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一):这个规定是干啥用的?】直接解释太严肃,咱轻松点儿。举例说明:(一)A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做我的股东吧。A点头应允。(二)A是B公司的股东,A借了一笔钱给B公司,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把借我的钱转为股权吧。A点头应允。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进行分割】比如说:B公司是A和C的债务人,很不巧,A和C是这个债务的共同债权人,其中A想把这个债权转为股权,C也想,转之前,这俩哥们儿要坐下来谈妥各自占多少。或者A想转C不想转,都要首先分割。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三):必须是直接债权人】举例说明:A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做我的股东吧。A说我最近身体不舒服,我让C代替我成为你的股东吧。这时候工商部门说了:NO,谁是你的债主,谁才可以债转股。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四):资产评估机构有生意了 】债主和公司这俩个哥们儿一商量,说,你欠我200万,我们把这200万说成1000万转为注册资本吧。哈哈,想得美,因为,规则还是有滴,这哥儿俩得去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个债权进行评估才行。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五):验资报告是要提交滴 】资产评估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就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资了,因为这个时候,资产肯定是置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了,所以可以直接进行验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一起变更 】能够证明债转股符合要求(包括财务要求)的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等,因此,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需要一并提交这些报告,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同时变更,能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七):信息公开 】因为债转股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高、不确定、价值评估等特点,实际上登记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种风险必须要通过公开相关信息来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包括登记信息和如果虚假申报后相应的处罚信息。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八):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按虚报注册资本进行处罚;2、对股东,按虚假出资进行处罚;3、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按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这些处罚可都不轻,不仅罚公司,还罚股东,双罚,罚金还挺高。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九):民事诉讼可以主张债权转股权 】A和B公司就债打官司,当事人可以主张将债权转为股权。如法院判决或裁定,则可以通过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完成债转股。对公司登记部门来说,此种方式最安全,因为债的真实性已经司法程序确认。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债权出资,加上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70% 】从位阶效力而言,这个规定的出台,应该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债权出资没有出现在二十七条,不是法定形式,但只要能保证货币出资不低于30%就OK了。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一):登记机关在审查《验资报告》时要特别注意】是否载明了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评估报告》就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的相对确定性等事项进行了专家评估,《验资报告》就债权转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也就是实际的“转”成做出一个专家证明。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二):“债”转股的“债”,应当为依法取得的债权】简单说就是合法债。资产评估只对债本身的资产属性进行评估,对其法律属性并未涉及。一般情况下,债都没问题,但如果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债”时,谁来对债是否合法进行法律评估呢?有待实践。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三):公司登记机关是否负有审查债合法性的义务?】该办法未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如果科以登记机关对债是否合法的审查义务,则显然加重了其法律责任,同时也会导致行政许可效率大大降低以及产生其他问题。此问题的解决,一待实践,二待实践催生立法完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债转股,依然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债转股,本身属于注册资本的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依然需要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具体材料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提交。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五):债的合法性,应当由债权人和公司自保证并承担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条,如果属合同之债转为股权,债权人和公司还应当提交关于债符合本办法规定(含债的合法性)的承诺。登记机关如果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则应免除责任。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六):转股有可能改变当前股份比例,要考虑产业政策的限制】对于“中方控股”、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七):要考虑到不能违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关系的有关规定】如《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外资参照适用;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八):如果债权人为大陆自然人,能否债转股】三资法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未包括大陆自然人,尽管我省有规范性文件对大陆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进行试点,但在效力层阶上过低。因此,目前大陆自然人能否通过债转股成为外企股东有待上级进一步明确。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九):如果债权是“行为给付”,咋个办呢?】大家都知道,合同之债除了货币和实物的给付外,还包括了“行为给付”。货币或实物给付的评估验资都没啥问题,但,但,但行为给付咋个评估呢?有待研究。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十):操作顺序(文件签署的日期顺序)】1、股东会决议;2、债权评估;

3、签署债转股协议,权利转让即实缴;4、向商务局申请批文;5、进行内部会计处理后验资;6、工商变更。 但有可能商务局会要求先验资再申办批文。 签署债转股协议,合意。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十一):不收债转股协议,但收债转股承诺书】办法不要求收债转股协议是有目的的,因为对登记机关来说多收材料就意味着多承担审查义务和法律风险。双方签署的承诺书其实已经反映了合意、标的清晰明确,内容足够但却无风险。国家局目前未提供承诺书参考范本。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一):这个规定是干啥用的?】直接解释太严肃,咱轻松点儿。举例说明:(一)A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做我的股东吧。A点头应允。(二)A是B公司的股东,A借了一笔钱给B公司,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把借我的钱转为股权吧。A点头应允。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同一个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进行分割】比如说:B公司是A和C的债务人,很不巧,A和C是这个债务的共同债权人,其中A想把这个债权转为股权,C也想,转之前,这俩哥们儿要坐下来谈妥各自占多少。或者A想转C不想转,都要首先分割。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三):必须是直接债权人】举例说明:A是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说,我不想欠你的债,A你做我的股东吧。A说我最近身体不舒服,我让C代替我成为你的股东吧。这时候工商部门说了:NO,谁是你的债主,谁才可以债转股。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四):资产评估机构有生意了 】债主和公司这俩个哥们儿一商量,说,你欠我200万,我们把这200万说成1000万转为注册资本吧。哈哈,想得美,因为,规则还是有滴,这哥儿俩得去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个债权进行评估才行。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五):验资报告是要提交滴 】资产评估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就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验资了,因为这个时候,资产肯定是置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了,所以可以直接进行验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六):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一起变更 】能够证明债转股符合要求(包括财务要求)的文件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等,因此,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需要一并提交这些报告,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同时变更,能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七):信息公开 】因为债转股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高、不确定、价值评估等特点,实际上登记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种风险必须要通过公开相关信息来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包括登记信息和如果虚假申报后相应的处罚信息。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八):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1、对公司,按虚报注册资本进行处罚;2、对股东,按虚假出资进行处罚;3、对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按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这些处罚可都不轻,不仅罚公司,还罚股东,双罚,罚金还挺高。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九):民事诉讼可以主张债权转股权 】A和B公司就债打官司,当事人可以主张将债权转为股权。如法院判决或裁定,则可以通过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完成债转股。对公司登记部门来说,此种方式最安全,因为债的真实性已经司法程序确认。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债权出资,加上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70% 】从位阶效力而言,这个规定的出台,应该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债权出资没有出现在二十七条,不是法定形式,但只要能保证货币出资不低于30%就OK了。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一):登记机关在审查《验资报告》时要特别注意】是否载明了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评估报告》就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的相对确定性等事项进行了专家评估,《验资报告》就债权转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也就是实际的“转”成做出一个专家证明。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二):“债”转股的“债”,应当为依法取得的债权】简单说就是合法债。资产评估只对债本身的资产属性进行评估,对其法律属性并未涉及。一般情况下,债都没问题,但如果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债”时,谁来对债是否合法进行法律评估呢?有待实践。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三):公司登记机关是否负有审查债合法性的义务?】该办法未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如果科以登记机关对债是否合法的审查义务,则显然加重了其法律责任,同时也会导致行政许可效率大大降低以及产生其他问题。此问题的解决,一待实践,二待实践催生立法完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债转股,依然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债转股,本身属于注册资本的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依然需要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审批,具体材料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提交。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五):债的合法性,应当由债权人和公司自保证并承担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本办法第十条,如果属合同之债转为股权,债权人和公司还应当提交关于债符合本办法规定(含债的合法性)的承诺。登记机关如果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则应免除责任。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六):转股有可能改变当前股份比例,要考虑产业政策的限制】对于“中方控股”、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七):要考虑到不能违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关系的有关规定】如《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外资参照适用;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八):如果债权人为大陆自然人,能否债转股】三资法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未包括大陆自然人,尽管我省有规范性文件对大陆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进行试点,但在效力层阶上过低。因此,目前大陆自然人能否通过债转股成为外企股东有待上级进一步明确。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十九):如果债权是“行为给付”,咋个办呢?】大家都知道,合同之债除了货币和实物的给付外,还包括了“行为给付”。货币或实物给付的评估验资都没啥问题,但,但,但行为给付咋个评估呢?有待研究。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十):操作顺序(文件签署的日期顺序)】1、股东会决议;2、债权评估;

3、签署债转股协议,权利转让即实缴;4、向商务局申请批文;5、进行内部会计处理后验资;6、工商变更。 但有可能商务局会要求先验资再申办批文。 签署债转股协议,合意。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二十一):不收债转股协议,但收债转股承诺书】办法不要求收债转股协议是有目的的,因为对登记机关来说多收材料就意味着多承担审查义务和法律风险。双方签署的承诺书其实已经反映了合意、标的清晰明确,内容足够但却无风险。国家局目前未提供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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