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桂发改农经(2009)971号

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包括畜禽养殖场沼气、秸秆沼气等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开发能源、改善环境、农牧结合、科学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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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农林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摘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

第七条 行政村村委会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企业、 经济合作组织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具有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具有和厌氧消化器池容相配套的养殖规模和秸秆资源,具有消纳沼渣沼液的农田或果木林。养殖规模原则上要求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0头以上。在建畜禽养殖企业暂不予安排。县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大中型沼气建设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落实用地及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地点应符合土地、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有关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0年以上。

第九条 对建池规模300立方米以上、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证书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给予优先安排。养殖场应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定。

第十条 优先发展沼肥还田(林、塘)、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沼气及沼肥的利用方式。向农户供气应明确供气的村庄名称及供气户数,并附与农户签定的供气协议。沼肥还田要有足够的沼液沼渣消纳面积并注明类型(农田、渔塘、林地等)与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高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全混合厌氧消化器(CSTR)和升流式固体 2

反应器(USR)。低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升流式厌氧污坭床(UASB)和厌氧过滤器(AF)。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施。原料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固液分离装置、集料池、调节池、沉砂池等;厌氧消化系统包括厌氧消化装置、增温设备、保温设备、脱水设备、脱硫设备、贮气柜、检测仪器设备等;沼气利用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供热设备、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等;沼肥利用设施包括贮液池、沼肥加工设备、输送设备等;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场区消防、照明、给排水以及标识等。

第十三条 国家对大中型沼气工程进行投资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45%,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项目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项目业主应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林业、环境工程或建筑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初步设计材料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表等。项目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可研批复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组织审查和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备案。初步设计材料报自治区林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局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大中型沼气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市审核平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经自治区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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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规模、配套资金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项目业主的配套任务,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要及时转发下达各县(市、区)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土建工程施工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告本县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本县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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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业主每个月初向县级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截止上月底止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县级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县实施情况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可实行各级财政报帐制,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结算金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评审工作,并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和入帐的依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 5

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备案,自治区将视情况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法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项目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七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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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桂发改农经(2009)971号

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林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补助投资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包括畜禽养殖场沼气、秸秆沼气等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开发能源、改善环境、农牧结合、科学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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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农林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组织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摘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

第七条 行政村村委会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企业、 经济合作组织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具有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具有和厌氧消化器池容相配套的养殖规模和秸秆资源,具有消纳沼渣沼液的农田或果木林。养殖规模原则上要求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0头以上。在建畜禽养殖企业暂不予安排。县级农村能源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大中型沼气建设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落实用地及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地点应符合土地、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有关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其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要在10年以上。

第九条 对建池规模300立方米以上、取得自治区无公害标准养殖基地证书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养殖场给予优先安排。养殖场应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定。

第十条 优先发展沼肥还田(林、塘)、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沼气及沼肥的利用方式。向农户供气应明确供气的村庄名称及供气户数,并附与农户签定的供气协议。沼肥还田要有足够的沼液沼渣消纳面积并注明类型(农田、渔塘、林地等)与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2006)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高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全混合厌氧消化器(CSTR)和升流式固体 2

反应器(USR)。低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升流式厌氧污坭床(UASB)和厌氧过滤器(AF)。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

第十二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原料预处理、厌氧消化系统、沼气沼肥利用设施。原料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固液分离装置、集料池、调节池、沉砂池等;厌氧消化系统包括厌氧消化装置、增温设备、保温设备、脱水设备、脱硫设备、贮气柜、检测仪器设备等;沼气利用设施,包括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供热设备、发电机组、余热利用设备等;沼肥利用设施包括贮液池、沼肥加工设备、输送设备等;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场区消防、照明、给排水以及标识等。

第十三条 国家对大中型沼气工程进行投资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45%,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项目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项目业主应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林业、环境工程或建筑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初步设计材料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表等。项目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可研批复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第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组织审查和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备案。初步设计材料报自治区林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备查。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局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大中型沼气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市审核平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经自治区审核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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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规模、配套资金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在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项目业主的配套任务,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要及时转发下达各县(市、区)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投资变更等重大变动,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土建工程施工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告本县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本县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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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业主每个月初向县级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截止上月底止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县级发展改革、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县实施情况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可实行各级财政报帐制,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按结算金额的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评审工作,并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和入帐的依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 5

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林业局备案,自治区将视情况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项目法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项目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七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宣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业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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