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内容摘要: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是在法律领域中,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反之存在一项义务也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条件,不可分离。 关键词:统一 权利 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就是应当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应当的并得到支持。义务就是与权利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地位即须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对于权利人自身而言,权利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的理由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在这项理由没有被推翻或取消之前,有某种权利就是有某种自由,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识行事,并可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他人的干涩。义务作为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尊重和服从正当理由的权利。

法律是一个权利与义务构造而成的统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统一对立关系,双方构成了一个彼此不可分离的矛盾共同体。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他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就如黑格尔所说对立统一关系即“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他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就是他自己对方的对方。”1权利与义务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权利与义务又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如果权利与义务其中一方不存在了,那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从相互对立的方面看,权利意味着自由和利益,义务则意味着限制和负担;享有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义务人的行为予以支配和约束;负有义务。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权利人所支配和约束。因而,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两种相反的法律地位,构成了矛盾的两极。

从相互依存的方面看,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形影不离的存在物。权利若离开了对应的义务,便没有任何意义,很难合理的想象,当任何人都不负有不侵犯我的财产的义务时,我还有财产权利而言。同样,义务若离开了相应的权利,便成了无形之影,这如同说我是被支配和约束的,但没有任何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支配和约束我的行为。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

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只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的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的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一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全面反映两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的高度统一。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应该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时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伴随着一个或者几个保证期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又是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义务原有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社会允许某些事情发生和不允许某些事情发生。在这一方面,权利体现为一种肯定的力量和激励的机制,义务体现为一种否定的力量和约束的机制,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完整的发挥出来。权利提供一种不确定的指引,它承认一定范围内的选择自由,只要不超过法定界限,选择任何行动方案都是允许的,与该选择相应的利益和预期都会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义务提供一种确定的指引,它令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并用一个不允许自由选择和明确的行动方案来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前者直接与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活力相联系,后者直接与个人的本分和社会的秩序相联系,缺少任何一方,法律的总体功能都会受到致命的破坏。

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权利不能被视作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作权利。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法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和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

定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和行驶。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公民应该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首先,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懂法,学法,守法,护法。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其次,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获得权利的前提。公民要自觉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最后,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

因此,在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应该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和水平,维护社会和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我们应该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结合的,二者没有任何差别,可以称之为权利和义务的混同阶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血族复仇或者为此接受赎罪。在印第安人看来,睡觉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谎谬“2

权利义务紧密结合,相互依存,还有一个体现就是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和对应性。“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广泛性,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体现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而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主要是在于我国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对应性则是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属性。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领域内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的科学预言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误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彼此结合,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共性,有些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例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受教育的义务。

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到了一定年限之后而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便体系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公民享有的义务越多,国家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也就随之加多,有利于两个文明和建设。公民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对正确履行义务起示范作用,明确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只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只有将权利与义务紧密的结合起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义务,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参考文献:《小逻辑》 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2003版

论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内容摘要: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是指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是在法律领域中,存在一项权利就必然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反之存在一项义务也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条件,不可分离。 关键词:统一 权利 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即对立统一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就是应当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就会被认为是应当的并得到支持。义务就是与权利对应的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地位即须被权利人的权利所约束和支配。对于权利人自身而言,权利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有一项正当的理由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在这项理由没有被推翻或取消之前,有某种权利就是有某种自由,权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自己的自由意识行事,并可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他人的干涩。义务作为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尊重和服从正当理由的权利。

法律是一个权利与义务构造而成的统一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统一对立关系,双方构成了一个彼此不可分离的矛盾共同体。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他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就如黑格尔所说对立统一关系即“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他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就是他自己对方的对方。”1权利与义务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权利与义务又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换。如果权利与义务其中一方不存在了,那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即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从相互对立的方面看,权利意味着自由和利益,义务则意味着限制和负担;享有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义务人的行为予以支配和约束;负有义务。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权利人所支配和约束。因而,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两种相反的法律地位,构成了矛盾的两极。

从相互依存的方面看,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形影不离的存在物。权利若离开了对应的义务,便没有任何意义,很难合理的想象,当任何人都不负有不侵犯我的财产的义务时,我还有财产权利而言。同样,义务若离开了相应的权利,便成了无形之影,这如同说我是被支配和约束的,但没有任何权利人的权利可以支配和约束我的行为。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

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只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的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的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一下原则的基础上。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全面反映两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的高度统一。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 我们应该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时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伴随着一个或者几个保证期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又是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义务原有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法律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社会允许某些事情发生和不允许某些事情发生。在这一方面,权利体现为一种肯定的力量和激励的机制,义务体现为一种否定的力量和约束的机制,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完整的发挥出来。权利提供一种不确定的指引,它承认一定范围内的选择自由,只要不超过法定界限,选择任何行动方案都是允许的,与该选择相应的利益和预期都会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义务提供一种确定的指引,它令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并用一个不允许自由选择和明确的行动方案来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前者直接与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活力相联系,后者直接与个人的本分和社会的秩序相联系,缺少任何一方,法律的总体功能都会受到致命的破坏。

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权利不能被视作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作权利。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法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和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

定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和行驶。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公民应该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权利。首先,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懂法,学法,守法,护法。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其次,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获得权利的前提。公民要自觉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最后,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

因此,在公民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应该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和水平,维护社会和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我们应该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结合的,二者没有任何差别,可以称之为权利和义务的混同阶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血族复仇或者为此接受赎罪。在印第安人看来,睡觉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正如吃饭,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谎谬“2

权利义务紧密结合,相互依存,还有一个体现就是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和对应性。“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广泛性,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体现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而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主要是在于我国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对应性则是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必然要求与属性。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必须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领域内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的科学预言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误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彼此结合,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共性,有些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例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劳动的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受教育的义务。

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到了一定年限之后而成年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便体系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公民享有的义务越多,国家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也就随之加多,有利于两个文明和建设。公民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对正确履行义务起示范作用,明确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只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只有将权利与义务紧密的结合起来,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义务,这样才能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参考文献:《小逻辑》 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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