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今年新颁布的20个军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亮点:

据解放军报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从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边海防管控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由8章37条改为8章52条,共修改30处,新增15条。

2《反间谍法》

11与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3《军级以下单位行政开办费消耗标准》

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军级以下单位行政开办费消耗标准》,为加强组建和扩编单位行政开办费精细化供应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标准》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据介绍,《标准》依据国家和总部颁发的相关配备标准,结合部队合理保障需求,区分军、师、旅、团机关及直属分队,分类制订了3类49种设备器材的实物编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测算行政开办费需求和组织经费供应管理的基本依据。

4《军队重点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办法》规定,军队重点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不设中间分,达标为满分,不达标即为零分;稽查组现场签发整改通知书,对稽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保卫、检察部门,并将稽查结果在全军范围内通报;对稽查人员划定6条“红线”,防范稽查人员徇私舞弊、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

5《关于自筹资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介绍,自筹资金工程是指使用本单位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国家或地方政府资金、经总部批准的事业经费等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其建设经费渠道多元,建设单位主动性大,工程监管困难,是楼堂馆所和计划外项目、“三超”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此次下发《通知》就是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进一步匡正建设行为,规范管理程序,确保自筹资金工程建设的正确方向。

6《从严加强军车及牌证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必须把从严加强军车及牌证管理作为维护党、国家和军队形象声誉,永葆我军性质宗旨本色,确保部队战斗力保障力提升的重要内容,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作风纪律建设的实际举措,切实站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把军车及牌证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违规购置、派遣、使用车辆,违规申请、审批、核发、使用军车牌证和警灯、警报器,以及酒驾、驾驶作风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7《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是我军第一部规范和指导全军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专门规章,为建立符合我军实际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装备价格方案评审规定》在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注重适应改革要求,立足建立符合价格管理特点的评审工作机制,为高质量完成装备价格工作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8《军队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

《细则》列明了八个重点预防领域,包括:军队人事管理、财经管理、工程建设、油料管理、物资和装备采购、医疗卫生、房地产管理、招(接)待服务,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44个高风险环节、需要防范的130余个突出问题,逐一细化展开,明确防范措施,着力消除职务犯罪滋生因素。

《细则》还对如何推进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如何强化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的惩戒警示功能,发案单位针对查办案件如何搞好专项治理,军事检察机关和保卫、纪检、审计等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等提出明确要求,以推动重点领域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9《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本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课教育或主题党日活动,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把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每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讲评或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的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

10《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拓展了监督范围,突出了审计重点,明确军队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把经济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干部、列入或者拟列入后备的领导干部、拟提升使用的领导干部、一年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任职最高年限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加大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规定》完善了审计内容,强化了审计处理。要求把领导干部在经济权力行使、公共财物使用、公务接待以及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等方面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体现了从严治官、不搞特权的要求。建立审计约谈制度,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约谈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审计移送制度,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处分条件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移送相关材料,不以对“事”的整改代替对“人”的问责。

11《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

《规定》适当调整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限额,保障军队人员出差合理需求。团职以下干部由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调整为住单间或标准间;军职干部不分正副职,统一调整为住普通套间;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可乘坐高铁或动车组列车。

《规定》明确,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限额食宿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对违反规定报销个人探亲游览费用、虚构出差虚开票据、转嫁报销差旅费的,追缴违规款项,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工资等处罚。

12《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

《规定》共5章42条,明确军队所称奖励,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所称表彰,是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规定》同时明确,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奖励和表彰工作,总政治部组织部承办全军奖励和表彰管理有关工作。

《规定》提出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实施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适当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大幅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高规格表彰;明确奖励和表彰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按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和表彰。

《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进行了规范,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为受表彰单位颁发的奖牌、奖状,为受表彰个人颁发的证书、证章式样由总政治部规定;明确表彰一律不发奖金。

《规定》还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1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

该《规定》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形势,对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基层武装机构设置、人员编配,以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责、选配、培训、考核、奖惩等作出规范。《规定》还特别针对当前基层人民武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人民武装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兼职、基层人民武装部设置政治教导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公开招录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规定》的发布施行,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在新的起点上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不断增强国防后备力量动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4《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

《办法》共计6章39条,全面规范了军队院校各类生长干部学员不同阶段、不同原因的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安置渠道,以及军地各级职责权限,系统构建了生长干部学员全程分流安置的制度体系。为保证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过渡,《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对目前待安置分流学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年底前集中组织移交安置,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总部。

15《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保障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办法》对基地的申报设立、管理机构、考核评估、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基地每年增设一次,主要在具备一定教学条件和培训经验的装备承制单位设立;建立军地联合三级管理机制,每三年对基地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调整撤销基地的重要依据;对建立基地的装备承制单位,军地在加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教学条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承担教学任务人员,在立功受奖、职务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规定》

《规定》共10章37条,明确了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的基本定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重点区分“思想教育和现场鼓动”“党组织设置和作用发挥”“干部调整配备和考察培养”“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群众工作”“安全保卫和纪检监察”“褒奖激励”等方面,对各项工作的程序内容、标准要求作了具体规范。

《规定》强调,做好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是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重要职责。各级应当加强对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立足最复杂最困难情况,针对可能担负的各种任务制定完善方案预案,做好思想、组织、人才、物资器材等各项准备,搞好针对性训练演练,确保遇有任务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17《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规定》

《规定》共8章88条,内容涵盖了我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我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日常战备、等级战备、战场信息通信建设、检查考核与检验评估的基本内容与要求等,《规定》还对各级首长机关组织领导信息通信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各级信息化(通信)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队的基本职责。

18《军队农副业生产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军队农副业生产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继承发扬南泥湾精神,着眼改善官兵生活、服务战备训练,着力解决军队农副业生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农副业生产用地、生产组织、生产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对促进军队农副业生产健康发展,提高军队农副业生产质量和效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19《军队合理医疗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对全军医疗机构保障官兵和老干部合理用药作出进一步规范,自2014年7月15日施行。《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常备药品管理要求,通过设置保障底线、规定必备品种、明确慢性病保障责任、实行常备药品备案制度等办法,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日常配备的品种能够满足军人医疗救治需求。

20《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提出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涉军案件,依法严惩侵害国防利益、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损害部队战斗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见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审理、诉讼保障、纠纷调解、裁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涉军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纠纷的诉讼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等侵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军事安全;依法严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涉军造假犯罪,维护军队声誉、形象。

来源:解放军报客户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亮点:

据解放军报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从统筹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和边海防管控设施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由8章37条改为8章52条,共修改30处,新增15条。

2《反间谍法》

11与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3《军级以下单位行政开办费消耗标准》

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军级以下单位行政开办费消耗标准》,为加强组建和扩编单位行政开办费精细化供应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标准》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据介绍,《标准》依据国家和总部颁发的相关配备标准,结合部队合理保障需求,区分军、师、旅、团机关及直属分队,分类制订了3类49种设备器材的实物编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测算行政开办费需求和组织经费供应管理的基本依据。

4《军队重点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办法》规定,军队重点国防工程建设项目稽查不设中间分,达标为满分,不达标即为零分;稽查组现场签发整改通知书,对稽查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保卫、检察部门,并将稽查结果在全军范围内通报;对稽查人员划定6条“红线”,防范稽查人员徇私舞弊、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等渎职行为。

5《关于自筹资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介绍,自筹资金工程是指使用本单位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国家或地方政府资金、经总部批准的事业经费等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其建设经费渠道多元,建设单位主动性大,工程监管困难,是楼堂馆所和计划外项目、“三超”问题的易发多发领域。此次下发《通知》就是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进一步匡正建设行为,规范管理程序,确保自筹资金工程建设的正确方向。

6《从严加强军车及牌证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必须把从严加强军车及牌证管理作为维护党、国家和军队形象声誉,永葆我军性质宗旨本色,确保部队战斗力保障力提升的重要内容,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作风纪律建设的实际举措,切实站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规定要求。各级各单位要把军车及牌证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违规购置、派遣、使用车辆,违规申请、审批、核发、使用军车牌证和警灯、警报器,以及酒驾、驾驶作风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7《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是我军第一部规范和指导全军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专门规章,为建立符合我军实际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装备价格方案评审规定》在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注重适应改革要求,立足建立符合价格管理特点的评审工作机制,为高质量完成装备价格工作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8《军队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

《细则》列明了八个重点预防领域,包括:军队人事管理、财经管理、工程建设、油料管理、物资和装备采购、医疗卫生、房地产管理、招(接)待服务,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44个高风险环节、需要防范的130余个突出问题,逐一细化展开,明确防范措施,着力消除职务犯罪滋生因素。

《细则》还对如何推进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如何强化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的惩戒警示功能,发案单位针对查办案件如何搞好专项治理,军事检察机关和保卫、纪检、审计等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等提出明确要求,以推动重点领域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9《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本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课教育或主题党日活动,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把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每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讲评或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的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

10《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拓展了监督范围,突出了审计重点,明确军队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把经济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干部、列入或者拟列入后备的领导干部、拟提升使用的领导干部、一年内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任职最高年限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加大对消极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规定》完善了审计内容,强化了审计处理。要求把领导干部在经济权力行使、公共财物使用、公务接待以及住房、用车、公勤人员使用等方面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体现了从严治官、不搞特权的要求。建立审计约谈制度,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约谈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审计移送制度,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处分条件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移送相关材料,不以对“事”的整改代替对“人”的问责。

11《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

《规定》适当调整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限额,保障军队人员出差合理需求。团职以下干部由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调整为住单间或标准间;军职干部不分正副职,统一调整为住普通套间;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可乘坐高铁或动车组列车。

《规定》明确,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限额食宿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对违反规定报销个人探亲游览费用、虚构出差虚开票据、转嫁报销差旅费的,追缴违规款项,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工资等处罚。

12《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

《规定》共5章42条,明确军队所称奖励,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所称表彰,是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规定》同时明确,总政治部主管全军奖励和表彰工作,总政治部组织部承办全军奖励和表彰管理有关工作。

《规定》提出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实施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适当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大幅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高规格表彰;明确奖励和表彰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按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和表彰。

《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进行了规范,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为受表彰单位颁发的奖牌、奖状,为受表彰个人颁发的证书、证章式样由总政治部规定;明确表彰一律不发奖金。

《规定》还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13《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

该《规定》着眼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形势,对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基层武装机构设置、人员编配,以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责、选配、培训、考核、奖惩等作出规范。《规定》还特别针对当前基层人民武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人民武装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兼职、基层人民武装部设置政治教导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公开招录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规定》的发布施行,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在新的起点上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不断增强国防后备力量动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4《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

《办法》共计6章39条,全面规范了军队院校各类生长干部学员不同阶段、不同原因的分流标准、分流方式、安置渠道,以及军地各级职责权限,系统构建了生长干部学员全程分流安置的制度体系。为保证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过渡,《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对目前待安置分流学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年底前集中组织移交安置,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总部。

15《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保障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办法》对基地的申报设立、管理机构、考核评估、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基地每年增设一次,主要在具备一定教学条件和培训经验的装备承制单位设立;建立军地联合三级管理机制,每三年对基地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调整撤销基地的重要依据;对建立基地的装备承制单位,军地在加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教学条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承担教学任务人员,在立功受奖、职务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培训工作有效落实。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规定》

《规定》共10章37条,明确了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的基本定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重点区分“思想教育和现场鼓动”“党组织设置和作用发挥”“干部调整配备和考察培养”“新闻宣传和舆论管控”“群众工作”“安全保卫和纪检监察”“褒奖激励”等方面,对各项工作的程序内容、标准要求作了具体规范。

《规定》强调,做好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是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重要职责。各级应当加强对执行重大任务中政治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立足最复杂最困难情况,针对可能担负的各种任务制定完善方案预案,做好思想、组织、人才、物资器材等各项准备,搞好针对性训练演练,确保遇有任务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17《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规定》

《规定》共8章88条,内容涵盖了我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我军信息通信战备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日常战备、等级战备、战场信息通信建设、检查考核与检验评估的基本内容与要求等,《规定》还对各级首长机关组织领导信息通信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各级信息化(通信)部门和信息通信部队的基本职责。

18《军队农副业生产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军队农副业生产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继承发扬南泥湾精神,着眼改善官兵生活、服务战备训练,着力解决军队农副业生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农副业生产用地、生产组织、生产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对促进军队农副业生产健康发展,提高军队农副业生产质量和效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19《军队合理医疗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对全军医疗机构保障官兵和老干部合理用药作出进一步规范,自2014年7月15日施行。《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常备药品管理要求,通过设置保障底线、规定必备品种、明确慢性病保障责任、实行常备药品备案制度等办法,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日常配备的品种能够满足军人医疗救治需求。

20《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提出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涉军案件,依法严惩侵害国防利益、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损害部队战斗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见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审理、诉讼保障、纠纷调解、裁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涉军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纠纷的诉讼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等侵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军事安全;依法严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涉军造假犯罪,维护军队声誉、形象。

来源:解放军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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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000年 全国双拥工作会议 2000年1月12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大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等245个市(区)县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专门为大会发来贺信,热烈祝贺会议的召开.中共中央 ...

  • 国防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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