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

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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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 办理

提 案 人:民建中央

主 题 词:社会治安, 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大调解工作体系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纽带,运用多元化的、相互衔接的、创新的工作方法解决矛盾纠纷,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大调解作为一项良好的解决矛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据统计,过去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已发展到81.8万多个,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4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部分基层党政领导对大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领导干部仅仅是口头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拿不出有效措施,只限于开开会、发发文件,未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重视起来。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一些地方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虽已组建,但人员及经费投入不足,队伍建设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制约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3、“三调联动”推动机制有待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核心是“三调联动”,各职能单位在这一机制中的职责虽有规定,但一些相关部门在解决矛盾时不主动,推诿扯皮的现象仍然存在。

4、“三调联动”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如何有效对接的具体操作尚未统一规范,调解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较早,但各类行业性、专业调处组织的建立没有及时跟进。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组织运行松散。

5、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县、乡镇调解机构工作经费普遍比较紧张,基层调处人员工作补助不足,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投入不足,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地方从矛盾的受理登记开始,其工作流程都是以手工台账的形式存在,难以做到信息共享, 整体联动。

为此,建议:

1、提高对大调解工作的认识,立法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增强和解、谅解意识,特别是执法者、管理者应自觉把调解理念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程序。同时,正确认识大调解的功能及边界,善用而不

滥用。开展大调解工作不是权宜之计,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建议通过立法,把大调解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对机构、职能、编制、部门之间关系、经费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大调解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努力推进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促进调解队伍职业化。以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平台,重点围绕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肇事、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适当提高职业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资格评定以及组织管理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入有教育、法律和社会管理等专业背景且有较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NGO )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整体力量,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完善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促进三类调解相互协作。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适时建立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二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注重发挥司法所职能,引导当事人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选择人民调解。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确认调解协议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义务。

4、落实工作责任制,增强“三调联动”合力。将大调解工作纳入第一责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专门针对“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一套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撑。在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将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具体化,在此基础之上,提高调解工作在综治考核中的权重。同时,应注意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群众自治原则,不应对其进行调解率考核;不宜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的硬性指标,避免“不能调硬调”、“当判不判”、片面追求调解率等。

5、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一是按照有牌子、有办公场所的要求确保基本办公硬件条件,同时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必要办公设施。二是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系统,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管理指导和组织指挥等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建设一个信息互通、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网络化管理平台,促进大调解工作水平向更高层次提升。三是将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的补贴、报酬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调解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建立经费增长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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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 办理

提 案 人:民建中央

主 题 词:社会治安, 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大调解工作体系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纽带,运用多元化的、相互衔接的、创新的工作方法解决矛盾纠纷,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大调解作为一项良好的解决矛盾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据统计,过去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已发展到81.8万多个,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4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部分基层党政领导对大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领导干部仅仅是口头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拿不出有效措施,只限于开开会、发发文件,未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重视起来。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一些地方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虽已组建,但人员及经费投入不足,队伍建设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制约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3、“三调联动”推动机制有待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核心是“三调联动”,各职能单位在这一机制中的职责虽有规定,但一些相关部门在解决矛盾时不主动,推诿扯皮的现象仍然存在。

4、“三调联动”衔接机制不够健全。如何有效对接的具体操作尚未统一规范,调解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较早,但各类行业性、专业调处组织的建立没有及时跟进。部门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组织运行松散。

5、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县、乡镇调解机构工作经费普遍比较紧张,基层调处人员工作补助不足,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投入不足,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一些地方从矛盾的受理登记开始,其工作流程都是以手工台账的形式存在,难以做到信息共享, 整体联动。

为此,建议:

1、提高对大调解工作的认识,立法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增强和解、谅解意识,特别是执法者、管理者应自觉把调解理念贯彻到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程序。同时,正确认识大调解的功能及边界,善用而不

滥用。开展大调解工作不是权宜之计,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建议通过立法,把大调解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对机构、职能、编制、部门之间关系、经费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大调解体系的高效运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努力推进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促进调解队伍职业化。以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平台,重点围绕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肇事、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等社会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适当提高职业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资格评定以及组织管理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入有教育、法律和社会管理等专业背景且有较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NGO )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整体力量,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完善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促进三类调解相互协作。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适时建立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二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注重发挥司法所职能,引导当事人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选择人民调解。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确认调解协议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义务。

4、落实工作责任制,增强“三调联动”合力。将大调解工作纳入第一责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专门针对“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一套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撑。在实施办法中,应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将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具体化,在此基础之上,提高调解工作在综治考核中的权重。同时,应注意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群众自治原则,不应对其进行调解率考核;不宜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的硬性指标,避免“不能调硬调”、“当判不判”、片面追求调解率等。

5、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一是按照有牌子、有办公场所的要求确保基本办公硬件条件,同时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必要办公设施。二是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系统,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管理指导和组织指挥等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建设一个信息互通、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网络化管理平台,促进大调解工作水平向更高层次提升。三是将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的补贴、报酬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调解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建立经费增长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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