制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证体系资料。

11.5.5井下隧道严禁人员吸烟;动火必须办理手续。各类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起重设备作业时,其吊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作业和通行。

11.5.6盾构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并在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

11.5.7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报特种设备行政管理部门,经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挂牌运行。起重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对大型物件吊装应实施试吊工序,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运转。

11.5.8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索具等装置性能必须安全可靠。通讯联络设备良好,确保正确传递指挥信息。在吊装过程中,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管。行车就位拼装时底部必须有可靠支撑,行车整体结构安装完成后,必须保持整体的稳固性。行车轨道必须设置限位和安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整机设备应采取防止发生倾覆措施。整机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验收后方可使用。

11.5.9盾构机进出洞施工专项方案必须经相关责任人审查批准方可实施。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听从统一指挥。

11.5.10专职安全员应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现场安全设施、通讯联络设施、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

11.5.11拔除超长钢板桩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疏散周围危险区域内的施工人员。门洞凿除应尽量缩短作业时间,减少正面土体流失带来不安全因素。开凿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员旁站监管。

11.5.12捆绑吊装大型物件时,应对吊点布置、吊耳制作、钢丝绳防损进行检查。严禁将物件采取拖拉吊装作业。

11.5.13盾构机出洞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体大面积流失造成相近建筑物、管线发生危害。

11.5.14采用冰冻法出洞时,应确保蒸汽发生器性能良好,液氮储备正常,能正常可靠使用。盾构机与刀盘相关联机构宜事先解除,一旦穿过冰冻区后应立即恢

复联锁出洞,防止土体流失造成不良后果。

11.5.15隧道内使用的电机车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电机车运行轨道铺设应平整、牢固、符合要求。电机车上搭载物件应绑扎牢固、放置平稳。电机车上严禁违章搭载人员。车上司机严禁将手脚和头伸出车外。严禁电机车超速运行。

11.5.16应采取措施确保隧道内空气质量和作业照明亮度要求。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通讯联络工作良好。

11.5.17管片拼装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拼装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指挥人员指令操作,严禁擅自转动拼装机,以免发生人员伤害事故。

11.5.18拼装机举重臂旋转时,必须鸣号警示,严禁施工人员进入举重臂活动半径内,拼装工在管片全部定位,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在施工人员未全部撤离拼装区域时,严禁拼装机启动运行。

11.5.19管片拼装使用的紧固件必须质量可靠。拼装管片必须使用专用的拼装销子,拼装销应有限位。拼装上部管片时,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和管片伤人。

11.5.20管片管节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管片堆放地应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横向应大于90㎝,纵向应大于100㎝。管片堆放高度超三层时,层间垫木必须结实可靠,底部二侧应有三角形木契填塞,防止管片滑移。堆场四周应有围栏和警示、禁令标识。严禁在井口临边侧堆放管片。

11.5.21拌浆间搭设必须符合工作和环保要求,应设置抑制粉尘装置。拌浆区域应设置水喷淋装置。拌浆间应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畅。

11.5.22拌浆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劳动保护,应带好防尘口罩,严禁赤膊、穿背心短裤、穿拖鞋上岗作业。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用电器具必须符合防尘要求。 11.5.23采用冻结法施工时,冻结站房区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及排气、防毒装置和工具。站内各类管道及压力容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色标识别其介质情况。 11.5.24旁通道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进行。 11.5.25水平钻孔钻架安装、拆除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高空作业时,必须兼顾上下左右作业人员的安全,禁止上下人员在同一垂直面作业。

11.5.26在土体开挖过程中,严禁有超挖、欠挖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冻土帷幕表面温度有异常升高或土体变形严重时,必须立即采取土体加固措施,进行钢管支撑或强化冻结加固。

11.5.27隧道施工时应强化内部空气质量检测。洞内应采用机械通风,满足施工作业人员环境要求。现场应配置空气指标检测仪,对隧道内有毒有害气体、空气含氧量、粉尘、噪音状态进行检测,每日不少于2次,并在现场告示。当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施工、撤离作业人员,经采取有效措施达标后,方可继续作业。

11.5.28隧道内施工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氧气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小于20%;一氧化碳浓度含量不应大于30㎎/m³;噪音不应大于90分贝。

11.5.29隧道内施工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和焚烧废弃物。隧道内施工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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