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二章 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总则

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技术处处长职责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分公司经理职责

第十一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十二节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十三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第十四节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第十六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技术处安全职责 分公司车管部门安全职责 车辆维修中心安全职责

第四章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新购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规定

第七节 第八节

车辆审验的规定 车辆报废的规定

第五章 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车辆的准入管理 车辆的使用管理 车辆的退出管理

第六章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总则

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车辆的节能减排原则 车辆的经济适用性原则 车辆的舒适性原则 车辆的性价比合理原则 车辆的集中采购原则

第七章 营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 车辆档案的创建和保管责任 车辆档案查阅的规定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第八章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维护的主要内容 车辆维护的责任介定 车辆维护的管理规定 二级维护资料的管理规定

第九章 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总则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

第五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第十章 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审验周期的规定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新车入户的审验

第十一章 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车辆的报废规定 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章 节能减排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政策节能 管理节能 技术节能

第十三章 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定额经济指标的制定 统计监测与分析体系的建立 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质量信誉管理的具体内容 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 质量信誉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十五章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总则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岗位适应性培训 培训的形式 培训质量管理 培训考核机制

第十七章 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品牌形象识别基本要素系统 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一条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是为实现公司车辆技术和维修质量的全面管

理,将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分别落实到一定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系统。

第二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应严格做到技术管理“机构、人员、责任、设备、

经费”五落实,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加强车辆技术和维修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设立技术处专职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和维修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车属分公司应按不低于营运车辆总数的2%配备专职车管人员(如按

比例不足1人的应按1人配备)。

第五条 有车辆维修中心的分公司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数量,

其中至少应有3名持大客驾照的总检验员。

第六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应保持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第一节 总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我司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遵循预防为

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原则,确保我司汽车维修业质量信誉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其他专兼职技术管理人

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节 第二节 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职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汽

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建立适应企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管

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加强企业技术管理

工作。

第三节 第三节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汽

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 主持公司日常技术管理工作。针对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应及时主持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第八条 主持制定和完善公司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基层单位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持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

运用,组织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表彰激励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 对总经理负责,确保公司技术管理目标顺利完成。

第四节 第四节 技术处处长职责 技术处处长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

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主持技术处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司各单位在技术管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配合主管副总经理做好公司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技术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五节 第五节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

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各项技

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维护领导权威,对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六节 第六节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新车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和报废以及定期

审验的管理工作,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以及公务车的配置指标管理,建立车辆管理

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对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按计划强制维护和规范车容车貌工作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七节 第七节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对汽车生产厂家进行合格供方评审,并编制营运客车选型目

录,根据运行线路科学实施车辆选型。

第二十七条 负责对在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

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负责对车辆使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车辆使用单位合理安

排车辆大修,适时更新和报废车辆,充分发挥车辆的技术经济性。 第二十九条 负责制定机务技术经济定额考核目标,并监督、检查目标的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汽车驾驶员的节能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汽车维修人员的技

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第八节 第八节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

析,制定合理的维修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实施车辆合同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车辆的维修管理,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 第三十三条 负责协调处理汽车维修技术、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有关问

题。

第三十四条 负责检查指导企业的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誉

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负责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企业内部定级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维修人员的技术练兵活动。 第三十八条 负责汽车维修技术服务站业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开展“成运维修”服务品牌的创建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指导维修机具、检测设备的资产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九节 第九节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的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充分利用国家相关财

税政策调整运力结构,实现结构节能。

第四十二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油耗定额考核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负责开展汽车安全、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轮胎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轮胎消耗定额考核工作的情况。

第十节 第十节 分公司经理职责 分公司经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

辆管理和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立适应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加强本单位技

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完成上

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节 第十一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

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十条 主持分公司的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在车辆技术

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主持本单位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

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隐

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十三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单位车管人员和驾驶员的业务技

术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分公司经

理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汽车维修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主持本单位车辆维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维修中心内

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十七条 结合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

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体系,制定工作质量方针与目标。 第五十九条 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预期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条 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十一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维修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十二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对分公司经理负

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节 第十三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第六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十四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调查了解各项车辆技术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六十五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上级领导权

威,对上级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四节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第六十七条 负责新车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和报废以及定期审

验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以及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

车辆维修档案。

第六十九条 负责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第七十条 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按计划强制维护和规范车容车貌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负责对在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合

理化建议。

第七十二条 负责对车辆使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车辆合理大修,适时更

新和报废。

第七十三条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机务技术经济定额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四条 负责汽车驾驶员的节能驾驶教育,组织开展节能驾驶竞赛。 第七十五条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工作。 第七十六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格执

行本单位公司化经营车辆的油耗定额考核。

第七十七条 负责贯彻执行汽车安全、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第七十八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轮胎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格执

行本单位公司化经营车辆的轮胎消耗定额考核。

第七十九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

格执行本单位公司经营车辆的维修费用定额考核。

第十五节 第十五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第八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八十一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调查了解汽车维修质量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六十五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发生的汽车维修质量信誉问题。 第六十六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上级领导权

威,对上级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第六十七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积

极开展针对车辆使用单位的维修费用包干的合同维修新机制。 第六十八条 负责协调处理车辆维修的有关技术和质量问题。

第六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的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誉档案。 第七十条 负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

第七十一条 负责维修机具、检测设备的资产管理及维护保养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 负责维修质量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指标的统

计和考核工作。

第七十三条 负责维修中心的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成运维修”服务品牌的创建工作。

第七十五条 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公司内部定级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即在承担岗位职责的同时负

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二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当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识别和查找危险源,排除安

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辨别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第四条 应当注重民主管理意识的培养,发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倡导和采

纳员工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建设,持续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管理环节缺陷,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

第二节 技术处安全职责

第六条 严把营运车辆准入的安全技术审查关,确保新进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

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加强在用车辆的车管业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和运输服务的

后勤保障。

第八条 加强营运车辆计划二级维护的管理,实现道路运输安全关口前移。

第九条 督促做好营运车辆的现场管理工作,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车辆应班

前的安检关。

第十条 督促维修中心做好车辆维修的进厂询问检查关、维修过程监督关、竣工

出厂质检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管理水平,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车管人员和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

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维修中心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防

火、防爆、防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建设,确保生产后场安全无事故。

第三节 分公司车管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做好营运车辆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报废和定期审

验,以及车辆档案管理工作,把好车辆的安全技术关。

第十四条 加强营运车辆强制一、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做好营运车辆的现场管理,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应班前的安检

关。

第十六条 加强车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节 车辆维修中心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应当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

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涉及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维修纠纷等事项。

第十八条 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

处,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当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

期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章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

路运输安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2009]796号)和《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营运车辆,即包括营运客

车、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

行。

第二节 新购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第四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

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五条 新购客车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1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

级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新购旅游客车、行经西南出海辅道纳溪以远的公路客车、发往三州地区

的公路客车及行经其他较为危险道路的公路客车,车长不得超过11m,并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七条 其他允许使用车长大于11m的线路的公路客车,必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

车身,其他客车应引导鼓励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八条 新购车长8m以上客车应装备缓速器,并配置手控与脚控联动开关,应

优先选择上海泰乐玛、深圳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及其它进口液力缓速器品牌。

第九条 新购客车必须装备一类ABS防抱死制动系统,优先选购配备有ESP电子

车身稳定装置的客车。

第十条 新购10m以上高级客车,其空气悬挂装置须选用A型和C型结构,新购

10m以下高级客车应优先考虑采用A型或C型结构的客车。

第十一条 除中型中级以下客车外,均应配备前桥盘式车轮制动器,优先选购前

后盘式车轮制动的客车。

第十二条 新购客车是发动机后置式的,必须在发动机舱内装备自动灭火装置和

温度检测报警系统。

第十三条 新购客车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插接件应优先

选用进口知名品牌,引导鼓励采用配备整车CAN总线的客车,客车的内饰阻燃性应符合GB8410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购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即使车外将门锁住

时仍能从车内开启车门,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不大于1.8m。

第十五条 新购客车的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

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防盗报警。 第十六条 新购客车其车身轮拱与轮胎外径的最小间距不应低于80mm。

第十七条 新购客车的乘务员(导游)椅应后移至乘客区,且应在其前设置工作

台,车上每个座椅均应安装可伸缩汽车安全带,应设带蜂鸣器的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报警提示装置。

第十八条 新购客车应安装摄像头,达到车内驾驶区、乘客区和车外行李区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能实现全方位监控,引导鼓励采用具有车辆动态实时视频监控功能的客车。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应当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

并便于取用。

第三节 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是指针对

企业所有车辆的宏观控制性的管理记录,车辆技术档案是指针对单车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的技术管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计算机建立车

辆管理电子档案,对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必须建立纸质车辆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

档。车辆技术档案除通过成运网车辆管理系统建立外,还须有纸质车辆技术档案。要求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当车辆过户或调拨时纸质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辆完整移交,网上档案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技术处对车辆档案管理实行现场抽查和网上抽查相结合方式

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

程(或间隔时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公司化经营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制度和

一级维护按计划执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各二级单位应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车辆严格按规定的周期计

划强制二级维护。

第五节 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

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车辆技术等级按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

评定要求》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十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评定一次,5年以上或

从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运车辆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须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第六节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营运客车类

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营运客车需评定为中、高级车的,还必须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或者是交通运输部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

第三十四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

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若申请降级,可按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自新车第一次评定起有效期三年,从第四年起,

与道路运输证年审一起予以重新复核。

第三十六条 在用客车的车辆技术状况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

法》(GB18565)的相关规定,且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才有资格参与类型等级复核。同时,要求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车时,才具有核定高级客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过户时,应当复核其类型等级。

第三十八条 在复核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

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按照客车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七节 第七节 车辆审验的规定 车辆审验的规定

第四十条 车辆的审验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审验、道路运输证审验、新车入户审验。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审验一次,5年以上

或从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审验一次,货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在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审验应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须将车

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背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四十二条 在用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应提交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

合格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四十三条 新车入户审验应当提交《机动车注册、转多、注销登记/转入申请

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单位车主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主为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车管所审核资料,查验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八节 第八节 车辆报废的规定 车辆报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旅游客车报废年

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10年;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

第四十六条 经检测排放污染物未达国I标准的延缓报废期车辆应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 延缓报废期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强制

报废。

第四十八条 营运车辆变更为非营运车辆或者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的,一

律以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年限报废。

第四十九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其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

车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车辆并解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五十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

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

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五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提交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注销证明原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 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使车辆的管、用、养、修等各个环节

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企业节能环保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运车辆的机务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原

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它是一项具有技术性和服务性的系统管理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

车和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在购置营运车辆前,应当对拟购车辆的安全、节能、环

保性能进行审查,应当对车型配置与运行线路的适应性进行审查,应当对车辆等级和服务设施的舒适性进行审查,确保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力和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最合理选配车辆。

第六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告准入规定。营运货车应当符合工信部的

汽车新产品公告、交通运输部的油耗达标车型公告和环境保护部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营运客车应当符合前述三个公告外,还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的客车类型等级公告。

第七条 公司制定客车选型目录,确保新购客车的性价比合理。

第八条 在客车选型目录的管理中,应当要保持公司车型品牌的相对统一和连

续,不能使车型过多,降低车辆管理效率,增加维修服务压力,要求凡进入我司客车选型目录的主流品牌客车厂家必须在我司设立技术服务站。

第九条 承包经营车辆在投入营运前,应当签订强制二级维护协议书,并缴纳

生产设备安全保证金。车辆转出/报废时,在承包经营者结清全部费用和手续,并经安全、车管、经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还生产设备安全保证金。

第三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做好车辆的验收、入户、评级、营运手续办理以及

审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应当做好新车的检验、调校、售后三包服务

以及车辆的维修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车辆入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二级

车属单位应当向公司填报固定资产验收单/全责承包经营审批表,提交购车发票、车购税发票等构成车辆原值的票据原件,经审查资料合格后,统一由公司财务处存档,技术处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统一编号,建立车辆技

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随时保持资料齐全,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车辆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停用者,应当办理报停手续,并对车辆予以

封存,财务部门从封存之日起停止提取折旧费。

第十五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者,应当会同车管、维修、财务等有关部门人员

认真鉴定,填写车辆报废申请表,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送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做好残值的回收,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注销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做好车辆的现场管理,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应班前的安检关。

要求驾驶员必须做好行车三检,特别是车辆回场后的车况检查,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修复排除,确保第二天车辆运行正常,提高车辆完好率。要求车辆进站应班或者出团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提高发班车辆的技术状况,减少各种安全、经营违规违章隐患。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日常维护是保持车容车貌、技术性能、行车安全等状况良

好的重要工作,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维护的监督检查力

度,提高驾驶员爱车例检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十八条 加强驾驶员的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落实车辆使用的经济责任制。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在公司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对车辆的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驾驶员使用车辆的油耗、维护与小修费用、轮胎、大修间隔里程的定额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车型、营运线路和行驶里程编制合理的

一、二级维护计划、换油计划和检测计划,注意做好周期较长零部件、主要总成件的保养及季节性维护工作,减少车辆运行故障,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延长车辆经济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应把好车辆进厂询问检查关、维修过程监督

关、竣工出厂质检关,完善维修服务流程,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对维修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服务等进行考核,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第四节 车辆的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加速淘汰

老旧高能耗、高污染车辆,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车辆报废、转出更新手续,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提前更新下线的车辆应当转出或者转储备运力,转出车辆必须办理

转户并清除公司标志。

第二十三条 报废车辆应当由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督

促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揭购车应当保存按揭合同等有关手续,还款完毕后要及时办理解

除按揭抵押手续,避免影响车辆的转移/注销事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盗抢案件的车辆应当及时报案,收存盗抢报案记录,密切跟踪

并做好后续记录,直至车辆注销登记为止。

第六章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营运车辆选配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使

我司营运车辆的运力调整切实遵循安全、节能、舒适、经济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主要包括六大原则要求,即是安全性原则、节

能减排原则、经济适用性原则、舒适性原则、性价比合理原则、集中采购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实现择优选配的基本原则,请务必认真贯彻执

行。

第二节 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第五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

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 新购客车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1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

级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新购旅游客车、行经西南出海辅道纳溪以远的公路客车、发往三州地

区的公路客车及行经其他较为危险道路的公路客车,车长不得超过11m,并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八条 其他允许使用车长大于11m的线路的公路客车,必须采用全承载整体

式车身,其他客车应引导鼓励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九条 新购车长8m以上客车应装备缓速器,并配置手控与脚控联动开关,应

优先选择上海泰乐玛、深圳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及其它进口液力缓速器品牌。

第十条 新购客车必须装备一类ABS防抱死制动系统,优先选购配备有ESP电

子车身稳定装置的客车。

第十一条 新购10m以上高级客车,其空气悬挂装置须选用A型和C型结构,新

购10m以下高级客车应优先考虑采用A型或C型结构的客车。

第十二条 除中型中级以下客车外,均应配备前桥盘式车轮制动器,优先选购前

后盘式车轮制动的客车。

第十三条 新购客车是发动机后置式的,必须在发动机舱内装备自动灭火装置和

温度检测报警系统。

第十四条 新购客车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插接件应优先

选用进口知名品牌,引导鼓励采用配备整车CAN总线的客车,客车的内饰阻燃性应符合GB8410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购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即使车外将门锁住

时仍能从车内开启车门,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不大于1.8m。

第十六条 新购客车的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

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防盗报警。 第十七条 新购客车其车身轮拱与轮胎外径的最小间距不应低于80mm。

第十八条 新购客车的乘务员(导游)椅应后移至乘客区,且应在其前设置工作

台,车上每个座椅均应安装可伸缩汽车安全带,应设带蜂鸣器的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报警提示装置。

第十九条 新购客车应安装摄像头,达到车内驾驶区、乘客区和车外行李区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能实现全方位监控,引导鼓励采用具有车辆动态实时视频监控功能的客车。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应当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

并便于取用。

第三节 车辆的节能减排原则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和JT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并经油耗达标车型认证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购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

标准,并经环保达标车型认证合格。

第二十三条 新购客车应当选装发动机热管理系统,应当根据线路运行特点合理

选择发动机和匹配变速箱与后桥主减速比。

第二十四条 引导鼓励营运车辆选装智能营运系统,以利于有效建立车辆能耗监

测体系。

第四节 车辆的经济适用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购置营运车辆前应考虑一次性投入成本和运行成本。

第二十六条 营运车辆的选型要与线路特点相适应,即线路长短、班次密度、实

载率、道路条件、气候条件等,在购置前经营部门应基本明确经营线路对车辆类型、车辆数量、日班次数等的车辆经营要求。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的配置要注重经济性,要充分考虑油耗、维护成本及维修

配件等关系运行成本的因素,要积极选配有利于降低车辆机件损耗的配置。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的档次要与旅客/货物特点相适应,即客流量、旅客票价

承受力、携带行李多少、货物类型、货流量等,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力与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车辆档次和价位。

第二十九条 新购营运车辆应当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力,应尽可能体

现差异化竞争优势。

第五节 车辆的舒适性原则车辆的舒适性原则

第三十条 新购客车应优先选用前桥独立悬挂结构。

第三十一条 车内座椅可横移、高靠背可调、扶手可调,符合人体曲线设计,优

先选用座椅间距、座椅宽度符合高一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客车。

第三十二条 车厢内饰应软化,应设置驾乘人员话务系统,装置冷暖空调,配备

音像及饮水设备,优先选用车内噪声符合高一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客车。 第三十三条 车内强制通风换气量人均不低于25m3/h,优先选用配备有空气净化

装置的客车。

第六节 车辆的性价比合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 新购客车实行目录选型办法,公司依据客车销售市场的产品供应情

况择优选择高性价比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十五条 目录客车品牌应当是具有市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生产制造工艺

先进、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的厂家,针对入选厂家虚报配置、偷工减料、弄虚

作假,或者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又故意推脱者,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其所有产品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司客车选型目录。

第三十六条 目录客车型号应当选择技术可靠、质量稳定、油耗经济的产品,对

厂家推出的新车型应谨慎选录,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

第三十七条 制定目录应当考虑保持企业车型品牌的相对统一和连续,不能使车

型过多,降低车辆管理效率,增加维修服务压力。

第七节 车辆的集中采购原则

第三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经营部门应当根据拟购营运车辆的营运寿命期,结合

经营预测分析,确定车辆购置价位和档次。

第三十九条 车辆销售公司应当依据公司客车选型目录推荐3~8个车型供二级

车属单位选择,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在用车辆的技术经济分析,本着节能减排原则,合理确定拟购车型。

第四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在确定拟购车型时,同一厂牌、同一车型、同一类型划

分,因技术升级而产生的型号变动可不受目录中具体型号的限制,但须经公司技术处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申购。

第四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需购目录之外的其他车型,如公交客车、天然气客车、

卧铺客车、小型客车、特大型客车和其它特殊线路客车以及营运货车,可报送车型配置参数表,并予以书面请示,经公司技术处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购。

第四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需购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情况的车辆,需以书面请示

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购。

第七章 营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营运车辆的基础资料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能更好地为安全管理和运输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

第五条 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技术等

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核验记录等。

第六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三节 车辆档案的创建和保管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与二级车属单位都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计算机建立车辆管

理电子档案。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每月将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档案打印装订成册,自存一份,同时报送公司存档一份。

第八条 车辆管理档案的附件,如: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表、车辆检测结论表、营

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表等,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复印,每次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归档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车辆管理档案附件仅保存于二级车属单位。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通过成运网车辆

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车辆技术档案,还应有纸质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附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技术

参数表、车辆配置表、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购税凭证复印件、车购证复印件、车身正侧面照片、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表、车辆检测报告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表、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二级维护的“四单一证”和检测报告单等,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复印或粘贴,按上述名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每次归档的资料按时间先后排序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第十一条 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冻结、查封、扣押的,以及被按揭抵押的,也应当将其相关手续作为车辆技术档案附件归入档案中。

第十二条 车辆技术档案及其附件放置于单车档案袋中,由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

门确定档案编号(或自编号),并按客货类别、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于档案柜中。

第四节 车辆档案查阅的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四条 在迎接外来检查时,需要调运档案出库,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出库

记录,并全程陪同。

第十五条 遇有需要复印或者借阅档案的,应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节 第五节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因意外事件致使车辆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

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所及时报告,并申请重新核定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等级,以及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并按计算机录入信息补建档案。 第十七条 车辆档案从车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销毁档案时,二级

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对需要销毁的车辆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第八章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将车辆维护划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并坚持“预

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维护保养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维护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日常维护的作业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

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执行。

第六条 一级维护的作业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

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车辆维修中心以间隔里程不超过2500km或者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执行。

第七条 二级维护的作业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

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车辆维修中心以间隔里程不超过15000km或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执行。

第三节 车辆维护的责任介定

第八条 公司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各二级车属单位是车辆日常维护与

一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做好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二级维护作业应当在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进行,确因就近修车有困

难的,必须实地考查推荐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由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定点维护合同。

第十条 二级维护应当按计划强制实施,由公司、二级车属单位、车辆维修中

心、车站共同配合监管,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督查。

第十一条 公司化经营车辆的一级维护应当在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进行,确因

就近修车有困难的,必须实地考查推荐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由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定点维护合同。

第十二条 一级维护应当按计划实施,由二级车属单位、车辆维修中心相互配合

监管,公司督查。

第十三条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GB/T18344对日常维护项目的要求,规定驾驶员的具体检查作业内容,并制定考核措施,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第四节 车辆维护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监督驾驶员每天填报车辆日常维护的检

查作业记录,对故障隐患及时做出分析,视情送修。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以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公司从事

800km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每一趟次)为周期,制定一级维护计划,督促车辆按计划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经营调度部门应当以间隔里程不超过15000km为周期,

制定二级维护计划,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依计划督促车辆按期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8344规定的维护作业项

目实施维护作业,并予以网上二级维护备案,编制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表。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逐一核实车辆维修中心传送的一、二级维

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表,确保不发生车辆脱保漏保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按月核查各二级车属单位二级维护计划落实情况,并以季度分解

计划对比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管理疏忽进行查漏补缺,杜绝车辆脱保漏保隐患。

第二十条 公司不定期随机抽查车辆二级维护的网上备案记录,二级车属单位车

管部门至多十日一次跟踪督查车辆计划维护进度,切实保障车辆维修中心安全、优质、高效地开展车辆维护作业。

第五节 二级维护资料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维护资料包括二级维护计划表、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

表、二级维护原始档案(二级维护报修检验单、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检测报告单、二级维护合格证)、二级维护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制定二级维护计划表后,应当及时报送车辆维修中

心、公司技术处和经营处。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中心编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传递表后,应当及时传送二级

车属单位,经车管部门核实后分别送交给经营调度部门和公司技术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技术处依据二级维护计划核查各二级车属单位营运车辆的二

级维护执行情况,编制二级维护完成情况统计表,定期公布于公司内部交换资料中。

第二十五条 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合格出厂后,车辆维修中心除应当留存一份二级

维护原始档案外,还应送交一份给二级车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对车辆维修中心送交的二级维护原始

档案逐一核查,确认无误后,录入二级维护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完成后将二级维护原始档案按档案内容的上述名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归入单

车档案袋中。

第九章 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定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使用的线路适应性和安全

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检验定级是指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综合性能检验

与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第五条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 车辆的安生性能检验流程主要包括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

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可划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动车检验。

第八条 注册登记检验中,应逐一核对送检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

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车辆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对货车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第九条 注册登记检验中,应联网查询注册车型是否列入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

门发布的车辆产品公告,是否列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检验中,应逐一核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

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车辆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量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检验中,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

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车辆,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车辆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车辆,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

第三节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综合性能检验可划分为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检验、在用道路运输

车辆检验。

第十四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检验中,应逐一核实送检车辆是否符合道路

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逐一核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挂车车架号、车身外廓尺寸、承载限值和货车车厢栏板高度等,确认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记载内容一致。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量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第十六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检查客车的实际座位数,确认是否与核

定的载客数一致;检查牵引车所牵引的挂车总质量,确认是否超过牵引车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第十七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逐一核实送检车辆是否符合道路运输管

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四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应

当定期检验,复核已评定技术等级的符合性。

第二十条 参与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应列入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环保达标车型公

告,列入交通运输部油耗达标车型公告,并具有车辆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客运车辆还应列入省、部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公告(普通级客车除外)。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主要包括整车装备与外观、动力性、燃料

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排放污染控制、喇叭声级、车辆防雨密封性和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等级评定中,车辆首先应经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取得检验合格

标志,其次经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最后对检验认

定结果的符合性进行审验、核查和确认。

第五节 第五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

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须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章 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道路运输

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按一定周期进行检验。依据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营运车辆审验主要包括营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审验、道

路运输证审验、新车入户审验。

第三条 本制度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审验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审验周期的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周期同步。

第六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审验一次,5年以上或从

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审验一次,货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节 第三节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第七条 审验时应当送车辆做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后检测方出具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须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背面)、机

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依据行业标准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保存审验记录,即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审

验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机动车行驶证审验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办理。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核对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档案,规定每年应不少于

两次,避免出现车辆失控。

第四节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 审验时应当送车辆做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

(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核验),检验合格并符合已评技术等级技术要求的,由检测方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

第十二条 提交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保存审验记录,即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道路运输证审验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办理。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核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车辆管理档案,规

定每年不少于两次,避免出现车辆失控。

第五节 第五节 新车入户的审验 新车入户的审验

第十五条 新车入户审验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方出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件(单位车主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主为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车辆管理所审核资料,依据行业标准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进行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

术要求检验(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方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检验结论表。

第十八条 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

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章 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制度

第一节 第一节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节能和排放达标,

依据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报废更新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第二节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第四条 应当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及时更新老旧在用车辆和不适应运

输市场发展的车辆,改善车辆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

第五条 车辆技术等级不符合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的应当终止,车辆技术

状况达到机动车报废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报废。

第六条 经检测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延缓报废车辆应当进行强制报废。

第七条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或者非营运车辆转营运,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

限报废。

第八条 延缓报废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

强制报废。

第九条 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

10年,可延缓报废期10年;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

第三节 车辆的报废规定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分析本单位车辆的构成情况,结合车辆检验报告,

制定车辆报废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当需要报废车辆时,应当书面向公司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由车

管部门办理,不得委托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在向机动

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车辆并解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三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

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提交机动车

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注销证明原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资料复印件,建立车辆的报废管理档案。

第四节 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转出更新车辆时,应当书面向公司请示,经审批同意后

方可由车管部门办理,不得委托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办理转出登记时,须向车管所交验车辆,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代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有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补领程序申请补领)和机动车行驶证。车管所审核资料,必要时检测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车辆的转出登记。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向公司经营处提交道路运输证、线路牌等

营运手续,由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同时经营处还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注销台帐。

第十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转出/报废审批表,提交原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异地入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临牌复印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关资料,建立车辆转出管理档案。

第五节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报废/转出档案,保存期两年(其中转出

车辆档案保存期十年),销毁档案时应当对需要销毁的车辆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应当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的全部内容(对转出车

辆则是指车辆技术档案的复印件)和报废/转出的审批与其它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处应当建立电子文本式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

台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报废/转出台账,同时还应建立纸质

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报废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机动车

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复印件、注销证明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 转出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转出/报废审批表、原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异地入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临牌复印件等。

第十二章 节能减排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路

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规定,促进我司合理地使用和节约能源,根据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针对营运车辆的节能减排管理,重点是控制营运车辆的燃油消耗

与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政策节能

第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规定,公路运输的能耗及二

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是到2015年和2020年,营运客车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6%和8%,营运货车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12%和18%;到2015年和2020年,营运客车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7%和9%,营运货车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13%和20%。

第五条 国家设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

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标准为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者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支持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领域。

第二节 管理节能

第七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在公司技术

处,各二级车属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管理机构和岗位。

第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强化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将节能

减排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分队、班组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能源利用状况。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利用现代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完善并组织实施道路交

通运输能源与碳排放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考核。

第十条 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在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的支持配

合下,开展老旧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提高能源利用水

平。

第十二条 大力推广绿色驾驶。组织驾驶员开展贯彻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驾

驶节能操作规范》的培训与竞赛,逐步建立一支节能减排意识强、驾驶技能

好、业务素质高的汽车驾驶员队伍。

第三节 技术节能

第十三条 建立营运车辆选型目录,严把车辆的市场准入关,择优选择低油耗、

低排放车辆投入营运,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

第十四条 做好车线匹配。新购客车应根据线路运行特点合理选择发动机动力和

匹配变速箱与后桥速比。

第十五条 加强车辆运行过程的监督控制。引导鼓励营运车辆配备智能营运管理

系统,以监督车辆保持经济工况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的检查维护(I/M)制度,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

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作用,保持汽车的正常技术状况,避免车辆带病运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并对高油耗车辆及时淘汰和改造。 第十七条 适时更新和报废老旧高污染车辆,使我司营运车辆保持一定的新度系

数水平,提高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和燃油经济性。

第十三章 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单车机务成本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和节约增效双重目标,根据

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务成本是与车辆技术状况紧密相连的,它包括燃油、轮胎、材料、

工时等费用,是在用车辆使用期经济成本的主要可变因素,控制四定机务经济指标是做好机务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四定机务经济指标是指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指标、轮胎使用里程定额指标、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指标、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指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公司化经营客车,其他

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经济指标考核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定额经济指标的制定

第五条 行车燃料消耗指标包括百车公里燃料消耗量和百吨公里燃料消耗量,

在制订定额时,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办法》,抽取分类别样本车辆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燃料消耗定额经济指标。

第六条 轮胎消耗指标主要是以轮胎使用里程来考核,在制订轮胎使用里程定

额时,应当按轮胎品牌抽取一定的样本量分别统计和分析“新—废”里程、“新—翻”里程、“翻—废”里程,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轮胎使用里程定额经济指标。

第七条 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消耗指标应当分别以工时、材料的消耗来核算,

在制订定额时,车辆维护费用应当限定最低标准,而小修费用则应当限定最高标准,从而有效地调动驾驶员做好爱车例保和定期维护工作。

第八条 制订车辆维护费用定额时,应当根据我司的车辆维护统一收费标准和

按照一定比例的材料消耗来完善定额经济指标(若材料费用变化较大则只选用工时费用做参考)。

第九条 制订小修费用定额时,应当抽取分类别样本车辆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小修费用定额经济指标(若材料费用变化较大则只选用工时费用做参考)。

第十条 车辆大修费用消耗指标主要是以车辆大修间隔里程来考核,在制订大

修间隔里程定额时,应当按发动机品牌抽取一定的样本量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经济指标。

第三节 统计监测与分析体系的建立

第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行车油料消耗统计的行车路单制、满油箱制和

统计月报制,引导鼓励安装智能营运管理系统,以实现行车油耗的精确监测。 第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办法》定期

开展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以掌握道路运输能源消耗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挖掘道路运输的节能潜力,促进道路运输的合理用能。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轮胎使用情况记录,做好轮胎里程记录和使用

情况监测。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轮胎消耗的统计分析,以掌握轮胎消耗的

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节胎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维护修理记录,做好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

的统计监测。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消耗的统计分析,掌

握车辆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主要总成件的维修间隔里程记录,做好大

修间隔里程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车辆大修间隔里程的统计分析,掌握车辆

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二级车属单位做好各项机务经济指

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应定期分析并公布我司机务经济指标的现状。

第四节 奖惩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机务经济指标与驾驶员经济效益相结合办法对单车实施考

核,落实车辆使用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单车油耗考核按月进行,驾驶员每节约1升燃油,按市场价格50%

予以奖励,每月设置封顶量为100升。驾驶员每多消耗1升按照市场价格100%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轮胎实行报废一条考核一条,定车使用轮胎的考核落实到本车驾驶

员,循环使用的轮胎按胎冠花纹的磨损程度来分摊驾驶员的贡献与责任。超定额里程使用的轮胎,按超额部分的百胎公里轮胎成本奖励给驾驶员,低于定额使用里程的轮胎,按不足部分的百胎公里轮胎成本处罚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护费用实行按季度考核,维护工时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本车

驾驶员处以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车辆小修费用实行按季度考核,小修工时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本车

驾驶员按差额部分的10%予以奖励,高于定额标准的本车驾驶员按超额部分的20%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车辆大修实行到期考核,大修间隔里程超定额标准的本车驾驶员奖

励100元,低于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标准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技术处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二级车属单位认真执行机务经济

指标考核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车辆维修中心的汽车维修管理,规范维修经营行为,引导从

业人员提高维修质量和诚信经营水平,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是指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维

修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以下简称质量信誉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各车辆维修中心。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汽车维修管理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质量信誉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维修从业人员素质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维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

第六条 维修中心应当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制

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维修纠纷等事项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维修中心应当完善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车辆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

厂合格证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客户管理和返工返修管理等制度,应当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切实做好汽车维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包括服务公示、维修透明度、用户满意度、用户投诉、

定期回访、便民利民服务、厂容厂貌、用户接待等在内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地持续改进,提高“成运维修”的社会美誉度。

第十条 维修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设备,做好维修废物的回收处理和厂

区的绿色环保工作,重点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机油、废旧蓄电池、废旧轮胎等弃物的处置和污染治理,实现绿色维修。

第十一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引导鼓励采用网络化维修管理软件

进行全程管理。

第三节 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我司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和质量信誉管理

档案,应当由维修中心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公司技术处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维修中心的基本情况,

即包括维修中心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等;二是维修中心的管理情况,即包括维修中心按规定应当建立的档案情况、维修从业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等;三是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即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四是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即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或内容、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投诉人、处理情况;五是违章经营情况,即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六是其他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质量信誉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维修中心的基本情

况,即包括维修中心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情况等;二是维修中心备案及变更资料,即包括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规定的备案资料;三是违法违章登记,即包括每次违章行为的时间、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四是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即包括各年度考核计分表、等级评定表及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是社会投诉处理记录,即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是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资料,即包括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技术分析和

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维修中心应当及时将质量信誉档案要求的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档案,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并及时将考评情况向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通过监督检查、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

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以及分类归档维修中心上报资料,建立并完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

第四节 质量信誉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次,并评定相

应级别的质量信誉等级。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AAA级是行业中质量信誉最好单位,AA级是较好单位,A级是质量信誉一般单位,B级是质量信誉较差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督促指导维修中心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

誉考核标准,协调处理用户投诉等服务质量事件和有关维修技术、维修质量等问题。

第十八条 我司车辆维修中心应当达到AAA质量信誉等级,严禁发生一次死亡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严禁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五章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更好地把握车辆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提高

我司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汽车维修档案是汽车技术状况变化的原始记录,也是维修质量保证的依

据,维修中心做好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维修技术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第二节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以及维修预算费用

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其它凡涉及到安全部件的调校、维修、换件等作业的应订立汽车维修合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维修补充合同后方可作业。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者成批汽车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汽车维修合同条款应符合《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维修检验单。包括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要求应在检

验单上详细注明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六条 检测报告单。车辆维修竣工后应当上线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单。

第七条 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车辆二级维护、整车大修应当出具竣工出厂合格

证,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第八条 返修记录。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质量返修因不同的产生原因可分

为责任返修、配件返修、技术返修,维修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费用结算清单。车辆检验合格结算费用时,维修中心应当出具费用结算

清单,详细注明各项目工时、材料费用的明细。

第三节 第三节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按照汽车维修档案的有关内容做好资料的采集和

记录,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档案,做好车辆技术状况变化的分析。

第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也应当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分析并把握好车辆技术状

况变化规律与维修费用消耗规律,合理确定车辆使用的维修费用消耗定额。 第十三条 各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时,除建立电子档案外,还应当有纸质档

案。纸质档案要求一车一档,在使用电子档案查询时应能找出与其对应的纸质档案。

第十四条 纸质档案资料应当按前述档案内容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

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归入单车维修档案袋中。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保存期至车辆转出或者报废为止,并应当委托专兼职人

员保管。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档案可供查阅,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须

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应做好备份和记录。

第十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我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各

项机务技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各级机务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技术人员培训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 所有中高层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教会他们有效地运用自

己的经验,发挥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们及时掌握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变化,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必备的基本技能,如处理人际关系、主持会议、分权、谈话等方面的技能。对新任职人员,应帮助他们迅速了解企业的经

营战略、方针、目标、企业内外关系等,以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

第五条 所有基层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达到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做到团结协作,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充分利用各方面信息,协调班组、科室工作任务均衡有效地进行,最终做到按质、按量、如期、安全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计划和指标。对新进入基层管理职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确其新职责,改变工作观念,熟悉新的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局限于自己的专业,而与其他专业人员之间缺乏沟通

和协调,应当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他人的工作,促进各类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使他们能从企业整体出发共同合作。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还能使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各自领域里的最新知识,与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一般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应当依据工作说明书和工作规范进行培训,

使其明确权责界限,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以求能够按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消除其紧张心理,耐心解说和示范,以传、帮、带形式逐步引导其独立工作。

第三节 培训的形式

第八条 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的介入,

增强培训人员民主管理意识,培养换位思考能力,提高对组织管理工作的领悟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当加强“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组织有计划的

自学等方式,提高其综合技术素质。

第十条 新员工应当要经过3—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由指导师傅负责言传身

教,到期考核。凡学工不能通过测评的,处罚指导师傅教导不力,若提前或按期顺利通过测评的,学工可转为正式员工,指导师傅将受到奖励。 第十一条 转岗人员培训方式应与新员工相同,特别要注意加强引导,使其尽

快改变原有的工作观念,熟悉新的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培训是上司对部下所担负的工作内容进行教育指导,使部

下掌握工作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其培训方式是基层管理人员针对部下个人要求设定目标,使其对指导感兴趣,并抱有希望,要经常性或者连续性地对其具体工作做出指导,强化正确工作习惯的养成。上司在指导部下时应当注意要由基础原理到具体应用,从解析小的简单问题开始,再到大的、复杂的问题,并让其动手试做,不要怕部下会失手,让其积极提问,同时还要不停地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十三条 多能工培训是现场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在机务技

术人员系统制定一套多能工培训计划,脚踏实地一点点推进,逐步实现全

员参与。在实施多能工培训时,培训方式应与转岗人员培训相同,基层管理人员要多加悉心指导。对安全要求高的工作不要强行多能工化,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四节 培训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成人培训应当以互动性教育为主要形式,应当多采取小组讨论、角色

扮演、观摩范例等形象生动的教育方式进行启迪性教育。

第十五条 培训时要有耐心,一次不要灌输太多,应建立起适当的信息反馈渠道,

以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持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业务作业过程的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程

度。在流程再造过程中,应当对需要特殊技能的作业进行简素化改善,使之成为谁都可以胜任的作业;对可流程化作业进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让没有任何经验的新员工按照程序指导的步骤也能作业,并且能在作业场所附近得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节 培训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机务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技术处,各

二级单位也应当设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机务技术人员培训两次,公司组织培

训一次,凡培训必须应进行考核,应当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公司每年

组织一次维修技术人员内部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技术等级划分评定维修技术人员绩

效工资和规划其职业生涯。

第十七章 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的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创建“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

运旅游”、“成运维修”服务品牌,营造行业与社会知名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团队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有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和汽

车维修业的形象识别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品牌形象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品牌形象识别基本要素系统

第四条 我司品牌形象识别的基本要素系统规定了企业标志、标准字体(即标

记和标识)、标准色彩、企业象征图案及其组合形式,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品牌形象的视觉基本要素。

第五条 我司的企业标志是由企业名称英文单词的开头字母C、A、D缩写而成,

C即Carriage开头字母,同时包括四川的“川(Chuan)”和成都的“成(Cheng)”,A即Auto开头字母,D即成都的“都(Du)”开头字母。标志由红、蓝两色组成,红色象征朝气蓬勃,蓝色代表永恒的企业精神。标志外形蓝色部分用滚滚不息的车轮来象征交通运输,红色部分象征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奔驰其间的车流,同时也代表企业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第六条 我司的企业标记是营运车辆在企业内部的一个身份编码,通称为“自

编车号”。自编车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包含单位(代号或名称)、车辆类别(代号)、编号(自编序列号),其中自编序列号由三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第一位数字应用来区别车辆经营管理类别,规定以“6”代表“全资经营”、“5”代表“合资经营”,其它数字代表“公司化管理”,第二、三位数字则作为车辆序列号使用。

第七条 我司的品牌标识是用来传达企业、品牌的名称并强化企业形象和品牌

诉求力的标准字体,我们的品牌标识包括了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运旅游、成运维修。

第三节 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我司的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是针对基本要素系统,如企

业标志、标记、标识等,在营运车辆和维修中心的应用所做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规定营运客车车身色彩可分为两类,即是指高级客车和中(普)级客

车,高级客车标准色彩为银灰色(金属漆),中(普)级客车标准色彩为以白色为主色调搭配动感十足的红色与蓝色飘带状图案。成批量产的19座以下客车和货车,应当选择尽可能与银灰色接近的车身色彩。

第十条 标识“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运旅游”是我司客运车辆按经营

范围划分的不同客运品牌,“成运高速”品牌标识主要应用于高速直达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成运旅游”品牌标识主要应用于旅游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成运快车”品牌标识则主要应用于除以上线路外的其他班线客车。 第十一条 规定企业标志只能喷印在车身左侧面与前桥轴心所在铅垂面相交直

线水平后移X厘米(X=轴距×10%)且居侧窗下缘处。

第十二条 规定企业标记应喷印在营运车辆前置车门的靠下部位置,且车身两

侧左右对称。若中、小客车单乘客门中置,则应喷印在驾驶员位置对应的左右车身两侧靠下部位置。

第十三条 规定品牌标识喷印在营运客车车身两侧,且置于车身侧面的侧窗下

边缘处(对于上下双侧窗车型,则置于上侧窗下边缘处),与企业标志大小相同,排列水平一致,左右两侧相对称,车身尾部仅喷印号牌放大号码。标识文字以车头为准依次向后读写,字体色彩为高级客车采用红色、中(普)级客车采用蓝色。车身两侧幅面较窄的商务车型等可不喷印标识。

第十四条 对于未设置有中开门的营运客车的标识字体,其位置要求在车身左

侧最末文字与该侧最尾端的距离为Y厘米(Y=前悬+X),其它介于“企业标志”和“最末文字”之间的文字间距均布,车身右侧则由车侧前端和尾端各去一个Y厘米作为首字和末字的位置,其它文字均布其间。

第十五条 对于设置有中开门的营运客车的标识字体,其位置要求在中门上安

排一个字位,其它首尾两字以车侧水平居中为原则,使各文字间距均布。 第十六条 车长7米以下(含)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

高26厘米,“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26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七条 车长7~9米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高34厘米,

“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34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八条 车长9~13.7米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高40

厘米,“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40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九条 规定维修中心应当按照公司要求配备统一标准的员工制服,制服应

当在左胸及后背印制“成运维修”标识,同时还应当在左胸印制有企业标志图案。

第四节 第四节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营运车辆的品牌形象管理中,公司要求二级车属单位应当特别注

重品牌的视觉识别管理,必须要保持车容车貌完好,使车辆的标志、标记、标识等符合我司的品牌形象管理要求。凡有车辆转出,必须要清除车身上的标志、标记和标识,以及公司要求的其它文字图案,不允许出现公司外部的其他单位有使用我司企业品牌形象标识的情况;凡有车身图案在使用中出现自然消退、字迹淡化的情况,车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始终保持我司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的清晰可见。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中心应当要注重成运维修品牌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

识别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员工教育、行为规范和福利制度,开展市场营销,博取公众信任,拓展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督管理各单位贯彻落实我司的品牌创建工作,努力提高企

业品牌竞争力、形象力和团队凝聚力,提升我司的企业品牌价值。

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二章 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总则

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技术处处长职责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分公司经理职责

第十一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十二节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十三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第十四节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第十六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技术处安全职责 分公司车管部门安全职责 车辆维修中心安全职责

第四章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新购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规定

第七节 第八节

车辆审验的规定 车辆报废的规定

第五章 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车辆的准入管理 车辆的使用管理 车辆的退出管理

第六章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总则

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车辆的节能减排原则 车辆的经济适用性原则 车辆的舒适性原则 车辆的性价比合理原则 车辆的集中采购原则

第七章 营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 车辆档案的创建和保管责任 车辆档案查阅的规定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第八章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维护的主要内容 车辆维护的责任介定 车辆维护的管理规定 二级维护资料的管理规定

第九章 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总则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

第五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第十章 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审验周期的规定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新车入户的审验

第十一章 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车辆的报废规定 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章 节能减排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政策节能 管理节能 技术节能

第十三章 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定额经济指标的制定 统计监测与分析体系的建立 奖惩考核制度

第十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质量信誉管理的具体内容 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 质量信誉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十五章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总则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总则

岗位适应性培训 培训的形式 培训质量管理 培训考核机制

第十七章 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品牌形象识别基本要素系统 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一条 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是为实现公司车辆技术和维修质量的全面管

理,将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分别落实到一定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系统。

第二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应严格做到技术管理“机构、人员、责任、设备、

经费”五落实,建立健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体系,加强车辆技术和维修质量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设立技术处专职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和维修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车属分公司应按不低于营运车辆总数的2%配备专职车管人员(如按

比例不足1人的应按1人配备)。

第五条 有车辆维修中心的分公司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数量,

其中至少应有3名持大客驾照的总检验员。

第六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应保持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第一节 总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我司道路运输车辆管理遵循预防为

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原则,确保我司汽车维修业质量信誉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其他专兼职技术管理人

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节 第二节 公司总经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职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汽

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建立适应企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管

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加强企业技术管理

工作。

第三节 第三节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公司技术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汽

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 主持公司日常技术管理工作。针对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应及时主持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第八条 主持制定和完善公司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基层单位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主持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

运用,组织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表彰激励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 对总经理负责,确保公司技术管理目标顺利完成。

第四节 第四节 技术处处长职责 技术处处长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

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主持技术处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司各单位在技术管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配合主管副总经理做好公司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公司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技术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五节 第五节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技术处副处长职责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

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各项技

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维护领导权威,对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六节 第六节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管岗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新车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和报废以及定期

审验的管理工作,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以及公务车的配置指标管理,建立车辆管理

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对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按计划强制维护和规范车容车貌工作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七节 第七节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车辆使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对汽车生产厂家进行合格供方评审,并编制营运客车选型目

录,根据运行线路科学实施车辆选型。

第二十七条 负责对在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

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负责对车辆使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车辆使用单位合理安

排车辆大修,适时更新和报废车辆,充分发挥车辆的技术经济性。 第二十九条 负责制定机务技术经济定额考核目标,并监督、检查目标的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汽车驾驶员的节能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汽车维修人员的技

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第八节 第八节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维修与设备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

析,制定合理的维修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实施车辆合同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责车辆的维修管理,督促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 第三十三条 负责协调处理汽车维修技术、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有关问

题。

第三十四条 负责检查指导企业的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誉

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负责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企业内部定级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负责组织开展汽车维修人员的技术练兵活动。 第三十八条 负责汽车维修技术服务站业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开展“成运维修”服务品牌的创建工作。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指导维修机具、检测设备的资产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九节 第九节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技术处节能与轮胎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的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充分利用国家相关财

税政策调整运力结构,实现结构节能。

第四十二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油耗定额考核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负责开展汽车安全、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轮胎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

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开展轮胎消耗定额考核工作的情况。

第十节 第十节 分公司经理职责 分公司经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

辆管理和汽车维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立适应分公司技术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

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加强本单位技

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完成上

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节 第十一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分公司技术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

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十条 主持分公司的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在车辆技术

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主持本单位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

度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隐

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十三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单位车管人员和驾驶员的业务技

术素质。

第五十四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分公司经

理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分公司维修主管副经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汽车维修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主持本单位车辆维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维修中心内

部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十七条 结合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

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体系,制定工作质量方针与目标。 第五十九条 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预期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条 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十一条 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维修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十二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对分公司经理负

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节 第十三节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分公司技术主管科长职责

第六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道路运输车辆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十四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调查了解各项车辆技术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六十五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上级领导权

威,对上级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四节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分公司车管员岗位职责

第六十七条 负责新车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和报废以及定期审

验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以及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

车辆维修档案。

第六十九条 负责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第七十条 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按计划强制维护和规范车容车貌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负责对在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合

理化建议。

第七十二条 负责对车辆使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车辆合理大修,适时更

新和报废。

第七十三条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机务技术经济定额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四条 负责汽车驾驶员的节能驾驶教育,组织开展节能驾驶竞赛。 第七十五条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工作。 第七十六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格执

行本单位公司化经营车辆的油耗定额考核。

第七十七条 负责贯彻执行汽车安全、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第七十八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轮胎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格执

行本单位公司化经营车辆的轮胎消耗定额考核。

第七十九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严

格执行本单位公司经营车辆的维修费用定额考核。

第十五节 第十五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分公司维修质检科科长职责

第八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八十一条 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及时完成本职工作,调查了解汽车维修质量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六十五条 配合主管领导协调处理日常发生的汽车维修质量信誉问题。 第六十六条 自觉接受公司及其职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维护上级领导权

威,对上级领导负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分公司维修质检员岗位职责

第六十七条 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消耗情况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积

极开展针对车辆使用单位的维修费用包干的合同维修新机制。 第六十八条 负责协调处理车辆维修的有关技术和质量问题。

第六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的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信誉档案。 第七十条 负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档案。

第七十一条 负责维修机具、检测设备的资产管理及维护保养的考核工作。 第七十二条 负责维修质量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指标的统

计和考核工作。

第七十三条 负责维修中心的全员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 负责“成运维修”服务品牌的创建工作。

第七十五条 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公司内部定级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负有一岗双责的责任,即在承担岗位职责的同时负

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二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当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识别和查找危险源,排除安

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辨别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第四条 应当注重民主管理意识的培养,发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倡导和采

纳员工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建设,持续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管理环节缺陷,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

第二节 技术处安全职责

第六条 严把营运车辆准入的安全技术审查关,确保新进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

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加强在用车辆的车管业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安全管理和运输服务的

后勤保障。

第八条 加强营运车辆计划二级维护的管理,实现道路运输安全关口前移。

第九条 督促做好营运车辆的现场管理工作,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车辆应班

前的安检关。

第十条 督促维修中心做好车辆维修的进厂询问检查关、维修过程监督关、竣工

出厂质检关,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管理水平,保障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车管人员和汽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

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加强维修中心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防

火、防爆、防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建设,确保生产后场安全无事故。

第三节 分公司车管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做好营运车辆验收、入户、评级、转入、转出、调拨、报废和定期审

验,以及车辆档案管理工作,把好车辆的安全技术关。

第十四条 加强营运车辆强制一、二级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做好营运车辆的现场管理,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应班前的安检

关。

第十六条 加强车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节 车辆维修中心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应当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

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等内容,预案应当涉及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维修纠纷等事项。

第十八条 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

处,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当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

期培训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章 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

路运输安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川交函[2009]796号)和《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营运车辆,即包括营运客

车、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

行。

第二节 新购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第四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

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五条 新购客车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1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

级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新购旅游客车、行经西南出海辅道纳溪以远的公路客车、发往三州地区

的公路客车及行经其他较为危险道路的公路客车,车长不得超过11m,并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七条 其他允许使用车长大于11m的线路的公路客车,必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

车身,其他客车应引导鼓励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八条 新购车长8m以上客车应装备缓速器,并配置手控与脚控联动开关,应

优先选择上海泰乐玛、深圳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及其它进口液力缓速器品牌。

第九条 新购客车必须装备一类ABS防抱死制动系统,优先选购配备有ESP电子

车身稳定装置的客车。

第十条 新购10m以上高级客车,其空气悬挂装置须选用A型和C型结构,新购

10m以下高级客车应优先考虑采用A型或C型结构的客车。

第十一条 除中型中级以下客车外,均应配备前桥盘式车轮制动器,优先选购前

后盘式车轮制动的客车。

第十二条 新购客车是发动机后置式的,必须在发动机舱内装备自动灭火装置和

温度检测报警系统。

第十三条 新购客车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插接件应优先

选用进口知名品牌,引导鼓励采用配备整车CAN总线的客车,客车的内饰阻燃性应符合GB8410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购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即使车外将门锁住

时仍能从车内开启车门,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不大于1.8m。

第十五条 新购客车的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

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防盗报警。 第十六条 新购客车其车身轮拱与轮胎外径的最小间距不应低于80mm。

第十七条 新购客车的乘务员(导游)椅应后移至乘客区,且应在其前设置工作

台,车上每个座椅均应安装可伸缩汽车安全带,应设带蜂鸣器的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报警提示装置。

第十八条 新购客车应安装摄像头,达到车内驾驶区、乘客区和车外行李区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能实现全方位监控,引导鼓励采用具有车辆动态实时视频监控功能的客车。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应当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

并便于取用。

第三节 车辆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是指针对

企业所有车辆的宏观控制性的管理记录,车辆技术档案是指针对单车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的技术管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计算机建立车

辆管理电子档案,对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必须建立纸质车辆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

档。车辆技术档案除通过成运网车辆管理系统建立外,还须有纸质车辆技术档案。要求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当车辆过户或调拨时纸质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辆完整移交,网上档案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技术处对车辆档案管理实行现场抽查和网上抽查相结合方式

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

程(或间隔时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公司化经营车辆的日常维护检查制度和

一级维护按计划执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各二级单位应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车辆严格按规定的周期计

划强制二级维护。

第五节 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

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车辆技术等级按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

评定要求》可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十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评定一次,5年以上或

从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运车辆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须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第六节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营运客车类

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营运客车需评定为中、高级车的,还必须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或者是交通运输部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

第三十四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

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若申请降级,可按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自新车第一次评定起有效期三年,从第四年起,

与道路运输证年审一起予以重新复核。

第三十六条 在用客车的车辆技术状况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

法》(GB18565)的相关规定,且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才有资格参与类型等级复核。同时,要求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车时,才具有核定高级客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过户时,应当复核其类型等级。

第三十八条 在复核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

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按照客车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七节 第七节 车辆审验的规定 车辆审验的规定

第四十条 车辆的审验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审验、道路运输证审验、新车入户审验。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审验一次,5年以上

或从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审验一次,货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在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审验应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须将车

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背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四十二条 在用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应提交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

合格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四十三条 新车入户审验应当提交《机动车注册、转多、注销登记/转入申请

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件(单位车主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主为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车管所审核资料,查验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八节 第八节 车辆报废的规定 车辆报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旅游客车报废年

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10年;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

第四十六条 经检测排放污染物未达国I标准的延缓报废期车辆应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 延缓报废期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强制

报废。

第四十八条 营运车辆变更为非营运车辆或者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的,一

律以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年限报废。

第四十九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其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

车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车辆并解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五十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

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

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五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提交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注销证明原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 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机务技术管理,使车辆的管、用、养、修等各个环节

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企业节能环保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运车辆的机务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原

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它是一项具有技术性和服务性的系统管理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

车和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在购置营运车辆前,应当对拟购车辆的安全、节能、环

保性能进行审查,应当对车型配置与运行线路的适应性进行审查,应当对车辆等级和服务设施的舒适性进行审查,确保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力和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最合理选配车辆。

第六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告准入规定。营运货车应当符合工信部的

汽车新产品公告、交通运输部的油耗达标车型公告和环境保护部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营运客车应当符合前述三个公告外,还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的客车类型等级公告。

第七条 公司制定客车选型目录,确保新购客车的性价比合理。

第八条 在客车选型目录的管理中,应当要保持公司车型品牌的相对统一和连

续,不能使车型过多,降低车辆管理效率,增加维修服务压力,要求凡进入我司客车选型目录的主流品牌客车厂家必须在我司设立技术服务站。

第九条 承包经营车辆在投入营运前,应当签订强制二级维护协议书,并缴纳

生产设备安全保证金。车辆转出/报废时,在承包经营者结清全部费用和手续,并经安全、车管、经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还生产设备安全保证金。

第三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做好车辆的验收、入户、评级、营运手续办理以及

审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应当做好新车的检验、调校、售后三包服务

以及车辆的维修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车辆入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二级

车属单位应当向公司填报固定资产验收单/全责承包经营审批表,提交购车发票、车购税发票等构成车辆原值的票据原件,经审查资料合格后,统一由公司财务处存档,技术处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统一编号,建立车辆技

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随时保持资料齐全,记录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车辆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停用者,应当办理报停手续,并对车辆予以

封存,财务部门从封存之日起停止提取折旧费。

第十五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者,应当会同车管、维修、财务等有关部门人员

认真鉴定,填写车辆报废申请表,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送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做好残值的回收,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注销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做好车辆的现场管理,严把驾驶员的日常维护和应班前的安检关。

要求驾驶员必须做好行车三检,特别是车辆回场后的车况检查,发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及时修复排除,确保第二天车辆运行正常,提高车辆完好率。要求车辆进站应班或者出团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提高发班车辆的技术状况,减少各种安全、经营违规违章隐患。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日常维护是保持车容车貌、技术性能、行车安全等状况良

好的重要工作,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维护的监督检查力

度,提高驾驶员爱车例检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第十八条 加强驾驶员的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落实车辆使用的经济责任制。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在公司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对车辆的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驾驶员使用车辆的油耗、维护与小修费用、轮胎、大修间隔里程的定额考核。

第十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车型、营运线路和行驶里程编制合理的

一、二级维护计划、换油计划和检测计划,注意做好周期较长零部件、主要总成件的保养及季节性维护工作,减少车辆运行故障,保障车辆运行安全,延长车辆经济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应把好车辆进厂询问检查关、维修过程监督

关、竣工出厂质检关,完善维修服务流程,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对维修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服务等进行考核,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第四节 车辆的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加速淘汰

老旧高能耗、高污染车辆,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车辆报废、转出更新手续,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提前更新下线的车辆应当转出或者转储备运力,转出车辆必须办理

转户并清除公司标志。

第二十三条 报废车辆应当由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督

促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揭购车应当保存按揭合同等有关手续,还款完毕后要及时办理解

除按揭抵押手续,避免影响车辆的转移/注销事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盗抢案件的车辆应当及时报案,收存盗抢报案记录,密切跟踪

并做好后续记录,直至车辆注销登记为止。

第六章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营运车辆选配的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使

我司营运车辆的运力调整切实遵循安全、节能、舒适、经济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采购主要包括六大原则要求,即是安全性原则、节

能减排原则、经济适用性原则、舒适性原则、性价比合理原则、集中采购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实现择优选配的基本原则,请务必认真贯彻执

行。

第二节 车辆的安全性原则

第五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

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 新购客车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10《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

级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新购旅游客车、行经西南出海辅道纳溪以远的公路客车、发往三州地

区的公路客车及行经其他较为危险道路的公路客车,车长不得超过11m,并须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八条 其他允许使用车长大于11m的线路的公路客车,必须采用全承载整体

式车身,其他客车应引导鼓励采用全承载整体式车身。

第九条 新购车长8m以上客车应装备缓速器,并配置手控与脚控联动开关,应

优先选择上海泰乐玛、深圳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及其它进口液力缓速器品牌。

第十条 新购客车必须装备一类ABS防抱死制动系统,优先选购配备有ESP电

子车身稳定装置的客车。

第十一条 新购10m以上高级客车,其空气悬挂装置须选用A型和C型结构,新

购10m以下高级客车应优先考虑采用A型或C型结构的客车。

第十二条 除中型中级以下客车外,均应配备前桥盘式车轮制动器,优先选购前

后盘式车轮制动的客车。

第十三条 新购客车是发动机后置式的,必须在发动机舱内装备自动灭火装置和

温度检测报警系统。

第十四条 新购客车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插接件应优先

选用进口知名品牌,引导鼓励采用配备整车CAN总线的客车,客车的内饰阻燃性应符合GB8410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购客车的乘客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即使车外将门锁住

时仍能从车内开启车门,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不大于1.8m。

第十六条 新购客车的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

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丢失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防盗报警。 第十七条 新购客车其车身轮拱与轮胎外径的最小间距不应低于80mm。

第十八条 新购客车的乘务员(导游)椅应后移至乘客区,且应在其前设置工作

台,车上每个座椅均应安装可伸缩汽车安全带,应设带蜂鸣器的驾驶员未系安全带报警提示装置。

第十九条 新购客车应安装摄像头,达到车内驾驶区、乘客区和车外行李区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能实现全方位监控,引导鼓励采用具有车辆动态实时视频监控功能的客车。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应当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

并便于取用。

第三节 车辆的节能减排原则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及测量方法》和JT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并经油耗达标车型认证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购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

标准,并经环保达标车型认证合格。

第二十三条 新购客车应当选装发动机热管理系统,应当根据线路运行特点合理

选择发动机和匹配变速箱与后桥主减速比。

第二十四条 引导鼓励营运车辆选装智能营运系统,以利于有效建立车辆能耗监

测体系。

第四节 车辆的经济适用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购置营运车辆前应考虑一次性投入成本和运行成本。

第二十六条 营运车辆的选型要与线路特点相适应,即线路长短、班次密度、实

载率、道路条件、气候条件等,在购置前经营部门应基本明确经营线路对车辆类型、车辆数量、日班次数等的车辆经营要求。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的配置要注重经济性,要充分考虑油耗、维护成本及维修

配件等关系运行成本的因素,要积极选配有利于降低车辆机件损耗的配置。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的档次要与旅客/货物特点相适应,即客流量、旅客票价

承受力、携带行李多少、货物类型、货流量等,在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力与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车辆档次和价位。

第二十九条 新购营运车辆应当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力,应尽可能体

现差异化竞争优势。

第五节 车辆的舒适性原则车辆的舒适性原则

第三十条 新购客车应优先选用前桥独立悬挂结构。

第三十一条 车内座椅可横移、高靠背可调、扶手可调,符合人体曲线设计,优

先选用座椅间距、座椅宽度符合高一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客车。

第三十二条 车厢内饰应软化,应设置驾乘人员话务系统,装置冷暖空调,配备

音像及饮水设备,优先选用车内噪声符合高一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客车。 第三十三条 车内强制通风换气量人均不低于25m3/h,优先选用配备有空气净化

装置的客车。

第六节 车辆的性价比合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 新购客车实行目录选型办法,公司依据客车销售市场的产品供应情

况择优选择高性价比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十五条 目录客车品牌应当是具有市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生产制造工艺

先进、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的厂家,针对入选厂家虚报配置、偷工减料、弄虚

作假,或者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又故意推脱者,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其所有产品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司客车选型目录。

第三十六条 目录客车型号应当选择技术可靠、质量稳定、油耗经济的产品,对

厂家推出的新车型应谨慎选录,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

第三十七条 制定目录应当考虑保持企业车型品牌的相对统一和连续,不能使车

型过多,降低车辆管理效率,增加维修服务压力。

第七节 车辆的集中采购原则

第三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经营部门应当根据拟购营运车辆的营运寿命期,结合

经营预测分析,确定车辆购置价位和档次。

第三十九条 车辆销售公司应当依据公司客车选型目录推荐3~8个车型供二级

车属单位选择,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在用车辆的技术经济分析,本着节能减排原则,合理确定拟购车型。

第四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在确定拟购车型时,同一厂牌、同一车型、同一类型划

分,因技术升级而产生的型号变动可不受目录中具体型号的限制,但须经公司技术处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办理申购。

第四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需购目录之外的其他车型,如公交客车、天然气客车、

卧铺客车、小型客车、特大型客车和其它特殊线路客车以及营运货车,可报送车型配置参数表,并予以书面请示,经公司技术处及其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购。

第四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需购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情况的车辆,需以书面请示

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购。

第七章 营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营运车辆的基础资料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能更好地为安全管理和运输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

第五条 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技术等

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核验记录等。

第六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三节 车辆档案的创建和保管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与二级车属单位都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计算机建立车辆管

理电子档案。各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每月将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档案打印装订成册,自存一份,同时报送公司存档一份。

第八条 车辆管理档案的附件,如: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表、车辆检测结论表、营

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表等,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复印,每次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归档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车辆管理档案附件仅保存于二级车属单位。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通过成运网车辆

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车辆技术档案,还应有纸质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附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技术

参数表、车辆配置表、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购税凭证复印件、车购证复印件、车身正侧面照片、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表、车辆检测报告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记录表、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二级维护的“四单一证”和检测报告单等,应当以国际标准A4纸尺寸复印或粘贴,按上述名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每次归档的资料按时间先后排序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第十一条 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冻结、查封、扣押的,以及被按揭抵押的,也应当将其相关手续作为车辆技术档案附件归入档案中。

第十二条 车辆技术档案及其附件放置于单车档案袋中,由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

门确定档案编号(或自编号),并按客货类别、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于档案柜中。

第四节 车辆档案查阅的规定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四条 在迎接外来检查时,需要调运档案出库,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出库

记录,并全程陪同。

第十五条 遇有需要复印或者借阅档案的,应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节 第五节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车辆档案补建和销毁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因意外事件致使车辆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

向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所及时报告,并申请重新核定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等级,以及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并按计算机录入信息补建档案。 第十七条 车辆档案从车辆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销毁档案时,二级

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对需要销毁的车辆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八章 第八章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将车辆维护划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并坚持“预

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维护保养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维护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日常维护的作业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

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执行。

第六条 一级维护的作业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

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车辆维修中心以间隔里程不超过2500km或者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执行。

第七条 二级维护的作业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

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具体作业项目按国家标准GB/T18344的规定,由车辆维修中心以间隔里程不超过15000km或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执行。

第三节 车辆维护的责任介定

第八条 公司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各二级车属单位是车辆日常维护与

一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做好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二级维护作业应当在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进行,确因就近修车有困

难的,必须实地考查推荐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由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定点维护合同。

第十条 二级维护应当按计划强制实施,由公司、二级车属单位、车辆维修中

心、车站共同配合监管,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督查。

第十一条 公司化经营车辆的一级维护应当在公司所属车辆维修中心进行,确因

就近修车有困难的,必须实地考查推荐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由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定点维护合同。

第十二条 一级维护应当按计划实施,由二级车属单位、车辆维修中心相互配合

监管,公司督查。

第十三条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GB/T18344对日常维护项目的要求,规定驾驶员的具体检查作业内容,并制定考核措施,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第四节 车辆维护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监督驾驶员每天填报车辆日常维护的检

查作业记录,对故障隐患及时做出分析,视情送修。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以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公司从事

800km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每一趟次)为周期,制定一级维护计划,督促车辆按计划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经营调度部门应当以间隔里程不超过15000km为周期,

制定二级维护计划,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依计划督促车辆按期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8344规定的维护作业项

目实施维护作业,并予以网上二级维护备案,编制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表。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逐一核实车辆维修中心传送的一、二级维

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表,确保不发生车辆脱保漏保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按月核查各二级车属单位二级维护计划落实情况,并以季度分解

计划对比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管理疏忽进行查漏补缺,杜绝车辆脱保漏保隐患。

第二十条 公司不定期随机抽查车辆二级维护的网上备案记录,二级车属单位车

管部门至多十日一次跟踪督查车辆计划维护进度,切实保障车辆维修中心安全、优质、高效地开展车辆维护作业。

第五节 二级维护资料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维护资料包括二级维护计划表、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传递

表、二级维护原始档案(二级维护报修检验单、二级维护过程检验单、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检测报告单、二级维护合格证)、二级维护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制定二级维护计划表后,应当及时报送车辆维修中

心、公司技术处和经营处。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中心编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传递表后,应当及时传送二级

车属单位,经车管部门核实后分别送交给经营调度部门和公司技术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技术处依据二级维护计划核查各二级车属单位营运车辆的二

级维护执行情况,编制二级维护完成情况统计表,定期公布于公司内部交换资料中。

第二十五条 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合格出厂后,车辆维修中心除应当留存一份二级

维护原始档案外,还应送交一份给二级车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对车辆维修中心送交的二级维护原始

档案逐一核查,确认无误后,录入二级维护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完成后将二级维护原始档案按档案内容的上述名称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归入单

车档案袋中。

第九章 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定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使用的线路适应性和安全

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检验定级是指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综合性能检验

与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的检验定级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第五条 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 车辆的安生性能检验流程主要包括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

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

第七条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可划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动车检验。

第八条 注册登记检验中,应逐一核对送检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

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车辆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对货车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第九条 注册登记检验中,应联网查询注册车型是否列入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

门发布的车辆产品公告,是否列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检验中,应逐一核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

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车辆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量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检验中,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

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车辆,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车辆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车辆,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

第三节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

第十二条 车辆的综合性能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

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综合性能检验可划分为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检验、在用道路运输

车辆检验。

第十四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检验中,应逐一核实送检车辆是否符合道路

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逐一核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挂车车架号、车身外廓尺寸、承载限值和货车车厢栏板高度等,确认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相关资料记载内容一致。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量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

第十六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检查客车的实际座位数,确认是否与核

定的载客数一致;检查牵引车所牵引的挂车总质量,确认是否超过牵引车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第十七条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中,应逐一核实送检车辆是否符合道路运输管

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四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应

当定期检验,复核已评定技术等级的符合性。

第二十条 参与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应列入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环保达标车型公

告,列入交通运输部油耗达标车型公告,并具有车辆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客运车辆还应列入省、部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公告(普通级客车除外)。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主要包括整车装备与外观、动力性、燃料

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排放污染控制、喇叭声级、车辆防雨密封性和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等级评定中,车辆首先应经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取得检验合格

标志,其次经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最后对检验认

定结果的符合性进行审验、核查和确认。

第五节 第五节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198《营运车辆技

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的技术等级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800km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km

以上、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须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章 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道路运输

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条件按一定周期进行检验。依据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营运车辆审验主要包括营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审验、道

路运输证审验、新车入户审验。

第三条 本制度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审验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审验周期的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周期同步。

第六条 各二级车属单位的5年以内的客运新车须每年审验一次,5年以上或从

事800km以上班线营运的客车应每半年审验一次,货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节 第三节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机动车行驶证的审验

第七条 审验时应当送车辆做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后检测方出具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须将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粘贴在背面)、机

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依据行业标准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保存审验记录,即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审

验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机动车行驶证审验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办理。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核对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档案,规定每年应不少于

两次,避免出现车辆失控。

第四节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道路运输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 审验时应当送车辆做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

(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核验),检验合格并符合已评技术等级技术要求的,由检测方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

第十二条 提交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确认盖章。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保存审验记录,即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道路运输证审验不得委托承包经营者自行办理。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核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车辆管理档案,规

定每年不少于两次,避免出现车辆失控。

第五节 第五节 新车入户的审验 新车入户的审验

第十五条 新车入户审验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方出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件(单位车主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主为本人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车辆管理所审核资料,依据行业标准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当进行综合性能检验、技术等级评定的技

术要求检验(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方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检验结论表。

第十八条 提交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技术等

级评定检测结论表,客运车辆还应包括类型等级评定核验结论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章 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制度

第一节 第一节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报废更新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节能和排放达标,

依据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和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营运车辆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营运车辆报废更新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第二节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车辆的报废更新原则

第四条 应当根据运输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及时更新老旧在用车辆和不适应运

输市场发展的车辆,改善车辆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提高道路运输竞争力。

第五条 车辆技术等级不符合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的应当终止,车辆技术

状况达到机动车报废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报废。

第六条 经检测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延缓报废车辆应当进行强制报废。

第七条 营运车辆转非营运或者非营运车辆转营运,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

限报废。

第八条 延缓报废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

强制报废。

第九条 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

10年,可延缓报废期10年;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缓报废期5年。

第三节 车辆的报废规定

第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分析本单位车辆的构成情况,结合车辆检验报告,

制定车辆报废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当需要报废车辆时,应当书面向公司请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由车

管部门办理,不得委托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在向机动

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车辆并解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三条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

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提交机动车

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注销证明原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资料复印件,建立车辆的报废管理档案。

第四节 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车辆的转出更新规定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转出更新车辆时,应当书面向公司请示,经审批同意后

方可由车管部门办理,不得委托经营者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办理转出登记时,须向车管所交验车辆,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当事人身份证明、代理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有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补领程序申请补领)和机动车行驶证。车管所审核资料,必要时检测车辆符合要求后,办理车辆的转出登记。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向公司经营处提交道路运输证、线路牌等

营运手续,由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同时经营处还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注销台帐。

第十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车管部门应当填写车辆转出/报废审批表,提交原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异地入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临牌复印件等,公司审核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关资料,建立车辆转出管理档案。

第五节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车辆报废转出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报废/转出档案,保存期两年(其中转出

车辆档案保存期十年),销毁档案时应当对需要销毁的车辆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转出档案应当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的全部内容(对转出车

辆则是指车辆技术档案的复印件)和报废/转出的审批与其它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处应当建立电子文本式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

台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报废/转出台账,同时还应建立纸质

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报废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报废/转出审批表、机动车

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正本复印件、注销证明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 转出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转出/报废审批表、原机动

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异地入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临牌复印件等。

第十二章 节能减排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路

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等规定,促进我司合理地使用和节约能源,根据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针对营运车辆的节能减排管理,重点是控制营运车辆的燃油消耗

与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政策节能

第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规定,公路运输的能耗及二

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是到2015年和2020年,营运客车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6%和8%,营运货车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12%和18%;到2015年和2020年,营运客车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7%和9%,营运货车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13%和20%。

第五条 国家设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完成节能减排量目标的项目承

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标准为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者采用替代燃料的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天然气车辆在道路运输中的应用,

支持车辆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领域。

第二节 管理节能

第七条 公司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在公司技术

处,各二级车属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节能减排工作管理机构和岗位。

第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强化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将节能

减排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分队、班组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能源利用状况。

第九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利用现代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完善并组织实施道路交

通运输能源与碳排放的统计分析和监测考核。

第十条 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在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的支持配

合下,开展老旧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提高能源利用水

平。

第十二条 大力推广绿色驾驶。组织驾驶员开展贯彻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驾

驶节能操作规范》的培训与竞赛,逐步建立一支节能减排意识强、驾驶技能

好、业务素质高的汽车驾驶员队伍。

第三节 技术节能

第十三条 建立营运车辆选型目录,严把车辆的市场准入关,择优选择低油耗、

低排放车辆投入营运,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

第十四条 做好车线匹配。新购客车应根据线路运行特点合理选择发动机动力和

匹配变速箱与后桥速比。

第十五条 加强车辆运行过程的监督控制。引导鼓励营运车辆配备智能营运管理

系统,以监督车辆保持经济工况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的检查维护(I/M)制度,发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

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作用,保持汽车的正常技术状况,避免车辆带病运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并对高油耗车辆及时淘汰和改造。 第十七条 适时更新和报废老旧高污染车辆,使我司营运车辆保持一定的新度系

数水平,提高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和燃油经济性。

第十三章 四定机务经济指标考核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单车机务成本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和节约增效双重目标,根据

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务成本是与车辆技术状况紧密相连的,它包括燃油、轮胎、材料、

工时等费用,是在用车辆使用期经济成本的主要可变因素,控制四定机务经济指标是做好机务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四定机务经济指标是指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指标、轮胎使用里程定额指标、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指标、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指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所有公司化经营客车,其他

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经济指标考核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定额经济指标的制定

第五条 行车燃料消耗指标包括百车公里燃料消耗量和百吨公里燃料消耗量,

在制订定额时,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办法》,抽取分类别样本车辆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燃料消耗定额经济指标。

第六条 轮胎消耗指标主要是以轮胎使用里程来考核,在制订轮胎使用里程定

额时,应当按轮胎品牌抽取一定的样本量分别统计和分析“新—废”里程、“新—翻”里程、“翻—废”里程,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轮胎使用里程定额经济指标。

第七条 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消耗指标应当分别以工时、材料的消耗来核算,

在制订定额时,车辆维护费用应当限定最低标准,而小修费用则应当限定最高标准,从而有效地调动驾驶员做好爱车例保和定期维护工作。

第八条 制订车辆维护费用定额时,应当根据我司的车辆维护统一收费标准和

按照一定比例的材料消耗来完善定额经济指标(若材料费用变化较大则只选用工时费用做参考)。

第九条 制订小修费用定额时,应当抽取分类别样本车辆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

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小修费用定额经济指标(若材料费用变化较大则只选用工时费用做参考)。

第十条 车辆大修费用消耗指标主要是以车辆大修间隔里程来考核,在制订大

修间隔里程定额时,应当按发动机品牌抽取一定的样本量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既符合实际,又高于平均水平,且容易操作,来完善大修间隔里程定额经济指标。

第三节 统计监测与分析体系的建立

第十一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行车油料消耗统计的行车路单制、满油箱制和

统计月报制,引导鼓励安装智能营运管理系统,以实现行车油耗的精确监测。 第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办法》定期

开展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以掌握道路运输能源消耗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挖掘道路运输的节能潜力,促进道路运输的合理用能。

第十三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轮胎使用情况记录,做好轮胎里程记录和使用

情况监测。

第十四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轮胎消耗的统计分析,以掌握轮胎消耗的

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节胎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维护修理记录,做好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

的统计监测。

第十六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消耗的统计分析,掌

握车辆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主要总成件的维修间隔里程记录,做好大

修间隔里程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车辆大修间隔里程的统计分析,掌握车辆

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采取措施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二级车属单位做好各项机务经济指

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应定期分析并公布我司机务经济指标的现状。

第四节 奖惩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机务经济指标与驾驶员经济效益相结合办法对单车实施考

核,落实车辆使用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单车油耗考核按月进行,驾驶员每节约1升燃油,按市场价格50%

予以奖励,每月设置封顶量为100升。驾驶员每多消耗1升按照市场价格100%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轮胎实行报废一条考核一条,定车使用轮胎的考核落实到本车驾驶

员,循环使用的轮胎按胎冠花纹的磨损程度来分摊驾驶员的贡献与责任。超定额里程使用的轮胎,按超额部分的百胎公里轮胎成本奖励给驾驶员,低于定额使用里程的轮胎,按不足部分的百胎公里轮胎成本处罚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护费用实行按季度考核,维护工时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本车

驾驶员处以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车辆小修费用实行按季度考核,小修工时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本车

驾驶员按差额部分的10%予以奖励,高于定额标准的本车驾驶员按超额部分的20%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车辆大修实行到期考核,大修间隔里程超定额标准的本车驾驶员奖

励100元,低于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标准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技术处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二级车属单位认真执行机务经济

指标考核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车辆维修中心的汽车维修管理,规范维修经营行为,引导从

业人员提高维修质量和诚信经营水平,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是指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维

修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综合性管理,以下简称质量信誉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各车辆维修中心。

第四条 本制度是我司汽车维修管理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质量信誉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维修从业人员素质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维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

第六条 维修中心应当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制

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电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维修纠纷等事项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维修中心应当完善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车辆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

厂合格证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客户管理和返工返修管理等制度,应当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切实做好汽车维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包括服务公示、维修透明度、用户满意度、用户投诉、

定期回访、便民利民服务、厂容厂貌、用户接待等在内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地持续改进,提高“成运维修”的社会美誉度。

第十条 维修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设备,做好维修废物的回收处理和厂

区的绿色环保工作,重点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机油、废旧蓄电池、废旧轮胎等弃物的处置和污染治理,实现绿色维修。

第十一条 维修中心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引导鼓励采用网络化维修管理软件

进行全程管理。

第三节 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我司汽车维修质量信誉管理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和质量信誉管理

档案,应当由维修中心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公司技术处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维修中心的基本情况,

即包括维修中心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等;二是维修中心的管理情况,即包括维修中心按规定应当建立的档案情况、维修从业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等;三是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即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四是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即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或内容、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投诉人、处理情况;五是违章经营情况,即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六是其他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质量信誉管理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维修中心的基本情

况,即包括维修中心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情况等;二是维修中心备案及变更资料,即包括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规定的备案资料;三是违法违章登记,即包括每次违章行为的时间、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四是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即包括各年度考核计分表、等级评定表及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是社会投诉处理记录,即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是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资料,即包括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技术分析和

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维修中心应当及时将质量信誉档案要求的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档案,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并及时将考评情况向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通过监督检查、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

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以及分类归档维修中心上报资料,建立并完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

第四节 质量信誉管理的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次,并评定相

应级别的质量信誉等级。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AAA级是行业中质量信誉最好单位,AA级是较好单位,A级是质量信誉一般单位,B级是质量信誉较差单位。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处应当督促指导维修中心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

誉考核标准,协调处理用户投诉等服务质量事件和有关维修技术、维修质量等问题。

第十八条 我司车辆维修中心应当达到AAA质量信誉等级,严禁发生一次死亡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严禁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五章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更好地把握车辆技术状况的变化规律,提高

我司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汽车维修档案是汽车技术状况变化的原始记录,也是维修质量保证的依

据,维修中心做好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维修技术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第二节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汽车维修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以及维修预算费用

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其它凡涉及到安全部件的调校、维修、换件等作业的应订立汽车维修合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维修补充合同后方可作业。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者成批汽车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限的包修合同。汽车维修合同条款应符合《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维修检验单。包括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要求应在检

验单上详细注明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六条 检测报告单。车辆维修竣工后应当上线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单。

第七条 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车辆二级维护、整车大修应当出具竣工出厂合格

证,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第八条 返修记录。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质量返修因不同的产生原因可分

为责任返修、配件返修、技术返修,维修中心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费用结算清单。车辆检验合格结算费用时,维修中心应当出具费用结算

清单,详细注明各项目工时、材料费用的明细。

第三节 第三节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按照汽车维修档案的有关内容做好资料的采集和

记录,建立健全汽车维修档案,做好车辆技术状况变化的分析。

第十二条 二级车属单位也应当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分析并把握好车辆技术状

况变化规律与维修费用消耗规律,合理确定车辆使用的维修费用消耗定额。 第十三条 各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时,除建立电子档案外,还应当有纸质档

案。纸质档案要求一车一档,在使用电子档案查询时应能找出与其对应的纸质档案。

第十四条 纸质档案资料应当按前述档案内容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

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归入单车维修档案袋中。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保存期至车辆转出或者报废为止,并应当委托专兼职人

员保管。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档案可供查阅,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须

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应做好备份和记录。

第十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人力资源管理,提高我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各

项机务技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的各级机务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机务技术人员培训的基本规定,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 所有中高层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教会他们有效地运用自

己的经验,发挥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们及时掌握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变化,帮助他们掌握一些必备的基本技能,如处理人际关系、主持会议、分权、谈话等方面的技能。对新任职人员,应帮助他们迅速了解企业的经

营战略、方针、目标、企业内外关系等,以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

第五条 所有基层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达到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做到团结协作,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充分利用各方面信息,协调班组、科室工作任务均衡有效地进行,最终做到按质、按量、如期、安全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计划和指标。对新进入基层管理职位的人员,应当通过培训使其尽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确其新职责,改变工作观念,熟悉新的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局限于自己的专业,而与其他专业人员之间缺乏沟通

和协调,应当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他人的工作,促进各类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使他们能从企业整体出发共同合作。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还能使其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各自领域里的最新知识,与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一般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应当依据工作说明书和工作规范进行培训,

使其明确权责界限,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以求能够按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消除其紧张心理,耐心解说和示范,以传、帮、带形式逐步引导其独立工作。

第三节 培训的形式

第八条 机务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的介入,

增强培训人员民主管理意识,培养换位思考能力,提高对组织管理工作的领悟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当加强“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组织有计划的

自学等方式,提高其综合技术素质。

第十条 新员工应当要经过3—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由指导师傅负责言传身

教,到期考核。凡学工不能通过测评的,处罚指导师傅教导不力,若提前或按期顺利通过测评的,学工可转为正式员工,指导师傅将受到奖励。 第十一条 转岗人员培训方式应与新员工相同,特别要注意加强引导,使其尽

快改变原有的工作观念,熟悉新的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培训是上司对部下所担负的工作内容进行教育指导,使部

下掌握工作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其培训方式是基层管理人员针对部下个人要求设定目标,使其对指导感兴趣,并抱有希望,要经常性或者连续性地对其具体工作做出指导,强化正确工作习惯的养成。上司在指导部下时应当注意要由基础原理到具体应用,从解析小的简单问题开始,再到大的、复杂的问题,并让其动手试做,不要怕部下会失手,让其积极提问,同时还要不停地给予关心和鼓励。

第十三条 多能工培训是现场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在机务技

术人员系统制定一套多能工培训计划,脚踏实地一点点推进,逐步实现全

员参与。在实施多能工培训时,培训方式应与转岗人员培训相同,基层管理人员要多加悉心指导。对安全要求高的工作不要强行多能工化,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四节 培训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成人培训应当以互动性教育为主要形式,应当多采取小组讨论、角色

扮演、观摩范例等形象生动的教育方式进行启迪性教育。

第十五条 培训时要有耐心,一次不要灌输太多,应建立起适当的信息反馈渠道,

以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持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业务作业过程的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程

度。在流程再造过程中,应当对需要特殊技能的作业进行简素化改善,使之成为谁都可以胜任的作业;对可流程化作业进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让没有任何经验的新员工按照程序指导的步骤也能作业,并且能在作业场所附近得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节 培训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机务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技术处,各

二级单位也应当设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

第十八条 二级车属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机务技术人员培训两次,公司组织培

训一次,凡培训必须应进行考核,应当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公司每年

组织一次维修技术人员内部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中心应当按照公司内部技术等级划分评定维修技术人员绩

效工资和规划其职业生涯。

第十七章 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的企业品牌形象管理,创建“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

运旅游”、“成运维修”服务品牌,营造行业与社会知名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团队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有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和汽

车维修业的形象识别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是我司品牌形象管理的基本要求,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节 品牌形象识别基本要素系统

第四条 我司品牌形象识别的基本要素系统规定了企业标志、标准字体(即标

记和标识)、标准色彩、企业象征图案及其组合形式,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品牌形象的视觉基本要素。

第五条 我司的企业标志是由企业名称英文单词的开头字母C、A、D缩写而成,

C即Carriage开头字母,同时包括四川的“川(Chuan)”和成都的“成(Cheng)”,A即Auto开头字母,D即成都的“都(Du)”开头字母。标志由红、蓝两色组成,红色象征朝气蓬勃,蓝色代表永恒的企业精神。标志外形蓝色部分用滚滚不息的车轮来象征交通运输,红色部分象征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奔驰其间的车流,同时也代表企业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第六条 我司的企业标记是营运车辆在企业内部的一个身份编码,通称为“自

编车号”。自编车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包含单位(代号或名称)、车辆类别(代号)、编号(自编序列号),其中自编序列号由三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第一位数字应用来区别车辆经营管理类别,规定以“6”代表“全资经营”、“5”代表“合资经营”,其它数字代表“公司化管理”,第二、三位数字则作为车辆序列号使用。

第七条 我司的品牌标识是用来传达企业、品牌的名称并强化企业形象和品牌

诉求力的标准字体,我们的品牌标识包括了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运旅游、成运维修。

第三节 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我司的品牌形象识别应用要素系统的设计是针对基本要素系统,如企

业标志、标记、标识等,在营运车辆和维修中心的应用所做出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规定营运客车车身色彩可分为两类,即是指高级客车和中(普)级客

车,高级客车标准色彩为银灰色(金属漆),中(普)级客车标准色彩为以白色为主色调搭配动感十足的红色与蓝色飘带状图案。成批量产的19座以下客车和货车,应当选择尽可能与银灰色接近的车身色彩。

第十条 标识“成运高速”、“成运快车”、“成运旅游”是我司客运车辆按经营

范围划分的不同客运品牌,“成运高速”品牌标识主要应用于高速直达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成运旅游”品牌标识主要应用于旅游客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成运快车”品牌标识则主要应用于除以上线路外的其他班线客车。 第十一条 规定企业标志只能喷印在车身左侧面与前桥轴心所在铅垂面相交直

线水平后移X厘米(X=轴距×10%)且居侧窗下缘处。

第十二条 规定企业标记应喷印在营运车辆前置车门的靠下部位置,且车身两

侧左右对称。若中、小客车单乘客门中置,则应喷印在驾驶员位置对应的左右车身两侧靠下部位置。

第十三条 规定品牌标识喷印在营运客车车身两侧,且置于车身侧面的侧窗下

边缘处(对于上下双侧窗车型,则置于上侧窗下边缘处),与企业标志大小相同,排列水平一致,左右两侧相对称,车身尾部仅喷印号牌放大号码。标识文字以车头为准依次向后读写,字体色彩为高级客车采用红色、中(普)级客车采用蓝色。车身两侧幅面较窄的商务车型等可不喷印标识。

第十四条 对于未设置有中开门的营运客车的标识字体,其位置要求在车身左

侧最末文字与该侧最尾端的距离为Y厘米(Y=前悬+X),其它介于“企业标志”和“最末文字”之间的文字间距均布,车身右侧则由车侧前端和尾端各去一个Y厘米作为首字和末字的位置,其它文字均布其间。

第十五条 对于设置有中开门的营运客车的标识字体,其位置要求在中门上安

排一个字位,其它首尾两字以车侧水平居中为原则,使各文字间距均布。 第十六条 车长7米以下(含)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

高26厘米,“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26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七条 车长7~9米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高34厘米,

“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34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八条 车长9~13.7米客车应当选用的车身图案尺寸为“企业标志”高40

厘米,“标记”为蓝色,使用的字体采用楷体,大小与字母代号、数字相同,均为高7厘米、宽4厘米,各字符间距2.5厘米,呈水平排列,从左至右读写,“标识”字体采用黑体,高40厘米,车身左侧文字倾斜+30度、右侧文字倾斜-30度,“放大号牌”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2.5倍,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第十九条 规定维修中心应当按照公司要求配备统一标准的员工制服,制服应

当在左胸及后背印制“成运维修”标识,同时还应当在左胸印制有企业标志图案。

第四节 第四节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企业品牌形象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营运车辆的品牌形象管理中,公司要求二级车属单位应当特别注

重品牌的视觉识别管理,必须要保持车容车貌完好,使车辆的标志、标记、标识等符合我司的品牌形象管理要求。凡有车辆转出,必须要清除车身上的标志、标记和标识,以及公司要求的其它文字图案,不允许出现公司外部的其他单位有使用我司企业品牌形象标识的情况;凡有车身图案在使用中出现自然消退、字迹淡化的情况,车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始终保持我司品牌形象视觉识别的清晰可见。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中心应当要注重成运维修品牌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

识别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员工教育、行为规范和福利制度,开展市场营销,博取公众信任,拓展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督管理各单位贯彻落实我司的品牌创建工作,努力提高企

业品牌竞争力、形象力和团队凝聚力,提升我司的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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