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诚信是做人之本,借款人、保证人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觉严格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

二、设立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

三、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

必须是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本省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

(1)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

(2)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本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4)在本市自主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

(5)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或财产抵押保证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业务受理。借款人向工作人员提交《十堰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工作人员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指南》并告知借款人应准备的资料及应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步:业务办理。借款人和保证人向工作人员递交所有应交的资料和证件,工作人员对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本局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订相关保证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步:项目审批。由工作人员将相关合同和手续连同填写的审批表交局领导签批,然后出具《同意担保函》。

第四步:办理贷款。借款人到本局领取《同意担保函》和《十堰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然后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

五、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我局批准的《xx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门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注:如果是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相应证件和单身证明即可)

3、符合贷款对象的相应证件: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役证、高校毕业证、村民创业证明等相关证件中的一种,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项目的有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经营合同)、经营地点房屋租赁合同等,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特种经营行业必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

5、多个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供合伙人协议书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人(或股东)登记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6、工作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个人信用反担保保证人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男性在16-55周岁之间,女性在16-50周岁之间。

(2)必须是本市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本局认可的有稳定收入行业且具有本市户口和固定住所的高收入人员。

(3)具有反担保保证能力。

(4)无民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2、应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的单位证明(由担保公司到保证人单位开具)。

(2)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门牌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个人财产抵押反担保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抵押物的抵押率不超过70%。抵押物必须在本市城区内。

(2)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产权人和共有权人都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和门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无民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企业资信等级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2)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

(4)相关财产证明;

(5)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

(6)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

九、服务承诺

服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办理地点:xxx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双休日不办公) 提示:

(1)以上所需资料是指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三份,用A4纸复印。

(2)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亲自填写有关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他人不得代理。

(3)借款人、保证人及相关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予担保,后果自负。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诚信是做人之本,借款人、保证人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觉严格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事项名称:小额担保贷款

二、设立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

三、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

必须是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本省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

(1)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

(2)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本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4)在本市自主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本省籍高校毕业生;

(5)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或财产抵押保证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业务受理。借款人向工作人员提交《十堰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工作人员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指南》并告知借款人应准备的资料及应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步:业务办理。借款人和保证人向工作人员递交所有应交的资料和证件,工作人员对资料和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本局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订相关保证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步:项目审批。由工作人员将相关合同和手续连同填写的审批表交局领导签批,然后出具《同意担保函》。

第四步:办理贷款。借款人到本局领取《同意担保函》和《十堰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然后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

五、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我局批准的《xx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门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注:如果是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相应证件和单身证明即可)

3、符合贷款对象的相应证件: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役证、高校毕业证、村民创业证明等相关证件中的一种,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项目的有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经营合同)、经营地点房屋租赁合同等,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属特种经营行业必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

5、多个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供合伙人协议书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人(或股东)登记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6、工作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个人信用反担保保证人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男性在16-55周岁之间,女性在16-50周岁之间。

(2)必须是本市在职在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本局认可的有稳定收入行业且具有本市户口和固定住所的高收入人员。

(3)具有反担保保证能力。

(4)无民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2、应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的单位证明(由担保公司到保证人单位开具)。

(2)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门牌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个人财产抵押反担保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抵押物的抵押率不超过70%。抵押物必须在本市城区内。

(2)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产权人和共有权人都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和门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无民事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企业资信等级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2)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

(4)相关财产证明;

(5)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

(6)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及最近报表附注等有关材料。

九、服务承诺

服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办理地点:xxx劳动就业管理局创业指导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双休日不办公) 提示:

(1)以上所需资料是指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均需一式三份,用A4纸复印。

(2)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亲自填写有关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他人不得代理。

(3)借款人、保证人及相关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予担保,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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