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领取告知书和申请表。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告知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正式报告或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二代证需双面复印);

(五)、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应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被鉴定人补充相关资料,被鉴定人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否则,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不需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应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280元)后再参加鉴定。

(二)、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四、结论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审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及时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领取告知书和申请表。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告知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正式报告或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二代证需双面复印);

(五)、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应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被鉴定人补充相关资料,被鉴定人应及时补充相关资料,否则,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不需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应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用(280元)后再参加鉴定。

(二)、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资格。

四、结论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审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及时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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