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确权政策

林地确权政策

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首先,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

其次,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通过民主方式组织好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承包合同书;

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补)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林业部门登记,县级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省政府林改《意见》,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调整:

(1)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

(3)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

(4)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

(5)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6)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7)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8)对人工培育(繁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2/3以上群众要求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

林地确权政策

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首先,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

其次,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通过民主方式组织好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承包合同书;

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补)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林业部门登记,县级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省政府林改《意见》,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调整:

(1)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

(3)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

(4)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

(5)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6)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7)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8)对人工培育(繁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2/3以上群众要求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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