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
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
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
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
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
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
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
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
心住建局窗口报批。(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
上签字)
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
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
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
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
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
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
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米5.5元,家庭最低每月补贴为100元,最高每月补贴
额为200元。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流程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居民)持身份证、
户口本、低保证、廉租住房补贴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
放《商丘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递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
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
心住建局窗口报批(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
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到商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进行查档。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集中在
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
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钥匙: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领取证》和廉租住房钥匙,签订《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每年集中收取租金一次。
9、动态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按年
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续签实物配租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监督与管理: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入户
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责令限期退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钱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
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
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
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
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011年我市租住廉租住房的范围和标准:享受租住廉租
住房的范围是市区低保家庭,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保障面积以外的租金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
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接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
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
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
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
标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及中等
偏下收入且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
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其中,
申请配租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且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4、与当地用工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5、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配租程序:统一受理,按照资格审查与租赁管理相分离
的原则,实行两级审查和公示,承租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和审批合格的名单要进行公示。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的单位租赁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组织实施,租赁对象和租赁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
未达平均住房水平户为销售对象。申购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行政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进城务工2
年以上且有固定服务场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但未婚及离异后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不能申请;
2、家庭年收入48000元以下(含48000元),离异且
对子女有抚养权的单亲家庭年收入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6平方米;
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薄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
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薄为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
5、二年内未出售过90平方米以上房产。
6、市政府批准的被拆迁、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中符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居民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无房证明在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填《登记表》和《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登记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并进行登记,并出具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凭证。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
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
关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地、现住房地址、房屋性质、人均住房面积、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在住建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5、受理举报查处: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期间群众的
实名举报进行查处,并出具书面调查处理意见。
6、办理准购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给申
请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准购通知手续,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7、(选)购房: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适
用住房准予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法选购,逾期不选购视为自动弃权。当符合条件的对象多余房源时,实行摇号分配。落选摇号对象按照轮候制参加下一次摇号。
8、产权登记:持住房保障部门的证明及购房手续到房
地产和土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划拨土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9、上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
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
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具体标准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七、保障性住房服务承诺
在廉租住房建设中质量是项目的生命线、底线,一定要将民生工程做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团结努力、开拓创新,才能完成使命。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资金筹措一手抓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面要做到全力争取国、省资金到位,确保新建项目如期开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落实“四个到位”,即领导、人员力量、考核、责任四个到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项目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进行项目建设,做到人员、资源向项目建设倾斜。
2011年9月15日
11
保障性住房工作职责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睢阳区内棚户区改造、经
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与审核;负责保障性住房住宅户型面积的审核。
工作程序:
一、廉租住房申请前置条件:
1、具有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
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二、商丘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发放流程
1、申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家庭(居民)持身份
证户口薄纸保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
放《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
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
心住建局窗口报批。(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
上签字)
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
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每月集中在
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
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保障中心按规定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
放《廉租住房补贴领取证》和活期存款折。
9、动态管理: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应按年
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注: 2011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市区低保
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18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米5.5元,家庭最低每月补贴为100元,最高每月补贴
额为200元。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流程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居民)持身份证、
户口本、低保证、廉租住房补贴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发
放《商丘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登记。
3、初审:申请人递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
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报批:申请人持初审所有有效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
心住建局窗口报批(验原件,留复印件、收件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5、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表材料
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到商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进行查档。
6、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集中在
住建局网站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举报进行查处。公示期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7、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后按程序报主管
局长、局长审批。
8、发放钥匙: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领取证》和廉租住房钥匙,签订《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每年集中收取租金一次。
9、动态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按年
度分别向工作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协议,按政府确定的标准续签实物配租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监督与管理: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入户
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责令限期退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钱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
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
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
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
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011年我市租住廉租住房的范围和标准:享受租住廉租
住房的范围是市区低保家庭,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保障面积以外的租金按市场价格执行。
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
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接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
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
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
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
标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及中等
偏下收入且有住房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省
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其中,
申请配租人应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租金支付能力,且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4、与当地用工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5、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配租程序:统一受理,按照资格审查与租赁管理相分离
的原则,实行两级审查和公示,承租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和审批合格的名单要进行公示。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的单位租赁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组织实施,租赁对象和租赁价格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
未达平均住房水平户为销售对象。申购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行政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进城务工2
年以上且有固定服务场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但未婚及离异后没有子女抚养权的不能申请;
2、家庭年收入48000元以下(含48000元),离异且
对子女有抚养权的单亲家庭年收入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6平方米;
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薄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
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薄为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
5、二年内未出售过90平方米以上房产。
6、市政府批准的被拆迁、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中符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居民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无房证明在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填《登记表》和《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登记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并进行登记,并出具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凭证。
3、初审:申请人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到本人工作
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单位或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
4、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
关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地、现住房地址、房屋性质、人均住房面积、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在住建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疑义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5、受理举报查处: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期间群众的
实名举报进行查处,并出具书面调查处理意见。
6、办理准购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给申
请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准购通知手续,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书面通知。
7、(选)购房:申请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适
用住房准予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法选购,逾期不选购视为自动弃权。当符合条件的对象多余房源时,实行摇号分配。落选摇号对象按照轮候制参加下一次摇号。
8、产权登记:持住房保障部门的证明及购房手续到房
地产和土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划拨土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9、上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
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
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具体标准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七、保障性住房服务承诺
在廉租住房建设中质量是项目的生命线、底线,一定要将民生工程做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团结努力、开拓创新,才能完成使命。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资金筹措一手抓工程建设。资金筹措方面要做到全力争取国、省资金到位,确保新建项目如期开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落实“四个到位”,即领导、人员力量、考核、责任四个到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项目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进行项目建设,做到人员、资源向项目建设倾斜。
2011年9月15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