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ISO9001: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门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
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新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ISO9001: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门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
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新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