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总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党员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若党员个人委托他人办理,有关党组织一般应不予受理。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四、特殊群体的组织关系接转

1、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时要同时处理好党员组织关系。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

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

3、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在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安置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如所在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4、下岗职工党员: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五、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应严格按照接转程序逐级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总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党员本人或党组织派人办理;若党员个人委托他人办理,有关党组织一般应不予受理。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四、特殊群体的组织关系接转

1、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时要同时处理好党员组织关系。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

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

3、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在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安置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如所在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4、下岗职工党员: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五、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应严格按照接转程序逐级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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