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清理范本

一、我国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至2001年底,全国仅在建设领域中拖欠的工程款累计达到2787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损失高达人民币1800亿元左右。另据商务部抽查,目前中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约为5%~10%,美国企业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是美国的20倍。

以上几组数字,暴露出我国企业帐款被拖欠的严重程度。这种现象有极大危害性,它不但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降低利润,随之还常引发“三角债”、 “马拉松诉讼”、“暴力追债”等纠纷,成为困扰我国企业正常发展的一大顽症。因此,及时回收帐款尽可能减少损失,是每家企业应当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结合企业债权清理实务及法律规定作分析,供各位实践中参考。

二、企业债权清理实务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帐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帐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回收帐款,一直是企业界朋友非常头痛而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很多企业或是由于方法不当,或是由于风险意识不足,或是由于经验技巧欠缺等原因,清理债权债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下面几个环节:

1、途径。选择正确途径是企业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业经济交往产生的债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但长期来,有一些企业乐意私下通过 “讨债公司”、“收数公司”等去追讨债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难以奏效,反而常常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原因主要有两个:(1)各类“讨债公司”均属非法机构,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早已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明令取缔“讨债公司”,当事人委托其办事毫无保障。(2)各类“讨债公司” 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讨债,除恐吓、威胁、盯梢、跟踪、拘禁等以外,有时还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为,委托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开办“追债公司”,也禁止一切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实践证明,非法讨债并非债权人的明智选择,企业清理债权只有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时效。时效是决定企业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将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水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索赔等几种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来讲,像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只要在2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诉

讼时效,特别是涉及到时效起算、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问题理论和实务都较复杂,很多企业无法正确把握导致债权超过时效无法受保护,这种例子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到期或临近到期的债权,都应当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其意义主要有两个:(1)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越能够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的问题;(2)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胜诉后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诉讼时效不仅仅是督促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消极作用,它对当事人实现债权也是有现实积极意义的,企业应当充分重视。

3、管辖。对于当事人而言,确定管辖是展开维权行动的第一步。选择管辖法院错误,通常不会被立案受理; 即使受理,对方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结果是浪费了时间金钱。因此,在法律许可情况下明智选择管辖法院,不仅便于诉讼,而且利于取得诉讼效果,可避免异地诉讼带有的长途跋涉、地方保护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管辖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几种。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地域管辖,即哪里法院享有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约定管辖地的(约定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中) ,按照约定处理。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且分别立案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无法协调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于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收案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和申诉。至于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案件标的金额大小确定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别法院受理。而专属管辖,则主要是指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对专属案件行使管辖权。企业如何才能确定最佳的管辖法院,实践操作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应当结合案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各地诉讼利弊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选择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应尽量避免异地诉讼,再次是一审最好放到级别较高的法院处理。需强调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当提交仲裁机构管辖,法院无权受理。

4、主体。主体选择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的程序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实体处理的结果。实践中,常出现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审理后因为“告错人”而被驳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债权单位作为主诉的案件,直接以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对于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分析考虑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笔者认为,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对企业清理债权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错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体而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轻易确定,尤其是涉及到挂靠、担保、合并、分立、解散、注销、撤销、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案情复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纠纷,企业更应当谨慎处置主体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5、请求。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的具体主张,直接关系到债权保障程度。诉讼请求不当会给债权人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请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担相应诉讼费; 如果请求过低,法院一般又认为属于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处分而不加干预; 如果过了举证期限变更、增加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许。因

此,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于企业实现债权有着积极意义。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诉讼请求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违约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等几项。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处理较易产生争议,此略作分析。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违法,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过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譬如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该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目前,本地法院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多计算到判决确定付清欠款之日。

6、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众所周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赢得官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何举证很多当事人却不懂。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举证责任,二是举证期限。(1)关于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 、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除此外,像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证机关) 申请证据保全; 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具备证明力。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即通常所说的“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那些“有理打输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平常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后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吃败诉的。(2)关于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当事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还应当确保己方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除了被认定为“新证据”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发挥证据作用。实践中,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当事人务必要仔细阅读并加以重视,对于举证期限确实不足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总之,案件的事实依赖于证据证明,能否取得胜诉可以说在于证据。因此,证据问题对企业清理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7、保全。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主要是指债权人打官司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债权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类似的个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取得受偿造成的。笔者认为,企业清理债权时一定要重视诉讼保全,债务人有财产的一定要

一、我国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至2001年底,全国仅在建设领域中拖欠的工程款累计达到2787亿元人民币。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损失高达人民币1800亿元左右。另据商务部抽查,目前中国企业的平均坏账率约为5%~10%,美国企业平均坏账率只有0.25%~0.5%,是美国的20倍。

以上几组数字,暴露出我国企业帐款被拖欠的严重程度。这种现象有极大危害性,它不但影响企业资金周转,降低利润,随之还常引发“三角债”、 “马拉松诉讼”、“暴力追债”等纠纷,成为困扰我国企业正常发展的一大顽症。因此,及时回收帐款尽可能减少损失,是每家企业应当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结合企业债权清理实务及法律规定作分析,供各位实践中参考。

二、企业债权清理实务中的几个主要环节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帐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帐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如何才能及时、有效回收帐款,一直是企业界朋友非常头痛而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实践中,很多企业或是由于方法不当,或是由于风险意识不足,或是由于经验技巧欠缺等原因,清理债权债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下面几个环节:

1、途径。选择正确途径是企业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业经济交往产生的债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但长期来,有一些企业乐意私下通过 “讨债公司”、“收数公司”等去追讨债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难以奏效,反而常常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原因主要有两个:(1)各类“讨债公司”均属非法机构,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早已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明令取缔“讨债公司”,当事人委托其办事毫无保障。(2)各类“讨债公司” 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讨债,除恐吓、威胁、盯梢、跟踪、拘禁等以外,有时还使用一些暴力犯罪行为,委托人很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开办“追债公司”,也禁止一切采取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讨债行为。实践证明,非法讨债并非债权人的明智选择,企业清理债权只有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时效。时效是决定企业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将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水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索赔等几种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来讲,像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只要在2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诉

讼时效,特别是涉及到时效起算、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问题理论和实务都较复杂,很多企业无法正确把握导致债权超过时效无法受保护,这种例子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到期或临近到期的债权,都应当尽早进入司法程序。其意义主要有两个:(1)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越能够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的问题;(2)越早进入法律程序,胜诉后执行到债务人财产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诉讼时效不仅仅是督促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消极作用,它对当事人实现债权也是有现实积极意义的,企业应当充分重视。

3、管辖。对于当事人而言,确定管辖是展开维权行动的第一步。选择管辖法院错误,通常不会被立案受理; 即使受理,对方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结果是浪费了时间金钱。因此,在法律许可情况下明智选择管辖法院,不仅便于诉讼,而且利于取得诉讼效果,可避免异地诉讼带有的长途跋涉、地方保护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管辖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几种。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地域管辖,即哪里法院享有管辖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约定管辖地的(约定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中) ,按照约定处理。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且分别立案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无法协调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于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收案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和申诉。至于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案件标的金额大小确定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别法院受理。而专属管辖,则主要是指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对专属案件行使管辖权。企业如何才能确定最佳的管辖法院,实践操作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应当结合案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各地诉讼利弊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选择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应尽量避免异地诉讼,再次是一审最好放到级别较高的法院处理。需强调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当提交仲裁机构管辖,法院无权受理。

4、主体。主体选择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的程序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实体处理的结果。实践中,常出现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审理后因为“告错人”而被驳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债权单位作为主诉的案件,直接以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对于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分析考虑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笔者认为,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对企业清理债权十分重要,既要避免“告错人”,也要防止因漏列主体而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实践中,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告都可轻易确定,尤其是涉及到挂靠、担保、合并、分立、解散、注销、撤销、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案情复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纠纷,企业更应当谨慎处置主体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5、请求。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的具体主张,直接关系到债权保障程度。诉讼请求不当会给债权人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请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担相应诉讼费; 如果请求过低,法院一般又认为属于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处分而不加干预; 如果过了举证期限变更、增加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许。因

此,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于企业实现债权有着积极意义。一般而言,合同债权诉讼请求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违约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等几项。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处理较易产生争议,此略作分析。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违法,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过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譬如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该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目前,本地法院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多计算到判决确定付清欠款之日。

6、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众所周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赢得官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何举证很多当事人却不懂。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举证责任,二是举证期限。(1)关于举证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 、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除此外,像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证机关) 申请证据保全; 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具备证明力。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即通常所说的“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那些“有理打输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平常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后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吃败诉的。(2)关于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当事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还应当确保己方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除了被认定为“新证据”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发挥证据作用。实践中,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当事人务必要仔细阅读并加以重视,对于举证期限确实不足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总之,案件的事实依赖于证据证明,能否取得胜诉可以说在于证据。因此,证据问题对企业清理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7、保全。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主要是指债权人打官司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债权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类似的个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取得受偿造成的。笔者认为,企业清理债权时一定要重视诉讼保全,债务人有财产的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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