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精神卫生事业进入法制阶段,有利于是社会文明进步与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体现。作为一家从事着和精神卫生事业息息相关的精神病医院,我院深感责人重大,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的两年来,我院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贯彻实践,从医院领导的思想、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准则及病房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改变,积极宣传和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将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

2013年是《精神卫生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我院高度重视,由姚军院长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多次学习精神卫生法相关的重点和要点,极大的提高了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还特意购买了数本《精神卫生法》释义供医护人员阅读、理解,加大了医护人员的法律知晓程度,院科两级中相互监督,在平时的医疗行为法律意识无形中得到提高。

在实践活动中积极落实《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

1、《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我院在现有的医疗资源中积极引进人才及治疗设备,新增了精神科主任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护师一名、精神科麻醉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药师一名、大学毕业生四名,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改建和扩建精神科病房,新增了MECT治疗机一台,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机一台,经颅磁刺激治疗仪一台,经颅多普勒彩超一台,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条件和诊断、治疗水平,保证了精神病患者取得良好就医条件的权益;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度了鹰潭第三医院制度汇编,规范了医疗行为。

2、《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流程和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由从事精神医疗专业两名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同时评估病情,在意见疾病诊断、是否需要住院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收治入院,严格把握入院关,杜绝“稀里糊涂住院”“被精神

病”等现象的发生,较好的保护了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的合法权益。

3、《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相关病情告知书,规定每一位主管医师必须定期告知患者或者家属,有关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病情变化、预后等情况,并在告知书上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建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探视室,在疾病缓解后不以任何借口接受患者家属的探访工作,制定了探视本,由家属签到;病案室不得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为借口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充分保障了患者在疾病治疗的知情权、探访权等。

4、《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实行了保护性约束的医嘱开具制度,有主管医师评估患者病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的患者实施约束时必须开具医嘱,并在病程记录里表明约束的依据同时告知患者家属详情。杜绝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做到保护性约束合法性,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5、《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三级查房制度,有精神科主任医师对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把关,严格把控药物治疗关,杜绝不必要的精神科药物乱用、滥用。禁止一切理由由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从事任何生产劳动。充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我院作为鹰潭市精神病防治机构,积极参与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专职精防人员3个,兼职精防人员12个,目前信息系统在册精神病患者为861人,登记率千分之4.0,管理率百分之90以上,患者随访达3000余人次,发病信息报告登记114例,应急处置40例,健康教育200余人,进行精神康复训练40余人,免费发药600余人次,在世界残疾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大节日中多次组织精神疾病宣传,维护了市民的心身健康,使精神病患者得到了疾病康复的权益,较好的完成了精防机构的义务,同时也履行了《精神卫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7、《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

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我院多次派选精神专科医师、护士到江西省精神病院、鹰潭市人民医院参观、学习、带薪进修,并多次邀请省精专家到我院讲课,组织业务学习,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措施,充分保障精神专科医护人员的学习、进修权利,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综上所述我院在《精神卫生法》实施颁布的两年来,在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患者就医环境、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出了明显的努力和改变。

规范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行为,近两年来无一例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就医事故、纠纷;精神病患者就医环境、就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会及家属对精神病治疗的了解有了阶段的提高;精神疾病及时就医得到了保障,肇事肇祸发生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为政府分忧解难,在精神病肇事、肇祸收治中,在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发药中,在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充分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家属拒绝履行在《精神卫生法》中的职责,加之相关配套法制不健全,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长期稽留在医院继续住院,作为精神病患者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避免的剥夺,作为医院我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甚微。

2、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匮乏,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和保护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冲突,在精神病患者上门随访时存在一道无形的障碍,作为精神防治机构我们在社会中积极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自己的思想观念转变,但有些也无能为力,很多精神病患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益。

3、精神专业属于冷门专业,尤其在护理人才引进中虽然我院加大了投入,但许多人仍然对这个专业另眼相看,使得在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工作中人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护理工作的薄弱对精神病患者的就医环境,不可避免的会起到不利影响。

4、精神疾病总所周知仍处于国际难题,我院也在精神病治疗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精神病治疗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无药可治的现象,如何维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仍需要不断的摸索。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院首选练好“内功”,提高我院救治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以身作则,依法从事各项医疗措施,积极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加大《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学习,使得《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在社会上更加知晓,以利于今后更好的深入工作;最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认真做好相关的指派任务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1、在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办事的同时,社会大众也要树立有法必依的理念。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后应抓紧制度配套法规、规章

来保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精神病医疗机构、基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各个层面的责任能够落实到位,尤其在经费保障方面、监护人的职责落实方面、解决有的精神病人出院难方面、精神康复机构严重不足方面、精神专业人才缺乏方面等都要有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来保证。

2、《精神卫生法》本身存在许多模糊概念之处,如何更加完善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更好的有利社会的接受和实施,仍需要积极的探索。

3、保障救治经费,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一站式服务、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结算等手续。

4、针对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人才奇缺,现有义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队伍不稳定,建议尽快落实在精神病治疗与康复机构中工作的医护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

5、加大对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的督查督办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而言,更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基层各级组织而言。

6、解开精神卫生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单纯靠法律这“一把钥匙”还是不够的,单纯依靠卫生行业也是力所不能及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共同担当。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鹰潭第三医院

2015年10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精神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精神卫生事业进入法制阶段,有利于是社会文明进步与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体现。作为一家从事着和精神卫生事业息息相关的精神病医院,我院深感责人重大,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的两年来,我院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致力于贯彻实践,从医院领导的思想、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准则及病房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改变,积极宣传和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将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精神卫生法》

2013年是《精神卫生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头,我院高度重视,由姚军院长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多次学习精神卫生法相关的重点和要点,极大的提高了全院职工的法律意识,还特意购买了数本《精神卫生法》释义供医护人员阅读、理解,加大了医护人员的法律知晓程度,院科两级中相互监督,在平时的医疗行为法律意识无形中得到提高。

在实践活动中积极落实《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

1、《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我院在现有的医疗资源中积极引进人才及治疗设备,新增了精神科主任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护师一名、精神科麻醉医师一名、精神科主管药师一名、大学毕业生四名,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改建和扩建精神科病房,新增了MECT治疗机一台,脑电生物反馈治疗机一台,经颅磁刺激治疗仪一台,经颅多普勒彩超一台,极大的提高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条件和诊断、治疗水平,保证了精神病患者取得良好就医条件的权益;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度了鹰潭第三医院制度汇编,规范了医疗行为。

2、《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流程和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非自愿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由从事精神医疗专业两名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同时评估病情,在意见疾病诊断、是否需要住院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由患者或家属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收治入院,严格把握入院关,杜绝“稀里糊涂住院”“被精神

病”等现象的发生,较好的保护了精神病患者自愿住院的合法权益。

3、《精神卫生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相关病情告知书,规定每一位主管医师必须定期告知患者或者家属,有关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病情变化、预后等情况,并在告知书上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建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探视室,在疾病缓解后不以任何借口接受患者家属的探访工作,制定了探视本,由家属签到;病案室不得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为借口拒绝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充分保障了患者在疾病治疗的知情权、探访权等。

4、《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实行了保护性约束的医嘱开具制度,有主管医师评估患者病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性约束的患者实施约束时必须开具医嘱,并在病程记录里表明约束的依据同时告知患者家属详情。杜绝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做到保护性约束合法性,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5、《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我院根据这条规定,制度了三级查房制度,有精神科主任医师对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把关,严格把控药物治疗关,杜绝不必要的精神科药物乱用、滥用。禁止一切理由由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从事任何生产劳动。充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我院作为鹰潭市精神病防治机构,积极参与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专职精防人员3个,兼职精防人员12个,目前信息系统在册精神病患者为861人,登记率千分之4.0,管理率百分之90以上,患者随访达3000余人次,发病信息报告登记114例,应急处置40例,健康教育200余人,进行精神康复训练40余人,免费发药600余人次,在世界残疾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大节日中多次组织精神疾病宣传,维护了市民的心身健康,使精神病患者得到了疾病康复的权益,较好的完成了精防机构的义务,同时也履行了《精神卫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7、《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

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我院多次派选精神专科医师、护士到江西省精神病院、鹰潭市人民医院参观、学习、带薪进修,并多次邀请省精专家到我院讲课,组织业务学习,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措施,充分保障精神专科医护人员的学习、进修权利,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综上所述我院在《精神卫生法》实施颁布的两年来,在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患者就医环境、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出了明显的努力和改变。

规范了精神病患者的收治行为,近两年来无一例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就医事故、纠纷;精神病患者就医环境、就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会及家属对精神病治疗的了解有了阶段的提高;精神疾病及时就医得到了保障,肇事肇祸发生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为政府分忧解难,在精神病肇事、肇祸收治中,在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发药中,在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充分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精神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家属拒绝履行在《精神卫生法》中的职责,加之相关配套法制不健全,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长期稽留在医院继续住院,作为精神病患者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不可避免的剥夺,作为医院我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收效甚微。

2、由于社会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匮乏,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以及和保护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冲突,在精神病患者上门随访时存在一道无形的障碍,作为精神防治机构我们在社会中积极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自己的思想观念转变,但有些也无能为力,很多精神病患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益。

3、精神专业属于冷门专业,尤其在护理人才引进中虽然我院加大了投入,但许多人仍然对这个专业另眼相看,使得在精神病患者的护理工作中人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护理工作的薄弱对精神病患者的就医环境,不可避免的会起到不利影响。

4、精神疾病总所周知仍处于国际难题,我院也在精神病治疗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在精神病治疗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无药可治的现象,如何维护这些患者的合法权益仍需要不断的摸索。

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院首选练好“内功”,提高我院救治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以身作则,依法从事各项医疗措施,积极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加大《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学习,使得《精神卫生法》和精神疾病知识在社会上更加知晓,以利于今后更好的深入工作;最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认真做好相关的指派任务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1、在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办事的同时,社会大众也要树立有法必依的理念。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后应抓紧制度配套法规、规章

来保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精神病医疗机构、基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各个层面的责任能够落实到位,尤其在经费保障方面、监护人的职责落实方面、解决有的精神病人出院难方面、精神康复机构严重不足方面、精神专业人才缺乏方面等都要有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来保证。

2、《精神卫生法》本身存在许多模糊概念之处,如何更加完善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更好的有利社会的接受和实施,仍需要积极的探索。

3、保障救治经费,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如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一站式服务、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结算等手续。

4、针对目前精神卫生工作人才奇缺,现有义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队伍不稳定,建议尽快落实在精神病治疗与康复机构中工作的医护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

5、加大对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的督查督办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而言,更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基层各级组织而言。

6、解开精神卫生领域的一系列问题单纯靠法律这“一把钥匙”还是不够的,单纯依靠卫生行业也是力所不能及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共同担当。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

鹰潭第三医院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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