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乐死社会意向的调查与分析

第4期(总第24期)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No.4(Sum No.24)

对安乐死社会意向的调查与分析

朱小英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华,321007)

摘要: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已引起众多民众的关心和讨论。为进一步了解民众对安乐死所持态

度,我们以浙江省各地区的危重病人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数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浙江地区危重病人对安乐死的认同度以及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可行性等讯息。

关键词:浙江地区;病人安乐死;认同度调查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877(2009)04-11-02

自我国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以来,引发了全国对安乐死的极

大关注。从1994年起,每年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就可见一斑。危重病人的安乐死态度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7~2008年,我们历时近一年对浙江地区864名危重病人进行了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以期为今后安乐死的实证研究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27.9%)。

3. 您认为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

方式的权利?有(695/80.4%);没有(169/19.6%)。

4. 假如您的病情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您是否会选择安乐死?会(619/71.6%);不会(245/28.4%)。

5. 您认为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包含哪些(可多选)?经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生确诊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当病人有清醒意识时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655/75.8%)(612/70.8%);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进行安乐死(486/56.3%);相关社会机构的同意(361/41.8%);其他(90/10.4%)。

6.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您认为可以是(可多选)?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625/72.3%);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587/67.9%);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可能者(453/52.4%);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387/44.8%);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63/7.3%)。

本次调查就被调查者的范围而言,虽涉及整个浙江地区,但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在样本选取的数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无论如何,其对安乐死有关问题的看法,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明力的。

三、调查结果分析与讨论

1. 调查对象:以浙江省各地区大中医院的住院病人为调

查对象。

2. 调查内容: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对安乐死的态度;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若本人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是否会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对我国进行安乐死立法的时间预测。

3. 调查方法:调查主要采用无记名问卷的方式,由调查员到浙江各地的大中医院发放调查问卷并当场回收。考虑到危重病人对死亡的忌讳,对部分病人采用间接问卷的方式,最后进行电脑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1. 您对安乐死了解吗(人数/所占百分比,下同)?了解(288/33.3%);听说过(473/54.7%);不知道(103/11.9%)。

2. 您是否赞同安乐死?赞同(623/72.1%);不赞同(241/

收稿日期:2009-06-28作者简介:何

1. 关于对安乐死的了解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自认为对安乐死有了解的占到了三分之一,加上听说过的累计达

农(1961-),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法学副教授。

朱小英(1979-),讲师。

第4期(总第24期)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No.4(Sum No.24)

88%。这说明大多数危重病人对安乐死还是了解的。经统计,性别对安乐死的了解度无明显的性别差异,但与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大小有关。文化水平越高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也越高。2. 关于对安乐死的赞同度。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对于安乐死普遍持支持态度,赞同度与性别无显著差异;年龄越长对安乐死越持谨慎态度;年长者对安乐死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传统的道德有密切关系。传统教育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毁”之说,文化程度越高赞同度也越高,再次说明受教育程度与安乐死呈正相关。家庭收入与安乐死的关系体现得较为复杂,呈现出不规则态势分布。

3. 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关于对危重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权利。调查结果显示,利问题,大多数病人支持。通过与被调查者的交谈,大多数被访者认为:与其在承受巨大的病痛折磨和心理压力下屈辱地活着,不如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不仅是对病人人格的尊重,使自身从病痛折磨中解脱出来,同时也相对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可见,作为病人本身,还是希望能够死得安详,对于死亡这一人生最后一个环节,能够由自己掌握主动权。

4. 当本人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是否会选择安乐死。调查结果显示,有71.6%的病人表示其在病情恶化、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病痛折磨时会选择安乐死。这一问题本身在设计上就是上一个问题的继续。从结果上看,作为病人对自己会不会选择安乐死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不论这是感性的选择还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都体现出他(她)们对于死亡的理解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安乐死在整个社会中的认同程度。

5. 关于安乐死实施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调查结果显示,高于五成的病人认为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即:经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生确诊已无救治希望;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要求实施安乐死;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这说明被调查者对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选择的谨慎态度和严谨的要求,也体现了病人对于安乐死实施条件的理性选择。

6.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调查问卷提供了5种典型的可实施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虽然这5种可实施对象没有穷尽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形,但基本是医学上认为无治疗意义或者无生存价值的典型。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生命垂危已无治疗意义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失为一个合适的选择;对于医学上已经认定为基本“脑死亡”的病人也可选择安乐死。这与我国法学上认定自然人的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的规定相一致。选择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仅为7.3%,这一结果也是客观的。智力低下并不能剥夺其

作为自然人存在这一法定权利。如果这一数值过高,倒是会有利用安乐死滥杀无辜之嫌。

7. 关于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对于安乐死在近期实施所持的态度是基本否定的,但在总体上有71.5%的人选择了希望10年以内实施安乐死,另有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10年以上,这说明了病人对安乐死所持审慎和客观适用的态度。另据统计,病人文化程度越高者,对安乐死的实施越抱紧迫态度;病情严重者对安乐死的实施需求迫切;家境贫困者也希望尽早实施安乐死。

四、对安乐死的想法和认识

现代医学对安乐死的实施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被动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安乐死”施,任其自然死亡。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制定相关法律,但在现实中,安乐死特别是被动安乐死却一直在悄悄地进行着。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安乐死这一概念将会有更为理性和深入的认识。病人对于安乐死的认识不再是浅层次的自我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更多的人认为安乐死不仅是一项在条件符合情况下自我选择死亡的权利,同时它还有利于病人早日从病痛的折磨中解脱出来,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和社会的压力。当然,从病人对安乐死实施条件的严格选择,以及对安乐死实施时间的保守态度,揭示出我国目前实施安乐死的不可能性。深究原因,这与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经济状况、人道主义等都有密切关系。同时,安乐死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个领域,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公共政策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当下短期内实施安乐死立法不可行的前提下,如何提高人们的医疗水平、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就调查结果分析,一方面当务之急是大力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加速进行城市和广大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更多的人能避免进入不得不选择死亡的组群之列。另一方面我们不妨抱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立法积极创造条件。比照税收试点,在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一些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先为安乐死“打开半扇门”,在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内为安乐死进行部分立法,确定哪一类对象可以允许安乐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给予修订与改正,待我国区域经济差距缩小后,再把安乐死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1]任[2]李

洁:试论我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立法的阻碍,西伟、李树青:安乐死的含义解析及立法司法发展

部法学评论,2008,6. 2007,11. 历史,法制与社会,

[3]钟铭佑: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6,12.

第4期(总第24期)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No.4(Sum No.24)

对安乐死社会意向的调查与分析

朱小英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华,321007)

摘要:安乐死问题在我国已引起众多民众的关心和讨论。为进一步了解民众对安乐死所持态

度,我们以浙江省各地区的危重病人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取数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浙江地区危重病人对安乐死的认同度以及安乐死在我国立法的可行性等讯息。

关键词:浙江地区;病人安乐死;认同度调查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877(2009)04-11-02

自我国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以来,引发了全国对安乐死的极

大关注。从1994年起,每年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就可见一斑。危重病人的安乐死态度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7~2008年,我们历时近一年对浙江地区864名危重病人进行了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以期为今后安乐死的实证研究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27.9%)。

3. 您认为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

方式的权利?有(695/80.4%);没有(169/19.6%)。

4. 假如您的病情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您是否会选择安乐死?会(619/71.6%);不会(245/28.4%)。

5. 您认为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包含哪些(可多选)?经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生确诊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当病人有清醒意识时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655/75.8%)(612/70.8%);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进行安乐死(486/56.3%);相关社会机构的同意(361/41.8%);其他(90/10.4%)。

6.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您认为可以是(可多选)?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625/72.3%);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587/67.9%);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可能者(453/52.4%);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387/44.8%);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63/7.3%)。

本次调查就被调查者的范围而言,虽涉及整个浙江地区,但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在样本选取的数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而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无论如何,其对安乐死有关问题的看法,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明力的。

三、调查结果分析与讨论

1. 调查对象:以浙江省各地区大中医院的住院病人为调

查对象。

2. 调查内容:对安乐死的了解程度;对安乐死的态度;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若本人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是否会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对我国进行安乐死立法的时间预测。

3. 调查方法:调查主要采用无记名问卷的方式,由调查员到浙江各地的大中医院发放调查问卷并当场回收。考虑到危重病人对死亡的忌讳,对部分病人采用间接问卷的方式,最后进行电脑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1. 您对安乐死了解吗(人数/所占百分比,下同)?了解(288/33.3%);听说过(473/54.7%);不知道(103/11.9%)。

2. 您是否赞同安乐死?赞同(623/72.1%);不赞同(241/

收稿日期:2009-06-28作者简介:何

1. 关于对安乐死的了解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自认为对安乐死有了解的占到了三分之一,加上听说过的累计达

农(1961-),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法学副教授。

朱小英(1979-),讲师。

第4期(总第24期)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 No.4(Sum No.24)

88%。这说明大多数危重病人对安乐死还是了解的。经统计,性别对安乐死的了解度无明显的性别差异,但与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大小有关。文化水平越高对安乐死的了解度也越高。2. 关于对安乐死的赞同度。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对于安乐死普遍持支持态度,赞同度与性别无显著差异;年龄越长对安乐死越持谨慎态度;年长者对安乐死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传统的道德有密切关系。传统教育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毁”之说,文化程度越高赞同度也越高,再次说明受教育程度与安乐死呈正相关。家庭收入与安乐死的关系体现得较为复杂,呈现出不规则态势分布。

3. 生命垂危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关于对危重病人有无选择死亡方式的权权利。调查结果显示,利问题,大多数病人支持。通过与被调查者的交谈,大多数被访者认为:与其在承受巨大的病痛折磨和心理压力下屈辱地活着,不如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不仅是对病人人格的尊重,使自身从病痛折磨中解脱出来,同时也相对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可见,作为病人本身,还是希望能够死得安详,对于死亡这一人生最后一个环节,能够由自己掌握主动权。

4. 当本人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其苦时是否会选择安乐死。调查结果显示,有71.6%的病人表示其在病情恶化、已无治愈希望且深受病痛折磨时会选择安乐死。这一问题本身在设计上就是上一个问题的继续。从结果上看,作为病人对自己会不会选择安乐死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不论这是感性的选择还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都体现出他(她)们对于死亡的理解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无疑将极大地促进安乐死在整个社会中的认同程度。

5. 关于安乐死实施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调查结果显示,高于五成的病人认为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安乐死,即:经两名以上相关专业医生确诊已无救治希望;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要求实施安乐死;病人家属要求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这说明被调查者对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选择的谨慎态度和严谨的要求,也体现了病人对于安乐死实施条件的理性选择。

6. 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调查问卷提供了5种典型的可实施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虽然这5种可实施对象没有穷尽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形,但基本是医学上认为无治疗意义或者无生存价值的典型。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生命垂危已无治疗意义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失为一个合适的选择;对于医学上已经认定为基本“脑死亡”的病人也可选择安乐死。这与我国法学上认定自然人的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的规定相一致。选择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仅为7.3%,这一结果也是客观的。智力低下并不能剥夺其

作为自然人存在这一法定权利。如果这一数值过高,倒是会有利用安乐死滥杀无辜之嫌。

7. 关于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调查结果显示,病人对于安乐死在近期实施所持的态度是基本否定的,但在总体上有71.5%的人选择了希望10年以内实施安乐死,另有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了10年以上,这说明了病人对安乐死所持审慎和客观适用的态度。另据统计,病人文化程度越高者,对安乐死的实施越抱紧迫态度;病情严重者对安乐死的实施需求迫切;家境贫困者也希望尽早实施安乐死。

四、对安乐死的想法和认识

现代医学对安乐死的实施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被动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安乐死”施,任其自然死亡。虽然我国目前尚无制定相关法律,但在现实中,安乐死特别是被动安乐死却一直在悄悄地进行着。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安乐死这一概念将会有更为理性和深入的认识。病人对于安乐死的认识不再是浅层次的自我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更多的人认为安乐死不仅是一项在条件符合情况下自我选择死亡的权利,同时它还有利于病人早日从病痛的折磨中解脱出来,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和社会的压力。当然,从病人对安乐死实施条件的严格选择,以及对安乐死实施时间的保守态度,揭示出我国目前实施安乐死的不可能性。深究原因,这与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经济状况、人道主义等都有密切关系。同时,安乐死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个领域,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公共政策的重大问题。因此,在当下短期内实施安乐死立法不可行的前提下,如何提高人们的医疗水平、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就调查结果分析,一方面当务之急是大力提高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加速进行城市和广大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更多的人能避免进入不得不选择死亡的组群之列。另一方面我们不妨抱着积极的态度,为安乐死立法积极创造条件。比照税收试点,在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一些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先为安乐死“打开半扇门”,在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内为安乐死进行部分立法,确定哪一类对象可以允许安乐死,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给予修订与改正,待我国区域经济差距缩小后,再把安乐死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1]任[2]李

洁:试论我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立法的阻碍,西伟、李树青:安乐死的含义解析及立法司法发展

部法学评论,2008,6. 2007,11. 历史,法制与社会,

[3]钟铭佑: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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