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归纳

经济法归纳

2015年1月3日李家铉

一、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限制或取缔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监督管理关系;共患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综合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以行为能力的组织和公民。国家经济调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授权带薪某些经济管理、调控职能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团体、经济鉴证性主体、市场中介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经济法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与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国家机关管理协调经济运行时所享有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二、 竞争法

竞争的特征:竞争者之间展开的行为;追逐利益的行为;处于劣势地位的经营者总是企图拜托自己的不利地位;一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由竞争原则(以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不禁止的手段或方法自由竞争、竞争的加入或退出是竞争者依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自由进行的、禁止和消除限制竞争分割统一市场的地区封锁与行业竞争、竞争者之间平等从事竞争活动自由意思表示);公平竞争原则;合法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假冒行为的表现: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账外暗中,第三方无法查证财务记账)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不正当奖售行为:换成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间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检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垄断的特征: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的活动的经济力量;垄断者牟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域外: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的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关市场及其认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市场界定:需求可替代性、供给可替代性;地域界定:需求角度、供给角度。

反垄断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相关政府)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边界体现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提供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自主选择权(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比较挑选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以合理价格成交、要求计量准确、拒绝强制交易);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标明经营者真实信息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义务;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四、 产品质量法

“产品”:广义 一般意义上的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是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人类劳动生产物,即人类运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而成的一切物质成果。《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是狭义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产品);主体范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监督管理机构);客体范围(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职责权限划分制度的总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级以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是推动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表明抽查产品范围。对抽查的原则方式程序及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社会监督是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 我国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的作为义务: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标准;博鳌镇该产品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和状况。 2、产品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表明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期限使用产品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使用不当有危险的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裸装难以附加表示的产品可以不附加 3、特殊产品包装的特定要求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不作为义务 不懂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时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实现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事务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缺陷责任(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符合标准)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五、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采购人实现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该市场交易行为。具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开放透明、一次成交等特点。 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公开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发出的,吸引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指投标人案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的性质为要约。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招标程序:

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 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

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在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字和地址、招标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实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禁止性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信息);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程序

投标人

投标文件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截止日前送达投标地点。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联合投标的都要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不得强制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

开标程序:在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和宣读要点,记录开标过程。

评标程序:建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公布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中标程序:中标条件满足之一(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招标价格最低,但是招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禁止性规定(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中标通知;中标人履行标书。

六、 拍卖法

拍卖的特点:买卖通过中间人;公开竞价;有不断变动的价格;现场成交。 “拍卖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是拍卖当事人之一。因拍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大的风险,对拍卖人的资格必须明文规定。(拍卖法第10条:拍卖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的资格: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业务规则;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文物拍卖的还要一千万元注册资本和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设立拍卖企业的程序;拍卖师(大专以上学历和

拍卖专业知识;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品行良好)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的权利: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插眼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卖资料;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竞买。

竞买人的义务:应价不能撤回;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富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人或者委托人不能按时交付的,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规则:

底价规则:最高应价应高于底价;底价设定权;公示制度;底价的效力

价高者得规则:竞价出价最高;例外,底价规则对抗;相同高价处理,确认或再应价

瑕疵请求权规则:含义,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拍品缺陷,如果该缺陷因他人过错被隐蔽了,成为买受人时,可以因此主张权利;瑕疵告知义务;瑕疵请求权的抗辩,因为买受人的疏忽或者误解或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可以一次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不允许拍卖人委托人参与竞买

七、 广告法

虚假广告的认定:1、欺诈广告(欺骗性虚假广告):以谋取非法收入为目的,采用捏造歪曲等手段进行宣传,从主观上欺骗消费者,有意识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而导致广告内容失真的广告。认定: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广告所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否属实。 2、不实广告:由于广告人的素质、广告制作手段和方式、信息质量管理体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广告内容失真的广告。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行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的合法要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广告发布者:具备发布广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得成为广告发布者)。新闻媒体单位、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广告基本准则: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应当合法;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广告主

题在广告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广告准则:禁止法律禁止行为;不得贬低他人商品;应当有广告辨识;不得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对特种产品的广告专门规定

禁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特定医疗器械;特定食品;性生活用品;民用枪支自卫器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

“户外广告”:利用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交通工具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不得设置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交通安全的;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广告审查制度:对一些事关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商品实行发布前强制审查制度。目前只对特殊商品进行发布前审查,对于特殊服务仍未实施发布前审查。

审查程序: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的广告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八、 税法

“税收”: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着,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代理人”: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

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一类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另一类是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

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征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增值税”: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列应当分别计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因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义务人: 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和征收率:基本税率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 13%,适用于某些基础必须物品;零税率 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征收率为 3%。

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从价定额: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营业税”: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等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基础和技术培训;基础文化单位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恶依法征收的一

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已发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一依照国法律成立切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不得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性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指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的营业机构的盈利。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格陵兰,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省政府、国务院、军级以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减征项目:残疾孤老和烈属所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纳税人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账簿、凭证管理:设置账簿的范围(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发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同。 申报方式 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那谁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税款。

欠税清缴制度: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款有限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及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那个限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违法所得)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欠税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由合并分立后的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先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 追征: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未缴的3年内可以要求补交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错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不收期间限制。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偷税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

义务人采取前手段不缴少缴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处罚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同上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追缴并处1倍-5倍的罚款;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 价格法

“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即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适用价格法。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价格法。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我国《价格法》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

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价格。

政府定价的权限: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政府划分制定价格的权限和确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适用范围的行政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或掠夺性定价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哄抬价格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提级提价或压低压价的行为;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不明码标价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经济法归纳

2015年1月3日李家铉

一、 经济法基本原理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应当保护、促进、限制或取缔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监督管理关系;共患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综合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以行为能力的组织和公民。国家经济调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授权带薪某些经济管理、调控职能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社会中间层主体:社会团体、经济鉴证性主体、市场中介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经济法所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与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国家机关管理协调经济运行时所享有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二、 竞争法

竞争的特征:竞争者之间展开的行为;追逐利益的行为;处于劣势地位的经营者总是企图拜托自己的不利地位;一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由竞争原则(以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不禁止的手段或方法自由竞争、竞争的加入或退出是竞争者依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自由进行的、禁止和消除限制竞争分割统一市场的地区封锁与行业竞争、竞争者之间平等从事竞争活动自由意思表示);公平竞争原则;合法竞争原则。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竞争活动中的违法交易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假冒行为的表现: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账外暗中,第三方无法查证财务记账)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不正当奖售行为:换成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间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检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

垄断的特征: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的活动的经济力量;垄断者牟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域外: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的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关市场及其认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市场界定:需求可替代性、供给可替代性;地域界定:需求角度、供给角度。

反垄断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相关政府)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边界体现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提供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自主选择权(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比较挑选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以合理价格成交、要求计量准确、拒绝强制交易);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标明经营者真实信息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义务;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四、 产品质量法

“产品”:广义 一般意义上的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是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人类劳动生产物,即人类运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而成的一切物质成果。《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是狭义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产品);主体范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监督管理机构);客体范围(只适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职责权限划分制度的总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级以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是推动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表明抽查产品范围。对抽查的原则方式程序及处理办法等做了规定。社会监督是用户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 我国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的作为义务: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标准;博鳌镇该产品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和状况。 2、产品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表明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期限使用产品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使用不当有危险的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裸装难以附加表示的产品可以不附加 3、特殊产品包装的特定要求

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义务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不作为义务 不懂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时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实现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事务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缺陷责任(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符合标准)依法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五、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采购人实现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该市场交易行为。具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开放透明、一次成交等特点。 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公开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发出的,吸引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招标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投标指投标人案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投标的性质为要约。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招标程序:

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 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

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在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字和地址、招标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实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禁止性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信息);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程序

投标人

投标文件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截止日前送达投标地点。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联合投标的都要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不得强制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

开标程序:在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和宣读要点,记录开标过程。

评标程序:建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公布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中标程序:中标条件满足之一(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招标价格最低,但是招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禁止性规定(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中标通知;中标人履行标书。

六、 拍卖法

拍卖的特点:买卖通过中间人;公开竞价;有不断变动的价格;现场成交。 “拍卖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是拍卖当事人之一。因拍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大的风险,对拍卖人的资格必须明文规定。(拍卖法第10条:拍卖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人的资格: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业务规则;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文物拍卖的还要一千万元注册资本和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设立拍卖企业的程序;拍卖师(大专以上学历和

拍卖专业知识;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品行良好)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的权利: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插眼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卖资料;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竞买。

竞买人的义务:应价不能撤回;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富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人或者委托人不能按时交付的,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拍卖规则:

底价规则:最高应价应高于底价;底价设定权;公示制度;底价的效力

价高者得规则:竞价出价最高;例外,底价规则对抗;相同高价处理,确认或再应价

瑕疵请求权规则:含义,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拍品缺陷,如果该缺陷因他人过错被隐蔽了,成为买受人时,可以因此主张权利;瑕疵告知义务;瑕疵请求权的抗辩,因为买受人的疏忽或者误解或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可以一次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不允许拍卖人委托人参与竞买

七、 广告法

虚假广告的认定:1、欺诈广告(欺骗性虚假广告):以谋取非法收入为目的,采用捏造歪曲等手段进行宣传,从主观上欺骗消费者,有意识故意制造虚假信息而导致广告内容失真的广告。认定: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广告所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否属实。 2、不实广告:由于广告人的素质、广告制作手段和方式、信息质量管理体制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广告内容失真的广告。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行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的合法要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广告发布者:具备发布广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得成为广告发布者)。新闻媒体单位、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广告基本准则: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应当合法;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广告主

题在广告中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广告准则:禁止法律禁止行为;不得贬低他人商品;应当有广告辨识;不得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对特种产品的广告专门规定

禁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特定医疗器械;特定食品;性生活用品;民用枪支自卫器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禁止提供的服务。

“户外广告”:利用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交通工具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不得设置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交通安全的;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广告审查制度:对一些事关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商品实行发布前强制审查制度。目前只对特殊商品进行发布前审查,对于特殊服务仍未实施发布前审查。

审查程序: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的广告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八、 税法

“税收”: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着,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代理人”: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

计税依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一类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另一类是以价值形态为计税依据。

税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征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增值税”: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下列应当分别计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因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义务人: 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税率和征收率:基本税率17%,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 13%,适用于某些基础必须物品;零税率 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征收率为 3%。

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从价定额: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符合计税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营业税”: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以及提供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等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基础和技术培训;基础文化单位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恶依法征收的一

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已发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一依照国法律成立切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不得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性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指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的营业机构的盈利。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格陵兰,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省政府、国务院、军级以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减征项目:残疾孤老和烈属所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纳税人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账簿、凭证管理:设置账簿的范围(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发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同。 申报方式 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那谁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税款。

欠税清缴制度: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款有限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及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税收应当那个限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违法所得)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欠税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由合并分立后的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先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返还。 追征: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未缴的3年内可以要求补交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错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不收期间限制。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偷税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

义务人采取前手段不缴少缴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处罚

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同上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追缴并处1倍-5倍的罚款;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 价格法

“价格”: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即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都适用价格法。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价格法。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我国《价格法》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

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价格。

政府定价的权限: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政府划分制定价格的权限和确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适用范围的行政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或掠夺性定价行为;价格歧视行为;哄抬价格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提级提价或压低压价的行为;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不明码标价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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