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

2009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4月重新作了修订,这标志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正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均在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如何真正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如何应用评价结果规范日常的财政预算和项目管理工作,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财政绩效预算管理面临的难题。

一、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现状与问题

(一)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央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绩效评价的实践与探索,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不同程度地予以应用。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和单位领导绩效的重要依据;二是把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三是将评价结果上报人大,接受人大的监督。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组织机构以及简政放权的依据,并探索了绩效预算、绩效审计等办法。目前,江苏、浙江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领先于其他地区,浙江省总结了自2003年起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一套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反馈机制和公开机制等。2010年江苏东台市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要求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实现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等。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结果应用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绩效评价进行规范,结果应用的机制也不健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评价结果应用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结果应用还处在探索阶段,缺乏制度保障。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较多是停留在反映情况、找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方面,缺乏信息公开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尚未真正与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衔接,把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联系起来。

2.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

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最为关键的就是评价指标的设计与选择。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以“3E”的理念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即:经济性指标、效率性指标、有效性指标。从实

践看,存在预算项目立项比较草率,未进行严格的项目论证,没有提出明确和量化的绩效目标等问题。由于产出与效果难以量化、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对数据采集的合理性缺乏有效的检验和对管理方面的评价主观性较强等因素,使绩效评价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弹性。另外,由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大多数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价经验,缺乏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发能力,导致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以项目单位“自评价”为主的做法,而且在指标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高,多以个别部门和资金使用者的意见为主,影响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各级部门对结果应用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处于起步阶段,各级部门和领导对绩效评价了解不够,重视程度不高,评价结果应用还未摆上议事日程。当前的绩效评价都是在财政部门的要求和组织下开展的,预算单位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定程度上有抵触情绪,认为绩效评价像以往的其他评估一样,只是走过场,搞形式,一评了事,没有认真地研究和解决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主动地将评价结果与部门的工作业绩挂钩。评价结果反馈给预算单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评价流于形式。从结果应用的管理机制来说,缺少更高层次的部门来统一协调评价结果的应用,单由财政部门来推进,没有管理层级上的优势,所制定的结果应用相关制度无法约束项目单位,提出的结果应用措施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制度与机制建设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与其他配套措施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种“制度合力”,这样才能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以及对结果的科学利用。因此,逐步建立一套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结果应用方式多样、反馈整改与奖惩问责配套、绩效管理基础信息系统完善、能有效提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水平的机制,是当前绩效评价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激励和约束机制。

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应有作用。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对于“事前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将其优先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审流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保障预算项目资金的落实。对于“事中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特别是当遇到资金紧缺而影响项目进展时,可以通过加快资金拨付的进度,促使项目尽早地发挥效益。对于“事后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评价结果不合格或明显达不到项目立项之初的绩效预测,甚至出现可能会造成损失情况的:对于“事前评价”项目,财政部门根据评价情况要求该项目停止纳入部门预算编审流程;或要求该项目予以调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和审核。对于“事中评价”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资金拨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对于“事后评价”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

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公开有利于打破传统行政管理的封闭独断,有利于消除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建设透明型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顺利推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对于政府而言,应该通过全面衡量信息公开对加强政府绩效评价和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公共部门绩效评价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评价结果,除应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之外,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可通过政府网站、社会公示、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公众监督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结果问责机制。

政府绩效评价要以结果为依据,建立一种新的公共责任机制:既要有相对宽松的具体规则,又要谋求使命的实现;既要增强部门的自主性,又要保证其对结果负责;既要提高效率,又要切实保证效能。在评价中如果发现预算部门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损失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还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评价申诉机制。

评价申诉机制是一种解决失当问题的特定监督形式,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主要指政府推行绩效评价时,规定当被评价者对管理者做出的评价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价复议,并阐明理由和事实。建立切实有效的评价申诉机制,一方面可以启动相应的调查评价机制,促进评价双方的良性互动,保障评价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评价申诉本身也是对评价方的监督,从而更进一步促进评价的公平和公正。在评价结果应用前的申诉机制有利于提高评价质量和应用效果。

综上所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是多层次的,贯穿于财政支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要措施

(一)以适当方式对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是实现财政资金公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建设透明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及顺利推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要逐步推进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财政

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公众评判。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步建立评价结果对外公开的制度,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支出绩效情况,最终做到将报告的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规范途径将评价结果向人大报告。

作为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机关,人大是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支持者和监督者。为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对一些关注度高、资金量大的重点项目,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程参与;每个项目评价之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规范途径和程序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与指导。这样不仅增强了评价工作的透明度,也加大了人大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实效,通过深化对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的监督,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立项是财政支出的前提。为了使项目立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论证制度,对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合理安排项目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与使用的有效性。立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过程中,应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除了要充分权衡项目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外,更重要的决策依据就是看该项目的实施能否取得较好的绩效结果,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的有效结合。

(四)反馈评价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或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由财政部门相关科室督促其按照制度文件和绩效目标的要求及时落实和整改,以增强和维护绩效评价结果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收到评价意见反馈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财政或整改监督组织机构,并在网上公示整改落实情况。

(五)绩效问责,强化主体责任。

通过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强化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花钱谁担责”的制度。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相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提升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视和支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导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要实行绩效问责。对绩效优的预算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立评价结

果与下一年度本部门同类项目宽松检查或免检的关联机制;对于连续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单位,考虑削减其部门预算经费。另外,绩效评价结果也是考核部门负责人的参考依据,在干部人事管理中,通过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可以弥补人员考核流于形式的状况,增强干部任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

2009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4月重新作了修订,这标志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正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均在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如何真正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如何应用评价结果规范日常的财政预算和项目管理工作,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财政绩效预算管理面临的难题。

一、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现状与问题

(一)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央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展绩效评价的实践与探索,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结果不同程度地予以应用。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部门和单位领导绩效的重要依据;二是把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三是将评价结果上报人大,接受人大的监督。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也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组织机构以及简政放权的依据,并探索了绩效预算、绩效审计等办法。目前,江苏、浙江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领先于其他地区,浙江省总结了自2003年起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一套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反馈机制和公开机制等。2010年江苏东台市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要求建立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实现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等。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结果应用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绩效评价进行规范,结果应用的机制也不健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评价结果应用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结果应用还处在探索阶段,缺乏制度保障。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较多是停留在反映情况、找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方面,缺乏信息公开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跟踪问效机制等,尚未真正与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衔接,把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联系起来。

2.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

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最为关键的就是评价指标的设计与选择。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以“3E”的理念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即:经济性指标、效率性指标、有效性指标。从实

践看,存在预算项目立项比较草率,未进行严格的项目论证,没有提出明确和量化的绩效目标等问题。由于产出与效果难以量化、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对数据采集的合理性缺乏有效的检验和对管理方面的评价主观性较强等因素,使绩效评价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弹性。另外,由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大多数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价经验,缺乏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发能力,导致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以项目单位“自评价”为主的做法,而且在指标数据的采集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高,多以个别部门和资金使用者的意见为主,影响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各级部门对结果应用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处于起步阶段,各级部门和领导对绩效评价了解不够,重视程度不高,评价结果应用还未摆上议事日程。当前的绩效评价都是在财政部门的要求和组织下开展的,预算单位参与评价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定程度上有抵触情绪,认为绩效评价像以往的其他评估一样,只是走过场,搞形式,一评了事,没有认真地研究和解决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没有主动地将评价结果与部门的工作业绩挂钩。评价结果反馈给预算单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评价流于形式。从结果应用的管理机制来说,缺少更高层次的部门来统一协调评价结果的应用,单由财政部门来推进,没有管理层级上的优势,所制定的结果应用相关制度无法约束项目单位,提出的结果应用措施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制度与机制建设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与其他配套措施有机地融为一体,形成一种“制度合力”,这样才能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以及对结果的科学利用。因此,逐步建立一套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结果应用方式多样、反馈整改与奖惩问责配套、绩效管理基础信息系统完善、能有效提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水平的机制,是当前绩效评价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激励和约束机制。

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被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完成程度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加以综合分析,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应有作用。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对于“事前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将其优先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审流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保障预算项目资金的落实。对于“事中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特别是当遇到资金紧缺而影响项目进展时,可以通过加快资金拨付的进度,促使项目尽早地发挥效益。对于“事后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评价结果不合格或明显达不到项目立项之初的绩效预测,甚至出现可能会造成损失情况的:对于“事前评价”项目,财政部门根据评价情况要求该项目停止纳入部门预算编审流程;或要求该项目予以调整,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和审核。对于“事中评价”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资金拨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对于“事后评价”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

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公开有利于打破传统行政管理的封闭独断,有利于消除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建设透明型政府的必然选择,也是顺利推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对于政府而言,应该通过全面衡量信息公开对加强政府绩效评价和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公共部门绩效评价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评价结果,除应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之外,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可通过政府网站、社会公示、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公众监督渠道,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结果问责机制。

政府绩效评价要以结果为依据,建立一种新的公共责任机制:既要有相对宽松的具体规则,又要谋求使命的实现;既要增强部门的自主性,又要保证其对结果负责;既要提高效率,又要切实保证效能。在评价中如果发现预算部门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损失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还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评价申诉机制。

评价申诉机制是一种解决失当问题的特定监督形式,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主要指政府推行绩效评价时,规定当被评价者对管理者做出的评价报告有争议时,可以向管理者的上级提请评价复议,并阐明理由和事实。建立切实有效的评价申诉机制,一方面可以启动相应的调查评价机制,促进评价双方的良性互动,保障评价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评价申诉本身也是对评价方的监督,从而更进一步促进评价的公平和公正。在评价结果应用前的申诉机制有利于提高评价质量和应用效果。

综上所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是多层次的,贯穿于财政支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对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主要措施

(一)以适当方式对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是实现财政资金公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建设透明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及顺利推行绩效评价的重要条件。要逐步推进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财政

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接受公众评判。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步建立评价结果对外公开的制度,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支出绩效情况,最终做到将报告的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规范途径将评价结果向人大报告。

作为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机关,人大是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支持者和监督者。为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对一些关注度高、资金量大的重点项目,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程参与;每个项目评价之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规范途径和程序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与指导。这样不仅增强了评价工作的透明度,也加大了人大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实效,通过深化对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的监督,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立项是财政支出的前提。为了使项目立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产生较好的效果,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论证制度,对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合理安排项目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与使用的有效性。立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过程中,应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除了要充分权衡项目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外,更重要的决策依据就是看该项目的实施能否取得较好的绩效结果,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的有效结合。

(四)反馈评价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组织机构要在评价工作或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由财政部门相关科室督促其按照制度文件和绩效目标的要求及时落实和整改,以增强和维护绩效评价结果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并在收到评价意见反馈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财政或整改监督组织机构,并在网上公示整改落实情况。

(五)绩效问责,强化主体责任。

通过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强化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花钱谁担责”的制度。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相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机关效能建设的考核范围,提升单位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视和支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导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要实行绩效问责。对绩效优的预算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立评价结

果与下一年度本部门同类项目宽松检查或免检的关联机制;对于连续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单位,考虑削减其部门预算经费。另外,绩效评价结果也是考核部门负责人的参考依据,在干部人事管理中,通过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可以弥补人员考核流于形式的状况,增强干部任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者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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