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74条,概括总结三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践经验,将之上升为法规。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长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以上这些规定都包含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四川省人大(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做了通报。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三大探索,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

三年城乡治理经验 转化为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说,近年来,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 在2008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仅有61座,2010年全省建成了污水处理厂162座。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前,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12499公里,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达到了25348公里。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制定《条例》,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是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74条,主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读·三大探索

重视便民措施 允许经营早市夜市

《条例》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要求广大城乡居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为方便群众生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同时还规定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和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

解读·五大创新

八章74条 城乡治理进入常态化

创新1

管理改治理公众为参与主体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从《条例》的名称不使用“管理”而采用“治理”,突破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和整个第二章的内容,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这一重要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石。

创新2

平衡公共品供给规范整治乡村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

《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创新3

明确环境责任人强调监督管理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条例》第二章责任区制度,针对不同的空间环境,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突破了以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创新4

针对餐厨垃圾单独回收管理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创新5

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规范文件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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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制定《条例》,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是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74条,主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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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和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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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餐厨垃圾单独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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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5

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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