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3‟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31日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

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增强我校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的范围为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高等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高水平学术论文(SCI 、EI 、SSCI 、A ﹠HCI 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文期刊)、高质量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高等次科技成果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和知识产权,未列入校级科研奖励的其它项目、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含文艺创作奖、演出奖、体育奖)均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仅限于项目立项时贵州师范大学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科研奖励将团队(个人)奖励和单位科研绩效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科研实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 团队(个人)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科研贡献的团队(个人)。凡是以团队成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需由科研成果责任人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在团队中的成果贡献率进行奖励分配。科研成果责任人指项目主持人、论文通讯作者(在未注明通讯作者的情况下,如果以导师为第二作者,以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则视导师为通讯作者)、著作主编、知识产权第一权人以及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一)科研项目奖励

1. 奖励类型

A 类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973项目、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

B 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C 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西部、青年)

2. 奖励条件

本校教师主持的、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或参与单位的上述科研项目(100%自筹经费项目不能计入)。

3. 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A 类项目按10万元/项进行奖励,B 类项目按5万元/项进行奖励,C 类项目按1万元/项进行奖励。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参与单位的项目(子项目在合同书中需有明确表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以子项目实际到位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百分比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 奖励类型

SCI (科学引文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和EI (工程索引)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 奖励条件

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上述学术论文。

3. 奖励金额

注:1.SCI 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SSCI 分区以《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参照《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2月30日07专版;2. 如果通讯作者为非本校职工,则视第一作者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减半;3. 对于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

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三)著作奖励

1. 奖励类型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奖励条件

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著者、并标注有作者所在单位“贵州师范大学”的、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上述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科普著作、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字数≥20万字。

3. 奖励金额

按2万元/部进行奖励;在国外出版的外文专著按3倍进行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励

1. 奖励类型

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推广类)、专利奖)以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文艺奖。

省部级奖: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奖(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贵州省文艺奖、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

2. 奖励条件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或者作为参与单位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

3. 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进行奖励。

(五)知识产权奖励

1. 奖励类型

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发布。

2. 奖励条件

凡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权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的上述知识产权。

3. 奖励金额

2注: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

奖励。

第六条 单位科研绩效与当年学院(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各学院(研究单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在当年奖励总奖金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对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对于结题验收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

第八条 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

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学校计财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

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

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根据相关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根据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二)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核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

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7%编制管理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学院(研究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含管理费)后,核发科研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

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退回贵州师范大学给予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

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臵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调研所发生的无发票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 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臵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 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是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中非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I ”)是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7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3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Ⅱ”)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作为项目组成员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先拨付绩效支出的50%;经科研管理部门中期检查审核合格后,再拨付20%;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拨付剩余30%。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

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

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项目负责人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除科研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之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

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三)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有合同的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提取管理费;对于没有合同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管理费采

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5%;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5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3%;

单次到账金额≥50万元、<50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1%;

单次到账金额≥500万元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

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导师经费是指外聘研究生导师为了培养学校研究生而以科研项目形式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支出和生活补助。

第三条 外聘导师经费属研究生培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外聘导师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电子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外聘导师负责制。外聘导师是科

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外聘导师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外聘导师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外聘导师必须根据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外聘导师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外聘导师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导师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外聘导师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外聘导师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 外聘导师经费使用实行导师“一支笔”审批制度。外聘导师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

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外聘导师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外聘导师审批。 第二十条 外聘导师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保证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

第二十二条 外聘导师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接待费:是指由于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

(三)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外聘导师主要在校外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学校知识产权,激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工程、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除外)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师范大学”、“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该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 职务专利、职务专有技术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证书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

(四)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

(六)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不得发表与拟申请知识产权有关且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可由个人或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完成。凡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请的知识产权,需由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书,并明确申请费用来源。

第十三条 根据《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可为本校师生办理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并向贵州省科技厅申请发明专利的提前资助,但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对已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书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自动为其申请发明专利的提前资助。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知识产权费用补贴额度。

第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全校知识产权保护权限。对不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譬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制度。教职员工到相应主管部门报到时,本科生参与课题或项目研究之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都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学校的知识产权保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为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离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以及被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等各类离校离岗人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校之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上述人员离校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经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上述人员离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都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在岗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其归属为学校和个人共同拥有,学校有权对其进行转化和转让。个人在进行转化和转让时,必须与学校协商,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都必须明确各知识产权权属人和权属单位的收益分配,其中,权属人占80%,权属单位(学校)占20%。如果转让或转化所得收益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权属单位再从超出100万元部分提取20%,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返还权属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取得的国际知识产权,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依据《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泄露、转让或实施知识产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的;

(三)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申报和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的;

(四)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合作管理,提高学校学术合作范围的透明性,促进学校学术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校内学术合作指在学校内部为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等而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队、团队与团队之间的科研合作。校内学术合作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准则,确实履行各方责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身份独占科研资源。

第三条 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恪守学术道德。在开展学术合作前,应组织项目成员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研究内容分派、科研经费分配、学术成果分享)进行充分商谈,明确每个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并签订合作协议。对于需要整合全校资源开展的科研合作,由主管科研的校长牵头进行各协作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分配。

第四条 如果项目获批,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确保学术合作圆满完成;如果项目未获批,则该学术合作终止,任何人不得在该项目的再次申报和其他项目申报中擅自使用其他团队和个人的名字和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未经团队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名字和学术成果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违者,视为学术道德不端,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监控校内学术合作规范。对于任何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学术合作规范承诺书》,明确其申报项目已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学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有条件的单位、群体根据现代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地区战略发展需要形成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最大限度地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学科交融,激活教师的潜力,为学校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校内科研机构必须挂靠学院或处级单位。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同意批复后到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三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规范的统一命名,基本格式为“贵州师范大学xxxx 研究中心”、“贵州师范大学xxxx 研究所”或“贵州师范大学xxxx 实验室”。

第四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自负盈亏,学校不提供编制、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支持,其行政管理依托所在学院或处级单位。

第五条 校内科研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在相关领域形成学术优势;

(二)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形成创新团队和学术梯队;

(三)开展科研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四)每年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科研统计报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合理使用间接经费,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已纳入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纵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间接经费的支出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绩效支出: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核定。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先拨付绩效支出的50%;经科研管理部门中期检查审核合格后,再拨付20%;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拨付剩余30%。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进行绩效支出分配。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科研补贴:按总经费的5%核定,作为学校收取间接费用后返还并支持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补贴,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组成员具体表现给予不同的科研补贴。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科研平台建设: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和科研补贴的部分,占总经费的11%左右。由学校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用于博士点、硕士点、(特色)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持续支持。

第六条 未纳入间接费用管理范畴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管理费纳入科研平台建设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校发„2013‟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等七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31日

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

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增强我校学科建设实力,提升我校的学术影响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的范围为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高等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高水平学术论文(SCI 、EI 、SSCI 、A ﹠HCI 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文期刊)、高质量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高等次科技成果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和知识产权,未列入校级科研奖励的其它项目、论文、著作和获奖成果(含文艺创作奖、演出奖、体育奖)均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仅限于项目立项时贵州师范大学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四条 科研奖励将团队(个人)奖励和单位科研绩效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科研实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条 团队(个人)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科研贡献的团队(个人)。凡是以团队成员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需由科研成果责任人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各成员在团队中的成果贡献率进行奖励分配。科研成果责任人指项目主持人、论文通讯作者(在未注明通讯作者的情况下,如果以导师为第二作者,以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则视导师为通讯作者)、著作主编、知识产权第一权人以及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一)科研项目奖励

1. 奖励类型

A 类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973项目、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教师教育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

B 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仪器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C 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西部、青年)

2. 奖励条件

本校教师主持的、以贵州师范大学为主持或参与单位的上述科研项目(100%自筹经费项目不能计入)。

3. 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A 类项目按10万元/项进行奖励,B 类项目按5万元/项进行奖励,C 类项目按1万元/项进行奖励。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为参与单位的项目(子项目在合同书中需有明确表述),参照以上奖励标准,以子项目实际到位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百分比进行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 奖励类型

SCI (科学引文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HCI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和EI (工程索引)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2. 奖励条件

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上述学术论文。

3. 奖励金额

注:1.SCI 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SSCI 分区以《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最新发布的分区表(大类)为准,2013年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参照《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2月30日07专版;2. 如果通讯作者为非本校职工,则视第一作者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减半;3. 对于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

标准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三)著作奖励

1. 奖励类型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奖励条件

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著者、并标注有作者所在单位“贵州师范大学”的、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上述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含科普著作、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字数≥20万字。

3. 奖励金额

按2万元/部进行奖励;在国外出版的外文专著按3倍进行奖励。

(四)科研成果奖励

1. 奖励类型

国家级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推广类)、专利奖)以及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文艺奖。

省部级奖:指贵州省科学技术奖(贵州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贵州省科技进步奖、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贵州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贵州省文艺奖、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

2. 奖励条件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或者作为参与单位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并在奖项里排名前三的)、由我校科研人员所获得的上述科研成果奖。凡本校人员参加但未署名“贵州师范大学”的获奖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

3. 奖励金额

凡以贵州师范大学作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奖奖励金额1:1比例进行奖励;凡贵州师范大学作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按单位排名只计前3名),按照“获奖奖励金额/名次”进行奖励。

(五)知识产权奖励

1. 奖励类型

国家和国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产品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基因序列登记、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和标准发布。

2. 奖励条件

凡以我校教师作为第一权人、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的上述知识产权。

3. 奖励金额

2注:国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

奖励。

第六条 单位科研绩效与当年学院(研究单位)入账学校财务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纵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横向科研经费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取。各学院(研究单位)需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订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科研奖励的发放程序。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奖励在发放前需公示7天。除科研项目外,所有科研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在当年奖励总奖金的50%,待项目按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奖励剩余的50%。对于结题验收延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只兑现剩余奖励金额的一半;对于结题验收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兑现剩余奖励。

第八条 学校在职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科研成果,切实做到诚实守信。对于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要追回奖励。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获科研奖励的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科研成果奖励,试行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各厅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子课题负责单位)。学校用事业经费安排的校级科研经费及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现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

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学校计财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

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

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根据相关项目来源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需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根据需要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绩效支出等。

(一)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二)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核定。

(三)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

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比例上限编制管理费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项目经费7%编制管理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目标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加总后形成项目总预算,上报项目拨款单位。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按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报归口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学院(研究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根据项目的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核实经费所属类别,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含管理费)后,核发科研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

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需退回贵州师范大学给予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

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不得安排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转拨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臵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调研所发生的无发票支出,课题负责人须写明支出明细,并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对于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在会议开始前,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外汇、外事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 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如下:

(十一)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臵费等。

(十二)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 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三)印刷费:是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四)其它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独明确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中非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I ”)是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7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3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主管部门无明确要求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部分(以下简称“间接费用Ⅱ”)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作为项目组成员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先拨付绩效支出的50%;经科研管理部门中期检查审核合格后,再拨付20%;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拨付剩余30%。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

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计财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

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学院(研究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项目负责人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承担多项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各项目预算规定及经费开支相关性,分别在相关的项目中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除科研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之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研究单位)审批。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境、出国,项目负责人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

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保证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单位)应制定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办法。理工医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大额支出,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单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万元)的大额支出,须经学院(研究单位)审批方可办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转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预算批复中所列示的合作(外协)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必须与转拨单位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向科研管理部门签订与协作单位之间非关联性声明。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保险费、年检费、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等不得报销,只可报销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但是汽油费需书面说明项目相关事由。

(三)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和学院(研究单位)等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其中,80%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20%由学院(研究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有合同的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提取管理费;对于没有合同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管理费采

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5%;

单次到账金额≥5万元、<5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3%;

单次到账金额≥50万元、<500万元部分,管理费核定比例为 1%;

单次到账金额≥500万元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经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项目未转出学校,仍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项目并且该项目完成涉及的所有文章和成果都是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随着人员的调离而转走的,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

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外聘导师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导师经费是指外聘研究生导师为了培养学校研究生而以科研项目形式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支出和生活补助。

第三条 外聘导师经费属研究生培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外聘导师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单位)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电子账户、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审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外聘导师负责制。外聘导师是科

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外聘导师要熟悉掌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外聘导师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外聘导师必须根据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在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和学院(研究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外聘导师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外聘导师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决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外聘导师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核发科研项目经费电子账户,经费电子账户由外聘导师保管使用。计财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并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外聘导师经费需缴纳相关税费。应税金额按照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 外聘导师经费使用实行导师“一支笔”审批制度。外聘导师根据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

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外聘导师经费必须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十八条 外聘导师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人员经费、办公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外聘导师审批。 第二十条 外聘导师经费购臵纳入政府采购品目的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贵州师范大学关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臵,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开支主要包括劳务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和其它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必须由本人签收或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性开支。其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专家咨询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其它人员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保证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组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工科设计类、软件类、咨询类以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确定比例。

第二十二条 外聘导师经费支出中其它支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小型维修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接待费:是指由于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

(三)车辆维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私车公用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外聘导师主要在校外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收取任何管理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学校知识产权,激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就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工程、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除外)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

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师范大学”、“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该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舞蹈、摄影等艺术作品,建筑设计、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图形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九条 职务专利、职务专有技术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证书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办理并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备案等事宜。

(四)负责组织学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保护管理、实施转化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的维权事宜。

(六)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在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不得发表与拟申请知识产权有关且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可由个人或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完成。凡委托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请的知识产权,需由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书,并明确申请费用来源。

第十三条 根据《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可为本校师生办理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并向贵州省科技厅申请发明专利的提前资助,但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对已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书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自动为其申请发明专利的提前资助。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条件确定知识产权费用补贴额度。

第十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全校知识产权保护权限。对不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譬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制度。教职员工到相应主管部门报到时,本科生参与课题或项目研究之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到所在院系报到时,都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学校的知识产权保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或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为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协议需经过学校审批),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离退休、辞职、调离、被辞退以及被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等各类离校离岗人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校之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上述人员离校时需列出移交技术资料清单,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经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上述人员离校后,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都必须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本校教职工在岗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职务发明,其归属为学校和个人共同拥有,学校有权对其进行转化和转让。个人在进行转化和转让时,必须与学校协商,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都必须明确各知识产权权属人和权属单位的收益分配,其中,权属人占80%,权属单位(学校)占20%。如果转让或转化所得收益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则权属单位再从超出100万元部分提取20%,以科研项目经费的形式返还权属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或其他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根据承担项目的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维护和使用。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以贵州师范大学为第一权人单位取得的国际知识产权,学校将予以奖励,具体依据《贵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泄露、转让或实施知识产权,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及其资料和数据的;

(三)在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申报和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奖励的;

(四)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校内学术合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合作管理,提高学校学术合作范围的透明性,促进学校学术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校内学术合作指在学校内部为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等而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队、团队与团队之间的科研合作。校内学术合作应遵循“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准则,确实履行各方责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身份独占科研资源。

第三条 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恪守学术道德。在开展学术合作前,应组织项目成员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研究内容分派、科研经费分配、学术成果分享)进行充分商谈,明确每个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并签订合作协议。对于需要整合全校资源开展的科研合作,由主管科研的校长牵头进行各协作团队和个人的责权利分配。

第四条 如果项目获批,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职责,确保学术合作圆满完成;如果项目未获批,则该学术合作终止,任何人不得在该项目的再次申报和其他项目申报中擅自使用其他团队和个人的名字和科研成果。

第五条 未经团队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名字和学术成果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违者,视为学术道德不端,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监控校内学术合作规范。对于任何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学科平台和科研成果的申报,主持人(召集人、领衔人、带头人)必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学术合作规范承诺书》,明确其申报项目已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学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有条件的单位、群体根据现代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地区战略发展需要形成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最大限度地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学科交融,激活教师的潜力,为学校学科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校内科研机构必须挂靠学院或处级单位。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同意批复后到科技处、社科处备案。

第三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规范的统一命名,基本格式为“贵州师范大学xxxx 研究中心”、“贵州师范大学xxxx 研究所”或“贵州师范大学xxxx 实验室”。

第四条 校内科研机构实行自负盈亏,学校不提供编制、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支持,其行政管理依托所在学院或处级单位。

第五条 校内科研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在相关领域形成学术优势;

(二)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形成创新团队和学术梯队;

(三)开展科研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四)每年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科研统计报表。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合理使用间接经费,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已纳入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纵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3%;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核定比例为10%。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间接经费的支出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绩效支出: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核定。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劳务支出。在项目经费到账时,先拨付绩效支出的50%;经科研管理部门中期检查审核合格后,再拨付20%;在项目结题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拨付剩余30%。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进行绩效支出分配。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科研补贴:按总经费的5%核定,作为学校收取间接费用后返还并支持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补贴,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组成员具体表现给予不同的科研补贴。在报账时,必须列出明细的经费支出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科研平台建设: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和科研补贴的部分,占总经费的11%左右。由学校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用于博士点、硕士点、(特色)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持续支持。

第六条 未纳入间接费用管理范畴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管理费纳入科研平台建设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科技处、社科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分配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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