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详案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师提问:当今世界上,还存在有王子和公主的国家吗?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帮助总结,并使用PPT展示部分王室:

目前世界上的存在着王室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

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摩洛哥、莱索托

(斯威士兰是君主专制、毛里求斯是共和国)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

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洲、新西兰、巴布亚新畿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教师引导:今天依然存在着有王室的君主制国家,当然,并不是现在所有的君主制国家都是君主立宪,还有一少部分是君主专制的。那么君主立宪的“宪”指的是什么呢? 宪法。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利!(拓展:有时间的话,可以给学生简单讲一下宪法的起源,学生就能充分了解宪法的作用、宪政的意义了)

总而言之,宪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的终极法律!

注:如果学生提出为什么宪法在今天中国根本不受重视?为什么今天我们有法不依的情况如此普遍?那么可以进行引导:我们接受今天的不足,但不能不去了解,知晓正确的方向!

【教学过程】

毛主席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权威?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请看材料。

展示材料:

材料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二宪法修正案里一个逗号的删改

中国青年报消息:(2004年3月)对照6天前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今天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后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删除了一个小小的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

材料三教材第75页:链接“孙志刚事件”

引导学生思考:

1.材料一三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有何共同的地方?它说明了什么?

2.阅读材料二后,同学们有何感悟呢?

3.“孙志刚事件”说明了什么?

教师点拨:

1.材料一中的三部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说明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从材料二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

展示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对比表

教师点拨:“孙志刚事件”说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教师归纳:显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地位和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种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板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师讲解:

宪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宪法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尊重不够的消极想象,如有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那是极其错误的。

引导学生思考: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不是离我们普通人太遥远,和我们毫不相干?

探究活动:理解宪法和普通公民的关系。

展示材料:

材料一

宪法之条款 普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民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刑法》

材料二 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反被公司推上被告席。2008年,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材料三三鹿毒奶粉事件被评为20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

三鹿毒奶粉事件成为2008年中秋假期中最大的社会事件,引起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三鹿奶粉导致上千名婴幼儿健康状况堪忧,使中国奶制品一时间在国际社会处于风口浪尖。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分析说,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

引导学生思考:

请认真思考上面的材料,说说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

教师点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将宪法的规定化为生活中实实在在的现实。如材料一,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教材第76页第二小段观点)。同学们可以看教材第76页链接。

从材料二和材料三中可以看出,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根本大法,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并不是高高在上,离我们太遥远,原来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展示材料:

2000年,山东姑娘齐某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继续冒用齐某的名字参加工作。在得知真相后,齐某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陈某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某等人侵犯了齐某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

法院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教师讲解:

齐某受教育权案让我们认识到,实施宪法,就要让宪法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教材第76页第三小段观点)。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离老百姓并不是那么遥远,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救济,宪法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屏障。

板书:实施宪法,人人有责

引导学生思考:

既然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宪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第76页链接,分析教材第76-77页案例。鼓励学生大胆判案。

教师点拨:

实施宪法,就要在生活中使用宪法、以宪法作为我们行为的根本准则,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教材第76页第四小段观点)。因此,在教材第76-77页案例中,依据宪法规定李某享有受教育权,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求。

板书: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的实施

教师讲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每个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因此,实施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学习能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主动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课外思考:

案例: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发案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长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如果你是该村村民,你会怎么做?

[教师资料] 1.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三种:

其一:君主立宪制,就是保留了世袭的君主,但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中的多数党的党魁担任内阁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有权解散政府。代表国家是英国、日本、西班牙、荷兰等。这种制度的形成是当初资本主义革命不彻底造成的,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相互妥协的产物。

其二:议会制,其政治制度和君主立宪制的区别主要在于没有保留君主,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民选的总统,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议会形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政府首脑是总理。代表国家是德国、意大利,以色列和印度等。这种制度的形成主

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产物。

其三:总统制,就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总统有大选产生掌握行政权,和议会的立法权有平等的权利,议会无权罢免总统也无权解散政府,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代表国家是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美国这种制度形成的原因和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个人威望较高有关,其他国家主要是二战后美国控制下建立的国家。

比较特别的是法国,它的政体既有议会制的成分也有总统制的成分,整体上倾向于总统制。法国本来是议会制国家,二战后由于戴高乐的个人权威,总统开始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并且权力越来越大,逐渐倾向于总统制。

2.中国的宪法为什么是废纸一张?

宪法的核心是一个契约。这是西方关于宪法的叙述,也是宪法的本质。而中国的宪法之所以无用和无权威无地位,原因是在于,即当初在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个宪法就没有契约的本质。 契约的特点是有立约的对象或主体,即谁在立约,谁跟谁立约,立了约之后就要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这个立约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如英国的大宪章,其立约的主体是君王与那些贵族在立约,是一方对多方的,也是一些的利益集团在立约,目的是彼此限制权力,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权力,规定彼此的权力范围。美国宪法的制定是13州的一些代表,来到费城,彼此讨价还价,分清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力,由此制定联邦宪法。包括很重要的三权分立原则,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立约。美国的宪法从开始讨论到最后出台宪法,有好几年的时间,在1789年才出台,可见他们是非常认真的。无论英国的大宪章还是美国联邦宪法,都涉及到立约人和集团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权益与权力,因此他们在制定宪法后,还会非常关注宪法的执行情况,看看是否有人和有集团在违约,也会关注一些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就是他们都有一个宪法审查制度,授权给法院或大法官来进行宪法的审查,如果有地方的法律和法规与条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就可以宣布违宪,其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则无效。他们当然要关注宪法,因为宪法直接涉及他们的利益和权力。

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的立约双方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国家与社会和个人是不同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不同的范围的,而且,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力经常是可能想抵触的和相矛盾的。只是,任何契约的建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立约的双方或多方是彼此平等的,否则就是不平等条约。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立约,国家与公民也是平等的,国家不能以势压人,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国家的权力和公民应有的权力,规定国家与公民权力的范围。

那么,中国这部宪法,是契约吗?

3.中国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

新浪网知名博主李悔之日前博文“《毛泽东论宪法》是伪造的吗?”引起读者的关注。李悔之说,近日有一位网友将一篇题为《毛泽东论宪法》的文章邮寄给他,此文据说是毛泽东1961年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记录。认真阅读后不禁心生疑问:这个谈话为什么不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带着疑问,于是便在“百度”和“谷歌”进行搜索,发现此文在网络之上流传甚广。有很多人相信这是真的,也有人指出这是他人伪造的。他最后还是决定予以转载,目的是希望人们对此作出反思:纵然是“伪造”,为什么“伪造”得如此逼真?同时,为什么会与六十年的现实如此吻合?而当今中国,个别组织仍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这与一直以来把宪法当“阿斗”的毛泽东是否有极深的思想渊源?!

李悔之将此文反复认真阅读后,感觉此文可能确实出自最高领袖之口,不仅因为此文的风格太像毛泽东特有的言论风格,更重要的是上述讲话中所流露出来的思想风格与公开声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的一贯思想风格和思维特征太吻合了。曾记得,大陆

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曾郑重地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指出:“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然而,时过不久,最高领袖对自己主持制定的宪法也“记不得”了,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在“文革”前夕毛泽东关于“你刘少奇有什么了不起?我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打倒你”的讲话就更是明证。一个组织的领袖,只要“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出来的国家主席打倒,宪法尊严何在?!

其实,从1954年之后的“反右”和“文革”等残酷的阶级斗争中,人们也不难看到:本来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毛泽东以及党的面前,确实如同无用的“阿斗”;而毛泽东更像是“挟天子而令诸侯”的曹操,乃至是“无法无天”的“和尚”。更令人遗憾、令人痛心、令人无奈的是,时间进入21世纪了,当今中国,宪法的尊严,宪法在执政党的心目中,威望并不比“阿斗”高多少。这,才是中国人民的悲哀所在!

《毛泽东论宪法》一文在网上流行开后,有人痛批此文不是出自毛泽东之口,而是某些“不怀好意”的“右派分子捏造的”。鉴于此,李悔之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若此文果真出自1961年毛泽东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录,那就再简单不过,查一查那个会议的档案,再将毛泽东在那次会上的讲话原文公布出来问题就解决了;1961年到现在已是48年,恐怕早已过了规定的档案保密时间。若毛泽东没有说过这些话,就更应及早公布以正视听,这对维护党和毛泽东的形象都极有必要。

不过,笔者关心的是李悔之文中提出的问题,中国的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乃至宪法的起草与制订的主持者都“记不得”了?!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能够整死依据宪法而诞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源于毛泽东拥有高于宪法的权威。毛泽东的权威,则来自长期战争年代形成的权力与威望。说到底,宪法,就缺乏这个权威基础。

著名学者杨小凯说,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比如,日本宪法是二战之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其经过议会各在朝在野党派及公众通过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辩论,再由超过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合法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存在这种权威。

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权威,首先在于它并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序下该宪法可经由被治者以一定程序完成宪法的批准过程。因为没有这种经过公民的认可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所以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权威。对这种没有经过被治者认可的一部宪法,如果中国人竟然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缺乏最根本的“宪政教养”。其次,宪法权威存在的第二个条件是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这个做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宪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出现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是 1946 年12月25日经国民大会议决通过, 1947 年元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太草率,也是内战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中华民国宪法

在制订的过程中,是由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并参与其中;亦即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的程序。不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并没有获得当时中国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的同意与支持。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然而,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后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比中华民国宪法更有合法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公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其次,中共在建政之后,甚至不断的消灭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政治势力,让所有反对共产党的势力消失,仅存在与中国共产党友好的政党。所以,相较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并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没有获得反对势力的认可,大陆政府也还在仍然继续消灭反对势力。另外,如果将还在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地区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之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得到台湾几个主要政党,如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及亲民党的同意与支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获得反对者同意的这个合法性条件是不存在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美国宪法固然没有经过全民投票,但它却经过独立战争后被推选出来的国会成员反复、充分地自由辩论;北方虽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这种包容少数派,包容反对派的宪政传统,是宪法权威的基础,它造就了美国的兴盛与发展。这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人类宪政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王权以及反对专制独裁的历史。而宪政发展的过程,反映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上,就是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必须让反对党与执政党有公平的机会争取执政权。然而很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竟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将一党专政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将一党专政明文写在宪法之中 。这种“创新”,源自苏联,它以强调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分权制衡,政党自由,及宪政的私人财产权基础,而将一党专政制度化。这使宪法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制度化工具,而使宪法成为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工具。在东欧俄国人民纷纷放弃这种宪法时,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宪法,怎么可能有权威?!

宪政的发展,其实也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例如在最早的宪法雏形——英国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没有代表的地方就不必缴纳税金,如果国王想收税就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大宪章也限制政府对自由民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逮捕、关押、驱赶等处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制的一定的范围内。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实现无限政府的纲领。该宪法并未明确规范政府的权力范畴。国家可以依其需要,例如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论、通讯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国家也可以依其需要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的集会,言论自由是由政府给予,因此也可被政府拿回。

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第77条说明原选举人民代表之单位可以罢免人民代表外,并无任何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行政权 (宪法第92条)、 立法权 (宪法第58条) 以及司法权 (宪法第128条、第129条以及第133条) 等。也就是说,三种权力集于一身;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并无任何宪政机构可以限制或制衡其运作。这种缺乏分权制衡的一元化宪政设计,在宪政发展的历史中是极端危险的政府制度设计,其本质为一种民粹式的反宪政发展,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怪兽。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结果导致在法国革命中出现专制屠杀的历史悲剧。这一悲剧后来又在俄国重演。

缺乏分权制衡的这种设计也将导致政府中执政者的权力与责任无法区分,无法对执政者的执政成败进行监督。前苏联以及1949年以来的中国,不断发生的政府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社会运动,导致数以千万生命的牺牲正是其结果。中国如不改变这种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仍然将为中国人民以及中国的宪政发展埋下极不稳定的定时炸弹。

很多国家的宪法,容许人民和政府用相当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政教合一。美国1960年前历届总统都是新教徒,新教一般最反对专制,美国新教徒总统在这一新教国家通过法律实现政教分离,禁止公立学校教授神学。第一届天主教总统肯尼迪上台前,朝野各方要求他保证政教分离,将他的宗教意识形态与施政分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将政教合一制度化。这在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这种制度,不可能对其它宗教意识形态公正,而这种政教合一制度化的宪法,也不可能获得被治者的广泛同意, 因此它也不可能获得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也没有一个大国所必需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类似美国参院保证各省利益可得到平等代表的制度。美国每州在参院都有平等的两席,因此可成为人数少的州对付大州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一党专政,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各地人民选举,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以人民和各省都不会出自内心尊重宪法。

总上,中国还宪法还不具备拥有权威和尊重的条件,这正是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不尊重宪法的原因。所以,无论《毛泽东论宪法》一文的真伪,都反映出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尴尬处境与地位。

4.中国的宪政梦

中国宪政梦是从满清王朝遭受列强欺凌之后开始的。光绪皇帝接受“维新”“变法”建议,恩准实施宪政。可惜,慈禧太后为了保证既得利益,横蛮地扼杀变法,等她愿意变法时,为时已晚。他们若是顺应历史潮流,大清皇上,今天也许会和日本天皇一样享受寄生虫待遇。和英国王室一样成为精神领袖,和瑞典国王一样,把和平奖颁发给那些反独裁的英雄。慈禧太后把当历史伟人的机会让给孙中山,使大清国破家亡,让宪政成为“百年梦幻”,使中国两岸三地分裂,祖国统一遥遥无期,令后人哀之不已。

孙中山的继承人蒋介石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实施宪政,中共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要求国民党,蒋介石立即实施宪政。

1945年8月毛主席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

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二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

中共中央南方局的《新华日报》也发表了多篇文章,赞颂美国的民主。

中共高调拥护宪政,欢迎美国民主制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特别是享有声望的民主人士坚决支持。国民党,蒋介石逼迫扮演反宪政的角色。中共这样的态度让“亡我之心不死的美帝国主义”也同情中共,反对蒋介石剿灭中共。

到了著名诗人、学者、爱国民主战士闻一多被暗杀, 1946年7月11日晚,坚定的民主战士李公朴被国民党特务杀害。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朱德联名发表唁电:“先生尽瘁救国事业与进步文化事业,威武不屈,富贵不淫。今为和平民主而遭反动派毒手,实为全国人民之损失,抑亦为先生不朽之光荣。”共产党完全占有民意,而国民党蒋介石践踏民主宪政,民意丧失殆尽,岂能不失败?

我们常说共产党救中国,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共弱小,国民党强大时,是什么救了中共?是民主、宪政的承诺救了共产党。民主宪政可以救满清,满清拒绝,于是,满清亡国。民主宪政可以救国民党,国民党拒绝民主宪政,国民党在大陆失败。他们痛定思痛,在台湾实施民主宪政,执政党的地位几番失而复得。仍然是民主宪政挽救了国民党,若他继续反宪政,美帝国主义绝不支持他,大陆早就打过台湾,将其消灭了。日本、英国、瑞典的历史证明,即使是封建体制,实施民主。宪政,其王朝也可以万岁万岁万万岁。美国资本主义体制实施宪政,国家强大,社会稳定,虽有犯罪,绝无“颠覆国家”的罪犯。只有践踏宪法的国家,颠覆国家罪才屡禁不止。百年历史,反复证明,民主宪政是巩固政权的法宝,是社会稳定的法宝,是挽救危亡政权的灵芝草,拒绝这活命仙丹。慈禧太后、袁世凯、国民党反动派坚持反对宪政只有死路一条。为他们反对宪政服务的特务走狗,和邪肩颜笑一心讨主上欢心的太监才是亡党亡国的罪魁祸首。

百年宪政梦,就是变法、革新、改革与顽固保守坚持既得利益集团斗争的历史。不看清这条历史曲折的道路与方向,我们宪政的梦,永远都只是美梦。甚至,有的人连梦都不许做!

5.宪政

什么是宪政?西方学者将宪政定义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就是为了公民自由的实现,用法治来规制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能依官员个人的好恶而定,而应征得人民的同意并按正当程序进行。毛泽东为宪政下的定义是:“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简单的讲,宪政就是用宪法来约束政府,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否应当实行宪政,孙中山先生早已经做过论证,孙中山先生将宪政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宪政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民主政治。中华民国建国后,也曾经推行过“宪政”,蒋介石在谈及宪政时曾经说过:总理倡导三民主义,其民权主义是最终目的,就是民主政治。实施宪政问题,也就是推行民主政治问题。他还对黄炎培等人说:各方民主潮流之高涨,是抗战七八年来一种收获,惟不宜借此攻击政府,除此一点外,民主潮流越高越好。民国政府推行的宪政深受社会各界欢迎,也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部“积极主动地参与领导这一民主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要求“国民政府立即实现人民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之民主权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因为崇尚人治而背弃了宪法。宪政从此成为敏感甚至是反动的词汇,无人再敢提及。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我们不能让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管理国家“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其后,也就有了文革,因为没有法律,国家主席少

奇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全国人民的“公敌”,被声讨、批斗。没有了宪政,背叛了法律,每个人的权利都会失去保障,这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

在总结了背弃宪政给中国带来灾害的教训后,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7年,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提出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2004年9月,《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对政府的权利作出了限定,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对政府批评监督的权利。最近,习总又一次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这一切都证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恢复宪政的实施,实施宪政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策。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宪政在中国顺利、健康地实施,而不是要不要实施的问题。根据《宪法》至上原则,人们可以就如何实施宪政谏言献策,可以就违反宪政精神的的行为行使监督、批评权;但是,却没有诋毁宪政的权利。

我要提醒宪政的反对者,你们的言论有违宪之嫌,有颠覆国家政权之嫌。

第七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师提问:当今世界上,还存在有王子和公主的国家吗?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帮助总结,并使用PPT展示部分王室:

目前世界上的存在着王室的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

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

非洲摩洛哥、莱索托

(斯威士兰是君主专制、毛里求斯是共和国)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

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洲、新西兰、巴布亚新畿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教师引导:今天依然存在着有王室的君主制国家,当然,并不是现在所有的君主制国家都是君主立宪,还有一少部分是君主专制的。那么君主立宪的“宪”指的是什么呢? 宪法。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利!(拓展:有时间的话,可以给学生简单讲一下宪法的起源,学生就能充分了解宪法的作用、宪政的意义了)

总而言之,宪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的终极法律!

注:如果学生提出为什么宪法在今天中国根本不受重视?为什么今天我们有法不依的情况如此普遍?那么可以进行引导:我们接受今天的不足,但不能不去了解,知晓正确的方向!

【教学过程】

毛主席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权威?如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请看材料。

展示材料:

材料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二宪法修正案里一个逗号的删改

中国青年报消息:(2004年3月)对照6天前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今天经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后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土地和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的条文,删除了一个小小的逗号。为了删改这个逗号,大会主席团向代表们提交了长达450余字的解释和说明。

材料三教材第75页:链接“孙志刚事件”

引导学生思考:

1.材料一三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有何共同的地方?它说明了什么?

2.阅读材料二后,同学们有何感悟呢?

3.“孙志刚事件”说明了什么?

教师点拨:

1.材料一中的三部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说明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从材料二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请同学们看下面的材料:

展示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的对比表

教师点拨:“孙志刚事件”说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教师归纳:显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地位和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种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板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师讲解:

宪法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宪法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尊重不够的消极想象,如有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那是极其错误的。

引导学生思考: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是不是离我们普通人太遥远,和我们毫不相干?

探究活动:理解宪法和普通公民的关系。

展示材料:

材料一

宪法之条款 普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法》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民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刑法》

材料二 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反被公司推上被告席。2008年,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材料三三鹿毒奶粉事件被评为20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

三鹿毒奶粉事件成为2008年中秋假期中最大的社会事件,引起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三鹿奶粉导致上千名婴幼儿健康状况堪忧,使中国奶制品一时间在国际社会处于风口浪尖。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分析说,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

引导学生思考:

请认真思考上面的材料,说说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

教师点拨: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将宪法的规定化为生活中实实在在的现实。如材料一,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教材第76页第二小段观点)。同学们可以看教材第76页链接。

从材料二和材料三中可以看出,体现人民意愿的国家根本大法,越来越成为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并不是高高在上,离我们太遥远,原来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展示材料:

2000年,山东姑娘齐某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继续冒用齐某的名字参加工作。在得知真相后,齐某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陈某等人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某等人侵犯了齐某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

法院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某停止对齐某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某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教师讲解:

齐某受教育权案让我们认识到,实施宪法,就要让宪法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教材第76页第三小段观点)。尽管宪法是根本大法,但是离老百姓并不是那么遥远,如果通过其他途径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救济,宪法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屏障。

板书:实施宪法,人人有责

引导学生思考:

既然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宪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第76页链接,分析教材第76-77页案例。鼓励学生大胆判案。

教师点拨:

实施宪法,就要在生活中使用宪法、以宪法作为我们行为的根本准则,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教材第76页第四小段观点)。因此,在教材第76-77页案例中,依据宪法规定李某享有受教育权,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求。

板书: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的实施

教师讲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每个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因此,实施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学习能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主动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课外思考:

案例: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发案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长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如果你是该村村民,你会怎么做?

[教师资料] 1.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三种:

其一:君主立宪制,就是保留了世袭的君主,但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中的多数党的党魁担任内阁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有权解散政府。代表国家是英国、日本、西班牙、荷兰等。这种制度的形成是当初资本主义革命不彻底造成的,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阶级相互妥协的产物。

其二:议会制,其政治制度和君主立宪制的区别主要在于没有保留君主,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民选的总统,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议会形成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解散政府,政府首脑是总理。代表国家是德国、意大利,以色列和印度等。这种制度的形成主

要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贯彻“三权分立”原则的产物。

其三:总统制,就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总统有大选产生掌握行政权,和议会的立法权有平等的权利,议会无权罢免总统也无权解散政府,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代表国家是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美国这种制度形成的原因和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个人威望较高有关,其他国家主要是二战后美国控制下建立的国家。

比较特别的是法国,它的政体既有议会制的成分也有总统制的成分,整体上倾向于总统制。法国本来是议会制国家,二战后由于戴高乐的个人权威,总统开始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并且权力越来越大,逐渐倾向于总统制。

2.中国的宪法为什么是废纸一张?

宪法的核心是一个契约。这是西方关于宪法的叙述,也是宪法的本质。而中国的宪法之所以无用和无权威无地位,原因是在于,即当初在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个宪法就没有契约的本质。 契约的特点是有立约的对象或主体,即谁在立约,谁跟谁立约,立了约之后就要执行,否则就是违约。这个立约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多个,如英国的大宪章,其立约的主体是君王与那些贵族在立约,是一方对多方的,也是一些的利益集团在立约,目的是彼此限制权力,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权力,规定彼此的权力范围。美国宪法的制定是13州的一些代表,来到费城,彼此讨价还价,分清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力,由此制定联邦宪法。包括很重要的三权分立原则,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立约。美国的宪法从开始讨论到最后出台宪法,有好几年的时间,在1789年才出台,可见他们是非常认真的。无论英国的大宪章还是美国联邦宪法,都涉及到立约人和集团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权益与权力,因此他们在制定宪法后,还会非常关注宪法的执行情况,看看是否有人和有集团在违约,也会关注一些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就是他们都有一个宪法审查制度,授权给法院或大法官来进行宪法的审查,如果有地方的法律和法规与条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就可以宣布违宪,其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则无效。他们当然要关注宪法,因为宪法直接涉及他们的利益和权力。

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的立约双方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国家与社会和个人是不同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有不同的范围的,而且,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力经常是可能想抵触的和相矛盾的。只是,任何契约的建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立约的双方或多方是彼此平等的,否则就是不平等条约。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立约,国家与公民也是平等的,国家不能以势压人,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国家的权力和公民应有的权力,规定国家与公民权力的范围。

那么,中国这部宪法,是契约吗?

3.中国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

新浪网知名博主李悔之日前博文“《毛泽东论宪法》是伪造的吗?”引起读者的关注。李悔之说,近日有一位网友将一篇题为《毛泽东论宪法》的文章邮寄给他,此文据说是毛泽东1961年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记录。认真阅读后不禁心生疑问:这个谈话为什么不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带着疑问,于是便在“百度”和“谷歌”进行搜索,发现此文在网络之上流传甚广。有很多人相信这是真的,也有人指出这是他人伪造的。他最后还是决定予以转载,目的是希望人们对此作出反思:纵然是“伪造”,为什么“伪造”得如此逼真?同时,为什么会与六十年的现实如此吻合?而当今中国,个别组织仍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这与一直以来把宪法当“阿斗”的毛泽东是否有极深的思想渊源?!

李悔之将此文反复认真阅读后,感觉此文可能确实出自最高领袖之口,不仅因为此文的风格太像毛泽东特有的言论风格,更重要的是上述讲话中所流露出来的思想风格与公开声称“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的一贯思想风格和思维特征太吻合了。曾记得,大陆

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曾郑重地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指出:“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然而,时过不久,最高领袖对自己主持制定的宪法也“记不得”了,竟然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在“文革”前夕毛泽东关于“你刘少奇有什么了不起?我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打倒你”的讲话就更是明证。一个组织的领袖,只要“伸出一个小指头”,就可以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出来的国家主席打倒,宪法尊严何在?!

其实,从1954年之后的“反右”和“文革”等残酷的阶级斗争中,人们也不难看到:本来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毛泽东以及党的面前,确实如同无用的“阿斗”;而毛泽东更像是“挟天子而令诸侯”的曹操,乃至是“无法无天”的“和尚”。更令人遗憾、令人痛心、令人无奈的是,时间进入21世纪了,当今中国,宪法的尊严,宪法在执政党的心目中,威望并不比“阿斗”高多少。这,才是中国人民的悲哀所在!

《毛泽东论宪法》一文在网上流行开后,有人痛批此文不是出自毛泽东之口,而是某些“不怀好意”的“右派分子捏造的”。鉴于此,李悔之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此作出澄清;若此文果真出自1961年毛泽东在秦皇岛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纪录,那就再简单不过,查一查那个会议的档案,再将毛泽东在那次会上的讲话原文公布出来问题就解决了;1961年到现在已是48年,恐怕早已过了规定的档案保密时间。若毛泽东没有说过这些话,就更应及早公布以正视听,这对维护党和毛泽东的形象都极有必要。

不过,笔者关心的是李悔之文中提出的问题,中国的宪法为什么得不到尊重,乃至宪法的起草与制订的主持者都“记不得”了?!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能够整死依据宪法而诞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源于毛泽东拥有高于宪法的权威。毛泽东的权威,则来自长期战争年代形成的权力与威望。说到底,宪法,就缺乏这个权威基础。

著名学者杨小凯说,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比如,日本宪法是二战之后美军占领日本期间帮日本起草的宪法,其经过议会各在朝在野党派及公众通过自由媒体的长期充分辩论,再由超过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过而具备合法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不存在这种权威。

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有些国家为了使宪法修改不至于草率,宪法规定,提议修改宪法的政府在任内不得实行公民投票,而实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内不得推行修改的宪法。因此修改宪法至少需三届政府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所以没有权威,首先在于它并没有规定在何种程序下该宪法可经由被治者以一定程序完成宪法的批准过程。因为没有这种经过公民的认可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所以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没有权威。对这种没有经过被治者认可的一部宪法,如果中国人竟然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国人民缺乏最根本的“宪政教养”。其次,宪法权威存在的第二个条件是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这个做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宪法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因此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出现过两部宪法。第一部是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是 1946 年12月25日经国民大会议决通过, 1947 年元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批准程序太草率,也是内战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中华民国宪法

在制订的过程中,是由非国民党人主持,中国共产党并参与其中;亦即中华民国宪法制订的过程符合宪政制订的程序。不过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并没有获得当时中国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的同意与支持。因此,中华民国宪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然而,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之后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比中华民国宪法更有合法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任何公民批准宪法的程序。其次,中共在建政之后,甚至不断的消灭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政治势力,让所有反对共产党的势力消失,仅存在与中国共产党友好的政党。所以,相较于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订并没有任何反对势力的参与。到今天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没有获得反对势力的认可,大陆政府也还在仍然继续消灭反对势力。另外,如果将还在施行中华民国宪法的台湾地区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之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也没有得到台湾几个主要政党,如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以及亲民党的同意与支持。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获得反对者同意的这个合法性条件是不存在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美国宪法固然没有经过全民投票,但它却经过独立战争后被推选出来的国会成员反复、充分地自由辩论;北方虽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这种包容少数派,包容反对派的宪政传统,是宪法权威的基础,它造就了美国的兴盛与发展。这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做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应该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人类宪政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王权以及反对专制独裁的历史。而宪政发展的过程,反映在现实的政治发展上,就是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必须让反对党与执政党有公平的机会争取执政权。然而很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竟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将一党专政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将一党专政明文写在宪法之中 。这种“创新”,源自苏联,它以强调普选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形式,否定分权制衡,政党自由,及宪政的私人财产权基础,而将一党专政制度化。这使宪法不再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制度化工具,而使宪法成为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工具。在东欧俄国人民纷纷放弃这种宪法时,将无限政府和一党专政制度化的宪法,怎么可能有权威?!

宪政的发展,其实也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例如在最早的宪法雏形——英国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没有代表的地方就不必缴纳税金,如果国王想收税就必须经过纳税者的同意。大宪章也限制政府对自由民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逮捕、关押、驱赶等处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被限制的一定的范围内。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明文规定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如政府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却是一个实现无限政府的纲领。该宪法并未明确规范政府的权力范畴。国家可以依其需要,例如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限制人民的言论、通讯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国家也可以依其需要侵犯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的集会,言论自由是由政府给予,因此也可被政府拿回。

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隶属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要分权制衡。在欧美宪政制度发展健全的国家例如美国,他们是将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互不隶属。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第77条说明原选举人民代表之单位可以罢免人民代表外,并无任何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具有行政权 (宪法第92条)、 立法权 (宪法第58条) 以及司法权 (宪法第128条、第129条以及第133条) 等。也就是说,三种权力集于一身;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并无任何宪政机构可以限制或制衡其运作。这种缺乏分权制衡的一元化宪政设计,在宪政发展的历史中是极端危险的政府制度设计,其本质为一种民粹式的反宪政发展,人们通常称之为宪政怪兽。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中的国民议会,结果导致在法国革命中出现专制屠杀的历史悲剧。这一悲剧后来又在俄国重演。

缺乏分权制衡的这种设计也将导致政府中执政者的权力与责任无法区分,无法对执政者的执政成败进行监督。前苏联以及1949年以来的中国,不断发生的政府发动的各种政治运动、社会运动,导致数以千万生命的牺牲正是其结果。中国如不改变这种没有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仍然将为中国人民以及中国的宪政发展埋下极不稳定的定时炸弹。

很多国家的宪法,容许人民和政府用相当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阻止政教合一。美国1960年前历届总统都是新教徒,新教一般最反对专制,美国新教徒总统在这一新教国家通过法律实现政教分离,禁止公立学校教授神学。第一届天主教总统肯尼迪上台前,朝野各方要求他保证政教分离,将他的宗教意识形态与施政分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将政教合一制度化。这在所有实行宪政的国家是绝对不可接受的。这种制度,不可能对其它宗教意识形态公正,而这种政教合一制度化的宪法,也不可能获得被治者的广泛同意, 因此它也不可能获得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也没有一个大国所必需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类似美国参院保证各省利益可得到平等代表的制度。美国每州在参院都有平等的两席,因此可成为人数少的州对付大州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一党专政,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不是各地人民选举,因此也没有真正的地方自治,所以人民和各省都不会出自内心尊重宪法。

总上,中国还宪法还不具备拥有权威和尊重的条件,这正是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不尊重宪法的原因。所以,无论《毛泽东论宪法》一文的真伪,都反映出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尴尬处境与地位。

4.中国的宪政梦

中国宪政梦是从满清王朝遭受列强欺凌之后开始的。光绪皇帝接受“维新”“变法”建议,恩准实施宪政。可惜,慈禧太后为了保证既得利益,横蛮地扼杀变法,等她愿意变法时,为时已晚。他们若是顺应历史潮流,大清皇上,今天也许会和日本天皇一样享受寄生虫待遇。和英国王室一样成为精神领袖,和瑞典国王一样,把和平奖颁发给那些反独裁的英雄。慈禧太后把当历史伟人的机会让给孙中山,使大清国破家亡,让宪政成为“百年梦幻”,使中国两岸三地分裂,祖国统一遥遥无期,令后人哀之不已。

孙中山的继承人蒋介石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实施宪政,中共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要求国民党,蒋介石立即实施宪政。

1945年8月毛主席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是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以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

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二日周恩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演说词(《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

中共中央南方局的《新华日报》也发表了多篇文章,赞颂美国的民主。

中共高调拥护宪政,欢迎美国民主制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特别是享有声望的民主人士坚决支持。国民党,蒋介石逼迫扮演反宪政的角色。中共这样的态度让“亡我之心不死的美帝国主义”也同情中共,反对蒋介石剿灭中共。

到了著名诗人、学者、爱国民主战士闻一多被暗杀, 1946年7月11日晚,坚定的民主战士李公朴被国民党特务杀害。中共中央领导人毛泽东、朱德联名发表唁电:“先生尽瘁救国事业与进步文化事业,威武不屈,富贵不淫。今为和平民主而遭反动派毒手,实为全国人民之损失,抑亦为先生不朽之光荣。”共产党完全占有民意,而国民党蒋介石践踏民主宪政,民意丧失殆尽,岂能不失败?

我们常说共产党救中国,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共弱小,国民党强大时,是什么救了中共?是民主、宪政的承诺救了共产党。民主宪政可以救满清,满清拒绝,于是,满清亡国。民主宪政可以救国民党,国民党拒绝民主宪政,国民党在大陆失败。他们痛定思痛,在台湾实施民主宪政,执政党的地位几番失而复得。仍然是民主宪政挽救了国民党,若他继续反宪政,美帝国主义绝不支持他,大陆早就打过台湾,将其消灭了。日本、英国、瑞典的历史证明,即使是封建体制,实施民主。宪政,其王朝也可以万岁万岁万万岁。美国资本主义体制实施宪政,国家强大,社会稳定,虽有犯罪,绝无“颠覆国家”的罪犯。只有践踏宪法的国家,颠覆国家罪才屡禁不止。百年历史,反复证明,民主宪政是巩固政权的法宝,是社会稳定的法宝,是挽救危亡政权的灵芝草,拒绝这活命仙丹。慈禧太后、袁世凯、国民党反动派坚持反对宪政只有死路一条。为他们反对宪政服务的特务走狗,和邪肩颜笑一心讨主上欢心的太监才是亡党亡国的罪魁祸首。

百年宪政梦,就是变法、革新、改革与顽固保守坚持既得利益集团斗争的历史。不看清这条历史曲折的道路与方向,我们宪政的梦,永远都只是美梦。甚至,有的人连梦都不许做!

5.宪政

什么是宪政?西方学者将宪政定义为:宪政就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就是为了公民自由的实现,用法治来规制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能依官员个人的好恶而定,而应征得人民的同意并按正当程序进行。毛泽东为宪政下的定义是:“什么是宪政?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简单的讲,宪政就是用宪法来约束政府,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用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否应当实行宪政,孙中山先生早已经做过论证,孙中山先生将宪政表述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宪政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民主政治。中华民国建国后,也曾经推行过“宪政”,蒋介石在谈及宪政时曾经说过:总理倡导三民主义,其民权主义是最终目的,就是民主政治。实施宪政问题,也就是推行民主政治问题。他还对黄炎培等人说:各方民主潮流之高涨,是抗战七八年来一种收获,惟不宜借此攻击政府,除此一点外,民主潮流越高越好。民国政府推行的宪政深受社会各界欢迎,也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部“积极主动地参与领导这一民主宪政运动,使之成为实现民主政治的有力的群众运动,”要求“国民政府立即实现人民言论、集会、结社、出版、信仰之民主权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因为崇尚人治而背弃了宪法。宪政从此成为敏感甚至是反动的词汇,无人再敢提及。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我们不能让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管理国家“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其后,也就有了文革,因为没有法律,国家主席少

奇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全国人民的“公敌”,被声讨、批斗。没有了宪政,背叛了法律,每个人的权利都会失去保障,这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

在总结了背弃宪政给中国带来灾害的教训后,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7年,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十六大提出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2004年9月,《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对政府的权利作出了限定,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对政府批评监督的权利。最近,习总又一次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这一切都证明,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恢复宪政的实施,实施宪政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策。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宪政在中国顺利、健康地实施,而不是要不要实施的问题。根据《宪法》至上原则,人们可以就如何实施宪政谏言献策,可以就违反宪政精神的的行为行使监督、批评权;但是,却没有诋毁宪政的权利。

我要提醒宪政的反对者,你们的言论有违宪之嫌,有颠覆国家政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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