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范本1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文本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合同编号: 京分-加工-2012-001

定作方: 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 承揽方:

签订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

签订时间: 2012 年 02 月 06 日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 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

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 品名:桑蚕丝米兰时装裙

1.2 规格:XL(15号:175/100A)

1.3 数量: 承揽方: 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乙方)

1.4 备注:V领,领口、腰间钉珠,侧边有拉链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 十四万四千元整 (480*300=14400元 )

2.2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

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

2.3 付款时间:2012年3月15日付90%,其余10%保证金到期后一

个月内付清。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面料:桑蚕100% 里料:涤纶100%

3.2 技术标准:5A级桑蚕丝蛋白纤维 国际标准活性染色技术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

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乙方于 2012 年2 月10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

收到后5日内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

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甲方负责提供服装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

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

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赔偿。

5.3乙方必须对材料和图纸的技术性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

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验收

6.2 验收方法: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2012年3月12日

6.4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

6.5 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

6.6如使用后 3 日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服装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

证明为准。

第七条 提取服装的时间和地点

7.1 由甲方自提服装。

7.1.1 自提服装的时间: 2012年3月15日

7.1.2 自提服装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仓库

7.2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采用立体包装,并且必须是真空包装,一件一包。

8.2 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服装保修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共三个月。

10.2 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条 定金

11.1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肆万元整 (40000元)

11.2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2012年2月12日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服装,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

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2 交付服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

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

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服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

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服装毁损、灭失的,由

乙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服装,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服装总价的20%违约金。

12.5 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服装,甲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服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服装总价的20%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包装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

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服装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

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3.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服装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 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4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 20 ‰的违约金。

13.5无故拒绝接收服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6 变更交付服装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

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

少损失。

14.2 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

损、灭失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

第十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法定代表人: 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 王大伟 委托代理人: 赵晓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芙蓉街莱尔维

思服装加工厂

电话: [1**********] 电话:[1**********]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3 账号:[***********]6 2012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2 月 6 日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文本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合同编号: 京分-加工-2012-001

定作方: 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 承揽方:

签订地点: 江苏省徐州市

签订时间: 2012 年 02 月 06 日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 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

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 品名:桑蚕丝米兰时装裙

1.2 规格:XL(15号:175/100A)

1.3 数量: 承揽方: 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乙方)

1.4 备注:V领,领口、腰间钉珠,侧边有拉链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 十四万四千元整 (480*300=14400元 )

2.2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

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

2.3 付款时间:2012年3月15日付90%,其余10%保证金到期后一

个月内付清。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面料:桑蚕100% 里料:涤纶100%

3.2 技术标准:5A级桑蚕丝蛋白纤维 国际标准活性染色技术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

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乙方于 2012 年2 月10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

收到后5日内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

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甲方负责提供服装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

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

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赔偿。

5.3乙方必须对材料和图纸的技术性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

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验收

6.2 验收方法:

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2012年3月12日

6.4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

6.5 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

6.6如使用后 3 日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服装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

证明为准。

第七条 提取服装的时间和地点

7.1 由甲方自提服装。

7.1.1 自提服装的时间: 2012年3月15日

7.1.2 自提服装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仓库

7.2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采用立体包装,并且必须是真空包装,一件一包。

8.2 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服装保修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共三个月。

10.2 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条 定金

11.1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肆万元整 (40000元)

11.2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2012年2月12日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服装,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

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2.2 交付服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

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

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服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

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服装毁损、灭失的,由

乙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服装,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服装总价的20%违约金。

12.5 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服装,甲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服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服装总价的20%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包装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

交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服装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

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3.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服装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 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4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 20 ‰的违约金。

13.5无故拒绝接收服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6 变更交付服装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

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

少损失。

14.2 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

损、灭失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

第十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法定代表人: 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 王大伟 委托代理人: 赵晓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芙蓉街莱尔维

思服装加工厂

电话: [1**********] 电话:[1**********]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 账号:[***********]3 账号:[***********]6 2012 年 2 月 6 日 20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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