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是国家机关(主指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个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四个基本特征: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政府统计的任务包括: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③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二、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四、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6、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7、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内容:①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③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8、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①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9、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10、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表现在: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1、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2、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3、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两个特点。
4、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5、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6、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7、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8、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帐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
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保障统计资料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
2、保管统计资料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3、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5、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6、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7、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8、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4、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①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③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④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⑤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知识的权利。
5、统计人员的职责:①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③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6、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内在要求);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具体要求);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普遍要求)。
7、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8、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9、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10、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已经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1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查。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决定: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①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⑤自行修改统计资料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催报是政府统计机构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程序。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
4、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5、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处分特征:①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②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③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8、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1、统计监督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②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③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
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3、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需具备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②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③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4、调查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
5、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6、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有关听证的具体程序: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统计行政复议特征:①是行政机关的活动②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③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④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9、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统计行政行为:①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②行政不作为③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10、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11、统计复议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④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节制度
1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①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疾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③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④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进行的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是国家机关(主指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个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四个基本特征: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政府统计的任务包括: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③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一、统计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二、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四、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6、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7、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内容:①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③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8、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①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②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9、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10、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表现在: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1、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2、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3、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两个特点。
4、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5、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6、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7、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8、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帐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
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是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统计责任的重要制度依据,也是保障统计资料来源真实性的重要保障。
2、保管统计资料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3、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5、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6、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7、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8、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统计人员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4、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①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③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④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⑤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知识的权利。
5、统计人员的职责:①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③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6、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内在要求);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具体要求);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普遍要求)。
7、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8、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9、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10、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已经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人员,其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1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查。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决定: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①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⑤自行修改统计资料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催报是政府统计机构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程序。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
4、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5、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处分特征:①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②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③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8、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1、统计监督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②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③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
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2、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3、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需具备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②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③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4、调查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
5、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6、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有关听证的具体程序: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统计行政复议特征:①是行政机关的活动②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③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④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9、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的统计行政行为:①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②行政不作为③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10、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11、统计复议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主要有: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④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节制度
1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①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疾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③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④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