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本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发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综合管理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公司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分厂、车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
5.2各分厂、车间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
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6非本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域发生“三违”行为时,本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7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报告。
5.8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三违”行为种类》
6.1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设施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
10)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1)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2)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3) 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 攀、坐、站、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21) 受限空间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22)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3)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4)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25) 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下行走或逗留
26)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7) 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28) 高空作业时,任意抛掷物品
29)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合
30)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
31)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6.2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安全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5)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工作。
6)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7)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6.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他不安全装束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睡岗、脱岗、串岗等行为
5) 未按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7)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杜绝“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本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发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综合管理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公司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分厂、车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
5.2各分厂、车间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
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6非本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域发生“三违”行为时,本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7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并向上级报告。
5.8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三违”行为种类》
6.1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设施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
10)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1)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2)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3) 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 攀、坐、站、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21) 受限空间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22)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3)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4) 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25) 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下行走或逗留
26)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7) 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28) 高空作业时,任意抛掷物品
29)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合
30)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
31)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6.2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安全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5)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工作。
6)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7)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6.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他不安全装束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4) 睡岗、脱岗、串岗等行为
5) 未按岗位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6) 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7)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