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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调查研究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的范畴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它包含了“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是非常特殊的一类群体。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需从轻处罚,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主要有:

1、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

2、犯罪人文化程度偏低。

3、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

4、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

5、少女犯罪率上升。

6、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犯罪类型主要有: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不成熟、是非辨别能力差以及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别人控制的对象,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共同作案。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犯罪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共同进行校正,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建设,探析和掌握青少年犯罪心理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将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产生原因和预防措施等三个方面浅谈几点意见。

调查青少年犯罪这一行为,首先要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入手,只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一、智力发展显著。青少年期由于大脑机能不断增强,生活空间不断扩大,社会

实践活动不断增多,认知能力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个时期,他们的感觉、知觉灵敏,记忆力、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断增强,而且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创造性都有显著的提高。青少年逐步开始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周围事物,喜欢发问和争论。他们会开始思考人生和世界,提出许多“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生活理想”等一类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充满矛盾的过程,所以他们常常会为此感到苦恼、迷茫、沮丧与不安。

二、自我意识增强。随着对外界认识不断提高,生活经验不断积累,开始对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个性品质方面进行关注和评价,并且凭借这些来支配自己的言行。但他们的自我意识还不够稳定。有时会过分夸大自己的能力,突出自己的优点,对自我评价过高,导致沾沾自喜,自傲的心理。由于识别能力不足,看问题片面主观,加上心理的易损性,一旦遇到暂时的挫折和失败,往往又会走入极端,灰心丧气、怯懦自卑、抑郁不振,甚至自暴自弃。评价别人时也常带有片面性、情绪性和波动性。而且,他们对于周围人给予的评价非常敏感,哪怕一句随便的评价,都会引起内心很大的情绪波动和应激反应。

三、性意识的觉醒和发展。青少年时期第二性征的出现,意味着性机能的逐渐成熟。这一变化反映在心理上会引起性意识的觉醒,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疏远异性阶段。

2、接近异性阶段。

3、恋爱阶段。

四、情感的发展与现实的矛盾。青少年在情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丰富的心理特点,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各种矛盾:

1、闭锁性与强烈交往需要的矛盾。青少年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思想情感、个人秘密不愿轻易向他人吐露,极易造成心理上的闭锁性。

2、独立性与依赖性的矛盾。一方面,自认为已经成人的青少年,强烈要求自作主张,竭力摆脱家长的管束,在思想言行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极大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他们对父母、成人及长辈又存在较多的依赖性。

3、求知欲强与识别力低的矛盾。青少年具有极强的求知欲,这有利于增长知识,但由于识别能力低,往往是非不辨。

4、情感与理智的矛盾。青少年情感丰富,情绪不够稳定,往往容易感情用事。

5、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青少年多富于幻想,胸怀远大的理想与信念,对未来充满美好的向往。然而他们对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以致在升学、就业、恋爱等问题上遭受挫折,一旦困惑于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正之风,容易引起激烈的情绪波动,出现沉重的挫折感,有的甚至悲观失望,严重的陷入绝望境地而不能自拔。

6、性意识的发展与道德规范的矛盾。到了青少年时期,男女交往有一个特点,就是极其敏感、容易冲动,常表现为激情,而他们此时思想尚未成熟,道德观念不强,意志力薄弱,强大的生理冲击力有时会使他们做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身心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青少年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其犯罪的原因有:

一、主观原因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由于我们工作中忽视了思想,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象苍蝇一样飞了进来,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模仿、吸收能力强,而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追求。加上我们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现代化的生活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三、四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他们容易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家庭有用的人。物质需要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逆反心理。

4、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作用。有些地区的政法机关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许多重特大案件长期不能破案,或虽已破案,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立案不查或久拖不决给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脱的制裁,以至于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自拔。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某些经济利益或达到某些领导下达的抓人指标,该从轻的不从轻、不该拘留的也拘留了。还有的劳改、劳教场所管理不善,不力,使他们在服刑或管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改恶从善的教育,反而积累了不少犯罪的经验,有的甚至在释放途中就继续作案。

5、家庭的因素。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家长非但不能很好的教育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家长的文化程度不够就制约了其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上教育的两个极端: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以我为中心的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家长忙于赚钱,很少 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对孩子的关心,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寂寞,

为寻求安慰和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利用青少年对长辈的信任,唆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6、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7、社会的原因。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针对上述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在我看来,社会的各个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预防或排除产生犯罪的因素。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巨大危害性,抓住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社会、家庭、学校多管齐下,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学习的兴趣和习惯,要求他们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个良好的社会、精神环境。

2、要进一步提高对“扫黄”工作的认识,采取强硬、得力措施,搞好“扫黄”工作,彻底清除这些黄源,使青少年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使他们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要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最大限度的解决待业青年的就业安置工作,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不歧视,不另眼看待,避免他们无事生非,实施犯罪。

4、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人员的素质、业务素质,增强破案能力,加快办案速度,及时从重从快处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同时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使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学习法律,对他们经常进行教育,使他们悔过自新,从新做人。

5、学校要坚决贯彻德、智、体全面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有道德的社会主义新人,对差生多给予指导,要看到他们的长处,教师要经常给他们讲理想、讲人生、讲奉献,不能对他们讽刺、挖苦,

更不能一发现错误就将他们赶出校门,把隐患留给社会。同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校纪,培养出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人才。

6、家庭要担负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责任。

(1) 观察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家长如果细心观察就可以将犯罪消灭在摇篮中。

(2) 多与孩子谈心。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或许就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 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教师和邻居们,在相互配合下,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青少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青少年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他的优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少年犯罪调查研究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的范畴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它包含了“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是非常特殊的一类群体。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需从轻处罚,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其特点主要有:

1、犯罪人年龄偏小,呈现低龄化趋向。

2、犯罪人文化程度偏低。

3、多是出于享乐、精神空虚而实施犯罪。

4、犯罪时缺少预谋,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往往不计后果。

5、少女犯罪率上升。

6、罪犯改造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犯罪类型主要有: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不成熟、是非辨别能力差以及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别人控制的对象,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共同作案。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犯罪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共同进行校正,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建设,探析和掌握青少年犯罪心理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将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产生原因和预防措施等三个方面浅谈几点意见。

调查青少年犯罪这一行为,首先要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入手,只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一、智力发展显著。青少年期由于大脑机能不断增强,生活空间不断扩大,社会

实践活动不断增多,认知能力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个时期,他们的感觉、知觉灵敏,记忆力、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不断增强,而且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创造性都有显著的提高。青少年逐步开始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周围事物,喜欢发问和争论。他们会开始思考人生和世界,提出许多“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生活理想”等一类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充满矛盾的过程,所以他们常常会为此感到苦恼、迷茫、沮丧与不安。

二、自我意识增强。随着对外界认识不断提高,生活经验不断积累,开始对自己的内心世界和个性品质方面进行关注和评价,并且凭借这些来支配自己的言行。但他们的自我意识还不够稳定。有时会过分夸大自己的能力,突出自己的优点,对自我评价过高,导致沾沾自喜,自傲的心理。由于识别能力不足,看问题片面主观,加上心理的易损性,一旦遇到暂时的挫折和失败,往往又会走入极端,灰心丧气、怯懦自卑、抑郁不振,甚至自暴自弃。评价别人时也常带有片面性、情绪性和波动性。而且,他们对于周围人给予的评价非常敏感,哪怕一句随便的评价,都会引起内心很大的情绪波动和应激反应。

三、性意识的觉醒和发展。青少年时期第二性征的出现,意味着性机能的逐渐成熟。这一变化反映在心理上会引起性意识的觉醒,这个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疏远异性阶段。

2、接近异性阶段。

3、恋爱阶段。

四、情感的发展与现实的矛盾。青少年在情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丰富的心理特点,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各种矛盾:

1、闭锁性与强烈交往需要的矛盾。青少年期的青少年自尊心强,思想情感、个人秘密不愿轻易向他人吐露,极易造成心理上的闭锁性。

2、独立性与依赖性的矛盾。一方面,自认为已经成人的青少年,强烈要求自作主张,竭力摆脱家长的管束,在思想言行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出极大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他们对父母、成人及长辈又存在较多的依赖性。

3、求知欲强与识别力低的矛盾。青少年具有极强的求知欲,这有利于增长知识,但由于识别能力低,往往是非不辨。

4、情感与理智的矛盾。青少年情感丰富,情绪不够稳定,往往容易感情用事。

5、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青少年多富于幻想,胸怀远大的理想与信念,对未来充满美好的向往。然而他们对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以致在升学、就业、恋爱等问题上遭受挫折,一旦困惑于现实生活中某些不正之风,容易引起激烈的情绪波动,出现沉重的挫折感,有的甚至悲观失望,严重的陷入绝望境地而不能自拔。

6、性意识的发展与道德规范的矛盾。到了青少年时期,男女交往有一个特点,就是极其敏感、容易冲动,常表现为激情,而他们此时思想尚未成熟,道德观念不强,意志力薄弱,强大的生理冲击力有时会使他们做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身心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

青少年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其犯罪的原因有:

一、主观原因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由于我们工作中忽视了思想,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象苍蝇一样飞了进来,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模仿、吸收能力强,而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追求。加上我们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现代化的生活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三、四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他们容易经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家庭有用的人。物质需要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逆反心理。

4、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作用。有些地区的政法机关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许多重特大案件长期不能破案,或虽已破案,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立案不查或久拖不决给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脱的制裁,以至于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自拔。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某些经济利益或达到某些领导下达的抓人指标,该从轻的不从轻、不该拘留的也拘留了。还有的劳改、劳教场所管理不善,不力,使他们在服刑或管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改恶从善的教育,反而积累了不少犯罪的经验,有的甚至在释放途中就继续作案。

5、家庭的因素。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家长非但不能很好的教育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家长的文化程度不够就制约了其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上教育的两个极端: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以我为中心的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家长忙于赚钱,很少 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对孩子的关心,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寂寞,

为寻求安慰和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利用青少年对长辈的信任,唆使其走上犯罪道路。

6、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7、社会的原因。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针对上述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在我看来,社会的各个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预防或排除产生犯罪的因素。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重视青少年犯罪的巨大危害性,抓住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社会、家庭、学校多管齐下,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学习的兴趣和习惯,要求他们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个良好的社会、精神环境。

2、要进一步提高对“扫黄”工作的认识,采取强硬、得力措施,搞好“扫黄”工作,彻底清除这些黄源,使青少年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使他们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要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最大限度的解决待业青年的就业安置工作,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他们不歧视,不另眼看待,避免他们无事生非,实施犯罪。

4、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人员的素质、业务素质,增强破案能力,加快办案速度,及时从重从快处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同时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使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学习法律,对他们经常进行教育,使他们悔过自新,从新做人。

5、学校要坚决贯彻德、智、体全面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有道德的社会主义新人,对差生多给予指导,要看到他们的长处,教师要经常给他们讲理想、讲人生、讲奉献,不能对他们讽刺、挖苦,

更不能一发现错误就将他们赶出校门,把隐患留给社会。同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校纪,培养出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人才。

6、家庭要担负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责任。

(1) 观察少年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少年犯罪都是有前兆,家长如果细心观察就可以将犯罪消灭在摇篮中。

(2) 多与孩子谈心。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或许就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 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教师和邻居们,在相互配合下,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青少年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使青少年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他的优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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