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开展,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期完成,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是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首要环节,是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排查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对全省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的排查鉴定,为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实施校舍加固改造和迁移避险提供主要技术依据。排查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鉴别为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

二、排查鉴定范围、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排查鉴定范围。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的范围是全省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二)主要任务。校舍排查鉴定的主要任务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建立档案。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指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拟建、已建校舍选址遭受洪涝、台风、地质灾害、

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或专门处置的意见。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指在确认校舍选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3、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指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并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4、建立档案。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和鉴定报告应报当地校安办备案,针对校舍排查、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

(三)完成时限。所有校舍排查工作要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从2009年6月22日到2009年7月5日,完成所有地处地质、地震、洪涝、气象等灾害易发区校舍的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迁移避险或专门处置的意见;从2009年7月6日到2009

年8月9日,完成灾害易发区以外所有农村校舍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从2009年8月10日到2009年8月31日,完成灾害易发区以外的所有城市校舍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鉴定工作要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机制和资金安排

省政府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县(区)提供地质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和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各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同级教育、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组成的专业组具体实施排查鉴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排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具体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一)校舍排查的步骤

1、排查准备。以县(区)为单位,由当地校安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排查专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排查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负责向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发出通知,配合建设部门准备好本校所有校舍的图纸资料、勘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提供适当比例尺的中小学校舍分布图,以便于相关部门将每一座校舍与现有的各类灾害易发区图(以县(区)为单元,1:100000图系)叠加。

2、排查实施。按照排查方案,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排查。

3、出具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由负责排查的专业机构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二)校舍鉴定的步骤

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等进行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进行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文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在对本地校舍进行逐栋鉴定的基础上,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三)校舍抗震鉴定的步骤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首先开展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一级鉴定,当第一级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时,开展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针对校舍进行大震抗倒塌能力的验算和复核,并同时进行建筑结构检测。

4、按照规范的校舍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标准,对现有校舍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校舍建筑,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

五、排查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校舍排查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下述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可能发生地震地质灾害的部位;遭受病险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高发区、与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应查明下述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安监、消防等部门应组织专项评估: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等场地;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洪泛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历史上地震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场地;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基本内容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

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防洪、抗风、防雷击、排除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及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下列校舍应作为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78版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位于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校舍;耐火等级和疏散设施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设计建造后当地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确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做好安全隐患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二)校舍鉴定

对经排查需鉴定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符合下述要求: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开展校舍的抗震鉴定工作);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要求);位于洪泛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鉴定。

校舍鉴定时,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当建筑物使用时间占设计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校安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三)校舍检测

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鉴定工作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当校舍鉴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时,一般由校舍鉴定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进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市、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全

省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各市、县(区)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财力及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帮助各县(区)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县(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各级校安办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对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检查。省级校安办:组织制订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协调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市、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指导、帮助各市、县(区)校安办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汇总各市报送情况,建立完善全省校舍安全档案。市级校安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协调本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指导、帮助各县(区)校安办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汇总本市情况,建立完善本市校舍安全档案,向省校安办报送。县(区)校安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向市校安办报送。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校舍排查、鉴定和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加强

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会同建设、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切实把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做实做细。财政部门:保证校舍安全排查、鉴定专项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抗震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范围,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水利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范围,提供水文资料。地震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气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气象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提供气象资料。公安(消防)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鉴定。

(二)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各级校安办要把排查鉴定的各项工作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建立并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各级校安办要建立起工作调度制度。省校安办确定每月召开一次全省工作调度会,调度会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视频调度会,第二种形式是现场调度会,第三种形式是座谈调度会。调度的面涉及全省各个市,通过调度会通过各市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各市、县(区)校安办要参照省校安办做

法建立相应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校舍建设单位应向校舍排查、鉴定、检测单位提供与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委托没有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鉴定、检测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从事校舍鉴定、检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鉴定、检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鉴定、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签字盖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舍排查、鉴定、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凡因排查、鉴定、检测出现问题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将坚决予以处理。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开展,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期完成,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是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首要环节,是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排查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对全省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的排查鉴定,为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实施校舍加固改造和迁移避险提供主要技术依据。排查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鉴别为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

二、排查鉴定范围、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排查鉴定范围。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的范围是全省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二)主要任务。校舍排查鉴定的主要任务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建立档案。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指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拟建、已建校舍选址遭受洪涝、台风、地质灾害、

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或专门处置的意见。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指在确认校舍选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3、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指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并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4、建立档案。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和鉴定报告应报当地校安办备案,针对校舍排查、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

(三)完成时限。所有校舍排查工作要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从2009年6月22日到2009年7月5日,完成所有地处地质、地震、洪涝、气象等灾害易发区校舍的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迁移避险或专门处置的意见;从2009年7月6日到2009

年8月9日,完成灾害易发区以外所有农村校舍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从2009年8月10日到2009年8月31日,完成灾害易发区以外的所有城市校舍排查工作,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鉴定工作要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机制和资金安排

省政府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县(区)提供地质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和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各县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同级教育、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组成的专业组具体实施排查鉴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排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具体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一)校舍排查的步骤

1、排查准备。以县(区)为单位,由当地校安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排查专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排查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负责向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发出通知,配合建设部门准备好本校所有校舍的图纸资料、勘查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提供适当比例尺的中小学校舍分布图,以便于相关部门将每一座校舍与现有的各类灾害易发区图(以县(区)为单元,1:100000图系)叠加。

2、排查实施。按照排查方案,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排查。

3、出具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由负责排查的专业机构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二)校舍鉴定的步骤

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等进行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进行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文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在对本地校舍进行逐栋鉴定的基础上,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三)校舍抗震鉴定的步骤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首先开展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一级鉴定,当第一级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时,开展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针对校舍进行大震抗倒塌能力的验算和复核,并同时进行建筑结构检测。

4、按照规范的校舍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标准,对现有校舍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校舍建筑,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

五、排查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校舍排查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下述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可能发生地震地质灾害的部位;遭受病险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高发区、与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应查明下述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国土资源、地震、水利、气象、安监、消防等部门应组织专项评估: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等场地;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洪泛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历史上地震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场地;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基本内容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

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防洪、抗风、防雷击、排除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及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下列校舍应作为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78版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位于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校舍;耐火等级和疏散设施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设计建造后当地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确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做好安全隐患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二)校舍鉴定

对经排查需鉴定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符合下述要求: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开展校舍的抗震鉴定工作);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要求);位于洪泛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鉴定。

校舍鉴定时,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当建筑物使用时间占设计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校安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三)校舍检测

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和鉴定工作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当校舍鉴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时,一般由校舍鉴定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进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市、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全

省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各市、县(区)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财力及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帮助各县(区)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县(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各级校安办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对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检查。省级校安办:组织制订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协调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市、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指导、帮助各市、县(区)校安办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汇总各市报送情况,建立完善全省校舍安全档案。市级校安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协调本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为各县(区)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指导、帮助各县(区)校安办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汇总本市情况,建立完善本市校舍安全档案,向省校安办报送。县(区)校安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向市校安办报送。各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校舍排查、鉴定和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加强

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会同建设、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切实把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做实做细。财政部门:保证校舍安全排查、鉴定专项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抗震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范围,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水利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范围,提供水文资料。地震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气象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气象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划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提供气象资料。公安(消防)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鉴定。

(二)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各级校安办要把排查鉴定的各项工作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建立并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各级校安办要建立起工作调度制度。省校安办确定每月召开一次全省工作调度会,调度会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视频调度会,第二种形式是现场调度会,第三种形式是座谈调度会。调度的面涉及全省各个市,通过调度会通过各市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各市、县(区)校安办要参照省校安办做

法建立相应制度。

(三)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校舍建设单位应向校舍排查、鉴定、检测单位提供与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委托没有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鉴定、检测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从事校舍鉴定、检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鉴定、检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鉴定、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签字盖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舍排查、鉴定、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凡因排查、鉴定、检测出现问题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将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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