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分析

分类号 密级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分析

论文外文题目: Analysis On Trans-coporation Transfering Price In

论文主题词: 跨国公司 内部交易 转移定价

外文主题词:

论文答辩日期:2012,06,06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教师:

原创性声明

本人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 日期:

摘 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大量跨国公司涌入我国,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这一趋势更为强劲。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跨国公司进驻中国,给我国的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为了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常在企业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来避税。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给我国的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失。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有效地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转移定价手段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内部交易 转移定价

ABSTRACT

Since China carried out the policy of reformation and opening, ,a large number of trans- corporation have been pouring into our country.especially after China joined WTO,this trend got stronger.It is not only a chance,but also a challenge.

Trans-corporations enter into China.on one hand,it injects new energy into China’s economy;on the other hand,they always escape taxes through transfering priceing in inner transactions with a view to realizing profit maxium,which bring a large loss of taxes and do harm to our country. This means China’s goverment must takes effectivc measures to keep watch trans-corporations escaping taxes by using transference pricing.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means of transference pricing in China and its effects to China’s economy and brings out countermeasures at last.

Keywords: trans-coporation inner transaction transference pricing

目 录

1 引言……………………………………………………………………………1 2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述……………………………………………………2

2.1 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及转移定价的概念„„„„„„„„„„„„„„„„„2 2.2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移定价的基本手段„„„„„„„„„„„„„„„„„„3 2.2.1 关联交易„„„„„„„„„„„„„„„„„„„„„„„„„„„3 2.2.2 许权交易„„„„„„„„„„„„„„„„„„„„„„„„„„„3 2.2.3 资本弱化„„„„„„„„„„„„„„„„„„„„„„„„„„„3 2.2.4 避税港„„„„„„„„„„„„„„„„„„„„„„„„„„„„4

3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移定价的影响„„„„„„„„„„„„„„„„„5

3.1 对我国税收的影„„„„„„„„„„„„„„„„„„„„„„„„„„„5 3.2 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5 3.3 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5

3.4 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6 3.5 关联效应及其他效应„„„„„„„„„„„„„„„„„„„„„„„„6

4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的对策………………………………………7

4.1 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相关法规„„„„„„„„„„„„„„„„„7 4.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8 4.3 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8 4.4 加强国内软环境建设„„„„„„„„„„„„„„„„„„„„„„„„9 4.5 加强国际合作„„„„„„„„„„„„„„„„„„„„„„„„„„„9

5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1引言

“如今,转移定价已从一项本国税务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他已经被一致认为是国际税收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也是最麻烦的课题,并且也是21世纪将要面对的对打问题。”

——《安永国际会计事务所转移定价调查报告(1995)》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我国,这大大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吸引外资,我国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但我国正常所得税率为33% ,三资企业运营第三年后的所得税率依然高于避税地的税率,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移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跨国公司在选择转移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移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许多外资企业通过在整个公司内部施以转移定价来降低利润,甚至造成亏损的假象,借此来延长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以达到避税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境内三资企业“亏损”面高达40% ,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5% ,而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也难以确切统计,涉外税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速度 。”而许多长期的所谓“亏损”的企业,外资注入却不断增加,经营的规模仍在扩大,显然他们是虚亏实盈,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利润已由跨国公司转移到境外。在这种“亏损”的假象掩护下,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不仅造成大量利润外流,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人,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而且对我国的投资环境的声誉造成损害,并导致中国员工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进行研究。

2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述

2.1跨国公司及转移定价的概念

2.1.1跨国公司

所谓跨国公司,是指其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进行进行经营,包括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各个实体间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据联合国《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世界约有6.5万多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分支机构达85万家,销售额高达19万亿美元,是2001年全球出口额的2倍多,其中有30%是公司内部交易,达6万亿美元。而我们中国是跨国公司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2.1.2转移定价

对于转移定价,并没有一个国际范围内接受的定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1995年《转移定价指南》对相关的34个术语作了定义,但是没有对转移定价作定义。 流行的定义: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它不符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举例来说,一家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其国外的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终极产品后返销其母公司,这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可以达到调节利润、逃避税收、享受优惠、优化资产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体现长远的战略目标。跨国公司可以对其子公司低价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或者低息提供贷款,以增加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四,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转移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2.2 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

2.2.1 与海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在货物采购与销售时,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方法。外商抢先控制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端,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原料,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造成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的税收流失。

2.2.2 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

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最典型的是高额商标使用费。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就不用缴纳,即使需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做成微利或者亏损,以此来避税。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2.2.3 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费用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的转移定价一方面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表现为,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时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相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多年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上海锦天城一位律师介绍,国外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子公司提供某种服务来转移利润。“我只要多创出一种服务,并定一个价格标准让子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去查的话,因服务是无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无法对此做出调整。当然,这个服务协议要征预提所得税,所征10%预提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要合算得多。

2.2.4 通过“资本弱化”支付巨额利息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及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以货币出资时,一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列支,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因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以其他资产出资时,虚报资产购价,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份额,逃避税收。另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往往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2.2.5 通过避税港避税

这是一种间接避税,即企业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

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全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避税港,不用征收任何税收。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企业在避税港注册或流转,将利润留在避税港。

3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3.1 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造成的税收损失到底有多大,税务部门也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算过一笔账: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地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12%,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

3.2 侵吞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于合资和合作者来说,都是按照一定的股权比例或者合同规定来分配利润。从而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其总体收益变大。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甚至以“制造亏损”的方式侵吞中方股份。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还需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当中每年亏损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1995年美国惠而浦与上海水仙成立合资公司时,水仙尚持有45%的股权,但经过持续两年亏损后,水仙出让股权给对方,结果退至20%。

3.3 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由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商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进口增加,出口减少,进而恶

化我国国际收支。

3.4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造成冲击。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

3.5 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及其他效应

关联效应包括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带动对国内相关产品的需求等方面。这些关联效应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效应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由于外商为了更多的利用转移定价获取利润,利用其对企业进口的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大量本可以从国内企业购买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

在华跨国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

“亏损”,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外商的积极性,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还对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极为不利。

4 控制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转移定价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

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应视为独立单位间的交往,交易价格应按这两个独立单位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时,税务部门可根据“独立竞争交易”原则计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

三是补充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 可以说,我国立法基本上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同步,但仍然不够完善,需借鉴国际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健全我国审查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存在的不足:

(1)在调整方法方面,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中规定了转移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和使用顺序。前三种方法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所规定的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是相对应的;但对第四种方法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在调整标准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关于劳务价格和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标准不明确,致使有关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法从现有规定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来操作。

(3)在举证责任问题方面,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转移定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

(4)在贯彻实施方面,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有关外资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法律,但由于我们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引进外资上,而在贯彻实施上力度不够。

4.1 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法规

尽快颁布“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规定,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以便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该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样的规定将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相符。

规定转移定价调整的程序,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如利润分割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体系,使有关监督机构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并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加强税收征管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我国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转移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在政策行为上予以限制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1.把好新进涉外税收人员的质量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新招收人员需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经严格考核后方能上岗;2.强化对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科技网络日益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的财务日益复杂,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税务人员除了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会计知识等外,还应了解国际市场相关的广泛知识。3.建立一套科学的奖惩制度。

4.3 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 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 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的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应遵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亦不再调整。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

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约定和事后稽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前者,从而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的双赢。目前我国已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但这种被经合组织推荐的方法执行起来非常繁复,今后我国应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4.4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且搞好国内软环境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网络。确定关联企业间作价是否合理是实施转移定价调整的关键,而掌握国际市场上原材料、产品及劳务等交易的价格信息是判断作价是否合理的依据。现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权威的价格信息机构为税务工作提供信息,为此海关、税务、商务部、商检、保险、金融、工商、审计、统计机构等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建立健全价格资料的反馈机制。

4.5 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涉及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牵涉到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控制转移定价需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一国转移定价调整往往涉及到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会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目前,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漏税的条款。

5 结束语

在我国,转移定价伴随开放政策而生。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诱以税收优惠政策;而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优惠政策来避税。在我国学界存在一种认识,认为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优势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合理的行为。从法律方面说,企业之间准一定加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应该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性程度各有不

一。跨地区、跨国的转移定价必然存在,问题是滥用了,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法人企业通自然人一样,可以有充分的自由,但自由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利益。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警觉,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

本文首先分析了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手段,紧接着分析了它对我国的负面影响,针对目前这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由于作者水平的局限性,对大量的有关问题还未能触及。且因为条件有限,在分析中所采取的数据不是很全面和客观,从而使得整个分析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问题也只能进行一些定性分析以及简单的定量分析,提出的指标体系的建立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待今后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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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佩伶. 浅议跨国企业转移定价在我国的实施及对策[J]. 时代金融. 2008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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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尔森.国际经济法文集[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100

[5] 姚美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578

[6] 张辉.跨国公司准一定加的动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中国物价.2007(9)

[7] 杨斌.跨国公司转移定阿基避税效应和政府防避税对策研究[J].财经经济.2003(7):16-20

[8] 马新慧.论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对策选择[J].财经问题研究.2004(11):57-60

[9] 李焜文.国际投资学[M].华中科技大学.2001:222

[10] 徐海宁.经济学前沿理论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国对外贸出版社.2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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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分析

论文外文题目: Analysis On Trans-coporation Transfering Price In

论文主题词: 跨国公司 内部交易 转移定价

外文主题词:

论文答辩日期:2012,06,06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教师:

原创性声明

本人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 日期:

摘 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大量跨国公司涌入我国,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这一趋势更为强劲。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跨国公司进驻中国,给我国的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为了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常在企业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来避税。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给我国的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失。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有效地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转移定价手段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内部交易 转移定价

ABSTRACT

Since China carried out the policy of reformation and opening, ,a large number of trans- corporation have been pouring into our country.especially after China joined WTO,this trend got stronger.It is not only a chance,but also a challenge.

Trans-corporations enter into China.on one hand,it injects new energy into China’s economy;on the other hand,they always escape taxes through transfering priceing in inner transactions with a view to realizing profit maxium,which bring a large loss of taxes and do harm to our country. This means China’s goverment must takes effectivc measures to keep watch trans-corporations escaping taxes by using transference pricing.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means of transference pricing in China and its effects to China’s economy and brings out countermeasures at last.

Keywords: trans-coporation inner transaction transference pricing

目 录

1 引言……………………………………………………………………………1 2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述……………………………………………………2

2.1 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及转移定价的概念„„„„„„„„„„„„„„„„„2 2.2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移定价的基本手段„„„„„„„„„„„„„„„„„„3 2.2.1 关联交易„„„„„„„„„„„„„„„„„„„„„„„„„„„3 2.2.2 许权交易„„„„„„„„„„„„„„„„„„„„„„„„„„„3 2.2.3 资本弱化„„„„„„„„„„„„„„„„„„„„„„„„„„„3 2.2.4 避税港„„„„„„„„„„„„„„„„„„„„„„„„„„„„4

3 跨国公司在中国转移定价的影响„„„„„„„„„„„„„„„„„5

3.1 对我国税收的影„„„„„„„„„„„„„„„„„„„„„„„„„„„5 3.2 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5 3.3 对我国国际收支的影响„„„„„„„„„„„„„„„„„„„„„„„5

3.4 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影响„„„„„„„„„„„„„„„„„„„„„6 3.5 关联效应及其他效应„„„„„„„„„„„„„„„„„„„„„„„„6

4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的对策………………………………………7

4.1 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相关法规„„„„„„„„„„„„„„„„„7 4.2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8 4.3 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8 4.4 加强国内软环境建设„„„„„„„„„„„„„„„„„„„„„„„„9 4.5 加强国际合作„„„„„„„„„„„„„„„„„„„„„„„„„„„9

5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1引言

“如今,转移定价已从一项本国税务问题转变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他已经被一致认为是国际税收领域中最重要的课题也是最麻烦的课题,并且也是21世纪将要面对的对打问题。”

——《安永国际会计事务所转移定价调查报告(1995)》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我国,这大大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吸引外资,我国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方面,对外商作为投资进口或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均可按规定申请免税。但我国正常所得税率为33% ,三资企业运营第三年后的所得税率依然高于避税地的税率,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转移定价机制中渗进了许多人为的避税因素。

跨国公司在选择转移定价策略时,可以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进口税收对转移定价机制的影响,而在向我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上,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许多外资企业通过在整个公司内部施以转移定价来降低利润,甚至造成亏损的假象,借此来延长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以达到避税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境内三资企业“亏损”面高达40% ,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5% ,而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也难以确切统计,涉外税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速度 。”而许多长期的所谓“亏损”的企业,外资注入却不断增加,经营的规模仍在扩大,显然他们是虚亏实盈,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利润已由跨国公司转移到境外。在这种“亏损”的假象掩护下,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益以及我国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不仅造成大量利润外流,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人,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而且对我国的投资环境的声誉造成损害,并导致中国员工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进行研究。

2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述

2.1跨国公司及转移定价的概念

2.1.1跨国公司

所谓跨国公司,是指其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进行进行经营,包括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实体,各个实体间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据联合国《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世界约有6.5万多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分支机构达85万家,销售额高达19万亿美元,是2001年全球出口额的2倍多,其中有30%是公司内部交易,达6万亿美元。而我们中国是跨国公司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2.1.2转移定价

对于转移定价,并没有一个国际范围内接受的定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1995年《转移定价指南》对相关的34个术语作了定义,但是没有对转移定价作定义。 流行的定义: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它不符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举例来说,一家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其国外的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终极产品后返销其母公司,这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可以达到调节利润、逃避税收、享受优惠、优化资产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体现长远的战略目标。跨国公司可以对其子公司低价提供原材料和零配件,或者低息提供贷款,以增加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四,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转移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税收筹划,也是税务部门重点调查的对象。

2.2 在华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手段

2.2.1 与海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

这是在货物采购与销售时,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方法。外商抢先控制企业供、产、销三环节的前后两端,从境外关联企业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原料,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将企业的利润向境外转移,造成账面亏损或微利,使我国的税收流失。

2.2.2 向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巨额特许权使用费

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更容易实行转移定价,最典型的是高额商标使用费。据了解,按照国际惯例,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这部分就不用缴纳,即使需缴纳,10%的税率相对也较低。因此,企业经常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增加成本,做成微利或者亏损,以此来避税。境外关联企业有时还把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定价,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2.2.3 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等费用

劳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的转移定价一方面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表现为,境外公司向我国境内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时人为抬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相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多年从事税收筹划业务的上海锦天城一位律师介绍,国外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子公司提供某种服务来转移利润。“我只要多创出一种服务,并定一个价格标准让子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去查的话,因服务是无形的,而且往往不具有可比性而无法对此做出调整。当然,这个服务协议要征预提所得税,所征10%预提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要合算得多。

2.2.4 通过“资本弱化”支付巨额利息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资企业创建过程中,合资各方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房设备及其他物料等出资,除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形式均应折成货币价值。以货币出资时,一些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列支,向母公司或境外银行大量借贷,因而支付巨额利息,减少账面盈利;以其他资产出资时,虚报资产购价,从而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份额,逃避税收。另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取得生产设备时,往往不是采取购置的形式,而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租入,抬高租价,转移利润。

2.2.5 通过避税港避税

这是一种间接避税,即企业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地

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全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卡曼岛等避税港,不用征收任何税收。英属维尔京群岛仅153平方公里,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企业在避税港注册或流转,将利润留在避税港。

3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3.1 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造成的税收损失到底有多大,税务部门也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苏晓鲁处长曾算过一笔账: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地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12%,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

3.2 侵吞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于合资和合作者来说,都是按照一定的股权比例或者合同规定来分配利润。从而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其总体收益变大。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甚至以“制造亏损”的方式侵吞中方股份。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人不但无法获利,而且还需赔钱弥补亏损。对外方来说是明亏实赢,对中方来说却是亏损。在无力出钱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中方只能出售公司股权以减少损失,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苏州的一家合资造纸企业在与外方合资的七年当中每年亏损近1个亿,结果中方不但一分钱没有赚到,所持股权却几乎全部被外方收入囊中。1995年美国惠而浦与上海水仙成立合资公司时,水仙尚持有45%的股权,但经过持续两年亏损后,水仙出让股权给对方,结果退至20%。

3.3 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由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商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进口增加,出口减少,进而恶

化我国国际收支。

3.4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且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造成冲击。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

3.5 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及其他效应

关联效应包括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带动对国内相关产品的需求等方面。这些关联效应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效应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由于外商为了更多的利用转移定价获取利润,利用其对企业进口的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大量本可以从国内企业购买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

在华跨国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

“亏损”,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外商的积极性,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还对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极为不利。

4 控制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对策

随着国际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转移定价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

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应视为独立单位间的交往,交易价格应按这两个独立单位所确定的价格为准。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时,税务部门可根据“独立竞争交易”原则计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

三是补充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 可以说,我国立法基本上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同步,但仍然不够完善,需借鉴国际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健全我国审查监管制度。

我国现行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存在的不足:

(1)在调整方法方面,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中规定了转移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和使用顺序。前三种方法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所规定的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是相对应的;但对第四种方法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在调整标准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调整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关于劳务价格和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标准不明确,致使有关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法从现有规定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来操作。

(3)在举证责任问题方面,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转移定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

(4)在贯彻实施方面,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有关外资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法律,但由于我们一直把工作重心放在引进外资上,而在贯彻实施上力度不够。

4.1 借鉴国际惯例逐步完善我国法规

尽快颁布“转移定价实施细则”。通过这一细则的规定,明确税务机关的权利、核查的程序、时间的限制、纳税人的责任,以便使税务机关用专门的税法条款开展控制转移定价的工作。

放弃对调整方法选用规定的优先顺序,该采用更灵活实用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样的规定将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相符。

规定转移定价调整的程序,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如利润分割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体系,使有关监督机构在执行中有法可依,并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加强税收征管以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我国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对转移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在政策行为上予以限制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1.把好新进涉外税收人员的质量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新招收人员需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经严格考核后方能上岗;2.强化对在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科技网络日益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的财务日益复杂,这在客观上就要求税务人员除了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会计知识等外,还应了解国际市场相关的广泛知识。3.建立一套科学的奖惩制度。

4.3 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预约定价制也叫预先认定制, 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 其一般程序是跨国公司在开始内部交易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报送必的材料。税务机关经过认真审查,确定内部交易的价格。跨国公司应遵照此价格进行交易,税务机关亦不再调整。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

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约定和事后稽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前者,从而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的双赢。目前我国已引入了预约定价制度,但这种被经合组织推荐的方法执行起来非常繁复,今后我国应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4.4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且搞好国内软环境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网络。确定关联企业间作价是否合理是实施转移定价调整的关键,而掌握国际市场上原材料、产品及劳务等交易的价格信息是判断作价是否合理的依据。现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权威的价格信息机构为税务工作提供信息,为此海关、税务、商务部、商检、保险、金融、工商、审计、统计机构等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建立健全价格资料的反馈机制。

4.5 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共同控制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涉及跨国公司和跨国交易,牵涉到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控制转移定价需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流。一国转移定价调整往往涉及到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会使跨国公司遭受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目前,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漏税的条款。

5 结束语

在我国,转移定价伴随开放政策而生。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诱以税收优惠政策;而一些跨国公司利用优惠政策来避税。在我国学界存在一种认识,认为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优势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合理的行为。从法律方面说,企业之间准一定加或转让利润是合法的,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应该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非常普遍,严重性程度各有不

一。跨地区、跨国的转移定价必然存在,问题是滥用了,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法人企业通自然人一样,可以有充分的自由,但自由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利益。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警觉,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

本文首先分析了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手段,紧接着分析了它对我国的负面影响,针对目前这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由于作者水平的局限性,对大量的有关问题还未能触及。且因为条件有限,在分析中所采取的数据不是很全面和客观,从而使得整个分析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问题也只能进行一些定性分析以及简单的定量分析,提出的指标体系的建立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待今后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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