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1

某煤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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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

目 录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

尘肺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8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6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8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2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3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4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产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6

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尘肺病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尘肺病防治工作目的 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限制和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为了搞好本矿尘肺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矿切合实际的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尘肺病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尘肺病的发生;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三、尘肺病防治防治实施计划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3、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完善井下设施,保证硬件到位。

5、做好评价及申报工作。

6、做好体检及相关档案保存工作。

四、尘肺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后勤服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尘肺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尘肺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尘肺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单位及矿领导小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

证制度。 (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尘肺病防治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四)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六)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七)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1) 落实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危害防治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 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矿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工作。

(4)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八)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申报。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医务室接诊的急性职业危害防治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患者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或急性职业危害防治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和其他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十)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危害防治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及后果、职业危害防治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十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尘肺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基本原则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规划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限度内,杜绝尘肺病危害事故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预防、控制危害职工健康的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一)组织管理

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立职业危害监督管理人员,制定工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安监部负责制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同时组织好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编制培训配档表。职业卫生办公室负责培训资料、培训内容及安排讲课人员,必要时聘请职业卫生方面的专家来矿讲课。

2.安监部要利用宣传栏、培训或其它形式宣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三)保障职业安全卫生防治经费落实

1.矿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费的投入,严格按照规定提取额足额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加大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并做到专款专用。

2.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等费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后勤要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

1.调入本矿的工人,由安监部负责统计,报常务矿长并及时将人员送到老高川医院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调离本矿的职工和退休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查体。

3.医院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到本人。对新发职业病诊断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由常务矿长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个体防护

后勤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所有接尘人员在作业场所都要佩戴矿配备的防尘口罩,并根据规定的周期和型号更换滤膜。所有接触噪声的人员要佩戴防噪耳塞,做好自我保护。

(五)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1.粉尘防治计划及措施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根据巷道开拓进度,按照要求及时延伸各巷道防尘管路,并划分防尘责任范围,认真做好巷道冲刷工作。

(2)按照要求,及时回撤采煤工作面顺槽、安装煤巷掘进顺槽的各辅助隔爆水棚,并定期检查维护。

(3)井下作业现场防尘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4)在综采工作面采煤机以及各转载点喷雾要经常保持完好,并在生产期间正常使用。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喷雾要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并正常使用。

(6)炮掘采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m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

(7)有关部门调研防尘、降尘、除尘新设备,如自动喷雾,负压超细喷雾装置等,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煤壁30m、100m范围内,在综掘工作面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m处安装负压喷雾。

(8)严格执行《关于防尘责任范围及管理标准的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并保存备查。

(9)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并保存,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10)进行 “粉尘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粉尘分散度检测”。

(11)煤场加强浮煤的清理,对场区及落地煤堆实行喷雾降尘。

2.噪声控制计划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加装消声器降噪。

(2)噪声大于85dB(A)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当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风钻、锚杆机使用消音罩,阻车器、推车器加消音垫皮。

(3)洗煤厂加强对防噪设施的维护,确保防噪设施正常运行。

3.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1)通防工区加强井下各种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加强通风管理,合理配风,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做好测风旬报,月报编制,及时掌握井下通风情况,保证各作业地点的用风量,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及时制定月度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对新掘进的工作面要及时配风,保证用风需要。加强对局部通风机、主通风机及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通风设施设备完好可靠、正常运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

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风筒吊挂平直,严禁漏风,保证工作面用风要求。

(3)加强瓦斯检查力度,严禁超限作业。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月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并及时增设瓦斯检查点,要求瓦检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杜绝假、漏、空检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瓦斯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加大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的管理力度,严禁无计划停风,保证送电、送风前的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加强停工地点管理,对长期停工的巷道及时进行封闭,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4)不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风门、风速、局扇开停传感器,按照要求合理布置瓦斯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调试、校正,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工作,

(5)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坚持每月一次重点部位瓦斯隐患排查制度,把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沿空掘进巷道、实体煤掘进巷道的高冒区、断层、褶皱发育地带等地点,作为瓦斯管理的重点区域,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门的措施进行管理,强化现场管理,做到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6)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高温防治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对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空气温度超过26℃或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采取制冷降温措

施,将冷气送至井下温度超标的作业地点,减少高温危害。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通防工区负责矿井粉尘、有害气体的日常监测,并负责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1.粉尘监测

通防工区要按照规定制定每月的测尘计划,合理布局测尘点。

(1)总粉尘定点监测,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2.矿区噪声每月至少测定1次。

3.年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年度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七)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职业卫生科要排查矿情况,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存档职业卫生档案并对其动态管理。各单位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及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设置、维修、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通防工区的各类监测监控、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三、监督检查

安监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 ,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生产 、调度、通风、机电、后勤和综合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部: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4、生产、调度、通风队: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6、后勤: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

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矿对各单位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促进员工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方式: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职业安全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二、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安全责任制、职业卫生知识、急救互救知识;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维护使用常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三、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职业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其他在危害人身健康场所活动的工作人员等。

四、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宣传栏等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后勤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监部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安监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监部、后勤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2、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单位员工反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

6、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四、对后勤内部的管理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安鉴证,业务员根据矿生产情况及时向物资部门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2、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及时作好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发放工作,以满足定期、保质、保量使用。

3、保管员对防护用品的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4、供应、企管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和物资部反馈使用信息。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监部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卫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向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改进工艺、增设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加强个人防护或停工停产的措施。

四、由安监部负责监督实施,经费由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财务室每年制订预算时予以保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作业人员。);

2、从事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3、曾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项目和周期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执行。

四、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五、要求

1、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卫生所负责告知员工;后勤部门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员工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职业禁忌症员工及时调离特殊工种。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按照主管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责,具体如下:

1、本企业作业场所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均列入申报范围。

3、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选和技术引进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4、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5、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改变,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单位终止生产经营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依法进行职业病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6、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各项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于年初必须明确到位,列入煤炭生产职业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

1、卫生防护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

3、应急救援设施;

4、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费用;

6、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7、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费用;

8、其他职业卫生支出。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

来往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产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下井人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录,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井下粉尘要定期组织检查,粉尘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3、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运输设备、机组等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采掘工作面、顺槽每隔50米安装一组喷雾,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雾防尘,并在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设置水幕,以减少粉尘污染。

5、对长期在井下工作中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某煤矿有限公司

某煤矿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

目 录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

尘肺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8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6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8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20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22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3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4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5

产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6

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尘肺病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尘肺病防治工作目的 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限制和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为了搞好本矿尘肺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和谐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矿切合实际的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尘肺病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尘肺病的发生;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业病查体率100%;

7、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三、尘肺病防治防治实施计划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2、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3、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完善井下设施,保证硬件到位。

5、做好评价及申报工作。

6、做好体检及相关档案保存工作。

四、尘肺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后勤服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尘肺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尘肺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尘肺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1-6名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单位及矿领导小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

证制度。 (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尘肺病防治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四)按照《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六)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防治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七)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1) 落实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危害防治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防治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 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监测(矿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工作。

(4)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八)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申报。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医务室接诊的急性职业危害防治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患者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危害防治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或急性职业危害防治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危害防治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危害防治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和其他慢性职业危害防治,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十)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危害防治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防治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及后果、职业危害防治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防治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治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危害防治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职业危害防治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十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尘肺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基本原则

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的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本要求,以保护煤矿职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二)规划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限度内,杜绝尘肺病危害事故发生;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预防、控制危害职工健康的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一)组织管理

矿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立职业危害监督管理人员,制定工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1.安监部负责制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同时组织好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编制培训配档表。职业卫生办公室负责培训资料、培训内容及安排讲课人员,必要时聘请职业卫生方面的专家来矿讲课。

2.安监部要利用宣传栏、培训或其它形式宣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三)保障职业安全卫生防治经费落实

1.矿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费的投入,严格按照规定提取额足额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主要加大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并做到专款专用。

2.经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等费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后勤要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

1.调入本矿的工人,由安监部负责统计,报常务矿长并及时将人员送到老高川医院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查体,调离本矿的职工和退休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查体。

3.医院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到本人。对新发职业病诊断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由常务矿长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个体防护

后勤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所有接尘人员在作业场所都要佩戴矿配备的防尘口罩,并根据规定的周期和型号更换滤膜。所有接触噪声的人员要佩戴防噪耳塞,做好自我保护。

(五)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1.粉尘防治计划及措施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根据巷道开拓进度,按照要求及时延伸各巷道防尘管路,并划分防尘责任范围,认真做好巷道冲刷工作。

(2)按照要求,及时回撤采煤工作面顺槽、安装煤巷掘进顺槽的各辅助隔爆水棚,并定期检查维护。

(3)井下作业现场防尘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4)在综采工作面采煤机以及各转载点喷雾要经常保持完好,并在生产期间正常使用。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喷雾要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并正常使用。

(6)炮掘采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m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远程喷雾装置。

(7)有关部门调研防尘、降尘、除尘新设备,如自动喷雾,负压超细喷雾装置等,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煤壁30m、100m范围内,在综掘工作面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m处安装负压喷雾。

(8)严格执行《关于防尘责任范围及管理标准的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刷,冲刷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认真填写,并保存备查。

(9)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并保存,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10)进行 “粉尘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粉尘分散度检测”。

(11)煤场加强浮煤的清理,对场区及落地煤堆实行喷雾降尘。

2.噪声控制计划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加装消声器降噪。

(2)噪声大于85dB(A)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当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风钻、锚杆机使用消音罩,阻车器、推车器加消音垫皮。

(3)洗煤厂加强对防噪设施的维护,确保防噪设施正常运行。

3.有害气体防治措施

(1)通防工区加强井下各种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加强通风管理,合理配风,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做好测风旬报,月报编制,及时掌握井下通风情况,保证各作业地点的用风量,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及时制定月度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对新掘进的工作面要及时配风,保证用风需要。加强对局部通风机、主通风机及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通风设施设备完好可靠、正常运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

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风筒吊挂平直,严禁漏风,保证工作面用风要求。

(3)加强瓦斯检查力度,严禁超限作业。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每月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并及时增设瓦斯检查点,要求瓦检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杜绝假、漏、空检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瓦斯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加大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的管理力度,严禁无计划停风,保证送电、送风前的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加强停工地点管理,对长期停工的巷道及时进行封闭,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4)不断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风门、风速、局扇开停传感器,按照要求合理布置瓦斯传感器。定期对传感器调试、校正,并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和工作,

(5)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坚持每月一次重点部位瓦斯隐患排查制度,把综放工作面的回风隅角,沿空掘进巷道、实体煤掘进巷道的高冒区、断层、褶皱发育地带等地点,作为瓦斯管理的重点区域,对排查出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门的措施进行管理,强化现场管理,做到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

(6)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高温防治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对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空气温度超过26℃或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采取制冷降温措

施,将冷气送至井下温度超标的作业地点,减少高温危害。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通防工区负责矿井粉尘、有害气体的日常监测,并负责对检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和校验。

1.粉尘监测

通防工区要按照规定制定每月的测尘计划,合理布局测尘点。

(1)总粉尘定点监测,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2.矿区噪声每月至少测定1次。

3.年度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年度矿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七)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职业卫生科要排查矿情况,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存档职业卫生档案并对其动态管理。各单位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及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设置、维修、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通防工区的各类监测监控、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等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三、监督检查

安监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 ,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生产 、调度、通风、机电、后勤和综合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部: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4、生产、调度、通风队: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6、后勤: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

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的职责要求,正确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矿对各单位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促进员工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方式: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职业安全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二、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安全责任制、职业卫生知识、急救互救知识;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维护使用常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三、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职业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其他在危害人身健康场所活动的工作人员等。

四、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宣传栏等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后勤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监部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安监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监部、后勤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2、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单位员工反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

6、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四、对后勤内部的管理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安鉴证,业务员根据矿生产情况及时向物资部门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2、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及时作好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发放工作,以满足定期、保质、保量使用。

3、保管员对防护用品的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4、供应、企管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和物资部反馈使用信息。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安监部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卫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向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改进工艺、增设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加强个人防护或停工停产的措施。

四、由安监部负责监督实施,经费由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财务室每年制订预算时予以保障。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部。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作业人员。);

2、从事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体检。);

3、曾接触粉尘、有毒物质、物理因素等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内容及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项目和周期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规范执行。

四、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五、要求

1、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卫生所负责告知员工;后勤部门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员工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职业禁忌症员工及时调离特殊工种。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按照主管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责,具体如下:

1、本企业作业场所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均列入申报范围。

3、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选和技术引进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4、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5、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改变,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单位终止生产经营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依法进行职业病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6、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各项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于年初必须明确到位,列入煤炭生产职业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

1、卫生防护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

3、应急救援设施;

4、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费用;

6、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7、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费用;

8、其他职业卫生支出。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

来往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产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下井人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录,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井下粉尘要定期组织检查,粉尘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3、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运输设备、机组等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采掘工作面、顺槽每隔50米安装一组喷雾,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雾防尘,并在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设置水幕,以减少粉尘污染。

5、对长期在井下工作中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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