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1、采购设备、物品必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优质优价的原则,货比三家、精心选购。
2、采购设备、物品必须在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交总务主任和后勤分管校长(校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采购。各处室需用各种用品、设备,必须提前2天,用书面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二百元以内由总务处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总务处委托科室负责人或者指定教师采购;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总务处主任初审后,报后勤分管校长审核签字,由总务处采购;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总务处主任初审后,交校长审核签字后,由总务处采购;采购价格一万元以上,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属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批同意。
3、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在请购单上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后勤分管校长审批确定供货单位;10000元以上项目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单位。
4、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请购单及原始凭证,到后勤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总务处及负责审核的副校长应严格把好验收关,对于所购物品与请购单计划不符、所购物品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验收及审核。
5、采购人员持请购单、原始发票交校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应将请购单、发票收作记帐报销凭证。
6、属于应急的、存在安全问题的必须购买的物品,可先购买,后补填请购单。
7、如违反本制度,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采购中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学校物品购买制度
1、采购设备、物品必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优质优价的原则,货比三家、精心选购。
2、采购设备、物品必须在学校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交总务主任和后勤分管校长(校长)审核签字后方可采购。各处室需用各种用品、设备,必须提前2天,用书面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请购单,二百元以内由总务处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总务处委托科室负责人或者指定教师采购;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总务处主任初审后,报后勤分管校长审核签字,由总务处采购;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总务处主任初审后,交校长审核签字后,由总务处采购;采购价格一万元以上,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属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批同意。
3、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部门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在请购单上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后勤分管校长审批确定供货单位;10000元以上项目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单位。
4、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请购单及原始凭证,到后勤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总务处及负责审核的副校长应严格把好验收关,对于所购物品与请购单计划不符、所购物品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验收及审核。
5、采购人员持请购单、原始发票交校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应将请购单、发票收作记帐报销凭证。
6、属于应急的、存在安全问题的必须购买的物品,可先购买,后补填请购单。
7、如违反本制度,财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采购中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