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风险管理案例评析

校园风险管理案例评析

校园风险管理案例评析

(三)

U I B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县营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 校方人员导致的责任

1.1【案情经过】2005年12月,广州某校学生郭某晚自习后,从校外买了两瓶白酒带回宿舍与同学一起喝,喝酒期间郭某曾与同学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同学叫郭某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系酒精中毒身亡。

【案例分析】郭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并最终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喝酒吵闹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学校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2【案情经过】2007年3月,某学院学生A 于该学院教学楼11楼坠楼身亡。

【案例分析】经调查了解,当天上午,教学楼保洁员在该楼4层男厕清洁靠窗瓷砖时,见窗外有物体坠落,探头一看,发现一男生躺在地上,遂大声喊叫。同时,在综合楼不远处巡逻的保安B 也听到很

大的撞击声,转身一看发现一男生躺在该楼绿化带边,面部朝上,头部和肩膀在绿化带的水泥坎上,鼻子和耳朵正在出血,牛仔裤呈撕裂状,上前查看时,该生已经没有脉搏。经查,死者品学兼优,与同学关系融洽,且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工作也已经落实,事发前段时间,死者正和女友闹分手,室友发现他情绪异常,短信经常发到凌晨才停,也向辅导员反映了这个情况,但是没有引起辅导员的必要关注。事故发生当天该生于大清早进入该教学楼,在出事之前,该生曾两次进出该楼,在11楼的楼道内徘徊达半个多小时,但是学生的异常情况没有引起大楼保安的注意,没有进行询问。如辅导员和保安能尽其职责,或可避免悲剧发生。综上所述,该死亡学生的辅导员对在校学生没有尽心理输导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校方的值班保安对于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关注,没有尽到其工作职责,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学生坠楼事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由此此次事故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赔款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导致的责任

2.1【案情经过】2008年6月,某校在组织学生体育比赛过程中,在进行推铅球比赛时,一名学生因在比赛过程中手部打滑,造成铅球斜线飞入观看的人群中,导致两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经了解发现,在比赛的前一天是下雨天气,使得在当天的比赛中铅球经过不断投掷,致使铅球表面湿滑,学生在投掷过程中手部无法握住铅球,才使铅球飞入观看的人群中,而在当天的比

赛中受伤学生是站在了铅球比赛场地一侧的边线外,违反了观看比赛的安全规则,故学校在当天的铅球比赛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因素,造成了危险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组织学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负有相应责任,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学校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赔偿。

2.2【案情经过】2006年12月,某校实验课上,学生余某在做实验时,同班另一同学的手从她的酒精灯上划过,不慎将正在燃烧的酒精灯碰倒,随即酒精灯爆裂,挥洒出来的酒精喷射到余某脸部,致使余某脸部起火,造成面部小面积烧伤。

【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实验课上,此时学校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负有安全责任,学校是实验课活动的组织者,学校应在课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保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因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故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3【案情经过】2007年5月,某校在组织该校某班学生进行体育课时,学生A 在攀爬云梯时不慎摔下导致右尺桡骨骨折。

【案例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此次事故出险原因为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未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

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及第七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负有责任。

因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学校对于学生治疗所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2.4【案情经过】2007年5月,某小学体育课上,老师带领学生到单杠场地做屈臂活动时,因学生个子太矮,老师便把凳子放在单杠下让学生爬上去,学生A (男,14岁)练习时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落到凳子上导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案例分析】本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过程中, 老师安排学生在单杠上做屈臂运动,但未考虑学生身高问题,在加上辅助设备后,也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未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负有责任。故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部分 学校设施导致的责任

3.1【案情经过】2007年12月,某学院一学生回寝室准备收衣服时,不慎从6楼窗口跌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案例分析】经现场查勘了解,该生与同一寝室同学打完篮球

后回寝室,在准备收取凉在窗外的衣服时突然坠楼,坠楼时同寝室同学并未发现,后经寝室管理人员与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该校学生寝室外晾衣架设计不合理,晾衣杆与支架之间没有采取固定装置,容易造成晾衣杆脱落现象,而该生在收取衣服时,由于晾衣杆脱落致使其重心不稳才导致从窗口跌落,故根据《高等教育校方责任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此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最终保险公司赔付学校15万元。

3.2【案情经过】2007年1月, 某中学学生A 在听到上课铃响起时,与其他同学一起从一楼休息场地回到二楼教室,经过卫生间过道时,由于卫生间门口通道湿滑,导致学生A 前摔扑地,脸面部摔在楼梯台阶折角处,造成A 受伤。后校方通知其家长,待家长赶到学校才将A 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

1. 上颌前部牙槽骨骨折;

2.4321/12嵌入性脱位;

3. 右口角皮肤裂伤。

【案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使他人人自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受伤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听到上课铃声响起,从一楼休息场地跑回到教室时,未能保持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责任,为此,法院审理判定,学校和学生在此次事故中各负有50%的责任。

故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学校无明显过错责任案例

【案情经过】2007年3月14日,某中学学生刘某在课间操跑操期间,由于前面学生摔倒,至其被绊倒并导致腿部受伤。学校当即将该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经诊断,该生为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学校为及时救治该生为其垫付了医药费7233元。

事后,家长以学校操场坑洼不平导致学生摔倒为由向学校索要护理费、补课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663元。

【案件赔偿】联合经纪北京分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到学校了解案情。经查明,该学校的操场虽为土路,但并不存在坑洼不平的情况,刘某的摔倒纯属意外。校方险理赔金额为零。后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刘某的班级是在老师的带领下进行跑操的,刘某的

摔倒是由于前面同学摔倒后将其绊倒所导致,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在刘某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还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在整个事情的处理方面学校做得积极、妥当,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校方不存在过错责任。

校园风险管理案例评析

校园风险管理案例评析

(三)

U I B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省玉环县营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例评析

第一部分 校方人员导致的责任

1.1【案情经过】2005年12月,广州某校学生郭某晚自习后,从校外买了两瓶白酒带回宿舍与同学一起喝,喝酒期间郭某曾与同学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左右才入睡。第二天早上同学叫郭某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系酒精中毒身亡。

【案例分析】郭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并最终导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喝酒吵闹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学校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2【案情经过】2007年3月,某学院学生A 于该学院教学楼11楼坠楼身亡。

【案例分析】经调查了解,当天上午,教学楼保洁员在该楼4层男厕清洁靠窗瓷砖时,见窗外有物体坠落,探头一看,发现一男生躺在地上,遂大声喊叫。同时,在综合楼不远处巡逻的保安B 也听到很

大的撞击声,转身一看发现一男生躺在该楼绿化带边,面部朝上,头部和肩膀在绿化带的水泥坎上,鼻子和耳朵正在出血,牛仔裤呈撕裂状,上前查看时,该生已经没有脉搏。经查,死者品学兼优,与同学关系融洽,且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工作也已经落实,事发前段时间,死者正和女友闹分手,室友发现他情绪异常,短信经常发到凌晨才停,也向辅导员反映了这个情况,但是没有引起辅导员的必要关注。事故发生当天该生于大清早进入该教学楼,在出事之前,该生曾两次进出该楼,在11楼的楼道内徘徊达半个多小时,但是学生的异常情况没有引起大楼保安的注意,没有进行询问。如辅导员和保安能尽其职责,或可避免悲剧发生。综上所述,该死亡学生的辅导员对在校学生没有尽心理输导的善良管理人义务,校方的值班保安对于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关注,没有尽到其工作职责,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学生坠楼事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由此此次事故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赔款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导致的责任

2.1【案情经过】2008年6月,某校在组织学生体育比赛过程中,在进行推铅球比赛时,一名学生因在比赛过程中手部打滑,造成铅球斜线飞入观看的人群中,导致两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经了解发现,在比赛的前一天是下雨天气,使得在当天的比赛中铅球经过不断投掷,致使铅球表面湿滑,学生在投掷过程中手部无法握住铅球,才使铅球飞入观看的人群中,而在当天的比

赛中受伤学生是站在了铅球比赛场地一侧的边线外,违反了观看比赛的安全规则,故学校在当天的铅球比赛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因素,造成了危险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组织学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负有相应责任,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学校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赔偿。

2.2【案情经过】2006年12月,某校实验课上,学生余某在做实验时,同班另一同学的手从她的酒精灯上划过,不慎将正在燃烧的酒精灯碰倒,随即酒精灯爆裂,挥洒出来的酒精喷射到余某脸部,致使余某脸部起火,造成面部小面积烧伤。

【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实验课上,此时学校对学生的实验过程负有安全责任,学校是实验课活动的组织者,学校应在课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保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因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故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3【案情经过】2007年5月,某校在组织该校某班学生进行体育课时,学生A 在攀爬云梯时不慎摔下导致右尺桡骨骨折。

【案例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此次事故出险原因为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未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

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及第七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负有责任。

因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学校对于学生治疗所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2.4【案情经过】2007年5月,某小学体育课上,老师带领学生到单杠场地做屈臂活动时,因学生个子太矮,老师便把凳子放在单杠下让学生爬上去,学生A (男,14岁)练习时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落到凳子上导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案例分析】本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过程中, 老师安排学生在单杠上做屈臂运动,但未考虑学生身高问题,在加上辅助设备后,也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未对学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负有责任。故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第三部分 学校设施导致的责任

3.1【案情经过】2007年12月,某学院一学生回寝室准备收衣服时,不慎从6楼窗口跌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案例分析】经现场查勘了解,该生与同一寝室同学打完篮球

后回寝室,在准备收取凉在窗外的衣服时突然坠楼,坠楼时同寝室同学并未发现,后经寝室管理人员与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该校学生寝室外晾衣架设计不合理,晾衣杆与支架之间没有采取固定装置,容易造成晾衣杆脱落现象,而该生在收取衣服时,由于晾衣杆脱落致使其重心不稳才导致从窗口跌落,故根据《高等教育校方责任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此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最终保险公司赔付学校15万元。

3.2【案情经过】2007年1月, 某中学学生A 在听到上课铃响起时,与其他同学一起从一楼休息场地回到二楼教室,经过卫生间过道时,由于卫生间门口通道湿滑,导致学生A 前摔扑地,脸面部摔在楼梯台阶折角处,造成A 受伤。后校方通知其家长,待家长赶到学校才将A 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

1. 上颌前部牙槽骨骨折;

2.4321/12嵌入性脱位;

3. 右口角皮肤裂伤。

【案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使他人人自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受伤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听到上课铃声响起,从一楼休息场地跑回到教室时,未能保持注意义务,造成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责任,为此,法院审理判定,学校和学生在此次事故中各负有50%的责任。

故该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学校支付的赔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学校无明显过错责任案例

【案情经过】2007年3月14日,某中学学生刘某在课间操跑操期间,由于前面学生摔倒,至其被绊倒并导致腿部受伤。学校当即将该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经诊断,该生为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学校为及时救治该生为其垫付了医药费7233元。

事后,家长以学校操场坑洼不平导致学生摔倒为由向学校索要护理费、补课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663元。

【案件赔偿】联合经纪北京分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到学校了解案情。经查明,该学校的操场虽为土路,但并不存在坑洼不平的情况,刘某的摔倒纯属意外。校方险理赔金额为零。后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刘某的班级是在老师的带领下进行跑操的,刘某的

摔倒是由于前面同学摔倒后将其绊倒所导致,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在刘某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还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在整个事情的处理方面学校做得积极、妥当,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校方不存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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