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医学鉴定的效力

两院两部制定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过10多年,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标准》条款已明显滞后或缺陷。加之鉴定人对《标准》制定的含义或精神理解不够,缺乏《标准》释义的配套资料。因此,在首次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事论事,不作科学客观分析,如面部伤情的鉴定,单纯认为只要伤情的创口按《标准》规定的长于5CM就是重伤,完全忽视了疤痕(增生疤痕、凹陷疤痕,疤痕疙瘩)对眼睑、口、耳、鼻、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的重要条件。

在伤害刑事案件中,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不可缺少的证据,鉴定证据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案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效保护程度。由于当前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一些地方出现鉴定机构混乱和鉴定结论的随意性,导致一些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错误,致使案件复杂化,少数案件甚至多次申请重新鉴定,使案件欠拖不决,严重影响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我院规定每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和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都报送法医科预审核,必要时正式委托重新鉴定,严把法医学鉴定质量关。从20xx年10月至今年8月,经法医复核并重新鉴定,共纠正了4件由公安机关法医学(重伤)鉴定的伤害公诉案,现对该4例重伤案初鉴错误的原因和对策作一浅析。

一、首次鉴定情况。

案例一:朱××,女,37岁,被他人用三合板刀割伤面颊部,经医院治疗,创口愈合良好,遗留有6.5CM疤痕。原鉴以其面部遗留有6.5CM疤痕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二:林××,男,27岁,被人用刀砍伤左额部,经医院治疗愈后良好,左额部遗留有7.1CM“C”形疤痕。原鉴以其面额部遗留有7.1CM疤痕出具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三:林××,男,63岁,被人用刀砍伤双手掌背,在医院治疗结束,原鉴以其双手掌功能障碍评定为重伤。

案例四:王××,男,21岁,被人用刀砍伤左手掌, 20xx年3月7日,原鉴以其左手前臂有1CM、0.6CM、4CM、5.1CM和13.2CM疤痕致拇指僵硬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二、复核鉴定情况。

上述四件案件公诉到本院后,案内被告人及其律师对案内的被害人伤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同意被告人的请求,委托法院法医科给予复核鉴定。经对四受害人分别复合检验,并邀请上级法院法医专家进行会诊,一致认为四人的伤情与鉴定书认定的伤情差距甚大,根据两院两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其四人的伤情程度远未达到重伤鉴定标准。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受害人,面部条状不明显疤痕,表面平坦光滑,色泽正常,触及柔软,无压痛,疤痕对周围的眼、鼻、口腔器官并未造成容貌毁损及功能障碍。这种疤痕不属重伤范畴内的增生疤痕,凹陷疤痕。故不能以面部疤痕长度而评定为重伤。

案例三和案例四的受害人手部损伤,其二人损伤时肌腱损伤虽较严重,但经及时有效的治疗后,手功能未受到严重损害,手腕、手指关节活动可,手指对指握物功能好,手外形色泽正常。因此不能以其手功能严重障碍而鉴定为重伤。

这四件故意伤害重伤案经复核鉴定为轻伤后,案内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同时均已经法院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原鉴定错误的原因。

在复核鉴定期间,本院法医进行了认真阅卷和法医学调查,用科学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分析后认为,首次法医学鉴定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时间的紧迫性。在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但受害人的伤情还未治疗结束,甚至创口感染远未得到控制,但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时间有限。直接导致首次法医学鉴定不得不以严重未愈的伤情作出鉴定,以顺应办案的需要。

2、鉴定标准的含义理解欠缺。两院两部制定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过10多年,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标准》条款已明显滞后或缺陷。加之鉴定人对《标准》制定的含义或精神理解不够,缺乏《标准》释义的配套资料。因此,在首次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事论事,不作科学客观分析,如面部伤情的鉴定,单纯认为只要伤情的创口按《标准》规定的长于5CM就是重伤,完全忽视了疤痕(增生疤痕、凹陷疤痕,疤痕疙瘩)对眼睑、口、耳、鼻、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的重要条件。

3、采用书证把关不严。以上四例受害人的鉴定书中都有采用了医院出具的伤情资料记录及医疗证明,其内容均是“非常严重”的损伤临床诊断,如“断肢再植、正中神经、尺、桡神经全部断离”。这样的诊断看似非常的严重,但认真结合伤情综合分析,其书证完全是医师一方面出于对受伤者的同情心,另一方面出于宣扬自身医术水平的需要。对待受害者提供的书证,鉴定人不可一概采信引用,要进行筛选 ,去伪存真作一分为二的分析,客观公正的采用书证,防止受不真实书证的误导而下错误结论。

四、对策。

错误鉴定的发生给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好人身伤害鉴定质量关非常重要。

1、设立首道防范屏障。普通的伤害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都在基层法院,建议基层法院规定“凡是涉及人身伤害鉴定的一律报送本院法医部门进行审核鉴定”的制度。

2、建立完整的会诊制度和会诊档案。除轻伤以下的可各自进行鉴定外,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人身损害鉴定,一律要实行联席会诊,县级具体可由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牵头,建立严重伤残鉴定联席会诊制度,以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3、复核鉴定要严格执行《标准》规定。法医技术部门对送鉴的案件,要及时认真进行法医学的调查取证和活体复验。对面、颈部及体表的伤情要进行照片固定,对肢体要求达到一定程度功能障碍的伤情,要严格按照《标准》总则和分则相关条款结合医疗时限标准进行复核鉴定。遇有疑难复杂的伤情鉴定,还要及时邀请上级法院法医专家会检会诊,把每一件人身伤害鉴定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两院两部制定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过10多年,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标准》条款已明显滞后或缺陷。加之鉴定人对《标准》制定的含义或精神理解不够,缺乏《标准》释义的配套资料。因此,在首次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事论事,不作科学客观分析,如面部伤情的鉴定,单纯认为只要伤情的创口按《标准》规定的长于5CM就是重伤,完全忽视了疤痕(增生疤痕、凹陷疤痕,疤痕疙瘩)对眼睑、口、耳、鼻、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的重要条件。

在伤害刑事案件中,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不可缺少的证据,鉴定证据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案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效保护程度。由于当前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一些地方出现鉴定机构混乱和鉴定结论的随意性,导致一些伤害案件的鉴定结论错误,致使案件复杂化,少数案件甚至多次申请重新鉴定,使案件欠拖不决,严重影响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20xx年下半年开始,我院规定每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和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都报送法医科预审核,必要时正式委托重新鉴定,严把法医学鉴定质量关。从20xx年10月至今年8月,经法医复核并重新鉴定,共纠正了4件由公安机关法医学(重伤)鉴定的伤害公诉案,现对该4例重伤案初鉴错误的原因和对策作一浅析。

一、首次鉴定情况。

案例一:朱××,女,37岁,被他人用三合板刀割伤面颊部,经医院治疗,创口愈合良好,遗留有6.5CM疤痕。原鉴以其面部遗留有6.5CM疤痕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二:林××,男,27岁,被人用刀砍伤左额部,经医院治疗愈后良好,左额部遗留有7.1CM“C”形疤痕。原鉴以其面额部遗留有7.1CM疤痕出具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书。

案例三:林××,男,63岁,被人用刀砍伤双手掌背,在医院治疗结束,原鉴以其双手掌功能障碍评定为重伤。

案例四:王××,男,21岁,被人用刀砍伤左手掌, 20xx年3月7日,原鉴以其左手前臂有1CM、0.6CM、4CM、5.1CM和13.2CM疤痕致拇指僵硬出具重伤法医学鉴定书。

二、复核鉴定情况。

上述四件案件公诉到本院后,案内被告人及其律师对案内的被害人伤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同意被告人的请求,委托法院法医科给予复核鉴定。经对四受害人分别复合检验,并邀请上级法院法医专家进行会诊,一致认为四人的伤情与鉴定书认定的伤情差距甚大,根据两院两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其四人的伤情程度远未达到重伤鉴定标准。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受害人,面部条状不明显疤痕,表面平坦光滑,色泽正常,触及柔软,无压痛,疤痕对周围的眼、鼻、口腔器官并未造成容貌毁损及功能障碍。这种疤痕不属重伤范畴内的增生疤痕,凹陷疤痕。故不能以面部疤痕长度而评定为重伤。

案例三和案例四的受害人手部损伤,其二人损伤时肌腱损伤虽较严重,但经及时有效的治疗后,手功能未受到严重损害,手腕、手指关节活动可,手指对指握物功能好,手外形色泽正常。因此不能以其手功能严重障碍而鉴定为重伤。

这四件故意伤害重伤案经复核鉴定为轻伤后,案内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无异议,同时均已经法院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原鉴定错误的原因。

在复核鉴定期间,本院法医进行了认真阅卷和法医学调查,用科学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分析后认为,首次法医学鉴定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时间的紧迫性。在伤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但受害人的伤情还未治疗结束,甚至创口感染远未得到控制,但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时间有限。直接导致首次法医学鉴定不得不以严重未愈的伤情作出鉴定,以顺应办案的需要。

2、鉴定标准的含义理解欠缺。两院两部制定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过10多年,随着医学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标准》条款已明显滞后或缺陷。加之鉴定人对《标准》制定的含义或精神理解不够,缺乏《标准》释义的配套资料。因此,在首次鉴定时,鉴定人往往就事论事,不作科学客观分析,如面部伤情的鉴定,单纯认为只要伤情的创口按《标准》规定的长于5CM就是重伤,完全忽视了疤痕(增生疤痕、凹陷疤痕,疤痕疙瘩)对眼睑、口、耳、鼻、面颊部位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的重要条件。

3、采用书证把关不严。以上四例受害人的鉴定书中都有采用了医院出具的伤情资料记录及医疗证明,其内容均是“非常严重”的损伤临床诊断,如“断肢再植、正中神经、尺、桡神经全部断离”。这样的诊断看似非常的严重,但认真结合伤情综合分析,其书证完全是医师一方面出于对受伤者的同情心,另一方面出于宣扬自身医术水平的需要。对待受害者提供的书证,鉴定人不可一概采信引用,要进行筛选 ,去伪存真作一分为二的分析,客观公正的采用书证,防止受不真实书证的误导而下错误结论。

四、对策。

错误鉴定的发生给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把好人身伤害鉴定质量关非常重要。

1、设立首道防范屏障。普通的伤害刑事案件的一审一般都在基层法院,建议基层法院规定“凡是涉及人身伤害鉴定的一律报送本院法医部门进行审核鉴定”的制度。

2、建立完整的会诊制度和会诊档案。除轻伤以下的可各自进行鉴定外,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人身损害鉴定,一律要实行联席会诊,县级具体可由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牵头,建立严重伤残鉴定联席会诊制度,以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3、复核鉴定要严格执行《标准》规定。法医技术部门对送鉴的案件,要及时认真进行法医学的调查取证和活体复验。对面、颈部及体表的伤情要进行照片固定,对肢体要求达到一定程度功能障碍的伤情,要严格按照《标准》总则和分则相关条款结合医疗时限标准进行复核鉴定。遇有疑难复杂的伤情鉴定,还要及时邀请上级法院法医专家会检会诊,把每一件人身伤害鉴定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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