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执行银监会贷款新规

合规执行银监会贷款新规

2009年以来,银监会相继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并称贷款新规),就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贷款新规发布后,各级行能够认真按照总行部署,积极进行学习贯彻,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有关推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具体执行中也反映出理解不到位、认识不清楚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贷款新规在我行的贯彻执行,今天进行再次学习。

一、准确把握贷款新规的精神和要求

贷款新规着重强调了贷款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罚则约束等原则,为我行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规范信贷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保障各项贷款业务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行要紧扣这些核心理念,结合我行整合后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信贷政策指引‣(农发银发„2010‟97号)和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并把握贷款新规的各项要求。要严把贷款准

入关,严格依照我行信贷支持行业范围,审批和发放贷款,确保贷款用途符合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确保信贷支持投向“三农”领域;要严把贷款使用关,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在性质和管理要求上的区别,切实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督促信贷资金的实际流向符合审批意见和合同约定;要严把贷后管理关,牢固树立贷款全流程监管的意识,既执行贷款新规的规定,又坚持发扬我行行之有效的封闭管理方法,信贷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出空白。在依规强化信贷管理的同时,还要做好贷款新规的客户宣传工作,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运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方法

贷款新规中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方法,全面考虑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要素,尤其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专门强调了需考虑的其他因素,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情况。对此,各行要认真掌握,正确运用,将其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相关调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出其实际需求,占用的融资风险量应控制在相应的授信额度之内。在运用测算参考方法计算营运资金量时,除考虑存货、结算资金等日常占用外,还可适当考虑企业因归还贷款本息而需备付一定货币资金的情况。在计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扣减项中的“借款人自有资

金”指参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剔除拟用销售收入等非我行贷款资金归还的即将到期的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对借款人接受政府部门指令或委托,承担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储备或调控任务的,可根据有关计划或预案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对贷款用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采购的,在依据贷款新规测算方法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借款人合同收购量及其存储、加工、经营能力,准确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并合理安排贷款期限。

三、加强集团客户资金账户和贷款支付管理

由于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多,成员分布广,对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各行要强化合规办贷和风险防控意识,注重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积极做好沟通宣传工作,力争得到客户对我行支付监管措施的认可和配合,既保证贷款资金合规使用,又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要。

对集团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坚持直接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如因集团财务、采购等管理需要,贷款资金确需在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进行划转后才能向交易对手支付,则使用贷款的母(总)公司和子(分)公司均应在我行开立账户,使贷款资金的实质性支付处于我行的监控之中。母(总)子(分)公司开户行应密切配合,与客户沟通协

调,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和衔接工作,确保支付审核、资金划转和向交易对手支付顺利进行。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支付审核原则上应由贷款行负责,因情况特殊也可由用款方开户行代为进行审核,具体可由贷款审批行在贷款调查时与贷款行及用款方开户行协商,在现行制度规定的框架内,因企制宜地制定贷款资金支付监管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有关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严格项目融资资金账户和贷款支付监管

对项目融资,应按照贷款新规和我行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支付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如约使用。要从贷款业务受理或调查环节开始,提早研究资金支付计划,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实施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安排发放和支付进度并匡算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额度或比例。对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放款,可发放至借款人账户,按相关规定监督其支付使用;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同步发放和支付。对政策性贷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县域城镇建设,融资主体与实施主体相分离,且实施主体或交易对手较为分散的,如贷款资金确需在借款人与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他有关单位,下同)之间进行划转后才能向交易对手支付,应延伸支付监控环节,各项目实施主体也应在我行开立账户,确保贷款资

金在实质性支付前处于我行的监控之中。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可先向项目融资主体发放贷款,及时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在我行的账户,再向交易对手支付。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项目融资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开户行应密切配合,与客户沟通协调,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和衔接工作,确保支付审核、资金划转和向交易对手支付顺利进行。相关支付审核原则上应由项目融资主体开户行负责,如因交易对手多、分布广、时间紧等情况,项目融资主体开户行难以进行全面审核,可与项目实施主体开户行进行协商,委托其代理支付审核,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有关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认真执行实贷实付规定

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对采用事前审核的,如贷款资金支付对应的交易发票、工程量清单等证明材料无法在事前提供,在借款人正常履约并积极配合我行监管措施的前提下,可先对相关交易合同或单据等进行审核,事后及时补充证明材料,一旦发现套取或挪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应立即停止贷款支付,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做好客户沟通协商和合同签订

协议承诺原则是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之一。贷款新规对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签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各行要全面掌握这些要求,在我行现有制度规定和合同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协调。对贷款新规强调的支付条款、借款人承诺、违约责任和采取措施等,应着重向客户申明,需要双方事先约定的,应认真协商约定,并做好信贷合同的填制或补充工作。

在执行贷款新规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合规执行银监会贷款新规

2009年以来,银监会相继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并称贷款新规),就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贷款新规发布后,各级行能够认真按照总行部署,积极进行学习贯彻,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有关推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具体执行中也反映出理解不到位、认识不清楚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贷款新规在我行的贯彻执行,今天进行再次学习。

一、准确把握贷款新规的精神和要求

贷款新规着重强调了贷款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罚则约束等原则,为我行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规范信贷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保障各项贷款业务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行要紧扣这些核心理念,结合我行整合后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信贷政策指引‣(农发银发„2010‟97号)和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并把握贷款新规的各项要求。要严把贷款准

入关,严格依照我行信贷支持行业范围,审批和发放贷款,确保贷款用途符合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确保信贷支持投向“三农”领域;要严把贷款使用关,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在性质和管理要求上的区别,切实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督促信贷资金的实际流向符合审批意见和合同约定;要严把贷后管理关,牢固树立贷款全流程监管的意识,既执行贷款新规的规定,又坚持发扬我行行之有效的封闭管理方法,信贷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出空白。在依规强化信贷管理的同时,还要做好贷款新规的客户宣传工作,切实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运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方法

贷款新规中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方法,全面考虑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要素,尤其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专门强调了需考虑的其他因素,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情况。对此,各行要认真掌握,正确运用,将其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相关调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对借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出其实际需求,占用的融资风险量应控制在相应的授信额度之内。在运用测算参考方法计算营运资金量时,除考虑存货、结算资金等日常占用外,还可适当考虑企业因归还贷款本息而需备付一定货币资金的情况。在计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时,扣减项中的“借款人自有资

金”指参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剔除拟用销售收入等非我行贷款资金归还的即将到期的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对借款人接受政府部门指令或委托,承担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储备或调控任务的,可根据有关计划或预案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对贷款用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采购的,在依据贷款新规测算方法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借款人合同收购量及其存储、加工、经营能力,准确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并合理安排贷款期限。

三、加强集团客户资金账户和贷款支付管理

由于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多,成员分布广,对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是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各行要强化合规办贷和风险防控意识,注重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积极做好沟通宣传工作,力争得到客户对我行支付监管措施的认可和配合,既保证贷款资金合规使用,又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要。

对集团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坚持直接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如因集团财务、采购等管理需要,贷款资金确需在母(总)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进行划转后才能向交易对手支付,则使用贷款的母(总)公司和子(分)公司均应在我行开立账户,使贷款资金的实质性支付处于我行的监控之中。母(总)子(分)公司开户行应密切配合,与客户沟通协

调,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和衔接工作,确保支付审核、资金划转和向交易对手支付顺利进行。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支付审核原则上应由贷款行负责,因情况特殊也可由用款方开户行代为进行审核,具体可由贷款审批行在贷款调查时与贷款行及用款方开户行协商,在现行制度规定的框架内,因企制宜地制定贷款资金支付监管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有关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严格项目融资资金账户和贷款支付监管

对项目融资,应按照贷款新规和我行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支付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如约使用。要从贷款业务受理或调查环节开始,提早研究资金支付计划,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实施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安排发放和支付进度并匡算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额度或比例。对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放款,可发放至借款人账户,按相关规定监督其支付使用;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同步发放和支付。对政策性贷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县域城镇建设,融资主体与实施主体相分离,且实施主体或交易对手较为分散的,如贷款资金确需在借款人与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他有关单位,下同)之间进行划转后才能向交易对手支付,应延伸支付监控环节,各项目实施主体也应在我行开立账户,确保贷款资

金在实质性支付前处于我行的监控之中。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可先向项目融资主体发放贷款,及时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在我行的账户,再向交易对手支付。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项目融资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开户行应密切配合,与客户沟通协调,提前做好资金计划和衔接工作,确保支付审核、资金划转和向交易对手支付顺利进行。相关支付审核原则上应由项目融资主体开户行负责,如因交易对手多、分布广、时间紧等情况,项目融资主体开户行难以进行全面审核,可与项目实施主体开户行进行协商,委托其代理支付审核,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有关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认真执行实贷实付规定

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对采用事前审核的,如贷款资金支付对应的交易发票、工程量清单等证明材料无法在事前提供,在借款人正常履约并积极配合我行监管措施的前提下,可先对相关交易合同或单据等进行审核,事后及时补充证明材料,一旦发现套取或挪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应立即停止贷款支付,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做好客户沟通协商和合同签订

协议承诺原则是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之一。贷款新规对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签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各行要全面掌握这些要求,在我行现有制度规定和合同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协调。对贷款新规强调的支付条款、借款人承诺、违约责任和采取措施等,应着重向客户申明,需要双方事先约定的,应认真协商约定,并做好信贷合同的填制或补充工作。

在执行贷款新规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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