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能鉴定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

为贯彻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现将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相关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附件一: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的管理,规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鉴定所的管理。

第三条鉴定所是面向社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机构。其职责是:(一)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二)在已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三)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四)向市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第四条鉴定所的设立,需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择优设点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建立鉴定所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二)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三)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四)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号;(六)有具体、明确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第六条申请建立鉴定所的单位,需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建立鉴定所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略);鉴定所管理制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等。

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统一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在一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建立鉴定所的决定。对同意建立鉴定所的单位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鉴定技师资格和本市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所除按以上规定批准外,还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国家劳动部备案。

第七条鉴定所须接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鉴定所的印章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发。

鉴定所印章用于:考生资格的确认;准考证的确认;《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及向劳动行政部门做出鉴定情况书面报告用印;其他有关鉴定所事务的用樱

第九条鉴定所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份,各鉴定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本年度鉴定情况报告,经年检合格的鉴定所,方可继续实施鉴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取消鉴定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确保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考评员的管理。

第三条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鉴定结果的检测、评分,认定鉴定结果;(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三)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和出现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等处理;(四)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鉴定所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四条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二)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三)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由其本人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略),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并将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行业特有工种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按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每名考评员原则上只接受一个鉴定所的聘任,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连聘连任。聘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考评员连续两年以上未被聘用的,应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第九条考评员要遵守考评员守则,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以及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第十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对考评员的鉴定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

第三条专业鉴定小组

(一)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根据批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专业鉴定小组的考评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专业鉴定小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鉴定技术等级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业鉴定小组设一名组长。

(三)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或类别及鉴定的工作量,为专业鉴定小组配备适量的考务员。

(四)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由其指派。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及北京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以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标准为依据,重点鉴定本工种(专业)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样式附后)。

(二)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准考证,通知申报人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三)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须在鉴定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操作技能鉴定,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或特殊条件下作业项目的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辩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凡国家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暂用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各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分方法技术(业务)理论鉴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为鉴定合格;操作技能鉴定实行实际操作鉴定和成品鉴定相结合,综合评定,满60分即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均合格者,方为鉴定合格。

技师资格的评审按照技师考评条件进行,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即为考评合格。

第八条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一)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鉴定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由鉴定所公布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者。

(二)每次鉴定完毕,对该次鉴定的资料(试卷、评分单、鉴定名册等)由鉴定所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按统一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

第九条证书的核发

(一)本市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从事个体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经鉴定合格者,由鉴定所列表造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签发相应《证书》;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的核发,按上述程序办理。

需领取出国公证《证书》的人员,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要求办理。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

为贯彻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现将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相关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附件一: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的管理,规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鉴定所的管理。

第三条鉴定所是面向社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机构。其职责是:(一)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二)在已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三)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四)向市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第四条鉴定所的设立,需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择优设点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建立鉴定所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二)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三)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四)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账号;(六)有具体、明确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第六条申请建立鉴定所的单位,需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建立鉴定所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略);鉴定所管理制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等。

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统一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在一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建立鉴定所的决定。对同意建立鉴定所的单位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鉴定技师资格和本市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所除按以上规定批准外,还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国家劳动部备案。

第七条鉴定所须接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八条鉴定所的印章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发。

鉴定所印章用于:考生资格的确认;准考证的确认;《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及向劳动行政部门做出鉴定情况书面报告用印;其他有关鉴定所事务的用樱

第九条鉴定所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0月份,各鉴定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本年度鉴定情况报告,经年检合格的鉴定所,方可继续实施鉴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取消鉴定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确保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考评员的管理。

第三条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鉴定结果的检测、评分,认定鉴定结果;(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三)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和出现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等处理;(四)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鉴定所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四条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二)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三)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由其本人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略),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并将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行业特有工种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按劳动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每名考评员原则上只接受一个鉴定所的聘任,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连聘连任。聘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考评员连续两年以上未被聘用的,应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聘用。

第九条考评员要遵守考评员守则,严格执行鉴定规程、考场规则以及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

第十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对考评员的鉴定工作业绩予以评价。对优秀的考评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其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

第三条专业鉴定小组

(一)鉴定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根据批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组成专业鉴定小组,专业鉴定小组的考评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专业鉴定小组人数视考生数量而定,鉴定技术等级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专业鉴定小组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专业鉴定小组设一名组长。

(三)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或类别及鉴定的工作量,为专业鉴定小组配备适量的考务员。

(四)考评员不足规定数额,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由其指派。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及北京市劳动局认定的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以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标准为依据,重点鉴定本工种(专业)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样式附后)。

(二)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准考证,通知申报人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三)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鉴定时间、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须在鉴定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按《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操作技能鉴定,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或特殊条件下作业项目的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辩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凡国家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暂用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各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分方法技术(业务)理论鉴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为鉴定合格;操作技能鉴定实行实际操作鉴定和成品鉴定相结合,综合评定,满60分即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均合格者,方为鉴定合格。

技师资格的评审按照技师考评条件进行,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即为考评合格。

第八条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一)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鉴定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由鉴定所公布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者。

(二)每次鉴定完毕,对该次鉴定的资料(试卷、评分单、鉴定名册等)由鉴定所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按统一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

第九条证书的核发

(一)本市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从事个体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经鉴定合格者,由鉴定所列表造册,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签发相应《证书》;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的核发,按上述程序办理。

需领取出国公证《证书》的人员,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补充通知》要求办理。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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