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在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辞退福利是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即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      二、辞退福利应用举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2007年1月1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在执行职工薪酬准则时,涉及到了公司在2001年重组上市时剥离出的内退职工,完全符合确认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的条件,按照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和中铝财会字[2007]37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对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支出重新测算预计负债的通知》规定,条件是:一、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二、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公司人事部门对2185名内退人员转正式退休期间(至2017年)的费用进行详细的测算,符合条件的职工共1233人,共计费用1.54亿元,按照国资委要求的折现率测算,现值1.25亿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800万元,调整留存收益后,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1.25亿元。此项业务的处理给我公司造成很大影响,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公司利润、现金流产生影响   公司重组上市时,优良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内退人员的管理留给了存续企业,内退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总部拨付70%,以缓解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压力。账务处理为:企业收到总部的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实际发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总体对企业的损益不产生影响。   2007年执行新准则后,辞退福利――内退工资追溯调整至年初,作为预计负债管理,辞退人员的工资不能进当期费用,总部继续补贴造成该项业务成本与收入的列支跨了年度,公司2007年当年利润虚增3100万元,以后年度也将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见表1:   表1 2007年执行新准则追溯调整辞退福利明细表   单位:元      2008年,长城铝业总部内退补贴政策转换成为二级公司实现了利润,就不再拨付。无论是否补贴,总之,内退人员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应由存续企业买单,内退人员占公司职工总人数的40%,其压力对公司长期发展影响重大。另外,当年利润虚增过多,而公司的现金流需补充很多,净流量短缺,使实现的利润与现金流失衡,扰乱了经营管理者、职工等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济效益的认识。   (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章职工薪酬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将辞退福利作为预计负债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长城铝业公司需在未来10年内支付该项费用,随内退人员减少呈逐年减少趋势(参见表1)。2008年,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部门认为费用扣除应平均摊销(见表2),虽然制度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只能认同此调整。由此产生了实际支出与税前扣除费用的暂时性差异,公司所得税负担进一步加重。   表2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调整表   单位:元      三、辞退福利应用问题分析      (一)测算的辞退福利远低于实际发放水平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但在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第三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出,国家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内部退休人员确认辞退福利的条件在此文件中又加以限制、界定。只包括基本生活费,不得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测算,不包括统筹外费用,年终一次性福利等,即补偿标准不能按接近实际发放水平测算。因此,长城铝业公司每年实际发生内退人员费用时,只能先冲减当年挂账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部分,剩余部分进入企业当年的管理费用。   (二)每年分摊产生很大的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实际工作中,企业、注册会计师都难以确定折现率,必须由国资委设定折现率。补偿额保持现有的水平测算,费用支付期过长,不考虑合理增长部分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再按折现率折现,失去了折现的意义,必然造成实际支付大于预计负债。另外,每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财务费用是企业正常融资产生财务费用的几倍。因此按照准则应用国有企业辞退福利――内退人员的补偿,使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税收负担加大。   (三)税务部门对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缺乏依据   为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长城铝业公司经多次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税务部门只同意将此项预计负债在未来10年内平均摊销,但长城铝业公司前5年的实际支出远高于税前扣除限额,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支出。根据所得税以实际支付为准的原则,辞退福利业务的应用,不能等同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应产生暂时性差异。   总之,本案例如果说只是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产生的遗留问题,是特例的话,那么,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需要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恰当应用,避免成为利润调节的工具,更需要有配套的所得税扣除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辞退福利是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即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      二、辞退福利应用举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2007年1月1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在执行职工薪酬准则时,涉及到了公司在2001年重组上市时剥离出的内退职工,完全符合确认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的条件,按照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和中铝财会字[2007]37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对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支出重新测算预计负债的通知》规定,条件是:一、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二、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公司人事部门对2185名内退人员转正式退休期间(至2017年)的费用进行详细的测算,符合条件的职工共1233人,共计费用1.54亿元,按照国资委要求的折现率测算,现值1.25亿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800万元,调整留存收益后,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1.25亿元。此项业务的处理给我公司造成很大影响,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公司利润、现金流产生影响   公司重组上市时,优良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内退人员的管理留给了存续企业,内退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总部拨付70%,以缓解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压力。账务处理为:企业收到总部的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实际发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总体对企业的损益不产生影响。   2007年执行新准则后,辞退福利――内退工资追溯调整至年初,作为预计负债管理,辞退人员的工资不能进当期费用,总部继续补贴造成该项业务成本与收入的列支跨了年度,公司2007年当年利润虚增3100万元,以后年度也将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见表1:   表1 2007年执行新准则追溯调整辞退福利明细表   单位:元      2008年,长城铝业总部内退补贴政策转换成为二级公司实现了利润,就不再拨付。无论是否补贴,总之,内退人员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应由存续企业买单,内退人员占公司职工总人数的40%,其压力对公司长期发展影响重大。另外,当年利润虚增过多,而公司的现金流需补充很多,净流量短缺,使实现的利润与现金流失衡,扰乱了经营管理者、职工等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济效益的认识。   (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章职工薪酬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将辞退福利作为预计负债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长城铝业公司需在未来10年内支付该项费用,随内退人员减少呈逐年减少趋势(参见表1)。2008年,在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部门认为费用扣除应平均摊销(见表2),虽然制度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只能认同此调整。由此产生了实际支出与税前扣除费用的暂时性差异,公司所得税负担进一步加重。   表2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调整表   单位:元      三、辞退福利应用问题分析      (一)测算的辞退福利远低于实际发放水平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但在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第三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出,国家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内部退休人员确认辞退福利的条件在此文件中又加以限制、界定。只包括基本生活费,不得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测算,不包括统筹外费用,年终一次性福利等,即补偿标准不能按接近实际发放水平测算。因此,长城铝业公司每年实际发生内退人员费用时,只能先冲减当年挂账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部分,剩余部分进入企业当年的管理费用。   (二)每年分摊产生很大的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实际工作中,企业、注册会计师都难以确定折现率,必须由国资委设定折现率。补偿额保持现有的水平测算,费用支付期过长,不考虑合理增长部分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再按折现率折现,失去了折现的意义,必然造成实际支付大于预计负债。另外,每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财务费用是企业正常融资产生财务费用的几倍。因此按照准则应用国有企业辞退福利――内退人员的补偿,使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税收负担加大。   (三)税务部门对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缺乏依据   为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长城铝业公司经多次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税务部门只同意将此项预计负债在未来10年内平均摊销,但长城铝业公司前5年的实际支出远高于税前扣除限额,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支出。根据所得税以实际支付为准的原则,辞退福利业务的应用,不能等同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应产生暂时性差异。   总之,本案例如果说只是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产生的遗留问题,是特例的话,那么,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需要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恰当应用,避免成为利润调节的工具,更需要有配套的所得税扣除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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