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政策问答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1. 什么是病退劳动能力鉴定?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条件;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3.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具体标准见劳社部发〔2002〕8号文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中的1至4级标准。

4. 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满或医疗已终结,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

(2)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院方盖章)等资料;

(3)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

5.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

(2)基层单位初审、公示;

(3)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或主管参保人员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单位审查填写内容和相关资料,建立申请人鉴定档案;

(4)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档案;

(5)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医疗专家对申请病退人员进行集中体检;

(6)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未参加过体检的医疗专家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审,评审结论由专家签署;

(7)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结论出来后,在各基层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

(8)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人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9)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

(10)申请病退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确定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从备案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位以上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针对申请病退者申报的伤病残部位和体检诊断结论,结合申请者提供的有效住院病历等资料,对照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由现场医疗专家

小组综合评定,经四位以上专家同意,并签署意见,最终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7. 当事人不服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不含医疗检查费用,医疗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收费标准由医院另行收取。

9.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几次?

答:根据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文件规定和各种疾病的性质,结合我师的实际,目前对各种慢性疾病和突发疾病后遗症造成的一般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一年集中鉴定一次;但对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以及其他突发疾病后遗症造成病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并且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随时向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申报;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情况,适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有哪些部门组成?

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负责组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目前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纪检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咨询电话:0992-3902000

农七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二):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常识

1.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即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均需护理)。

(6)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即穿衣、谈话即气短)。

(7)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8)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9)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10)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11)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即顽固性腹水、脑症明显、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

(12)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3)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4)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5)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6)双眼矫正视力

(17)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击攻击行为。

(18)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型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9)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0)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1)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已满或医疗已终结;

(二)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者。

三、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具体申请办法和应提交的资料到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咨询。

阻塞性肺气肿病情轻重分类(依美国胸科学会标准)

2009-11-25 08:56:58 来源:piena.cn

临床表现阻塞性肺气肿临床表现轻重不一,依肺气肿的程度与类型而表现不同。早期肺气肿可无临床症状,随着病态发展,患者开始出现气急症状,先是于活动后如快步行走或登楼梯时感气急,渐渐发展至走平路时也感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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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表现阻塞性肺气肿临床表现轻重不一,依肺气肿的程度与类型而表现不同。早期肺气肿可无临床症状,随着病态发展,患者开始出现气急症状,先是于活动后如快步行走或登楼梯时感气急,渐渐发展至走平路时也感气急。当肺气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阶段时,患者说话、洗脸、穿衣甚至静息时也有气急,生活不能自理。全身症状有疲乏无力,食欲下降和体重减轻。以慢性支气管炎为病因者,除有喘息症状外,尚伴有慢性咳嗽、咳痰。吸烟者常在晨起后咳嗽、咳粘性痰,并发呼吸道感染时痰呈脓性。咳嗽、咳痰症状多在冬季加重,春天气候

转暖时则渐减轻。病情严重者咳嗽、咳痰症状长年存在,无明显季节性变化的规律。合并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时呼吸困难更加严重。 第一期:无自觉症状。体格检查、胸部X线片和肺功能检查均正常,称为无症状期,仅于病理检查时发现有肺气肿。 第二期:有通气障碍,当临床出现症状可以作出诊断时已属第二期。此期的诊断标准即肺气肿临床早期诊断标准,患者有发作性或持续性呼吸困难,慢性咳嗽、疲劳感等症状。体格检查或X线检查有肺气肿表现。肺功能检查显示通气障碍和残气量增加。 第三期:低氧血症,除上述症状以外,有食欲下降,体重减轻和虚弱,可出现紫绀,动脉血氧分压于运动或休息时 下降。 第四期:二氧化碳潴留,出现嗜睡或意识障碍,血气分析有二氧化碳潴留。 第五期:肺心病,可分为代偿性和失代偿性,后者有心力衰竭的表现。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对患病者的劳动能力影响很大,晚期尚无特效疗法能使本病进程完全逆转,可并发肺心病,进而发生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严重者造成死亡。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发表时间:2010-05-01 发表者:杨国儒 (访问人次:44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对于慢阻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这一医学名词,很多人可能还不熟悉,其实慢阻肺与人们常提及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心病”密切相关。

目前慢阻肺已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全球性健康问题,其患病率和病死率仍然处于呈上升趋势。 全世界约有2.7亿慢阻肺患者。

目前我国约有2500万慢阻肺患者。

我国每年因慢阻肺致死人数达100万,慢阻肺是我国城市居民的第三、四大死亡原因,而在农村则为首要死亡原因。

为什么慢阻肺发病率、死亡率这么高?怎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慢阻肺?

八成慢阻肺病人延误了病情

慢阻肺是一种常见的呼吸系统疾病,其致病原因是因为长期大量吸入有害颗粒、烟雾或气体,引起肺部异常炎症反应,至支气管狭窄阻塞以及肺组织弹性回缩力降低,导致气流受限有关,这种气流受限不能完全恢复正常并可以进行性加重。

患者的早期症状主要是咳嗽、咯痰和喘息,冬春季常常出现慢阻肺急性加重。随着病情发展,病人可以逐渐出现呼吸功能下降,活动后胸闷、气促、喘息。久而久之可发展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甚至发生呼吸衰竭。

长期大量吸咽、吸入粉尘、烟雾,如农村用柴草烧炕烧饭,城市职业接触粉尘、烟雾或有害气体,以及长期反复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等都是慢阻肺发病的高危因素。

慢阻肺的病程一般比较缓慢,少则3到5年,多则10到20年。现在如果能及早预防和治疗,坚持科学治疗和科学用药,完全能够有效控制病情,减缓病情进展,使病人的生活质量提到改善。但遗憾的是,目前社会上对慢阻肺的认识程度还不够,群众对慢阻肺的科学知晓率至今还相当低。患者常常在症状严重时才到医院就诊,而此时慢阻肺病情往往已处于中、晚期。从门诊接诊的情况看,约有8成的病人因为没有及时治疗而延误了病情。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1. 什么是病退劳动能力鉴定?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条件;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只能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3.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具体标准见劳社部发〔2002〕8号文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中的1至4级标准。

4. 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满或医疗已终结,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

(2)有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院方盖章)等资料;

(3)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

5.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

(2)基层单位初审、公示;

(3)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或主管参保人员档案和社保关系的单位审查填写内容和相关资料,建立申请人鉴定档案;

(4)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档案;

(5)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医疗专家对申请病退人员进行集中体检;

(6)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随机抽取未参加过体检的医疗专家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审,评审结论由专家签署;

(7)劳动能力鉴定评审结论出来后,在各基层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接受社会监督;

(8)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公示期间被举报的人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9)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病退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

(10)申请病退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确定的?

答: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从备案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位以上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针对申请病退者申报的伤病残部位和体检诊断结论,结合申请者提供的有效住院病历等资料,对照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由现场医疗专家

小组综合评定,经四位以上专家同意,并签署意见,最终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7. 当事人不服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不含医疗检查费用,医疗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收费标准由医院另行收取。

9.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几次?

答:根据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文件规定和各种疾病的性质,结合我师的实际,目前对各种慢性疾病和突发疾病后遗症造成的一般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一年集中鉴定一次;但对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以及其他突发疾病后遗症造成病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并且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随时向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申报;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情况,适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有哪些部门组成?

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负责组织对职工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目前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纪检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咨询电话:0992-3902000

农七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劳动能力鉴定宣传材料(二):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常识

1.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2.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只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才符合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即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均需护理)。

(6)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即穿衣、谈话即气短)。

(7)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8)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9)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10)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11)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即顽固性腹水、脑症明显、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

(12)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3)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4)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5)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6)双眼矫正视力

(17)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击攻击行为。

(18)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型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9)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0)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1)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二、申请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患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治疗后,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医疗期已满或医疗已终结;

(二)本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者。

三、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兵团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具体申请办法和应提交的资料到各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咨询。

阻塞性肺气肿病情轻重分类(依美国胸科学会标准)

2009-11-25 08:56:58 来源:piena.cn

临床表现阻塞性肺气肿临床表现轻重不一,依肺气肿的程度与类型而表现不同。早期肺气肿可无临床症状,随着病态发展,患者开始出现气急症状,先是于活动后如快步行走或登楼梯时感气急,渐渐发展至走平路时也感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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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暖时则渐减轻。病情严重者咳嗽、咳痰症状长年存在,无明显季节性变化的规律。合并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时呼吸困难更加严重。 第一期:无自觉症状。体格检查、胸部X线片和肺功能检查均正常,称为无症状期,仅于病理检查时发现有肺气肿。 第二期:有通气障碍,当临床出现症状可以作出诊断时已属第二期。此期的诊断标准即肺气肿临床早期诊断标准,患者有发作性或持续性呼吸困难,慢性咳嗽、疲劳感等症状。体格检查或X线检查有肺气肿表现。肺功能检查显示通气障碍和残气量增加。 第三期:低氧血症,除上述症状以外,有食欲下降,体重减轻和虚弱,可出现紫绀,动脉血氧分压于运动或休息时 下降。 第四期:二氧化碳潴留,出现嗜睡或意识障碍,血气分析有二氧化碳潴留。 第五期:肺心病,可分为代偿性和失代偿性,后者有心力衰竭的表现。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对患病者的劳动能力影响很大,晚期尚无特效疗法能使本病进程完全逆转,可并发肺心病,进而发生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严重者造成死亡。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发表时间:2010-05-01 发表者:杨国儒 (访问人次:448)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对于慢阻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这一医学名词,很多人可能还不熟悉,其实慢阻肺与人们常提及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心病”密切相关。

目前慢阻肺已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全球性健康问题,其患病率和病死率仍然处于呈上升趋势。 全世界约有2.7亿慢阻肺患者。

目前我国约有2500万慢阻肺患者。

我国每年因慢阻肺致死人数达100万,慢阻肺是我国城市居民的第三、四大死亡原因,而在农村则为首要死亡原因。

为什么慢阻肺发病率、死亡率这么高?怎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慢阻肺?

八成慢阻肺病人延误了病情

慢阻肺是一种常见的呼吸系统疾病,其致病原因是因为长期大量吸入有害颗粒、烟雾或气体,引起肺部异常炎症反应,至支气管狭窄阻塞以及肺组织弹性回缩力降低,导致气流受限有关,这种气流受限不能完全恢复正常并可以进行性加重。

患者的早期症状主要是咳嗽、咯痰和喘息,冬春季常常出现慢阻肺急性加重。随着病情发展,病人可以逐渐出现呼吸功能下降,活动后胸闷、气促、喘息。久而久之可发展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甚至发生呼吸衰竭。

长期大量吸咽、吸入粉尘、烟雾,如农村用柴草烧炕烧饭,城市职业接触粉尘、烟雾或有害气体,以及长期反复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良等都是慢阻肺发病的高危因素。

慢阻肺的病程一般比较缓慢,少则3到5年,多则10到20年。现在如果能及早预防和治疗,坚持科学治疗和科学用药,完全能够有效控制病情,减缓病情进展,使病人的生活质量提到改善。但遗憾的是,目前社会上对慢阻肺的认识程度还不够,群众对慢阻肺的科学知晓率至今还相当低。患者常常在症状严重时才到医院就诊,而此时慢阻肺病情往往已处于中、晚期。从门诊接诊的情况看,约有8成的病人因为没有及时治疗而延误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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