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的计算及检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的计算及检查方法 在对日常的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检查中,

对捐赠扣除的调整和审查是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 为此,笔者就捐赠扣除的有关所得税具体规定、计算及检查和大家作一点粗浅探讨, 不当之处,敬请赐教。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有关政策回顾

为了全面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有关政策规定,笔者现将2001年1月以前 的有关文件整理如下: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准于扣除。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不允许扣除。

2.具体单行规定:

(1)财税字[2000]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字[2000]30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此两项扣除不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的限制。而且在计算公益、 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的限额时,也不再计入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数中。

(3)国税函[2000]31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 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4)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 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5)国税函[200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 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6)财税字(1997)7号文件中通知,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的发展,在2000年 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 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体包括:对国家重点 交响乐团、芭苗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捐赠。

(7)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 缴纳企类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扣度抵扣。具体 规定如下: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

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②社会力 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 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

为了准确计算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上述政策和国税发(1994)229 号和国税法[1998]190文件规定,其计算程序如下:

1.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

2.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将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主表第42行)乘以3 %(或1.5%),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公式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

除限额=调整前所得额×3%(或1.5%)

3.将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按税法规定的准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后的余额同扣除限额进行比较,取较小者为扣除额。

例:某金融企业200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200万元), 营业成本500万元;期间费用合计500万元,其中在"管理费"中,实际列支的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5万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 捐赠6万元,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贿赂支出2万元,通 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问该企业2000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因违反财经纪

律,被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贿赂支出2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万元(即5+2=7)。企业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 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1)计算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金额。

准予扣除金额=(1500-200)×5‰=6.5(万元)

故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为8.5-6.5=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500-500=500(万元)

(3)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1500-500-500)×1.5%=7.5(万元)

(4)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额。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8万 元;而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为2万元,因为企业受比例限制 实际发生额2万元小于扣除标准7.5万元,故企业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 扣除额为2万元准予扣除。

(5)企业应纳所得税=(500+9)×33%=167.97(万元)。

注意:一些企业会出现以下错误计算:这种计算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理解财税字

[2000]30号文件的规定,在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时,会将受比例限制的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认为是捐赠支出总额8万元,得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的扣除额是7.5万元,故:

企业应纳所得税=[500+9+(8-7.5)]×33%=168.14(万元)。

二、如何对捐赠扣除项目进行审查。

在对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中,笔者认为对捐赠扣除的检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附表八)着手,逐项进

行核对,审查捐赠对象、金额,列支单据,看是否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捐赠还是直 接进行的捐赠。

2.也可以审查"营业外支出"科目,判断是否存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企 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调整。

3.正确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将资助性捐赠、非 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发生额并入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上发生额中。

4.正确计算和调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部分。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 所得税稽查中,凡涉及到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调整的情况,笔者认为可分两种情况进 行计算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

第一种情况,若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得知,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含有捐赠 支出(也可参阅附表八)的调整情况,则在检查时可用下面公式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的基数。

(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企业申报表中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3%(或1.5%):

(3)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大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

应调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部分=(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准许全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限额:

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小于公益、救济 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不作调整处理。

例:税务机关对某非金融企业2000年度所得税稽查中得知,该企类实际发生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为15000元,企业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250000元,其中调整项 目中未发现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超标准的情况,则企业应调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 税额为7500元(即15000-250000×3%=7500)

第二种情况:若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得知,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中含有捐 赠支出(也可参阅附表八)的调增情况,此时其计算公式为:

(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企业申报表中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3%(或1.5%);

(2)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大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

应补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部分=[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准许金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限额]-企业申报时已调增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计算结果若为正值时,则表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则表明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

例:某稽查部门2001年4月对某金融企业2000年度实现会汁利润500万元,已经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经检查发现:(1)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5万元,经核实企业200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金融机 构往来收入200万元);(2)"营业外支出"科目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6 万元,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 学捐赠2万元。问:企业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检查得知,该企业在2000年申报时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而是 按会计利润1500万元作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审核业务招待费是否超税法规定的标准。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金额=(1500-200)×5‰=6.5(万元)

因为企业实际发生额为8.5万元,故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万元(即8.5-6.5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不得扣除,应调应纳税所 得额7万元;

3.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事业捐赠6万元属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税 前全额扣除,不作调整。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 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500×5%=7.5(万元)

虽然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8万元,而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的实际发生额仅为2万元,故未超过扣除标准,不作调整处理。

5.应补交所得税=(2+7)×33%=2.97万元。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稽查人员在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时,会出现 如下错误计算,应引起高难重视:

错误计算是: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按企业总的实际发生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万元确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500×1.5%=7.5(万元)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即8-7.5=0.5)。

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的计算及检查方法 在对日常的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检查中,

对捐赠扣除的调整和审查是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 为此,笔者就捐赠扣除的有关所得税具体规定、计算及检查和大家作一点粗浅探讨, 不当之处,敬请赐教。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有关政策回顾

为了全面熟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有关政策规定,笔者现将2001年1月以前 的有关文件整理如下: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准于扣除。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不允许扣除。

2.具体单行规定:

(1)财税字[2000]2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字[2000]30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此两项扣除不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比例的限制。而且在计算公益、 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的限额时,也不再计入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数中。

(3)国税函[2000]31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 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4)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 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5)国税函[200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 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6)财税字(1997)7号文件中通知,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的发展,在2000年 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 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体包括:对国家重点 交响乐团、芭苗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捐赠。

(7)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 缴纳企类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扣度抵扣。具体 规定如下: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

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②社会力 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 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

为了准确计算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上述政策和国税发(1994)229 号和国税法[1998]190文件规定,其计算程序如下:

1.查看企业是否存在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

2.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将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主表第42行)乘以3 %(或1.5%),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公式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

除限额=调整前所得额×3%(或1.5%)

3.将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按税法规定的准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后的余额同扣除限额进行比较,取较小者为扣除额。

例:某金融企业200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200万元), 营业成本500万元;期间费用合计500万元,其中在"管理费"中,实际列支的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5万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 捐赠6万元,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贿赂支出2万元,通 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问该企业2000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因违反财经纪

律,被人民银行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贿赂支出2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万元(即5+2=7)。企业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 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1)计算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金额。

准予扣除金额=(1500-200)×5‰=6.5(万元)

故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为8.5-6.5=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500-500=500(万元)

(3)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1500-500-500)×1.5%=7.5(万元)

(4)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扣除额。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8万 元;而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为2万元,因为企业受比例限制 实际发生额2万元小于扣除标准7.5万元,故企业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 扣除额为2万元准予扣除。

(5)企业应纳所得税=(500+9)×33%=167.97(万元)。

注意:一些企业会出现以下错误计算:这种计算的错误在于没有充分理解财税字

[2000]30号文件的规定,在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时,会将受比例限制的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认为是捐赠支出总额8万元,得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的扣除额是7.5万元,故:

企业应纳所得税=[500+9+(8-7.5)]×33%=168.14(万元)。

二、如何对捐赠扣除项目进行审查。

在对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中,笔者认为对捐赠扣除的检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附表八)着手,逐项进

行核对,审查捐赠对象、金额,列支单据,看是否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捐赠还是直 接进行的捐赠。

2.也可以审查"营业外支出"科目,判断是否存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企 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调整。

3.正确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将资助性捐赠、非 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发生额并入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上发生额中。

4.正确计算和调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部分。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 所得税稽查中,凡涉及到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调整的情况,笔者认为可分两种情况进 行计算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

第一种情况,若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得知,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含有捐赠 支出(也可参阅附表八)的调整情况,则在检查时可用下面公式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的基数。

(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企业申报表中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3%(或1.5%):

(3)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大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

应调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部分=(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准许全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限额:

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小于公益、救济 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不作调整处理。

例:税务机关对某非金融企业2000年度所得税稽查中得知,该企类实际发生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为15000元,企业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250000元,其中调整项 目中未发现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超标准的情况,则企业应调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 税额为7500元(即15000-250000×3%=7500)

第二种情况:若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得知,企业在纳税调整项目中含有捐 赠支出(也可参阅附表八)的调增情况,此时其计算公式为:

(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企业申报表中自行申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3%(或1.5%);

(2)若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大于公益、 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则:

应补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部分=[经检查核实的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准许金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扣除限额]-企业申报时已调增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计算结果若为正值时,则表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则表明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

例:某稽查部门2001年4月对某金融企业2000年度实现会汁利润500万元,已经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经检查发现:(1)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5万元,经核实企业200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金融机 构往来收入200万元);(2)"营业外支出"科目中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6 万元,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 学捐赠2万元。问:企业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检查得知,该企业在2000年申报时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而是 按会计利润1500万元作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审核业务招待费是否超税法规定的标准。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金额=(1500-200)×5‰=6.5(万元)

因为企业实际发生额为8.5万元,故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万元(即8.5-6.5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人民银行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不得扣除,应调应纳税所 得额7万元;

3.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事业捐赠6万元属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税 前全额扣除,不作调整。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万元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 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500×5%=7.5(万元)

虽然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8万元,而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的实际发生额仅为2万元,故未超过扣除标准,不作调整处理。

5.应补交所得税=(2+7)×33%=2.97万元。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稽查人员在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时,会出现 如下错误计算,应引起高难重视:

错误计算是:受比例限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实际发生额按企业总的实际发生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万元确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500×1.5%=7.5(万元)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即8-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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